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和測量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總則
為了規范監視和測量設備(包括安全生產過程監控設備設施、安全防護監測設備、驗證設備等)的管理,提高安全監控監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計量法》1985.09.06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1-2001)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
3 管理職責
3.1 動力分廠是公司監視和測量設備控制的主管處室,其職責如下:
3.1.1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安裝、檢驗和定期維修;
3.1.2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3.1.3組織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3.2 安全環保處
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綜合安全監督,督促各管理處室和使用單位進行規范化安全管理和維護。
3.3 各使用單位職責如下:
3.3.1負責壓力表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3.3.2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日常維護和管理;
3.3.3建立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組織進行定期和日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動力分廠、安全環保處匯報。
4 安全管理要求
4.1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采購
4.1.1根據監視和測量的要求,由動力分廠和使用處室確定配備適宜的監視和測量設備,提出采購需求。
4.1.2根據采購需求,采購處室按要求采購監視和測量設備。采購處室必須從具備安全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購買,所采購的監視和測量設備質量合格證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必須齊全。
4.2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驗收及入庫
采購回公司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由動力分廠進行驗收,檢定合格后,方準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