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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制度(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01 07:00:30 查看人數:11

      z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第1篇 z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序等。

      第二章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制度

      第四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

      第五條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后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章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制度

      第七條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并提出初步意見。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布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

      3、設計單位答疑。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并經各方簽字。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預制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各專業之間及設備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筑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系等。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后交施工單位執行。

      第三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后,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后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并征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

      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執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第四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準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簽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1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簽、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2、較大設計變更(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簽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執行。

      3、重大設計修改(10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布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后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后作為竣工資料統一歸檔。

      第五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

      第六章施工總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施工總平面布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設,場地的豎向布置,并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布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定承建的工程范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制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設備材料,更不允許占用道路作為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準。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對其所占用的施工場地范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境負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污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需要開挖已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要中斷水源、電源時,必須提前2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必須在批準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并予恢復,如不能按時完成并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生活,施工單位應負責賠償并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需建設單位提供水源、電源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指定地點和容量連接并應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礦區內取土或棄土,應在建設單位指定地點進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應由施工單位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六條設置在施工場地的測量標志或永久測量標石,施工單位應予以保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完工并經驗收后,應立即撤離施工現場,所建臨時設施應及時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章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三十八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為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個操作工人的工序中,從工程建設內部層層把關,使工程整體質量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工作,一般驗收項目如下:

      1、工程建設工序進行中間環節驗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鋼筋工程,驗收內容有: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形狀、焊接尺寸、接頭位置、預埋件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況等。

      2、埋入地下的基礎工程。驗收內容有:地基開挖土質情況、標高尺寸、基礎斷面尺寸,樁基中樁的位置、數量及制作質量、入土深度、最后貫入度等。

      3、埋入結構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結構的防水層防水處理措施及防腐處理等的施工質量。

      第四十條隱蔽工程驗收,必須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并由各方代表簽字。

      第四十一條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未通知建設單位自行隱蔽,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提出重新開挖檢查,費用由施工單位自理。經檢查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返工處理,不按要求返工處理的,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文件長期保存。

      第八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第四十三條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單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規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全部施工完畢,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質量標準。

      2、必須移交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完整、齊全。

      3、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單位工程驗收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單、簽證單,內容包括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4、單位工程竣工圖紙及設計變更。

      5、隱蔽工程記錄。

      6、主要建筑及設施基礎沉降觀測記錄。

      第四十五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一般分為預驗收和正式驗收。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整理移交全部驗收資料,填寫竣工驗收申請書。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等有關人員進行預驗收。

      2、單位工程竣工正式驗收時,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參加,驗收結果由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確定驗收日期。

      2、審閱驗收文件及記錄。

      3、審閱預驗收的驗評結果。

      4、檢驗或抽檢。

      5、驗收總評意見,確定工程等級。

      6、驗收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搞好工程決算。

      第四十八條單位工程一經正式驗收,應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相關圖紙資料手續或代保管手續。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工程建設開工前,必須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的辦法和自理原則。

      第五十二條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式。

      4、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5、設計變更。

      6、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8、爭議解決方式。

      9、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條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第五十四條允許分包的工程,應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五十五條工程承包單位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完畢并向建設單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終止。合同終止后,施工單位應遵循誠信原則,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章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安裝工程除滿足安裝規范和其他制度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安裝的準備工作,對各種機電設備安裝,施工單位必須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1.各種圖紙齊全。

      2.具有設備清冊及出廠合格證。

      3.熟悉安裝指南。

      4.仔細參閱國家和企業規定的設備安裝質量和驗收規范。

      5.有廠家和廠家委托試驗單位對設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性能調試結果的報告。

      6.使用說明書。

      7.基礎強度與尺寸要符合規定,環境要滿足安裝和運輸起吊要求,要有能滿足安裝要求的中間驗收。

      8.編寫具體施工計劃及施工組織設計等。

      以上條件具備后,方可申請開工。

      第五十八條安裝的經濟技術要求。

      1.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其它專業安裝調試規定,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計劃組織施工。

