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保證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動火 管理 制度
1.2.?適用范圍:在ck工程施工中,電焊作業、氣焊(割)作業、工具產生火花、火苗的作業。
2.?語詞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塑料管熱熔機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項目經理為第一防火責任人。
4.2.?建立項目部消防組織,并明確職責分工。
4.3.?實行消防動火審批許可制度。
4.4.?經常檢查消防設施完好情況。
4.5.?項目部所有員工都有參加義務消防的責任。
4.6.?學習消防應急預案,適宜地進行演練,保持其有效。
重點消防部位
4.6.1.?各現場油漆等化學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現場電氣焊作業地點。
4.6.3.?各現場保溫粘膠作業現場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區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4.8.?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4.9.?定期組織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現場根據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對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數量與質量。
4.10.2.?購置管理機構指定安全標志及合格證的產品。
4.10.3.?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在有效期內,否則及時換藥。
4.10.4.?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它用。
4.11.?消防義務
4.11.1.?發現火災任何人都有立即報警和組織自救。
4.11.2.?火災現場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題下有責任和義務參加救火。
4.11.3.?當火災失控時應及時向119報警,報警時沉重、冷靜,口齒清晰,用普通話說明地點、火勢、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災最近或容易走錯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時引導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
5.?動火作業分類:
5.1.?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儲存場所(包括各單位、各部門的儲存點)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將凈化廠房及上下技術夾層、空調系統、送風系統、成品庫也定義為特級。
5.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規定的區域外,在廠房的上下技術夾層內、空調系統及送排風管道、成品庫,變電所、室外重點防火部位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內的動火定義為一級動火。
5.3.?二級動火作業:本項目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它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一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
5.4.?在節假日與20:00到次日8:00的動火在原來的基礎上升一級。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等動火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2.?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6.3.?動火作業單位必須明確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對于無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須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進行覆蓋,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并保存記錄。
6.5.?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6.6.?凡在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7.?在空調及送排風管道上施工,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如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在管道合適部位采取斷開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
6.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等,應檢查識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9.?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作業的申請與審批
7.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申請。
7.2.?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的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漏項。
7.3.?特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后,報業主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4.?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項目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5.?二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由項目工段班組填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現場管理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作業的管理
8.1.?動火申辦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8.2.?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3.?對審核批準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8.4.?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要召開收工會,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清理,確保無殘留火種,并在《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8.5.?動火證格式以批準單位格式為準,批準單位無定制格式的以批準的申請表代證,動火作業有效期以動火證批準期限為準。
8.5.1.?特級/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24 小時;
8.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120 小時;
8.5.3.?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8.6.?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動火作業申請。
8.6.1.?《特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5天;
8.6.2.?《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3天;
8.6.3.?《二 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12小時。
8.7.?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保存三年備查,項目結束后由安全員整理歸類后交工程部資料管理員。
8.8.?附件
8.8.1.?動火作業申請表
8.8.2.?動火作業審批表
8.8.3.?氣焊作業檢查表
8.8.4.?電焊作業檢查表
第2篇 丙烷氣庫房作業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丙烷氣庫房和作業間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標志,庫房和作業間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二)丙烷氣庫房和作業間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三)庫房和作業間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應符合防爆要求,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四)庫房存放的氣瓶嚴禁橫放,空瓶與滿瓶應分開擺放,并有明確標識,且不得超過規定用量。庫房和作業間嚴禁存放各種化學危險物品、油類、易燃可燃物品及雜物。
