e學校后勤物業醫務室處方管理制度
學校后勤物業醫務室處方管理制度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三、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試用期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簽章后有效。
四、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天。
六、處方書寫必須符合規則。記載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一張處方只限一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
七、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對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審核調劑、發放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并妥善保管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