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房產銷售、物業管理制度
項目房產銷售及物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銷售事務的管理,明確責任,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整個營銷系統。
3房產銷售管理
3.1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銷售工作應提前介入。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開發部就項目的銷售前景、預期售價提出意見,并對項目進行市場定位即確定項目的主要銷售對象。在規劃設計階段,開發部應根據市場定位和掌握的市場信息,對項目的戶型設置、面積大小、內部設施、設計標準等提出相應的意見。
3.2項目的規劃設計一經批準,開發部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銷售計劃,包括銷售策略、銷售方式、平均售價、銷售進度等,制訂詳細的銷售方案,確定每樓層、每單元的明細價格,定出底價,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實施。
3.3開發項目開工前后,開發部應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手續,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促進銷售,有條件的還可與銀行聯系,辦理按揭委托。
3.4開發部應采取各種方式促銷商品房,如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上發布廣告,制作售樓說明書向潛在客戶分發,在現場制作廣告牌,有目的地上門推銷,委托代理銷售等等。
3.5銷售開始后,應隨著項目建設進度并根據市場反應、銷售情況對售房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3.6商品房的銷售,除預售時或建成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外,其余均不得享有優惠。特殊情況需要予以優惠的,須經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批準。
3.7銷售商品房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3.7.1所售房產的位置、面積、標準、附屬設施、交付時間;
3.7.2房產單位售價、總價款、付款方式和定金;
3.7.3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7.4違約責任和懲處方式;
3.7.5爭議解決辦法及其他約定的條款。
3.8任何購房業主若未按合同約定付清房款,一律不得將所購房產交付其使用,違者對責任人就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3.9開發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開發部應為購房業主辦理產權證書。
3.10房產銷售基本結束后,由開發部、財務部共同寫出開發項目投資效益總結報告,上報公司領導。同時,開發部還應配合財務部編制開發項目決算報告,對項目收益情況加以認真分析。
3.11公司在資金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可將所開發的重要位置的商業用房、寫字樓留作固定資產,用于對外租賃,獲得長期的租金收益。
4物業管理
4.1開發項目在進行房產銷售之前,公司應根據項目情況選定物業管理單位,由其承擔項目建成后的管理。任何開發項目,既可由公司控股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管理任務,也可委托非公司控股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公司要與選定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
4.2物業管理公司對項目驗收接管后,負責所管理項目的房屋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并可按實際情況相應負責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保安等事務,還可為居民(用戶)提供其他無償或有償的服務。
4.3工程竣工后,在工程保修期間,物業管理公司發現工程質量等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責成施工單位及時修繕;或自行修繕,并會同相關部門按實扣除施工單位保修金。
4.4物業管理公司按《業主須知》規定定期向服務區內的業主收取有關費用。
4.5開發建成區居住業主數達到一定規模,應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的委托事宜。
5附則
5.1本制度自正式頒布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