(五)作業間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滅火應急預案。
(六)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帕的余壓氣體。
(七)所有的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八)氣瓶作業系統上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其它安全附件應靈敏可靠。
(九)相關人員對氣瓶、氣體管道要經常檢查,防止泄露。氣瓶間內裝有可燃氣體泄露報警器,若出現報警,作業人員應立即尋找泄露點并采取安全有效的處理措施。
(十)庫房和作業間安裝有六氟丙烷自動滅火器,工作人員應經常查看滅火器的紅色玻璃球是否完好,如有異樣及時聯系保衛科。
(十一)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妥善保管,自覺維護和保養。
第3篇 帶火明火作業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對帶火(明火)作業進行控制,防止因作業不當引發火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所有帶火(明火)作業的管理。
3.職責
3.1 作業部門負責制訂帶火(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3.2 消防專職人員負責對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3.3 消防隊(或專職人員)負責建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并監督執行和跟蹤。
3.4 作業人員嚴格遵照規程、制度進行作業。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進行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電焊、氣焊(割)】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執證上崗
4.2 電焊
4.2.1 電焊設備的功率,電壓必須與配電系統相匹配。
4.2.2 電焊機應存放于干燥避雨場所,使用時外殼應接地。
4.2.3 電焊機使用時,周圍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與氧氣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氣瓶等氣焊設施放在一起。
4.2.4 電焊機絕緣性能應≮1兆歐,禁止焊機電源直接掛在供電源上。
4.2.5 焊鉗應保證在任何傾斜度下都能夾緊焊條,且作業人員不必接觸導電體部分即可更換焊條。
4.2.6 焊接導線應采用紫銅芯線,且有足夠的截面積,作業中不許將其盤在焊機或焊接件上。
4.2.7 原則上電焊作業在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依4.4條款。
4.3 氣焊(割)
4.3.1 乙炔氣瓶:
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防止漏氣與接近高溫,與明火作業點保持10m以上距離。
禁止瓶體臥放、搬運時也不能橫向裝運。
使用時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m3╱h,使用壓力≯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應保持壓力≮0.05帕。
保證乙炔氣瓶儲存場所通風良好,不許與氧氣瓶等混儲、混載。
乙炔瓶減壓閥外表涂白色。
第4篇 保安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目的
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職責
1、保安部長負責消防器材的監督、檢查工作。
2、消防設施管理員(隊長)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程序要點
1、登記入庫。
1.1從公司倉庫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圍等是否符合公安部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處。
1.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入庫登記。
2、領用與歸還。
2.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保安部長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2.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保安隊長領出。訓練完后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2.3配置在各個部門、公共娛樂場所、電房、小區樓宇的消防器材,保安部長和消防設施管理員雙方簽字確認,由消防設施管理員進行維護,保安部長進行不定時檢查。
3、使用和維護
3.1戰斗服、戰斗靴、頭盔:
a)戰斗服、戰斗靴和頭盔只用于訓練和火場撲救;
b)應將戰斗服、戰斗靴、頭盔、安全帶按照著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于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3.2水帶、水槍:
a)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于小區樓宇的消防栓(箱)內;
b)水槍、水帶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c)水帶用后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涼干后;
d)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霉和腐爛、破損、生銹,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
3.3消防斧
a)消防斧用于火場破折;
b)消防斧應注意保養,防止生銹、潮濕,存放于貨架上。
3.4滅火器
a)滅火器應置于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懸掛地點環境適宜溫度為-10度至55度;
b)在小區的每個樓洞要適當配置消防滅火器;
c)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在充裝,并作密封實驗,重新鉛封);
d)噴嘴是否阻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回轉,并可任意停留,噴筒是否暢通。
4、維修保養。
4.1消防中心消防設備管理員要每天巡檢時,發現破損、漏氣、霉變、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
4.2一般維修由保安部長負責指導維修。
5、《消防器材檢查登記表》。
6、相關支持文件
第5篇 消防管理作業規程制度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消防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業主的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轄區的消防管理工作。
3.職責
3.1 保安部經理助理負責對轄區保安員的消防培訓、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和抽查。
3.2 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全面負責轄區保安員的消防培訓、消防安全及設施設備、器材的管理和檢查工作。
3.3 保安員負責轄區日常消防安全及設施設備、器材的巡查工作。
4.作業規程
4.1 消防安全的管理
4.1.1 保安員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制度。
4.1.2 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原則。
4.1.3 保安員應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轄區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會管會用轄區的消防器材,會報火警'119'。
4.1.4 任何人都不準隨意挪用、移動、損壞消防器材和堵塞消防通道。
4.1.5 轄區的消防器材、標識應保證完好無損。
4.1.6 保安員在日常的巡查中,應密切關注轄區的消防安全情況、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完好情況,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排除或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做好記錄。
4.1.7 當發現(生)火災時,保安員應保持冷靜,迅速查明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4.2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檢查
