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4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5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裝卸、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被吊物體大于10t的。
2.2.6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7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8 設備檢維修作業:公司生產檢修中進行的各項檢修活動。
2.2.9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2.2.10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11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0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產部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0內容與要求
4.1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部門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部門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部門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4.4.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4.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4.3 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4.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否則不準接線。
4.4.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4.4.6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護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4.5 高處作業
4.5.1 高處作業的相關定義
4.5.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1.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時的溫度。
4.5.1.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5.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5.2.1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5.2.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5.2.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5.2.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5.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5.3.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5.3.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5.3.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5.3.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5.3.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5.3.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5.3.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9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1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3除以上情況以外的其他高處作業。
4.5.4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5.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5.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4.5.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經同意后方可作業。
4.5.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5.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6 起重吊裝作業
4.6.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6.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6.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6.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6.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6.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6.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6.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6.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4.6.8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6.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6.10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的范圍
4.7.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 挖土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4.7.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必須由車間負責人辦理,必須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準。
4.7.4 車間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動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4.7.5 如動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4.8 斷路作業
4.8.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8.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8.3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8.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8.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8.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行政辦公室,恢復交通。
4.8.7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8.8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8.9 甲部門到乙部門作業,乙部門要向甲部門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部門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門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4.9設備設施檢修、維修作業
4.9.1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4.9.1.1車間設備管理員每天進行生產設施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2維修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3操作工應嚴格按照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設備,加強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4日常檢查:設備科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施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5對主要生產設施的檢查:設備科巡檢人員每周一次對主要生產設施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施的壓力、溫度、聲音、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泄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一同會診處理。
4.9.1.6設備科根據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9.1.7生產設施使用部門在接到設備科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返回設備科。
4.9.1.8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設備科后,設備科將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復查意見。
4.9.1.9生產設施使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及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處罰外,還要拿出處理意見,并納入年終考核。
4.9.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4.9.2.1采購部門接到采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等)計劃后,應對特種設備供方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4.9.2.2特種設備進廠時,采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設備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并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設備科。
4.9.2.3設備科收到資料后,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
4.9.2.4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委托的特種設備安裝部門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4.9.2.5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或報檢。
