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管道停氣施工恢復供氣作業管理制度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氣體管道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及易燃易爆場所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為了加強各類氣體管道的安全管理、規范各類氣體管道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的操作程序及施工安全,根據國家gb6222-2005《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地方性法規、條例、標準,結合公司《消防與動火管理制度》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
三、職責
1、生產安全處職責
生產安全處負責審核各類氣體管道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及易燃易爆場所施工作業的申請和工作票的審批登記。
2、各分廠、處室職責
各分廠、處室負責工作票的填寫、報批各類氣體管道、儲罐的停氣、卸壓、介質置換、施工吹掃和恢復供氣及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全面工作。
四、管理內容與方法
1、工作票是準許各類氣體管道、儲罐、停氣、卸壓、介質置換、施工、吹掃和恢復供氣的作業人員在各類氣體管道設施上及易燃易爆場所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實施保證安全措施的書面依據。
2、為確保各類氣體管道及易燃易爆場所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及設備的安全,凡在公司內的轉爐煤氣、高爐煤氣、天然氣、氧氣、氮氣、氬氣、蒸氣管道上及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維護、檢修和各種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都必須辦理工作票,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3、凡在各類氣體管道及易燃易爆場所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的申請單位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一份安全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的實施方案。
4、工作票中人員安全職責
⑴申請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①負責審核作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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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負責審核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過程中的作業方案是否安全;
③負責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齊全,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④負責審核所派安全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是否合適(包括:特殊的工種的資質、操作技能、健康狀況等)。
⑵作業安全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①負責審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齊全,是否適合現場實際操作條件;
②負責審核作業人員是否適合從事本次作業;
③負責對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前對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危險后果使其理解動火方案;
④安全、合理地組織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需卸壓、介質置換、吹掃的要有序組織;
⑤負責現場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的安全工作,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⑥在工作間斷和工作結束時(恢復供氣以后),督促檢查現場做到工完場地清。
⑶安全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①結合實際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②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齊全,是否適合現場實際操作條件;
③督促、監護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④負責辦理工作票手續。
⑷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①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落實互監互保責任制;
②工作結束時(恢復供氣以后),負責清理現場,保證工完場地清。
⑸工作票審批程序
1、審批
1.1工程施工單位
①“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工程施工單位領導負責;
②“安全負責人”由工程施工單位負責安全管理的負責人負責;
③“安全監護人”由施工安全員和工程施工單位安全員共同負責。
1.2分廠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
①“工程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分廠負責人負責;
②“安全負責人”由分廠分管安全的領導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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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安全監護人”由分廠安全員負責。如有施工單位施工作業,“安全監護人”由
施工單位安全員和分廠安全員共同負責。
2、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結束
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結束時應及時清理現場,保證工完場地清,消除火種,不遺留任何設備。現場清理完畢后,由安全監護人、安全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字。
⑹工作票填寫規定
①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計劃時間及作業地點、內容不得隨意涂改。
② 填寫人應根據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內容、設備、系統的實際狀況,合理填寫作業地點、計劃作業時間和安全措施內容,必要時應畫出設備系統草圖,標明作業部位。
⑺工作票一式三聯,手續經批準后,一聯交主管部門留存,一聯留現場作業用,一聯留申請單位留存。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作業結束后,安全監護人將現場作業的工作票交到主管部門簽字銷票,以便存檔備查。
⑻儲罐內、地溝和高空管道動火等作業要同時填寫《動火、登高及其他危險作業申請單》,執行申請單審批程序。
五、檢查與考核
①各類氣體管道停氣、施工和恢復供氣以及易燃易爆場所工作單位,應嚴格執行此管理規定,加強內部檢查和考核。
②公司生產安全處負責此管理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考核。
③未辦停、送氣及動火作業票擅自動火及作業的處罰責任人100-500元。
④未按停、送氣及動火作業票規定的地點、管段、時間、方式、安全措施及卸壓、介質置換、吹掃標準或動火執行人沒操作資質、監護人不在場等缺陷之一,違章停、送氣及動火作業的,對責任人處罰每項缺陷50-100元。
⑤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可加數倍處罰,包括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除按“安全、消防、環保、現場管理責任狀”規定考核外,根據事故等級、責任大小、給予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⑥罰款由生產安全處開具罰單,所罰款項劃為公司安全活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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