4.2.1 保安隊(安保部)應建立轄區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臺帳。
4.2.2 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消火栓設備的月檢工作:
a)::消火栓的油漆是否脫落及清潔;
b)消火栓(箱)的編號或標識是否完好;
c)消火栓是否銹蝕,接頭處能否和消防扳手匹配使用;
d)消火栓上的螺絲有否松動,消火栓帽能否靈活開啟;
e)消火栓能否正常出水及使用;
f)消防水泵能否正常啟動;
g)消火栓1..5米范圍內有否堆放物品或被填埋;
h)水帶、槍頭的數量能否和消火栓的數量配套;
i)水帶、槍頭是否完好無破損。
4.2.3 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滅火器的月檢工作。
工作內容包含:
a)滅火器是否按規定位置擺放并編號;
b)滅火器的油漆是否完好并清潔;
c)滅火器是否處在有效使用期內;
d)滅火器的工作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e)滅火器的壓把、噴口(噴管)是否完好無損。
4.2.4 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應急照明系統的月檢工作:
a)應急照明燈能否正常使用;
b)疏散指示燈能否正常使用,疏散指示方向是否準確。
4.2.5 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消控設備的季檢工作:
a)手動報警裝置能否正常工作;
b)應急廣播能否正常工作;
c)排煙閥、送風閥、分區防火門能否正常啟動和關閉;
d)抽查感煙(溫)式探測器能否正常工作;
e)水噴淋能否正常出水和使用(在末端進行測試)。
4.2.6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保安隊(安保部)應及時做好整改工作:
a) 以書面形式將信息及時反饋到維修中心或安裝單位,向保安部報告設施設備方面發生的故障情況及整改情況;
b) 需報廢或更新器材時,應按報廢、申購等程序進行操作。
4.2.7 保安隊(安保部)應對每次的檢查進行詳細記錄,包括檢查人、檢查內容、及檢查結果等方面。
4.3 義務消防員
4.3.1 義務消防員日常消防安全的管理工
每位保安員均為轄區的義務消防員,日常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由保安
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
a)負責轄區消防設備、器材的布局與保養工作,并建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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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b)實施對義務消防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
c)::負責轄區消防責任制的落實與檢查;
d)負責實施轄區消防安全的預防措施、應急預案及火災事故后提出處理意見;
e)負責整改轄區的消防安全隱患。
4.3.2 義務消防員的工作要求
要求:
a) 學習和掌握消防業務技能,做到'三懂兩會';
b)發現火警,值班保安員應立即按程序進行火災撲救、疏散人員、搶救財產,力爭把火災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詳見《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
c)積極參加轄區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按責任區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
d)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提高隊員、業主的消防安全意識,力爭在轄區、責任區里不發生責任性火災事故;
e)負責責任區內消防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或清潔工作,確保消防設備、器材始終處于最佳狀態;
f)積極參加轄區和保安部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實戰能力。
5.記錄
5.1 《消防設施設備檢查記錄》
5.2 《滅火器分布情況登記表》
5.3 《設備(施)臺帳》
5.4 《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
6.相關支持文件
第6篇 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1.0目的
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3.0職責
3.1消防管理中心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4.0程序要點
4.1登記入庫
4.1.1從采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圍等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了;律退回采購。
4.1.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入庫登記。
4.2領用與歸還
4.2.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4.2.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領出。訓練完后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4.2.3配置在每個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須經當值消防員簽字確認,并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2.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娛樂場所、電房、小區樓宇、小區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主觀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并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管理中心定時 檢查。
4.2.5機電維修部、 園林綠化部或其他部門須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主觀經理同意 ,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凈涼干,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簽收后入庫保管,班長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4.3使用與維護
4.3.1戰斗服、頭盔、戰斗靴:
a)戰斗服、戰斗靴和頭盔只能用于訓練和火場撲救;
b)戰斗服 應洗刷干凈,涼干后折疊放置于貨架上;
c)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損壞時應申購調換
d)戰斗靴不能用作便靴;
e)應將戰斗服、戰斗靴、頭盔、安全帶按照著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于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4.3.2水帶、水槍:
a)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于小區樓宇樓層的消防栓(箱)內、小區各安全員亭里;
b)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c)水帶用后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涼干后卷放在貨架上(崗亭或消防箱內);
d)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并連接可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e)平時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小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動甩打破損;
f)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霉和腐爛、破損、生銹,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
4.3.3安全繩、安全帶、安全鉤、高空緩將器:
a)使用時應先測試安全繩的靜電負荷,檢查其牢固性,確認無任何斷裂現象,方可使用;
b)使用安全鉤時應先檢查各部件的動作是否靈活,定期用4500牛頓的工作拉力作負重測試,發現問題停止使用;
c)安全帶要端正清潔,半圓環、大方扣等活動部件要轉動靈活。當出現破損、灼傷、惡化、磨損及變形時,不能用于高空作業;
d)高空緩降器應定期作拉力測試。保持繩索光潔,無腐蝕及磨損;
e)平時應刷洗干凈、涼干后統一放置在貨架上。
4.3.4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a)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于火場破折;
b)消防斧應注意保養,防止生銹、潮濕,存放于貨架上;
