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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崗位職責
一、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在區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成員由區衛生局、財政局、農林水利局、民政局、審計局、人事勞動局和社會保險分局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二、負責對全區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以及對合作醫療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本區合作醫療報銷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規定等事項的審定。
四、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單位的審定。
五、負責對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
六、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成員要深入到各級醫療機構和村民中了解合作醫療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群眾意見,并及時反饋。
七、每年召開兩次以上全體成員會議,聽取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合作醫療執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八、不定期地向區人大常委會和區人民政府匯報工作。
第2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崗位職責要求
一、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在區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成員由區衛生局、財政局、農林水利局、民政局、審計局、人事勞動局和社會保險分局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二、負責對全區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以及對合作醫療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本區合作醫療報銷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規定等事項的審定。
四、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單位的審定。
五、負責對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
六、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成員要深入到各級醫療機構和村民中了解合作醫療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群眾意見,并及時反饋。
七、每年召開兩次以上全體成員會議,聽取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合作醫療執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八、不定期地向區人大常委會和區人民政府匯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