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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14 13:20:04 查看人數:62

      某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第1篇 某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e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6.員工體格檢查管理辦法

      6.1.為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6.2.本管理辦法所稱員工指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

      6.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為員工體格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1).對所有加入公司的新入職員工進行上崗前體檢要求及管理。

      2).對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統一組織體格檢查。

      6.4.對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體格檢查費用(認可項目)由公司承擔。

      6.5.體格檢查管理:

      1).員工按接到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要求,在正式上崗前進行體格檢查。

      2).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由公司行政和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進行體格檢查。

      6.6.體格檢查操作規程:

      1).新入職員工:

      i.在接到錄用通知書后,持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評審認可的一級以上醫院(含一級醫院)提供的合格的有效體檢健康證明方可正式錄用。

      ii.體格檢查項目: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評審認可的一級以上醫院(含一級醫院)設置的常規體格檢查項目以及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澳抗、腎功能、血糖(包含但不限于)等化驗項目。

      iii.對從事過有毒有害職業,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需提供相關資料。

      2).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

      i.公司每年定期統一安排,對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進行體格檢查。

      ii.體格檢查項目:

      a.年齡在35周歲以下員工體格檢查項目:常規體格檢查項目以及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澳抗、腎功能、血糖等化驗項目(包含但不限于)。

      b.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女員工、40周歲以上男員工、中心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含部門副經理)體格檢查項目:常規檢查及化驗項目(同第1)款),增加心電圖及b超檢查。

      c.女員工體格檢查附加項目:

      全體女員工:外科乳腺檢查、婦科b超

      已婚女員工:a、婦科常規檢查、b、陰道分泌物懸滴檢查(查陰道滴蟲、霉菌)

      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女員工:子宮頸刮片(防癌普查、檢查子宮頸腫瘤)、陰道脫落細胞涂片(卵巢內分泌功能、生殖器腫瘤普查)

      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男員工體格檢查附加項目:泌尿外科檢查(檢查前列腺)

      iii.體格檢查項目結果:

      a.體格檢查項目結果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統一存入員工行為檔案。

      b.不合格者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復查,所產生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c.對于傳染性疾病復查不合格者,按照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7.其它:政府有關部門對特殊崗位要求進行定期健康體格檢查的,已進行體格檢查的項目不享受本辦法,未進行體格檢查的項目可按本辦法規定進行。

      7.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7.1.總則

      1).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事故管理辦法》《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2).北京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部門(部門系指北京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門及所管理的各項目中心)及其員工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3).公司依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為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4).對工傷員工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提供經濟補償,公司將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及物價上漲因素,適當調整由企業承擔部分的費用標準。

      5).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及公司各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6).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公司將及時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其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7).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主管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應設立專人負責生產安全管理工作。

      8).公司工會組織負責對公司實施工傷事故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7.2.工傷事故搶救

      1).員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所在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向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2).各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工傷事故,公司應立即報告上級公司并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3).員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所在部門應立即組織搶救。

      4).接到員工工傷事故通知后,主管領導及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負責勞動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由主管領導負責指揮現場搶救工作。

      5).員工工傷事故較嚴重時,應立即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搶救,或呼叫急救中心進行搶救。

      7.3.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1).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i.從事本公司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部門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部門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ii.經本部門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公司有關的技術改進工作的;

      iii.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iv.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部門領導同意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及因病請假未獲準等原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v.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vi.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vii.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viii.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i*.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

      故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i.犯罪或違法;

      ii.自殺或自殘;

      iii.斗毆;

      iv.酗酒;

      v.蓄意違章;

      v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各部門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向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報告,填寫《工傷報告表》。公司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報告,填寫《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并在三十日內向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各部門及其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i.《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ii.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住院醫院治療的,由公司指定醫院開具工傷診斷書;

      iii.公司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iv.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a.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b.屬于領導同意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及因病不能休假造成突發疾病的,由所在部門提交以上情況的證明材料;

      c.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d.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由所在部門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e.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材料。

      5).員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7.4.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1).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2).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認定為工傷的員工,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到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7.5.工傷保險待遇

      1).員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員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員工因工負傷達到傷殘等級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支付,未達到傷殘等級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等由醫療保險支付,其中個人負擔部分可由公司支付。

      3).工傷員工除緊急搶救外應到本人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工傷員工經緊急搶救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轉回本人選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4).工傷員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公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6).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7).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公司和工傷員工。

      8).工傷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9).工傷員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i.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ii.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10).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11).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i.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ii.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iii.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公司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iv.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1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員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13).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將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i.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ii.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公司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

      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iii.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iv.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公司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v.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員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公司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執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

      14).員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i.喪葬補助金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ii.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iii.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15).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i.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員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ii.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員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iii.員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iv.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員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v.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員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16).員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員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17).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18).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7.6.工傷保險基金

      1).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公司負責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2).工傷員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工傷員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公司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3).員工因工死亡,其喪葬事宜的辦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7.7.公司和職工責任

      1).公司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公司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并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員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各部門必須負責做好工傷預防,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3).各部門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員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