4.9.2.6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安全管理部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4.9.2.7安全管理部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9.2.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安全管理部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加培訓、取證。
4.9.2.9設備科負責建立特種設備臺帳。
4.9.2.10使用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并作記錄。
4.9.2.11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進行自檢,如需校驗,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于需外協校驗的,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4.9.3生產設備、設施安全檢修管理
4.9.3.1設備維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所在部門應制定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維修時,設備維修部門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設備所在部門、維修部門應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主要、關鍵設備的檢修需通過公司高層領導的審批并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審查意見后方可進行。
4.9.3.2根據設備維修項目的要求,檢修部門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并詳細填寫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
4.9.3.3設備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9.3.4維修前的交出手續由設備所在部門辦理。靜止設備清理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9.3.5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6轉動設備維修前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經啟動復查確認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4.9.3.7對維修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8對維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9.3.9對維修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需探傷后方可使用。
4.9.3.10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9.3.11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9.3.12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4.9.3.13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9.3.14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4.9.3.15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9.3.16檢修作業的各工種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并嚴格執行本公司《設備維護檢修規程》中各種設備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4.9.3.17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9.3.18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與當班班長聯系溝通,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9.3.19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9.3.20檢修結束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4.9.3.21檢修結束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取情況。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應及時拆除。
4.9.3.22設備檢修部門會同設備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4.9.3.23設備所在部門負責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交設備科、安全管理部、設備維修部門各一份。
4.9.3.24《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設備科負責管理。
4.9.5特種設備的安全作業
4.9.5.1設備科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9.5.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在檢驗時使用部門應配合檢測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4.9.5.3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如需外協維修,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通知設備科,由設備科組織外協維修。
4.9.5.4設備科在聯系特種設備維修、維護時,應先審查維修、維護部門有無相應資質。
4.9.5.5特種設備維修、維護部門在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9.5.6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
4.10高溫作業
4.10.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部門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4.10.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
4.10.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10.4安全管理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情況及時救治并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情況嚴重時立即聯系外界醫療單位。
4.10.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4.10.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10.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4.10.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4.10.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4.10.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4.10.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4.10.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4.10.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4.10.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4.10.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4.11 抽堵盲板作業
4.11.1設備所屬部門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安全管理部。設備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部門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部門車間主任初審,安全管理部終審,由當班主任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作業。
4.11.3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作業前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4.11.4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主任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4.11.5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盲板應緊固好。
4.11.6當班主任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11.7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11.9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安全生產作業環境管理制度評價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責任制及執行情況
謨武水電有限公司洋口項目部制訂了《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管理規定》、《運行、維護、管理崗位職責規定》,制定了洋口水電廠項目部、項目部經理、安全專責、值長、班組長、班組安全員、運行值班人員、檢修人員等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明確規定了各崗位人員的工作內容、安全職責,規定項目部經理是水電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全面負責,符合要求。項目部經理與謨武水電有限公司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狀,責任書中明確規定了洋口項目部的年度安全責任和安全目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要求。但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目標未層層落實,分級控制,建議補充簽訂項目部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狀和安全目標責任狀,做到安全責任和安全目標層層落實,分級控制,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
