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產礦長崗位職責
1、生產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產量考核、生產組織第一責任人,積極協助礦長搞好全面工作。組織參加調度會,總結前一天安全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布置下一天生產安排,平?各項安全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及時解決生中存在的問題。
2、組織參加每周安全大檢查及安全例會,對查出的問題,隱患及影響生產的區隊和部門通報批評,并落實獎罰兌現到位。貫徹采、掘、機運、修各作業規程,生產人員組織。
3、每天審簽安全生產、探放水報表,生產所需物資審批,發生事故時,必須親臨現場,組織搶救,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處理。
4、抓好采、掘、機各隊長下井跟班制度落實。當班必須完成當班生產任務,在安全與生產沖突時,不安全不生產擺正關系。
5、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抓好工程質量,每年組織生產系統搞好工人崗位技術大比武活動,打鐵先得本身硬,堅持在第一線指導生產。
6、經常參加各區隊班前會,堅持調度室值班制度及跟班下井制度,每月下井不少于規定次數。
第2篇 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生產礦長職業病防治崗位職責
第一條 協助礦長制定、會審《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責任制》、《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貫徹實施。
第二條 協助礦長搞好職業危害前期預防工作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職工食堂衛生和廚房工作人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協助礦長每月召開一次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安排布置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引進重要技術項目時,同時審查職業健康安全衛生措施。
第五條 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保證緊急情況出現時應對有序,救援有效。堅持“三同時”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過程中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表彰。
第六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協助礦長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工作。負責對勞保用品的采購、驗收、發放、使用、報廢情況分別進行登記、入賬。
第八條 負責與分管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
第九條 完成礦長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相關工作。
第4篇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生產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生產副礦長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認真組織和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堅持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3、科學合理組織井下的防治水安全生產工作,圓滿完成防治水任務。
4、加強一線職工安全教育、制止“三違”現象。
5、加強井下工作面現場管理。必須嚴格把關,發現地測防治水隱患,采取措施,組織職工及時處理,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上級。
6、發生事故時,要組織好工人避災脫險,并參與事故分析。
第7篇 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安全保障體系。
2、負責組織制定本礦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落實,執行情況。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
4、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檢查執行情況。
5、保證本礦安全生產投入及其有效實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
6、負責每周主持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辦公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總結、部署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7、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度,落實整改措施。
8、發生事故時,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按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9、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10、決定安全工作方面的獎懲事項。
11、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
第8篇 生產副礦長防突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建立健全和落實下屬各級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分管范圍內的防突工作全面負責。
2、當好礦長的參謀和助手,認真配合執行礦井的防突工作,保證不防突不生產,有突出危險不生產。
3、定期召開生產會議,總結安排工作,及時發現生產中存在的防突工作的不足,提出解決措施并檢查、督促實施。
4、負責按照防突措施、設計、規程規定,做好采掘作業的防突工作。
5、負責領導貫徹有關防突措施、設計、規程、規定等的工作。
6、完成領導和上級臨時交辦的其它有關防突的工作。
第9篇 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篇 生產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
單位
雁南煤礦
崗位名稱
生產副礦長
編號
dyyn-01-04
任務描述
分管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責任范圍
1.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2.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3.定期主持召開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
4.及時向礦長、駐礦安監處反映安全生產情況。
崗位標準
崗位技能
1.熟悉礦井生產系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三大規程,掌握井下采掘標準化基本知識。
2.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綜合協調能力。
3.具備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能為礦長決策提供合理化建議。
4.熟練掌握辦公自動化操作,有較強的語言表達及溝通能力。
工作內容與要求
1.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副礦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執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組織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定期主持召開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3.在分管業務范圍內,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協助礦長考核分管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
4.負責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組織編制分管業務工作內危險性較大場所的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或協助礦長組織演練。
5.在安排布置生產任務時,應同時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在檢查驗收生產工作時,應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6.積極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并負責組織礦安全例會,總結全礦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7.參加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規程、措施、圖紙以及礦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的會審、審查、并負責落實。
8.及時了解、掌握、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與執行情況,對“三違”人員嚴肅處理,對存在的問題能現場解決的必須現場解決,不能立即解決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9.及時向礦長、駐礦安監處反映安全生產情況,為決策和具體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據。
10.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協助礦長組織指揮處理事故,營救遇難人員。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11篇 生產副礦長瓦斯治理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生產系統的瓦斯治理工作負責。
2、生產礦長負責生產系統業務范圍內綜合瓦斯治理措施、計劃、工程的具體實施。
3、參與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參與瓦斯治理措施的會審工作,督促、落實職工對瓦斯治理措施的學習、貫徹、考核。
5、參與礦組織的防治瓦斯措施實施情況檢查,負責屬于本系統問題的整改工作。
6、加強對本系統科隊領導工作,督促本系統科、隊干部、職工的瓦斯治理知識培訓工作。
7、負責在本系統內推廣應用瓦斯治理新技術、新工藝。
第12篇 技術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