      4).在招聘過程中,應審查應聘員工原工作背景,員工應聘時應主動說明所從事過的職業。原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聘時應當持有職業性健康檢查證明。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公司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公司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5).員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6).工傷員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7.8.爭議處理

      1).工傷員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公司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2).工傷員工及其親屬或者公司,對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3).員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7.9.附則

      1).本辦法所稱員工本人工資,是指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為計發基數;高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計發基數。

      2).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業病的診斷按照《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3).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4).到公司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北京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

      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公司收取保險費用。

      8.辦公用紙管理辦法

      8.1.為提高行政辦公效率,降低整體費用成本支出和自然資源使用消耗,特制定本辦法。

      8.2.辦公用紙選購應本著品質與價格合理搭配的原則,避免因質量問題影響正常辦公使用與效率。

      8.3.辦公用紙以部門為單位進行申領登記,部門文員定期按實際使用情況領取紙張,并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或大量領用紙張,應取得分管領導(或本部門經理)和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

      8.4.部門辦公用紙使用應采取實際使用人簽字領用的辦法,除對外正式發文及存檔文件外,其他用紙應雙面使用。

      8.5.部門在使用紙張進行文件打印、復印過程中應注意紙張的實際使用情況,避免因操作原因使紙張遺漏、破損對辦公設備或辦公環境造成破壞與污染。

      8.6.辦公紙張在儲存與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管理,避免人為原因的丟失與損壞,同時應減少各種程度的人身傷害。

      8.7.設定專人負責定期回收廢舊辦公用紙及其他紙張雜物。

      8.8.相關記錄

      yz-zg/b*r-f19-01《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

      9.關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搜集、更新和培訓等工作管理辦法

      9.1.為確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獲取和更新上述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并及時更新、培訓,特制定本辦法。

      9.2.職責

      1).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公司各部門、各物管中心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適用性確認,并指導相關部門進行學習、培訓。

      2).物管中心行政人事部負責中心各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學習和培訓。

      3).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指定專門負責人,在各自職能范圍內,按相關渠道定期獲取、識別和更新與本部門活動和所轄范圍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9.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范圍

      1).中國政府簽署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有關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國際公約。

      2).國家、地方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等。

      3).行業規范、標準、各級政府下達的指示、本組織與政府機構的協定及其他非法規性指南等。

      9.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渠道

      1).通過正常的收發文渠道獲取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法律、法規。

      2).通過與各行業協會聯系和溝通獲取更多的其他要求信息。

      3).通過專業服務機構、專業咨詢機構、圖書館、數據中心、信息中介機構獲取相關信息。

      4).通過購買新的出版物(法規、標準匯編等),跟蹤報紙、刊物的最新發布情況,利用廣播電視、因特網等各種途徑獲取相關信息。

      9.5.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價、登記和培訓

      1).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專門負責人對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識別、評價、確定使用范圍,填寫《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經主管部門領導審定,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匯總。

      2).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各部門提交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匯總后,形成公司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文件,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發放到相關適用部門和崗位,確保適用場所都能得到現行有效版本或有關信息。

      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在各級領導的指導下,會同并督促公司、中心各部門采用各種形式和方法在不同場所向員工傳達相關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全體員工應結合崗位培訓,認真學習領會并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結合自身活動和服務的范圍及所轄區域,公司各部門及各物管中心應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及時向客戶和相關方傳達,使他們能了解遵守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管理工作的開展。

      9.6.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更新

      1).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專門負責人定期及時跟蹤了解相關信息,得到更新版本或修訂信息后,上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2).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相關部門的評審意見,經公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及時填寫《法律和其他要求更新通知單》,并將相關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告,確保新的要求得到貫徹執行。

      3).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每半年組織各部門對《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進行修訂、更新,并更新所保存的版本。

      4).對于作廢的法律及其他要求,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及時從相關部門撤回,并填寫《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

      9.7.相關記錄

      c*5.2-03-f01-0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

      c*5.2-03-f02-0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通知單》

      c*4.2.3-01-f01-01《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

      10.車輛使用的管理規定

      10.1.車輛使用權限

      1).北京物管公司車輛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派車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派車順序為:辦理重大事項優先、領導公務用車優先。公務用車按照工作輕重緩急順序派車。

      10.2.車輛使用申請程序

      1).確需使用車輛外出辦公的部門,須持部門經理簽批后的《派車申請單》經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簽批后生效,《派車申請單》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

      2).除緊急情況外,一般用車須提前一天將《派車申請單》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3).用車當天由駕駛員到行政與人力資源部領取車輛鑰匙,并于收車后將車輛鑰匙交回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10.3.車輛維保

      1).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車輛的維修、保養和車輛加油。

      2).車輛使用人應愛護車輛,遵守交通法規,若因違章造成的事故,相關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10.4.記錄及表格

      第2篇 某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1

      e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1)

      1.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1.1.工時制度

      1).下列崗位員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內保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值班人員等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崗位,以月為計算單位,平均工作時間每周不少于40小時。

      1.2.定時工作制

      1).除上述規定的人員,其余崗位員工均實行定時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時。

      2).定時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08:30-12: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7:30

