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有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善后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省財政廳、省安監局、工商銀行分行《關于印發<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企〔〕33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風險抵押金存儲企業包括全縣行政區域內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但不包括純票據性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二、風險抵押金核定
(一)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縣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安監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共同核定下達;
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由縣安監局會同縣財政局共同核定下達;
交通運輸企業由縣交通局會同縣安監局、縣財政局共同核定下達;
市政工程建設、水利水電建設、交通設施建設及礦山建設施工企業由建設、水電、交通部門分別會同縣安監局、縣財政局共同核定下達;
民用爆破器材經營企業由縣公安局會同縣安監局、縣財政局共同核定下達。
(二)煤礦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918號)執行。按照煤礦企業核定(設計)或者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風險抵押金按以下標準存儲: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100萬元;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200萬元;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300萬元。
(三)建筑施工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按照市規劃建設局、市安監局《關于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補充通知》(規建發〔〕51號)規定,在注冊企業和外地入建筑企業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特級、一級總承包企業存儲150萬元,二級總承包企業存儲100萬元,三級總承包企業存儲6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一級存儲60萬元,其他企業存儲30萬元;勞務分包企業存儲10萬元。建筑施工企業發生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提高一檔安全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四)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17號)劃分原則,按以下標準核定風險抵押金存儲金額:
1.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
2.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05萬元;
3.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60萬元。
(五)按照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市企業安全生產現狀評估及分類監管辦法的通知》(辦發〔〕21號)要求,在我縣企業現狀評估及分類監管工作實施前,企業按照以上核定額存儲風險抵押金。在對企業實施評估定級后,a類企業風險抵押金不變動,b類企業風險抵押金在以上核定額基礎上增加10%,c類企業風險抵押金在以上核定額基礎上增加20%,d類企業風險抵押金在以上核定額基礎上增加40%。
三、風險抵押金開戶和存儲
企業存儲金額經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核定后,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通知企業存儲,企業在接到通知30日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專戶,戶名: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開戶行:商業銀行支行,帳號:
四、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的使用支出;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專用賬戶資金的,企業應填報《縣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支付申請表》,經縣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批準后,到專用賬戶所在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當需要支取現金時,按國家現金管理規定支取。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動用了風險抵押金的,必須按核定金額補存風險抵押金后方可恢復生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可以直接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開戶銀行根據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的通知,辦理該企業風險抵押金的轉賬支付手續。
1.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2.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五、風險抵押金變更及退還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應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或退還)風險抵押金。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退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并經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核準后,退還所存儲的風險抵押金。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執行〈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米府辦發〔〕6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已按該實施意見存儲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對照本辦法核定的金額補存(或退還)風險抵押金。
六、具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年11月11日-11月30日,縣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調查摸底,商議確定實施細則,核定各相關企業風險抵押金數額;
第二階段:年12月1日-12月30日,縣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宣傳發動,下發存儲風險抵押金通知,指導企業做好風險抵押金存儲工作;
第三階段:年1月1日-1月30日,縣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督促檢查企業存儲風險抵押金情況,依法查處逾期未存儲風險抵押金企業。
七、工作要求
(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管轄的高危企業認真開展摸底調查和宣傳動員工作;統計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企業統計數據;有關監管部門要將風險抵押金存儲工作納入日常重要監管工作,積極督促、指導企業按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確保按期完成風險抵押金存儲工作。對沒有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的企業不得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
(二)各有關企業在接到《企業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書》后,必須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及時、足額地將本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存儲到統一帳戶。對未按照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的,將根據《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服務銀行要主動、熱情為風險抵押金存儲企業做好服務工作,落實風險抵押金辦理窗口,培訓相關業務人員。同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企業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情況,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做好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監管工作。
(四)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