c)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3.5消防電話、對講機、巡邏單車:
a)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于私人用途。電話應經常擦拭,
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控制說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b)對講機按《安全員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相關要點執行;
c)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放;
d)巡邏單車應防雨淋和日曬,經常擦拭,保持干凈光亮。單車只能在防火檢查時專用,不能駛出小區和借給他人使用。
4.3.6登高二節拉梯(6米拉梯):
a)二節拉梯用于樓層登高、救援、鋪設水帶;
b)二節拉梯在使用時應檢查:
―梯子的螺栓、滑輪、掛鉤及各部位連接處是否松動;
―梯登、側板等竹木部位是否折斷或損壞;
―拉繩是否斷裂、破損,發現問題及時更換零部件或修理。
c)二節拉梯應置于干燥、通風的地方,防梯身變形、彎曲。
4.3.7室外消防栓:
a)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實驗;
b)消除閥塞啟閉桿端部周圍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于桿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啟閉桿,加注潤滑油;
c)用油沙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銹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d)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情況,再放凈銹水后關閉,并觀察有無漏水現象;
e)外表油漆剝落及時修補;
f)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4.3.8滅火器(“1211”滅火器):
a)滅火器配置在小區安全員崗亭和樓層三、五、七的消防箱內,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置有手提“1211”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1211”滅火器;
b)滅火器應置于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懸掛地點環境適宜溫度為10c--55c;
c)壓力表指針是否早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d)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e)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回轉,并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靈活,有無檢驗標志;
f)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4.4器材保管
4.4.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臺賬。
4.4.2保管要求:
a)消防器材必須整齊存放于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b)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
c)存放的器材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d)所有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e)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嚴格按器材說明書的內容放置;
f)存放的環境溫度適宜;
g)配置在小區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當值安全員員保管,并進行登記移交,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監督檢查。
4.5維修保養
4.5.1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現破損、漏氣、霉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根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情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4.5.3一般維修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負責指導維修。
4.5.4需外委維修(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維修。
4.6 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監督填寫各類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巡檢、維修、保養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管理中心班長認真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并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5.0記錄
5.1《消防應急器材檢查登記表》
5.2《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
5.3《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
》
5.4《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規程》
6.2《消防系統運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第7篇 消防與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保證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動火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在ck工程施工中,電焊作業、氣焊(割)作業、工具產生火花、火苗的作業。
2.語詞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塑料管熱熔機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項目經理為第一防火責任人。
4.2.建立項目部消防組織,并明確職責分工。
4.3.實行消防動火審批許可制度。
4.4.經常檢查消防設施完好情況。
4.5.項目部所有員工都有參加義務消防的責任。
4.6.學習消防應急預案,適宜地進行演練,保持其有效。
重點消防部位
4.6.1.各現場油漆等化學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現場電氣焊作業地點。
4.6.3.各現場保溫粘膠作業現場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區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4.8.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4.9.定期組織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現場根據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對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數量與質量。
4.10.2.購置管理機構指定安全標志及合格證的產品。
4.10.3.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在有效期內,否則及時換藥。
4.10.4.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它用。
4.11.消防義務
4.11.1.發現火災任何人都有立即報警和組織自救。
4.11.2.火災現場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題下有責任和義務參加救火。
4.11.3.當火災失控時應及時向119報警,報警時沉重、冷靜,口齒清晰,用普通話說明地點、火勢、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災最近或容易走錯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時引導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
5.動火作業分類:
5.1.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儲存場所(包括各單位、各部門的儲存點)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將凈化廠房及上下技術夾層、空調系統、送風系統、成品庫也定義為特級。
