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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02 13:25:04 查看人數:73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以及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3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環保處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工作申請單》。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設備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生產區管廊上的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4.1.3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1.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20%。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4.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4.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4.1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2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3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相關單位的安技員、安全防火處室人員、安全環保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4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車間,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4.2.5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所在單位的安技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5.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5.4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監測設備必須經被監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6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

      6 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處室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第2篇 拋光車間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為了實行電焊、氣割、切割等產生明火和加熱的動火作業中的安全動火,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拋光車間實行動火作業前,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必須停止拋光作業;

      ② 必將現場的粉塵清掃干凈;

      ③ 如果涉及除塵裝置或收塵設施的動火作業,除將動火的部位全部清掃干凈,還必須加插盲板動火部位與系統隔開,或將動火部位拆開移到安全地帶再進行動火作業;

      ④ 將現場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車間;

      ⑤ 現場配置干粉滅火器;

      ⑥ 設專人監護。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員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4、 動火結束,將現場焊渣清掃干凈,并移到安全地帶。

      5、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① 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③ 不進行清先,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⑤ 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⑥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第3篇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 、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 、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 動火人

      7.3.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 監火人

      7.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4.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5、 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動火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4篇 某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1)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 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 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 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2、 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3、 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4、 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第5篇 天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

      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 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 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第6篇 煤氣站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產需要,必須在煤氣站電焊及其它用火作業時,必須由煤氣站負責人批準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業。

      二、在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申請批準后,必須做好相應的消防、急救等準備措施,同時有煤氣防護人員在現場監護。

      三、動火作業時,站內壓力必須是正壓,煤氣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動火作業只能用電焊,動火部分必須可靠接地,嚴禁在煤氣管道上氣焊、氣割。

      五、動火作業時,現場必須有2人以上工作人員,其中機修班長必須在場。

      六、煤氣設備、管道焊接時,零線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邊,嚴禁在煤氣設備管道上亂搭焊接零線。

      七、在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前,必須準備濕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黃泥等相關物品準備急用。

      八、動火點周圍40m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側,無關人員不得靠近動火作業點。

      第7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xx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xx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動火作業在不安全情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情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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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1、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性質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二)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三)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四)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第9篇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殊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根據動火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

      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經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

      6.3一般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

      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

      6.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情況,始終堅守現場。

      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安排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5動火注意事項

      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6.5.2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

      6.6動火安全措施

      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安全措施必須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

      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6.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暫時封閉。

      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6.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6.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6.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6.8《動火許可證》使用

      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后,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6.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8.4《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

      6.8.5《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

      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6.9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7、相關記錄

      危險作業許可

      第10篇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____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 50016-202 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殊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

      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2.1 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根據動火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

      6.2.2 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2.3 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

      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

      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經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

      6.3一般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3.1 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

      6.3.2 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

      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

      6.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6.4.1 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

      6.4.2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4.3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6.4.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6.4.5 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6.4.6 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

      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情況,始終堅守現場。

      6.4.7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6.4.1 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安排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6.4.1 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5動火注意事項

      6.5.1 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6.5.2 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

      6.6動火安全措施

      6.6.1 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安全措施必須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

      6.6.2 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6.3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6.6.4 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暫時封閉。

      6.6.5 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6.6.6 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 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6.8 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6.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6.7.1 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6.7.2 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6.7.3 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6.7.4 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6.8《動火許可證》使用

      6.8.1 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后,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8.2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

      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6.8.3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8.4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

      6.8.5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6.8.6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

      6.8.7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6.9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

      安全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

      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7、相關記錄

      危險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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