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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工作崗位職責(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21 08:00:10 查看人數:32

      水工工作崗位職責

      第1篇 水工工作崗位職責

      一、崗位名稱:水工

      二、直接上級:水工主管

      三、直接下級:無

      四、崗位職責:

      1、嚴格按工作程序,保證請修單指定的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

      2、負責酒店給排水系統管道、閥門及其輔件的維修保養。

      3、負責蒸汽系統的管道、閥門、消防水龍頭、消防栓、泵及其輔件的維修保養。

      4、負責客房衛生潔具如:淋浴頭、洗臉盆、水龍頭、馬桶、地漏等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

      5、負責各廚房、洗衣場的水龍頭、進排水管道、地漏等設施的維修、保養。

      6、酒店內建筑及所有場地的地下管道、地漏和陰井的清理、疏通。

      7、負責制冷系統裝置的冷凍水、冷卻水、主管道、閥門及輔件維修保養。

      8、負責酒店生活水池的清洗,樓層水箱、膨脹水箱及輔件等的維修保養。

      9、按維修保養計劃對上述系統進行維護、保養。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11、負責各班次按設備巡檢制度進行檢查。

      第2篇 給排水工程師崗位工作職責

      給排水工程師是與住宅、建筑群、城市等的水供給、水排放、水處理等相關聯。水是生命之源,城市離不開水,所以也不能離開給排水工程師。中國的水處理率現在只能做到50%,這意味著還有另外50%的城市污水是直接排放的,所以中國需要再增加20%的污水處理能力,這無疑加大對給水排水工程師質量和數量的要求。

      崗位描述:

      1、負責給排水/采暖、通風方案和消防系統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及現場管理工作;

      2、審核給排水/采暖、通風方案等工程招標文件的技術部分;

      3、協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處理現場問題;

      4、負責工程各項隱蔽驗收、分項驗收及竣工驗收等驗收工作;

      5、做好本專業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工作;

      6、完成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職資格:

      1、工程、給排水、暖通、空調、制冷類類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2、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中級以上職稱;

      3、熟悉設計行業和業務,掌握設計工作流程,具備本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熟練運用office、auto cad等計算機軟件系統;

      4、細心嚴謹,能吃苦耐勞,具有團隊精神及溝通協調能力。

      第3篇 生技科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技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技科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技科長負直接責任。

      5、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技科長負直接責任。

      6、生技科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7、生技科長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技科長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技科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技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技科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給排水工程師工作崗位職責

      (1)參與規劃,負責審核項目給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網的設計方案及優化調整。

      (2)負責項目設計過程的跟蹤設計和督查(專業部分)。

      (3)負責本項目給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網工程的圖紙會審,熟悉相關施工規范及驗評標準、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變更及有關條例等。

      (4)參與擬定專業工程的招標方案,審核相關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負責專業招標答疑。

      (5)負責落實本項目消防設備的選型,參與對設備供應商的考察;參與設備采購合同談判。

      (6)依據國家有關專項標準或規范,負責檢查驗收進場管材及消防設備質量。

      (7)協助土建專業做好預留預埋工作,負責現場給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網工程的檢查驗收,負責專業方面的現場簽證工作。

      (8)負責本項目給排水管材及消防設施方面的成本費用控制,掌握工程進度。

      (9)負責編制專業方面的設備需求計劃及資金計劃。

      (10)審核給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網工程竣工圖及工程技術資料。

      (11)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移交水表過戶,提交消防設備操作保養手冊及布置圖。

      (12)配合本部門土建專業的工程管理,負責與自來水、環保、消防等專業部門的關系處理。

      (13)參加對施工水源的配備和布局設計審查,并負責施工用水管理。

      (14)遵守公司制度,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5篇 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給排水工作崗位職責

      以下是一則給排水崗位職責,僅供各位制度職責大全給排水工作人員參考。

      一、負責對機關大院給排水設備維護、保養、監管等工作,確保給排水系統正常運行。

      二、掌握機關大院給排水系統各設備設施分布情況,認真負責地主動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優質服務,節約用材。接到報修電話后,及時與報修單位聯系,以最快速度保質保量完成維修任務,零星維修合格率100%,認真做好維修記錄和耗材記錄。