(2)防汛、大壩安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項目部依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水電廠防汛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防汛管理制度》、《防汛崗位責任制》、《防汛現場安全檢查制度》、《洪水調度會商決策制度》,成立了防汛組織機構,制定了年度防汛總目標。明確規定了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運行人員、值班人員的安全職責。制定了的防汛物資管理制度、報汛制度、汛后災情統計與總結報告制度、汛前檢查及消缺管理制度、汛期通信管理制度、防汛工作紀律與獎懲辦法等,防汛管理制度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項目部制訂了《水工建筑物檢查評級制度》、《大壩巡視檢查實施細則》、《水工建筑物觀測規程》、《高水位及特殊情況觀測制度》等大壩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明確大壩安全檢查的類型為:日常巡視檢查、年度詳查和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日常巡視檢查由洋口水電廠運行管理部水工維護人員在現場對大壩及附屬水工建筑物、監測設施等進行巡視檢查。日常巡視檢查每周一次,汛期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年度詳查是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由洋口水電廠運行管理部組織公司各部門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聘請其他電站專業人員,對大壩及附屬水工建筑物、監測設施等進行全面巡視檢查,并審閱大壩運行、維護記錄和監測數據等資料檔案,提出大壩年度詳查報告。年度詳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汛前詳查可結合水工建筑物評級同時進行。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在大壩遭受特大洪水,壩區(或其附近)發生有感地震或水庫水位驟降、驟升,以及其他影響大壩安全運用的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巡視檢查并詳細記錄檢查情況。并規定了大壩安全檢查的要求、內容、檢查方法等。項目部配備了水工專責,作業人員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兩票三制及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兩票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洋口項目部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危險點預控票的管理、檢查、統計及獎懲等工作內容。并規定了操作票、工作票的使用、填寫要求,檢查與考核及典型工作票安全措施。明確了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必須進行專業知識及《安規》學習,經考試、考核合格,報公司審查批準后公布。經現場檢查核實,相關人員均按規定執行,有相應的操作票記錄及工作票簽發人、許可人名單等。
公司制定并執行了《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設備缺陷制度》,相關人員均按規定執行并有情況記錄。
(4)“兩措”計劃及執行情況
為有重點、有計劃地消除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項目部依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制定了《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兩措”計劃的編制和執行,計劃的監督和修改。現場檢查有2007年安全措施計劃,符合要求。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管理制度》,規定了洋口項目部員工崗位技能培訓的組織、要求、內容和方法。要求對新進人員、實習人員及新轉入本部門的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對在崗人員,每年舉辦一至兩次安全或專業知識、技能知識等競賽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安規、運規及檢規考試。項目部每月至少學習一次安全規程,定期進行技術講課和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運行分析等崗位培訓活動。對操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每年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現場檢查有考試、培訓記錄和試卷,符合要求。
(6)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及執行情況
公司制定了《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規定》,對水電站的安全檢查作了明確規定,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安全檢查、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定期試驗維護檢查和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日常安全檢查由運行人員完成,主要是檢查現場有無違章行為,安全日活動是否正常開展,重點檢查安全薄弱環節是否存在不安全現象,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記錄在設備缺陷記錄表中。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由各級領導進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主要內容:員工遵守勞動紀律情況、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設備運行情況、設備缺陷管理情況、現場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情況、安全整改落實情況、現場文明情況。定期試驗維護檢查由生產部進行,定期檢查設備是否有缺陷和隱患。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分別為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檢查,參加人員為部門領導或安全專責師。對檢查中發現的的隱患由上級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定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用書面形式上報安監部。現場檢查有相關的檢查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通知書等,符合要求。
(7)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運行分析管理制度》,安全例行工作主要包括:安委會會議、月度安全分析會、周安全生產碰頭會、安全網例會、安全日活動、班前(班后)會、安全檢查、安全記錄、安全簡報等內容。安委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分析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安全工作重點。公司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與班值長工作例會合并召開,由總經理或分管生產副總經理主持,公司領導、各有關部門領導、班值長以上相關人員參加。部門月度安全分析會每月召開一次,部門領導主持,部門專責師和班(值)長參加。班組安全日活動:檢修維護班每周開展一次(每月不少于四次),運行班組每個輪值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安全檢查、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定期試驗維護檢查和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夏一次、秋冬一次。所有安全活動均要求有相關記錄和總結,編制安全月報和簡報,公司、項目各相關部門都能按規定執行。
(8)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及執行情況
為確保安全生產,企業制訂了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如《水務管理規程》、《水工建筑物觀測規程》、《水工建筑物維護規程》、《水輪機運行規程》、《調速器運行規程》、《發電機運行規程》、《高壓配電裝置運行規程》、《水工機械檢修維護規程》、《水工作業安全規程》等,操作人員均按以上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符合要求。
(9)生產設備的管理、維修、保養制度及執行情況
為保證生產設備能夠安全可靠地運行,項目部根據本工程生產的特點,制訂了《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設備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輪換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水工機械檢修維護規程》等,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操作人員均按以上操作規程執行,并有設備缺陷檢查和缺陷處理相關記錄。
(10)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根據《消防法》、《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確保水電站防火安全,保障完成滅火救災任務,洋口項目部制訂了《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定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重點要害部位的消防要求、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及消防安全檢查等相關規定和要求,并制定了防火安全檢查表。項目部還制定了《動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洋口水電站動火級別、動火區域劃分,動火工作票及動火工作管理等內容。明確了動火票的簽發人、許可人等。項目部相關人員均能遵照執行。
(11)勞動保護用品管理、發放、使用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有《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安全帽使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帽的采購管理、使用管理、定期檢驗等。并制定了常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項目部人員均按相關規定執行,現場檢查有安全工器具的發放記錄、臺賬,符合要求。
(12)事故管理、報告和處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事故處理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事故處理原則、事故處理注意事項、事故處理職責分工、發生事故時情況報告、事故處理領導關系及事故調查等管理內容。項目部人員熟悉相關規定,符合要求。
(13)其他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電氣傷害是電力行業的主要危害,為預防電氣傷害事故,項目部還制定了《設備異動管理制度》、《臨時電源及漏電保護器管理規定》、《電氣防誤管理規定》、《接地線管理制度》,要求工作人員嚴格按相關規定操作。
為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項目部還制定了《人身傷害重點防范措施》《生產區域環境及設備衛生管理制度》《反違章管理制度》《領導現場監督管理制度》等。
第3篇 安全生產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發放范圍
一、安全生產作業證是員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二、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本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三、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條考核內容和辦法
一、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異常情況緊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等。
(二)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二、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全技術部門核發。
第三條使用與管理
一、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作業的憑證,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三、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四、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