      2.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設備,如主立井提升設備安裝、礦井膠帶運輸設備安裝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必須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與記錄。

      4.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安全、快速、經濟的要求,重大安裝項目必須進行工程網絡技術優化。

      5.必須嚴格按安裝技術規范及設備質量標準要求施工。

      第五十九條設備調試管理程序。

      1.根據具體設備確定調試要求。

      2.找出該設備運行的基本環節和基本元件,確定調試項目。

      3.按照被調試設備出廠說明及使用要求,確定調試參數,以確保誤差允許值。

      4.制定調試方法、程序和使用設施。

      5.編制調試計劃與安全技術措施。

      6.檢查各項調試準備工作準備完善后,方可實施計劃。

      7.整理數據、編寫調試報告。報告應包括對設備性能的評價及使用后的意見。并向使用單位提出初步驗收申請。

      第六十條試運轉程序及要求。

      1、對安裝調試的設備初次驗收合格,方可批準組織試運轉。

      2、為檢查和鑒定安裝質量和設備性能以及設備之間、系統之間的相互聯系與綜合能力,在設備與系統安裝調試合格后,進行試運轉和試生產。在運行前,應檢查、核對電源、通訊、水源、風源、氣源情況,然后進行空負荷運行。空負荷調試正常后,再帶負荷調試。在設備和系統試運行時,首先制定具體的試運轉細則,同時還要精心組織,認真檢查,嚴明程序,密切配合,統一指揮。

      3、設備試運轉正常后,方可辦理交接驗收手序。

      第六十一條交接驗收程序。

      1.驗收組織。為評定設備安裝質量,劃分其責任,由公司生產管理部組織規劃發展部、安全監察部及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交接驗收。其主要職責是:

      1)檢驗單位工程技術檔案、施工圖、隱蔽工程記錄、調試報告及設備清冊。

      2)對工程標準和安裝質量進行抽檢與復驗,對質量和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編制試運行計劃,檢查試運轉情況。

      4)根據《煤礦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其它專業設備安裝評定標準對安裝質量進行評定,填寫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2.驗收終結后,對下列資料應歸檔:

      1)設備出廠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

      2)固定資產清單,包括未安裝設備和已訂未到設備。

      3)裝配圖和隨機配件圖。

      4)基礎圖。

      5)調試記錄和調試報告。

      6)隱蔽工程記錄及實測圖。

      7)系統圖。

      8)施工預算及決算。

      第十一章井巷工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條井巷工程除滿足其他制度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作業規程或施工技術措施中必須明確工程質量要求和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

      2.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從施工單位到質量管理部門實行工程質量逐級負責制。施工單位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材料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圖紙及施工作業規程的審查。

      第六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布置施工任務時,必須始終抓好質量管理和提高工程質量的職工教育工作,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技術培訓,使其在思想認識及技術上達到要求,方可上崗。

      第六十四條質量管理部門在提供相關圖紙前必須認真審查圖紙,以保證施工圖紙的質量。

      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把好設備及材料質量關。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試驗機構,認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檢驗、復查工作,凡是沒有合格證明、材質不清的,嚴格按規定進行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準使用。

      第六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中,制定相關工程的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及時督促、檢查是否認真貫徹執行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六十七條開工前檢查施工準備工作完善程度,并重點做好測量放射線、計算復核,施工大樣圖的校審、復核等。施工過程中做好各個施工環節的質量檢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把不合格質量隱患消滅在施工過程中。

      第六十八條嚴格按照施工質量標準及檢驗辦法實行,在施工過程中認真檢查,對于查出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反饋,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驗收。

      第六十九條如需變更原設計的材料品種規格時,必須征得設計部門的同意。

      第七十條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質量驗收員,負責每班的質量驗收工作,做好班組質量驗收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有關材料質量檢驗記錄。