5.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規定的區域外,在廠房的上下技術夾層內、空調系統及送排風管道、成品庫,變電所、室外重點防火部位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內的動火定義為一級動火。
5.3.二級動火作業:本項目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它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一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
5.4.在節假日與20:00到次日8:00的動火在原來的基礎上升一級。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等動火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2.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6.3.動火作業單位必須明確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對于無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須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進行覆蓋,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并保存記錄。
6.5.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6.6.凡在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7.在空調及送排風管道上施工,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如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在管道合適部位采取斷開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
6.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等,應檢查識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9.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作業的申請與審批
7.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申請。
7.2.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的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漏項。
7.3.特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后,報業主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4.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項目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5.二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由項目工段班組填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現場管理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作業的管理
8.1.動火申辦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8.2.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3.對審核批準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8.4.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要召開收工會,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清理,確保無殘留火種,并在《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8.5.動火證格式以批準單位格式為準,批準單位無定制格式的以批準的申請表代證,動火作業有效期以動火證批準期限為準。
8.5.1.特級/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24 小時;
8.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120 小時;
8.5.3.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8.6.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動火作業申請。
8.6.1.《特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5天;
8.6.2.《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3天;
8.6.3.《二 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12小時。
8.7.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保存三年備查,項目結束后由安全員整理歸類后交工程部資料管理員。
8.8.附件
8.8.1.動火作業申請表
8.8.2.動火作業審批表
8.8.3.氣焊作業檢查表
8.8.4.電焊作業檢查表
第8篇 爆破作業消防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政策,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建立消防組織,全面實現安全經營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區域內不準隨便使用明火,庫區內嚴禁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明顯標志。
二、按照規定,專庫專用、分庫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重、不超高、不混存。
三、操作及檢查人員,嚴禁把火種、火源帶入庫房,不準穿帶鐵釘的鞋進入庫房。做到防火、防盜、防電、防潮。
四、庫房區域內嚴禁住人,不準設置火爐、煤油爐、電爐等用火用電設備。
五、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關掉手機、呼機等通訊設備。機動車輛入庫,排氣管必須戴上火星熄滅器。土圍不得有雜草,庫區內的雜草要定期鋤除,不能等枯黃后才清理。
六、保證庫區清潔,在庫房內不得存放其它雜物。
七、爆炸物品倉庫應備有儲存足夠水量的防凍池或消防用水管道
八、爆炸物品倉庫不論其所在地區的雷電期長短,都要采取妥善的避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擊和間接雷擊,避雷針與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
九、爆炸物品的倉庫上空,不準架設任何電線或電纜,庫房內不裝照明設備。
十、不論任何人進出庫區都必須遵守出入庫登記制度,并詳細登記在冊,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十一、搬運裝卸及堆裝爆炸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摔摜撞擊。
十二、堆放各種爆炸物品時,要求做到穩固、整齊、便于搬運,不致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運不便而造成事故。
十三、庫內不準使用鐵制或容易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
十四、定期組織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消防演習,并做好總結與記錄工作。
第9篇 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3.0職責
3.1消防管理中心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4.0程序要點
4.1登記入庫
4.1.1從采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圍等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了;律退回采購。
4.1.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入庫登記。
4.2領用與歸還
4.2.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4.2.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領出。訓練完后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4.2.3配置在每個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須經當值消防員簽字確認,并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2.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娛樂場所、電房、小區樓宇、小區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主觀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并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管理中心定時 檢查。
