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印鑒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印鑒管理制度
第一條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印鑒管理的內容和形式。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公章(向主管機構登記的公司印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部門章、業務專用章及董事長、董事長和財務人員名章等印章)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條 職責
一、公司行政部是公司印鑒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管理。
二、監印人員負責印鑒的保管、蓋用和換(補)發等工作。
第三條管理內容與方法
一、監印人員
1、各種印章均須有專人負責監印。公司公章、特定業務專用的公章、董事長名章及董事長名章的監印人員由本公司董事長指定任用;各部門印章及經理名章由各部門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2、財務專用章的保管、監印還必須符合會計規范要求。財務章僅用于各種款項的收支,在開戶銀行印鑒卡上備案的印鑒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對加蓋印鑒的文件要保留原件或復印件并與《印鑒使用登記表》一起保管。
3、監印人員不在時,應由指定代理人監印,代理人亦按上述制度任用。
二、印鑒的核定及制發
1、公司的印鑒、董事長名章均由行政部統一核定、制發。
2、各部門公章、部門經理名章、特定業務主管名章經董事長核定后,由行政部統一制發。
三、印鑒的換發、補發
1、印鑒印文磨損申請換發時,由監印人員填具《換發印鑒申請表》,并且拓具印模,標明制發日期,按《印鑒的核定及制發》制度送請主管領導(即負責核定人員,下同)核定后,由制發部門換發。
2、印鑒毀損或遺失時,監印人員除向該印鑒登記機構報備并依法公告作廢外,應填具《補發印鑒申請》,標明原印鑒的種類、內容、字體、制發日期、毀損或遺失經過及失職人員的議處,并依《印鑒的核定及制發》制度送行政部核定后補發。補發印鑒的印文字體應有異于原印,以茲區別。
四、 印鑒的繳毀
1、公司或各部門廢棄、撤銷或遺失尋獲的印鑒,應由監印人員于一周內送印鑒制發部門(行政部)呈請核定,并予以檢查、登記,將其撤銷。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上述印鑒不得繼續使用。
2、印鑒制發部門收到的應繳銷印鑒,酌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銷。
五、印鑒蓋用
1、公司和各部門行文蓋印,在經主管領導簽發后,送請監印人員按本公司的公文管理辦法,在函件、文稿及底本上蓋印,并予以登記。
2、其他文件需蓋印者,經辦人員應填具《印鑒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憑此表蓋印。
3、特別使用頻繁的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等,經公司董事長同意可以不必填寫《印鑒使用申請表》,但應加強監督、專人保管、專人負責。
4、監印人員不得在空白紙或空白介紹信、空白支票等未填制完備的文件上加蓋有關印鑒,如遇特殊情況需蓋印,要經印鑒主管領導簽批,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印鑒的管理
1、監印人員(或監印代理人員)負責印鑒保管,如有印鑒遺失或誤用之事監印人員負完全責任。
2、非主管領導無權批準使用非權限內印章。
3、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公章帶離公司辦公區域。確因辦理業務須攜帶印章外出者,應填寫《印鑒使用登記表》,經行政部經理審查、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借用。使用完畢應及時歸還,印章管理人員應注明歸還時間。
4、印鑒制發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印鑒的制發、換發、補發、檢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印鑒啟用登記表》,拓具印樣,裝訂成冊,加強管理。
5、主管領導,監印人員或印鑒管理人員交接時,應拓具印模樣本列冊專案移交,并報送印鑒制發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