      第七十一條改擴建井巷工程的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國家其它有關標準。

      第十二章獎懲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第對單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有權給予經濟處罰:

      一、安全

      1、單位工程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甲方代表責令整改連續通知兩次而拒不整改的,視情節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其停工整改。

      2、工程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進度

      1、未按審定的開工報告規定的日期開工,延期5日以內,處以1000元罰款;超過5日,每延期1天,增加罰款500元;延期10日以上者,處以10000元罰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2、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進度嚴重滯后于施工進度計劃,處以2000元罰款。

      3、未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對公司生產、經營等造成影響的,除嚴格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外,另處以20000元罰款。

      三、質量

      1、超出允許誤差范圍,但無質量隱患且不影響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的質量事故,處以100-500元以下罰款。

      2、超出允許誤差范圍,但無質量隱患且不影響使用功能,只影響觀感質量的質量事故,處以500-2000元以下罰款。

      3、對影響使用功能,但無質量隱患的質量事故,除令施工單位整改外,處以2000-5000元以下罰款。

      4、對存在質量隱患的質量事故,除責令施工單位返工外,處以5000-10000元以下罰款。

      5、工程技術資料和質保資料未能及時編寫和完善,或弄虛作假,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單位限期補上或整改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罰款由公司工程管理科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和公司財務部,在當月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罰款列專帳作為工程獎勵使用。

      第七十四條獲得省“飛天獎”和“省優質工程獎”的單位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0.5進行獎勵;獲得國家“魯班獎”的單位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2進行獎勵。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六條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現行施工規范》及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制度由規劃發展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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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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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三條 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序等。第二章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制度

      第四條 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

      第五條 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后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第二章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制度

      第七條 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八條 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 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 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并提出初步意見。

      3、 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 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 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布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

      3、 設計單位答疑。

      4、 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 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并經各方簽字。

      6、 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 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 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 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 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 預制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 各專業之間及設備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筑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系等。

      6、 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 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后交施工單位執行。第三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后,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后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 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 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 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并征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 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

      5、 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 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 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2、 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 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 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 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6、 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7、 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 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 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執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第四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 設計圖紙有差錯。

      2、 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 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 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 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準的處理意見。

      6、 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簽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 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 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 一般小型設計變更(1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簽、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2、 較大設計變更(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簽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執行。

      3、 重大設計修改(10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布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后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后作為竣工資料統一歸檔。第五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 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 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 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第六章施工總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施工總平面布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設,場地的豎向布置,并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布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定承建的工程范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制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設備材料,更不允許占用道路作為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準。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要對其所占用的施工場地范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境負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污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需要開挖已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要中斷水源、電源時,必須提前2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必須在批準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并予恢復,如不能按時完成并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生活,施工單位應負責賠償并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需建設單位提供水源、電源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指定地點和容量連接并應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礦區內取土或棄土,應在建設單位指定地點進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應由施工單位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六條 設置在施工場地的測量標志或永久測量標石,施工單位應予以保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完工并經驗收后,應立即撤離施工現場,所建臨時設施應及時拆除,不得借故拖延。第七章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三十八條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為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個操作工人的工序中,從工程建設內部層層把關,使工程整體質量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 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工作,一般驗收項目如下:

      1、 工程建設工序進行中間環節驗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鋼筋工程,驗收內容有: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形狀、焊接尺寸、接頭位置、預埋件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況等。

      2、 埋入地下的基礎工程。驗收內容有:地基開挖土質情況、標高尺寸、基礎斷面尺寸,樁基中樁的位置、數量及制作質量、入土深度、最后貫入度等。

      3、 埋入結構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結構的防水層防水處理措施及防腐處理等的施工質量。

      第四十條 隱蔽工程驗收,必須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并由各方代表簽字。

      第四十一條 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未通知建設單位自行隱蔽,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提出重新開挖檢查,費用由施工單位自理。經檢查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返工處理,不按要求返工處理的,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文件長期保存。第八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第四十三條 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 單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規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全部施工完畢,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質量標準。

