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第1篇 礦長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礦長為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水害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3、協調生產與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實施。
4、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等所需物資、資金的審批。
5、及時貫徹國家、省、市、縣有關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規、行業政策等規章制度。
6、負責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和協調。
7、承壓開采專項技術措施和防突水措施的審批。
第2篇 通風副礦長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地測防治水工作,杜絕分管范圍內事故的發生。
3、認真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礦井地質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
4、確保分管范圍內人力、財力滿足地質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5、經常深入現場,協調解決地質防治水方面的問題,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確保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3篇 機電副礦長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機電范圍內地測防治水工作的落實。
3、負責督察機電科做好機電排水設備的選型工作,督促機電科對排水設備、探放水設備(鉆、物探設備)的購置工作,定期組織人員對探放水等設備進行檢查,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
4、積極組織分管范圍內,水災的隱患排查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資金、設備、人力的到位。
5、經常深入現場,協調解決地測防治水方面的問題,及時發現消除隱患,確保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4篇 安全副礦長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監督落實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的落實。
3、按上級規定認真組織好地質災害及防治水的排查,有權檢查各有關部門地質災害、防治水工作落實情況。
4、督促地質防治水工作所需資金的落實情況,發現資金、設備、人力不到位有權提出,直至問題解決。
5、經常深入現場,協調解決地質防治水方面的問題,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確保地質防治水工作的正常開展。
6、監督落實探放水現場工作,參與驗收探放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