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用品及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認真落實職工的勞動保護待遇和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制定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標準。
二、專款專用,由財務部門負責審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和設備的合法性,以保證其符合標準。建立防護用品及設備發放明細臺賬,嚴格執行發放、回收登記簽名制度。杜絕以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作其他用途。
三、購置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產品說明書、質保書等。
四、根據各工種的不同需要,按期發放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護口罩、防護鏡、絕緣手套、鞋靴等勞保用品。
五、對高空、高溫、長期時間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定期發給營養品或營養費。
六、檢查班組成員使用愛護防護用品及設備的情況,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較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