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監測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設備的建檔,集中管理設備說明書和技術文件,按計量檢定周期對計量儀器設備進行送檢,記錄使用過程中的技術狀態、故障、事故、計量檢定等,并及時整理,建立儀器設備檔案。
2、監測人員使用監測設備,必須熟悉其性能、原理、操作、保養、維護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監測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或使用說明書使用監測設備,保持監測設備整潔、完好和安全,認真及時填寫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使用記錄。
4、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申請維修。性能達到正常并進行校驗或檢定后才能繼續使用,并及時填寫儀器維修記錄。
5、監測人員應對監測設備進行日常保養維護,經常檢查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確保儀器設備性能正常,保證監測工作質量。
6、經過檢定的監測設備應標有“合格”、“準用”或“停用”的標記,監測人員不得使用“無標記”、“停用”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設備進行監測分析工作。
7、需降級或報廢的監測設備,經檢定部門檢定確認,由監測設備管理人員提出,經營管理部統一辦理報廢手續。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檔案經鑒定后定期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