4.2.5機電維修部、 園林綠化部或其他部門須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主觀經理同意 ,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凈涼干,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簽收后入庫保管,班長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4.3使用與維護
4.3.1戰斗服、頭盔、戰斗靴:
a)戰斗服、戰斗靴和頭盔只能用于訓練和火場撲救;
b)戰斗服 應洗刷干凈,涼干后折疊放置于貨架上;
c)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損壞時應申購調換
d)戰斗靴不能用作便靴;
e)應將戰斗服、戰斗靴、頭盔、安全帶按照著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于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4.3.2水帶、水槍:
a)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于小區樓宇樓層的消防栓(箱)內、小區各安全員亭里;
b)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c)水帶用后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涼干后卷放在貨架上(崗亭或消防箱內);
d)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并連接可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e)平時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小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動甩打破損;
f)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霉和腐爛、破損、生銹,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
4.3.3安全繩、安全帶、安全鉤、高空緩將器:
a)使用時應先測試安全繩的靜電負荷,檢查其牢固性,確認無任何斷裂現象,方可使用;
b)使用安全鉤時應先檢查各部件的動作是否靈活,定期用4500牛頓的工作拉力作負重測試,發現問題停止使用;
c)安全帶要端正清潔,半圓環、大方扣等活動部件要轉動靈活。當出現破損、灼傷、惡化、磨損及變形時,不能用于高空作業;
d)高空緩降器應定期作拉力測試。保持繩索光潔,無腐蝕及磨損;
e)平時應刷洗干凈、涼干后統一放置在貨架上。
4.3.4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a)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于火場破折;
b)消防斧應注意保養,防止生銹、潮濕,存放于貨架上;
c)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3.5消防電話、對講機、巡邏單車:
a)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于私人用途。電話應經常擦拭,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控制說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b)對講機按《安全員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相關要點執行;
c)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放;
d)巡邏單車應防雨淋和日曬,經常擦拭,保持干凈光亮。單車只能在防火檢查時專用,不能駛出小區和借給他人使用。
4.3.6登高二節拉梯(6米拉梯):
a)二節拉梯用于樓層登高、救援、鋪設水帶;
b)二節拉梯在使用時應檢查:
--梯子的螺栓、滑輪、掛鉤及各部位連接處是否松動;
--梯登、側板等竹木部位是否折斷或損壞;
--拉繩是否斷裂、破損,發現問題及時更換零部件或修理。
c)二節拉梯應置于干燥、通風的地方,防梯身變形、彎曲。
4.3.7室外消防栓:
a)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實驗;
b)消除閥塞啟閉桿端部周圍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于桿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啟閉桿,加注潤滑油;
c)用油沙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銹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d)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情況,再放凈銹水后關閉,并觀察有無漏水現象;
e)外表油漆剝落及時修補;
f)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4.3.8滅火器('1211'滅火器):
a)滅火器配置在小區安全員崗亭和樓層三、五、七的消防箱內,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置有手提'1211'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1211'滅火器;
b)滅火器應置于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懸掛地點環境適宜溫度為10c--55c;
c)壓力表指針是否早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d)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e)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回轉,并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靈活,有無檢驗標志;
f)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4.4器材保管
4.4.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臺賬。
4.4.2保管要求:
a)消防器材必須整
齊存放于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b)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
c)存放的器材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d)所有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e)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嚴格按器材說明書的內容放置;
f)存放的環境溫度適宜;
g)配置在小區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當值安全員員保管,并進行登記移交,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監督檢查。
4.5維修保養
4.5.1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現破損、漏氣、霉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根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情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4.5.3一般維修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負責指導維修。
4.5.4需外委維修(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維修。
4.6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監督填寫各類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巡檢、維修、保養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管理中心班長認真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并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5.0記錄
5.1《消防應急器材檢查登記表》
5.2《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
5.3《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
5.4《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規程》