      2、 必須移交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完整、齊全。

      3、 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 單位工程驗收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2、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3、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單、簽證單,內容包括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4、 單位工程竣工圖紙及設計變更。

      5、 隱蔽工程記錄。

      6、 主要建筑及設施基礎沉降觀測記錄。

      第四十五條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一般分為預驗收和正式驗收。

      1、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整理移交全部驗收資料,填寫竣工驗收申請書。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等有關人員進行預驗收。

      2、 單位工程竣工正式驗收時,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參加,驗收結果由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 確定驗收日期。

      2、 審閱驗收文件及記錄。

      3、 審閱預驗收的驗評結果。

      4、 檢驗或抽檢。

      5、 驗收總評意見,確定工程等級。

      6、 驗收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搞好工程決算。

      第四十八條 單位工程一經正式驗收,應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相關圖紙資料手續或代保管手續。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工程建設開工前,必須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 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的辦法和自理原則。

      第五十二條 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 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 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式。

      4、 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5、 設計變更。

      6、 結算方式。

      7、 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8、 爭議解決方式。

      9、 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10、 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條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合同協議書。

      2、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 圖紙。

      4、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第五十四條允許分包的工程,應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五十五條 工程承包單位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完畢并向建設單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終止。合同終止后,施工單位應遵循誠信原則,履行保密義務。第十章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安裝工程除滿足安裝規范和其他制度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安裝的準備工作,對各種機電設備安裝,施工單位必須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1.各種圖紙齊全。

      2. 具有設備清冊及出廠合格證。

      3.熟悉安裝指南。

      4. 仔細參閱國家和企業規定的設備安裝質量和驗收規范。

      5. 有廠家和廠家委托試驗單位對設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性能調試結果的報告。

      6. 使用說明書。

      7. 基礎強度與尺寸要符合規定,環境要滿足安裝和運輸起吊要求,要有能滿足安裝要求的中間驗收。

      8. 編寫具體施工計劃及施工組織設計等。以上條件具備后,方可申請開工。

      第五十八條 安裝的經濟技術要求。

      1.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其它專業安裝調試規定,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計劃組織施工。

      2. 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設備,如主立井提升設備安裝、礦井膠帶運輸設備安裝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必須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與記錄。

      4. 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安全、快速、經濟的要求,重大安裝項目必須進行工程網絡技術優化。

      5. 必須嚴格按安裝技術規范及設備質量標準要求施工。

      第五十九條 設備調試管理程序。

      1.根據具體設備確定調試要求。

      2. 找出該設備運行的基本環節和基本元件,確定調試項目。

      3.按照被調試設備出廠說明及使用要求,確定調試參數,以確保誤差允許值。

      4. 制定調試方法、程序和使用設施。

      5. 編制調試計劃與安全技術措施。

      6. 檢查各項調試準備工作準備完善后,方可實施計劃。

      7. 整理數據、編寫調試報告。報告應包括對設備性能的評價及使用后的意見。并向使用單位提出初步驗收申請。

      第六十條 試運轉程序及要求。

      1、 對安裝調試的設備初次驗收合格,方可批準組織試運轉。

      2、 為檢查和鑒定安裝質量和設備性能以及設備之間、系統之間的相互聯系與綜合能力,在設備與系統安裝調試合格后,進行試運轉和試生產。在運行前,應檢查、核對電源、通訊、水源、風源、氣源情況,然后進行空負荷運行。空負荷調試正常后,再帶負荷調試。在設備和系統試運行時,首先制定具體的試運轉細則,同時還要精心組織,認真檢查,嚴明程序,密切配合,統一指揮。

