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企業廢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電池有限公司廢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廢氣收集管理及處理設施管理,鞏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廢氣處理設施管理
1、污水處理設施包括:1#鉛塵收集處理系統(1-4條生產線)、2#鉛塵收集處理系統(5-7條生產線)、鉛煙收集凈化裝置。
2、在生產線開啟前5分鐘,應當開啟廢氣處理設置。
3、經設施處理后的廢氣,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
4、設施必須配備專門巡查、操作人員,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操作做好設施運行記錄、在線監測結果記錄。
5、廢氣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公司環保組審查和批準:
(1)、需暫停運轉的;
(2)、需拆除或閑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6、廢氣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廢氣排放,并報公司環保組長。
7、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批評,并寫出書面檢查:
(1)、操作者不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3)、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公司環保組的;
(4)、拒報或謊報廢氣處理設施情況的。
三、監測
1 、檢測室根據《測量計劃》負責每日對鉛塵、鉛煙廢氣進行一次監測,并將監測報告抄送環保組,由工程環保組收集和保存監測報告。廢氣排放出現異常情況時直接責任部門應采取措施,停產進行檢查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