6.2《消防系統運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第10篇 物業轄區消防管理作業規程制度-4
物業轄區消防管理作業規程4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消防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業主的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轄區的消防管理工作。
3職責
3.1保安部經理助理負責對轄區保安員的消防培訓、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和抽查。
3.2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全面負責轄區保安員的消防培訓、消防安全及設施設備、器材的管理和檢查工作。
3.3保安員負責轄區日常消防安全及設施設備、器材的巡查工作。
4作業規程
4.1消防安全的管理
4.1.1保安員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制度。
4.1.2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原則。
4.1.3保安員應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轄區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會管會用轄區的消防器材,會報火警'119'。
4.1.4任何人都不準隨意挪用、移動、損壞消防器材和堵塞消防通道。
4.1.5轄區的消防器材、標識應保證完好無損。
4.1.6保安員在日常的巡查中,應密切關注轄區的消防安全情況、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完好情況,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排除或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做好記錄。
4.1.7當發現(生)火災時,保安員應保持冷靜,迅速查明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4.2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檢查
4.2.1保安隊(安保部)應建立轄區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臺帳。
4.2.2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消火栓設備的月檢工作:
a)消火栓的油漆是否脫落及清潔;
b)消火栓(箱)的編號或標識是否完好;
c)消火栓是否銹蝕,接頭處能否和消防扳手匹配使用;
d)消火栓上的螺絲有否松動,消火栓帽能否靈活開啟;
e)消火栓能否正常出水及使用;
f)消防水泵能否正常啟動;
g)消火栓1..5米范圍內有否堆放物品或被填埋;
h)水帶、槍頭的數量能否和消火栓的數量配套;
i)水帶、槍頭是否完好無破損。
4.2.3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滅火器的月檢工作。
工作內容包含:
a)滅火器是否按規定位置擺放并編號;
b)滅火器的油漆是否完好并清潔;
c)滅火器是否處在有效使用期內;
d)滅火器的工作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e)滅火器的壓把、噴口(噴管)是否完好無損。
4.2.4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應急照明系統的月檢工作:
a)應急照明燈能否正常使用;
b)疏散指示燈能否正常使用,疏散指示方向是否準確。
4.2.5由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實施對消控設備的季檢工作:
a)手動報警裝置能否正常工作;
b)應急廣播能否正常工作;
c)排煙閥、送風閥、分區防火門能否正常啟動和關閉;
d)抽查感煙(溫)式探測器能否正常工作;
e)水噴淋能否正常出水和使用(在末端進行測試)。
4.2.6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保安隊(安保部)應及時做好整改工作:
a)以書面形式將信息及時反饋到維修中心或安裝單位,向保安部報告設施設備方面發生的故障情況及整改情況;
b)需報廢或更新器材時,應按報廢、申購等程序進行操作。
4.2.7保安隊(安保部)應對每次的檢查進行詳細記錄,包括檢查人、檢查內容、及檢查結果等方面。
4.3義務消防員
4.3.1義務消防員日常消防安全的管理工
每位保安員均為轄區的義務消防員,日常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由保安
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
a)負責轄區消防設備、器材的布局與保養工作,并建立檔案;
b)實施對義務消防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
c)負責轄區消防責任制的落實與檢查;
d)負責實施轄區消防安全的預防措施、應急預案及火災事故后提出處理意見;
e)負責整改轄區的消防安全隱患。
4.3.2義務消防員的工作要求
要求:
a)學習和掌握消防業務技能,做到'三懂兩會';
b)發現火警,值班保安員應立即按程序進行火災撲救、疏散人員、搶救
財產,力爭把火災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詳見《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
c)積極參加轄區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按責任區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
d)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提高隊員、業主的消防安全意識,力爭在轄區、責任區里不發生責任性火災事故;
e)負責責任區內消防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或清潔工作,確保消防設備、器材始終處于最佳狀態;
f)積極參加轄區和保安部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實戰能力。
5記錄
5.1《消防設施設備檢查記錄》
5.2《滅火器分布情況登記表》
5.3《設備(施)臺帳》
5.4《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
6相關支持文件
6.1《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
第11篇 明火帶火作業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對帶火(明火)作業進行控制,防止因作業不當引發火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所有帶火(明火)作業的管理。
3.職責
3.1 作業部門負責制訂帶火(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3.2消防專職人員負責對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3.3 消防隊(或專職人員)負責建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并監督執行和跟蹤。
3.4 作業人員嚴格遵照規程、制度進行作業。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進行帶火(明火)作業人員【電焊、氣焊(割)】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執證上崗
4.2 電焊
4.2.1 電焊設備的功率,電壓必須與配電系統相匹配。
4.2.2 電焊機應存放于干燥避雨場所,使用時外殼應接地。
4.2.3 電焊機使用時,周圍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與氧氣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氣瓶等氣焊設施放在一起。
4.2.4 電焊機絕緣性能應≮1兆歐,禁止焊機電源直接掛在供電源上。
4.2.5 焊鉗應保證在任何傾斜度下都能夾緊焊條,且作業人員不必接觸導電體部分即可更換焊條。
4.2.6 焊接導線應采用紫銅芯線,且有足夠的截面積,作業中不許將其盤在焊機或焊接件上。
4.2.7 原則上電焊作業在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依4.4條款。
4.3 氣焊(割)
4.3.1 乙炔氣瓶:
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防止漏氣與接近高溫,與明火作業點保持10m以上距離。
禁止瓶體臥放、搬運時也不能橫向裝運。
使用時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m3╱h,使用壓力≯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應保持壓力≮0.05帕。
保證乙炔氣瓶儲存場所通風良好,不許與氧氣瓶等混儲、混載。
乙炔瓶減壓閥外表涂白色。
4.3.2 液化石油氣瓶:
嚴禁震動和撞擊,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溫。
液體灌裝時,其體積≯85%,應留有15%的空間,嚴禁倒灌。
氣瓶不許臥放和倒放,不得自行處理殘液。
輸氣管與膠墊材料必須采用耐油產品。
4.3.3 氧氣瓶:
氧氣瓶外表應涂成天藍色,并標識“氧氣”二字,不得與其它氣瓶混存。
