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1.養殖場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2.養殖場養殖免疫檔案,需完善以下內容:免疫記錄、診療記錄、生產流水日報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表、飼料添加劑使用記錄、獸藥使用記錄、獸藥疫苗采購記錄、藥物添加劑及限用添加劑使用記錄、生產銷售記錄、飼料采購記錄、標識使用記錄等。
3.養殖場需妥善保管養殖免疫檔案,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養殖檔案保存時間不得低于2年。
4.養殖場所停業后,于停業后30日內將《動物防疫條件》交回發證機關注銷。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丟失的,于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