      四、掌握水泵操作規程,嚴禁違規操作,及時檢查水泵運轉和水箱儲水狀況,做好給排水系統設備設施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工作。

      五、節約用水,制止浪費,加強對綠化灌澆、車輛沖洗等用水管理。

      六、每月統計機關大院用水量,分析掌握用水情況,總結給排水系統的保養和維修情況,并上報經理(制度職責大全經理)。

      第7篇 防水工工作崗位職責

      1.認真遵守項目部的規章制度、管理條例和各項規定。

      2.工作中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精神,對所從事的崗位工作認真負責,以個人的工作質量保證各工序以及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而確保項目部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

      3.熟練掌握本崗位工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所使用機械設備的工作性能和操作方法,做到按規范要求施工,按標準化要求作業,不違章操作,不野蠻施工。

      4.本工程防水工負責施工現場車站底板、頂板和外墻的防水層施工。

      5.防水工應持證上崗。施工中應聽從領導,服從指揮,嚴格按照安全質量技術交底和施工圖的要求,按照工藝流程標準和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施工。

      6.施工中應認真執行質量自檢、互檢和交接檢,上道工序不合格,決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發生一般質量隱患和問題,應立即糾正和處理;發生嚴重質量問題要立即上報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根據有關部門制定的整改措施認真進行整改。

      7.每日作業前應檢查施工作業環境,發現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糾正措施,必要時應暫停施工并向有關人員匯報,待隱患處理完畢后再行施工。

      8.施工期間,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設備和使用工具,使其狀態良好,保證施工生產安全;按要求做好上道工序的成品保護工作。

      9.積極參加項目部組織的技術技能培訓,自覺加強業務學習,掌握本工種質量驗收標準和操作要領,不斷提高自身的勞動技能和操作水平。

      10.在完成本崗位工作的基礎上,協助做好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第8篇 技術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物業水工崗位工作職責

      一、直接上級:水工班長

      二、貫徹質量文件精神,做好各種質量信息的記錄、反饋。

      三、對日常工作進行自檢和互檢,做好標識。

      四、水工必須準點上下班,上班時須身著整潔服裝,佩戴員工工作牌,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并做到文明禮貌待人。

      五、水工必須了解和掌握大廈管道走向、結構,各種閥門的位置和布局,熟練掌握各種設備、設施的操作和使用管理。

      六、值班時必須嚴格交接班制度,值班時發現情況異常,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領導,嚴禁在值班時脫離工作。

      七、水工負責大廈的給排水系統,消防水系統,水泵房及其它水系統設備的運行(管理)及上述循環系統設備的保養維修。

      八、負責泵機房的安全保衛工作,嚴格執行門禁制度。

      九、每天應對大廈給排水設備和設施進行預防性日常保養及檢查工作、水箱的清潔工作。

      十、加強巡檢力度,虛心聽取業主或用戶反映的情況和意見,熱心為業主服務,盡力為業主排憂解難。

      十一、完成領導臨時交給的其它工作(完成后及時匯報)。

      第10篇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煤礦組織的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5、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探放水隊長負直接責任。

      6、調度室主任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7、調度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調度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安監站站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站站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站站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安監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安監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監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7、安監站站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8、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安監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監站站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監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綜采隊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隊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4、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5、綜采隊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6、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7、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綜采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3篇 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篇 機電副總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機電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5篇 送水工崗位工作職責

      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駕駛員十三條規定。

      2.保持車輛清潔衛生、維護車輛、愛護車輛。

      3.做到車輛有故障及時修復。

      4.做到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保養。

      5.做到行車前檢查,做好準備行駛中注意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排除。

      6.積極參加車管科每月兩次安全學習和各項安全活動。

      7.每日開水準時送達,風雨無阻、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

      8.對全校開水桶有漏、有損壞情況及時修復。共享和傳播管理資源,引導管理人實現卓越管理。

      第16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7篇 通風副總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8篇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生產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9篇 掘進隊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4、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5、掘進隊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6、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7、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0篇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水工工作崗位職責(20篇范文)

      一、崗位名稱:水工二、直接上級:水工主管三、直接下級:無四、崗位職責:1、嚴格按工作程序,保證請修單指定的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2、負責酒店給排水系統管道、閥門及其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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