      午餐時間:12:00-13:00

      1.3.各種假期的規定

      依照公司發布的《員工手冊》相應條款執行。

      2.員工打卡管理暫行規定

      2.1.員工出勤,執行上、下班打卡規定。

      2.2.員工因公外出延誤打卡,須及時填寫'補卡單',月末按出勤統計。

      2.3.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急診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崗工作須提前填寫《請(休)假申請單》,經批準后,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統計,以員工考勤卡及補卡單、請假單為依據進行考勤匯總。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時也無請假單、補卡單,按曠工處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虛作假者,按《員工手冊》規定處理。

      2.7.記錄及表格

      yz-zg/b*r-f08-01《請(休)假申請單》

      3.計算機使用管理規定

      3.1.所有員工在使用計算機時需遵守本規定。

      3.2.各部門的計算機原則上只供本部門員工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使用其它部門的計算機時應事先取得該部門經理的許可。

      3.3.初學計算機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難題,不得擅自處理,應向技術人員求助。

      3.4.在使用過程中,因事暫時停止使用時,應保存文件,并退出應用程序。

      3.5.使用完畢計算機后,必須退出應用程序,以防止意外造成對機器的損害。

      3.6.各部門使用計算機進行文件編輯處理時應建立部門子目錄,避免在根目錄下直接處理管理文件。

      3.7.子目錄的命名用各部門名稱,如屬個人專用文件應另設子目錄進行處理。

      3.8.文件名稱使用漢字,要基本反映文件內容。

      3.9.文件處理應在硬盤上操作,并注意保存,文件處理完畢后存儲文件的同時應用軟盤備份,保證軟硬盤都有文件。

      3.10.對硬盤上長時間不再使用的文件定期刪除,只保存軟盤備份。

      3.11.使用軟盤時應確保軟盤沒有病毒,否則在使用前應進行病毒檢查。

      3.12.軟盤中存儲文件時應在軟盤上做出標記,便于使用查閱。

      3.13.遵守軟盤的使用保護規定,防止軟盤損壞時文件丟失。

      3.14.各部門的計算機維護由公司設專人統一負責。

      3.15.維護人員定期對計算機進行維護,包括檢查、處理病毒和硬盤整理等。

      3.16.工作時間禁止在計算機上玩游戲或與進行工作無關的作業。

      3.17.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請維護人員處理,嚴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處理。

      3.18.凡因使用不當造成機器損壞的,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4.關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4.1.印章種類

      公司印章、公司業務專用章、部門印章、簽字印章和其他內部印章等。

      4.2.印章使用

      1).公司印章的使用

      i.凡以公司名義發送的公文,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財務、人事和業務等方面或涉及面廣的公文,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核簽后,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門對外定期報送各類業務報表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后,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v.對外發出的便函、證明及對外聯系工作的介紹信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后,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v.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按合同評審程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轄業務范圍內對外簽訂的經濟類合同、協議須加蓋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評審程序,以公司確定的合同金額標準為限,合同金額在標準以上的,須經中心內部審核,公司審批、總經理簽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金額在標準以下的,經中心內部審批、中心總經理簽字后,可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備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報送報表、辦理相關業務等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中心總經理審批,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經理、公司總經理或主管領導簽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2).各部門印章的使用:

      i.凡以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或便函,須經部門經理核簽后加蓋部門印章。

      ii.公司部門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加蓋部門印章對外發送公文。部門僅能向外發送本部門業務權限范圍內的公文。物管公司頒發的證書、獎狀等,經物管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后,加蓋北京物業管理公司印章。

      4.3.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印章,原則上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遇特殊情況,由其他部門專人負責保管時,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2).部門的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使用印章須有登記存底,隨用隨取,用畢即存,嚴防私用、盜用公章,以免造成損失。

      4).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任何人不得攜帶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履行加蓋印章的手續。對不符合程序或超出授權范圍的,印章保管人有權拒絕用印。

      6).印章保管人員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丟失或誤用、錯用,須承擔關聯責任。不能為空白信箋蓋印。

      4.4.記錄及表格

      yz-zg/b*r-f09-02《印章使用審批表》

      5.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辦法

      5.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其身體、生理特點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對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實行的管理辦法。

      5.2.本辦法所涉及的女職工系指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正常聘用程序正式聘用的女性員工,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和環境保潔人員。

      5.3.女職工月經期的保護措施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適當勞動強度的工作。

      5.4.女職工孕期的保護措施:

      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起持醫院證明向人事部門及時報告備案。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接觸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射線、y射線和其他工業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及國家規定的三級強度的勞動內容。

      3).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滿7個月不得上夜班,并可根據個人身體狀況申請休假。

      4).對不能適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職工,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崗位工作。

      5).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后,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允許孕婦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

      6).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按勞動時間計算。

      5.5.女職工生育期保護措施:

      1).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待遇。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周歲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產假;遇難產情況延長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延長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證明,給予北京市有關規定產假。

      5.6.女職工哺乳期保護措施:

      1).對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作給予兩次授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可合并使用,并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點。

      2).女職工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

      某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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