使用時,氧氣瓶內氧氣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1~0.2兆帕的壓力。熱天防止爆曬與明火烘烤。
使用后,要關緊閥門,取下氧氣減壓閥。
瓶內閥門嚴禁加潤滑油,減壓閥外表涂藍色。開啟閥門時速度不能太快
4.3.4 進行氣焊(割)作業時,必須:
檢查焊(割)設備是否完好,并對現場安全進行檢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焊接、切割作業應在安全地帶進行,作業完畢要清除現場一切火種,關閉氣源、電源作業時,焊炬點火先開可燃氣體閥,著火后才開氧氣閥,熄火時,先關氧氣氣閥,后關可燃氣體閥。
4.3.5 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檢驗。
4.3.6 原則上氣焊(割)作業在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依4.4條款。
4.4 特殊場所、設備的焊、割作業
4.4.1 需在(對)化工產品生產場地、設備、可燃氣體、容器、管道、易燃產品庫房、儲油罐及高空(層)進行焊、割作業的均屬于特殊場所作業。
4.4.2 凡需在(對)上述場所、設備進行焊、割作業,必須按一級動火審批制度提出申請,輸手續,作業前做到下述“八不”和動火中“四要”,動火后“一清”。
a)動火前“八不”:
①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②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③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④ 凡盛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清洗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⑤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⑥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車間、庫房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⑦ 在高空(層)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動火。
⑧ 未配有相適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b)動火中“四要”:
① 動火中要有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
② 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和作業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③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④ 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c)動火后“一清”:
①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要徹底清理好現場,確認無“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12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第13篇 消防系統運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1.0目的
規范消防系統運行管理工作,確保消防系統隨時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部轄區內各類消防系統的運行管理
3.0職責
3.1管理處主任負責消防系統設備運行管理的監督、統籌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負責消防系統設備運行管理的業務督導工作。
3.3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負責組織實施消防系統設備的運行管理。
3.4消防管理中心消防員負責具體實施消防系統設備的運行管理工作。
4.0程序要點
4.1運行監控
4.1.1消防管理中心消防員24小時對消防主機、消防聯動柜、動力配電箱、滅火顯示器、防火放盜閉路電視等設備進行監控。
4.1.2運行監控內容:
a)消防主機顯示屏是否顯示“system normal”(系統正常);
b)消防主機是否正常(正常時i=1.2a,u=25v);
c)“運行”和“電源”燈是否亮,不亮時查找線路接頭有無松動,如松動應緊固;
d)巡視噴淋泵和消防泵管網系統,查看接口有無松動(松動時給予緊固),油漆是否脫落(脫落補刷油漆),水流指示器是否動作;
e)“故障”燈是否亮,燈亮時證明出現故障,立即到現場查明原因;
f)“低水位”信號燈是否亮,燈亮時立即通知機電維修電工查看水位加水;
g)“破波燈光”信號是否亮,燈亮時到樓層查看破波報警原因;
h)監看閉路電視畫面是否清晰,出現故障時及時通知機電維修部維修;
i)巡視“1211”固定式滅火系統管網接口,緊急按鈕,讀出壓力表指針數據,發現重量減輕時應進行密封、緊固、更換充氣,消除防火區的一切雜物;
j)設備有無出現燒焦、異味、異常聲響;
k)測試“試燈”鍵,試燈1--2秒鐘,發現有信號燈不亮,應查明原因給予更換。
4.1.3在運行監控中發現有不正常情況,應進行登記,同時報告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班組長,并進行整改。
4.2異常情況處置
4.2.1當消防主機出現異常情況(如水浸入),應立即切斷供給消防主機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以免引起相關聯動裝置啟動而造成消防主機部件燒毀.
4.2.2當配電箱線路發生短路(過負荷)起火時,立即關掉相關設備的電源,迅速用干粉過'1211'滅火器撲滅.
4.3機房管理
4.3.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室內(巡查、檢修人員除外),若須進入,須經消防管理中心主管同意,并在當值消防員允許的情況下方可進入,但時間不宜超過5分鐘。
4.3.2當值消防員每班打掃室內衛生,擦拭設施設備,始終保持地面、墻壁、設備無積塵、無油漬、無污物、無蜘蛛網,光亮整潔。
4.3.3室內嚴禁存放一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但應配備兩瓶“1211”或干粉滅火器。
4.3.4室內禁止吸煙。
4.3.5室內應當通風良好,光線足夠,門窗開啟靈活,防小動物設施完好。
4.3.6室內必須保持24小時監視消防系統,暫時離開時,需呼叫附近保安員或班組長暫時替換,并交待值班注意事項,但不得超過10分鐘。
4.4交接班要求
4.4.1交接班時應:
a)進行外觀巡視各類系統,查看各類系統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b)按操作鍵查看消防主機內容有無改動,有無增刪操作員姓名,密碼是否改動、正確。
4.4.2出現下列情況不接班:
a)上一班情況未交待清楚;
b)記錄不正規;
c)消防主機無法進入操作功能;
d)室內存
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e)設備上積塵未除盡,有水杯、腐蝕品;
f)地面不干凈、不整潔;
g)檢查物品不齊全;
h)故障正在處理中或未處理完畢,應由交班人負責處理,接班人協助(在值班干部允許時,交班人方可下班)。
4.5資料保存與審核
4.5.1消防員應對每班次運行情況做好記錄。填寫(消防系統監控記錄表》,交接班時檢查各系統均正常后,雙方在《消防中心交接班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監督填寫運行監控的各類記錄,每周星期日將用完的記錄本收到辦公室歸檔保存,保存期3年。
4.5.3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每班次交接均應對每個消防中心的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消防中心交接班記錄表》上簽署巡查意見,最后右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簽署審核意見。
5.0記錄
5.1《消防中心交接班記錄表》
5.2《消防系統監控記錄表》
6.0相關支持性文件
6.1《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規程》
6.2《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第14篇 冬季生爐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凡須生火取暖的單位,必須以廠領導同意后,由廠安環科、保衛科到現場審驗合格后,發放“生爐許可證”,方可生爐使用。
2、未領“生爐許可證”的單位,嚴禁生爐取火燒飯。生爐時,嚴禁使用各類易燃氣體(包括油類、乙醇、香蕉水等)、氣體引火。
3、火爐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爐灰應指定地點堆放,并將爐灰用火澆透。
4、火爐應固定在驗收時指定位置,不許隨意挪動,爐,周圍不準存放易燃物品。
5、室內使用的爐火必須安裝金屬煙筒,煙筒上嚴禁使用小插板或用洞、孔。煙筒穿過可燃墻、窗時,必須在其周圍用難燃材料隔離開。要定期清除筒內積灰。
6、當取暖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睡崗。室內要保持通風整潔,不得用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7、凡在我廠區施工的“三隊”工棚內,一律不準生爐取暖和燒飯,更不準使用電爐、液化氣取暖燒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