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一)電梯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電梯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電梯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據《條例》、《電梯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電梯設備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電梯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電梯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電梯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電梯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設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三)電梯設備使用部門應按照電梯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30天,向相應電梯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設備使用部門應予以積極地配合、協助檢驗檢測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根據電梯設備檢驗結論,通知各使用部門做好設備及安全附件的維修、維護工作,以保證電梯設備的安全狀況等級和使用要求。對設備進行的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整改記錄,應建立檔案記錄留存。
(四)單位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組織安全檢查和巡視,并做出記錄。各部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屬電梯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設備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五)電梯設備使用地點、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設備使用地點嚴禁吸煙,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六)為了保障電梯設備安全運行,本單位制定了詳盡的、可靠的、操作性強應急預案。(七)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并向電梯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準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七)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并向電梯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準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八)電梯設備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當地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注銷手續。
(九)本單位結合年終評比工作,對在電梯設備安全使用管理過程中成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使用管理不善、設備隱患較多,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