      3、 設備試運轉正常后,方可辦理交接驗收手序。

      第六十一條 交接驗收程序。

      1.驗收組織。為評定設備安裝質量,劃分其責任,由公司生產管理部組織規劃發展部、安全監察部及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交接驗收。其主要職責是:1) 檢驗單位工程技術檔案、施工圖、隱蔽工程記錄、調試報告及設備清冊。2) 對工程標準和安裝質量進行抽檢與復驗,對質量和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3) 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編制試運行計劃,檢查試運轉情況。4) 根據《煤礦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其它專業設備安裝評定標準對安裝質量進行評定,填寫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2. 驗收終結后,對下列資料應歸檔:1) 設備出廠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2) 固定資產清單,包括未安裝設備和已訂未到設備。3) 裝配圖和隨機配件圖。4) 基礎圖。5) 調試記錄和調試報告。6) 隱蔽工程記錄及實測圖。7) 系統圖。8) 施工預算及決算。第十一章井巷工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條 井巷工程除滿足其他制度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作業規程或施工技術措施中必須明確工程質量要求和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

      2. 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從施工單位到質量管理部門實行工程質量逐級負責制。施工單位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材料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圖紙及施工作業規程的審查。

      第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布置施工任務時,必須始終抓好質量管理和提高工程質量的職工教育工作,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技術培訓,使其在思想認識及技術上達到要求,方可上崗。第六十四條質量管理部門在提供相關圖紙前必須認真審查圖紙,以保證施工圖紙的質量。第六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把好設備及材料質量關。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試驗機構,認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檢驗、復查工作,凡是沒有合格證明、材質不清的,嚴格按規定進行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準使用。

      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中,制定相關工程的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及時督促、檢查是否認真貫徹執行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六十七條 開工前檢查施工準備工作完善程度,并重點做好測量放射線、計算復核,施工大樣圖的校審、復核等。施工過程中做好各個施工環節的質量檢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把不合格質量隱患消滅在施工過程中。

      第六十八條 嚴格按照施工質量標準及檢驗辦法實行,在施工過程中認真檢查,對于查出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反饋,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驗收。

      第六十九條 如需變更原設計的材料品種規格時,必須征得設計部門的同意。

      第七十條 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質量驗收員,負責每班的質量驗收工作,做好班組質量驗收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有關材料質量檢驗記錄。

      第七十一條 改擴建井巷工程的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國家其它有關標準。第十二章獎懲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第對單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有權給予經濟處罰:

      一、安全

      1、 單位工程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甲方代表責令整改連續通知兩次而拒不整改的,視情節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其停工整改。

      2、 工程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 0萬元以下罰款。

      二、 進度

      1、 未按審定的開工報告規定的日期開工,延期5日以內,處以1000元罰款;超過5日,每延期1天,增加罰款500元;延期10日以上者,處以10000元罰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2、 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進度嚴重滯后于施工進度計劃,處以 元罰款。

      3、 未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對公司生產、經營等造成影響的,除嚴格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外,另處以 0元罰款。

      三、 質量

      1、 超出允許誤差范圍,但無質量隱患且不影響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的質量事故,處以100-500元以下罰款。

      2、 超出允許誤差范圍,但無質量隱患且不影響使用功能,只影響觀感質量的質量事故,處以500- 元以下罰款。

      3、 對影響使用功能,但無質量隱患的質量事故,除令施工單位整改外,處以 -5000元以下罰款。

      4、 對存在質量隱患的質量事故,除責令施工單位返工外,處以5000-10000元以下罰款。

      5、 工程技術資料和質保資料未能及時編寫和完善,或弄虛作假,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單位限期補上或整改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罰款由公司工程管理科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和公司財務部,在當月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罰款列專帳作為工程獎勵使用。第七十四條獲得省“飛天獎”和“省優質工程獎”的單位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0.5進行獎勵;獲得國家“魯班獎”的單位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2進行獎勵。第十三章附則第七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第七十六條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現行施工規范》及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制度由規劃發展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更多制度范文,盡在:

      第3篇 z實業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z實業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者,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罰。

      第4篇 實業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實業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者,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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