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項目管理處工程驗收制度
項目管理處工程驗收制度
1.所有工程系統驗收均須由發展商籌建處或發展商工程部負責及牽頭。
2.所有系統必須在系統正常、調試完畢的情況下,連續試運行一段時間(需根據設備情況詳定),盡量檢查出存在之隱患后,方可進行驗收。
3.在驗收過程中,須以將來運行及維修為重點,進行逐項檢查,如發現問題,須盡快以書面形式通報給發展商,并做出詳細記錄及拍照。
4.所有系統之驗收,必須以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簽發之合格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等相關文件為標準,并須以此做為驗收合格之必要條件。
5.必須要求發展商提供所有合同副本、技術資料、使用說明書、維修保養手冊、調試檢測報告及竣工圖紙、竣工資料等全部有關工程資料,并建立檔案,以備查用。
6.必須清楚了解所有工程系統及設備之保修期起止日期、保修內容以及保修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并制定承建商、供貨商保修聯系表備查。
7.必須收齊所有由發展商、承建商、供貨商等提供之備品、備件及專用工具等,清點入庫,妥為保管并做出詳細清單。
工程接管驗收程序
發展商協調
承包商調試系統并試運行
物業工程部進行檢查
檢查清點備品、
備件入庫
發展商提供相關政府文件副本及相關技術資料、
竣工圖紙等文件
發現問題
記錄
拍照
發文
出具清單并由各方簽字
發展商提供保修合約
及保修責任人聯系表
建立技術檔案
檢查完畢
提交檢查報告
接管驗收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