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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1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3-09 14:14:01 查看人數:27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

      第1篇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

      一、崗位標準

      1、具有煤炭院校采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并做到持證上崗。

      二、工作標準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先安全后生產,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負責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2、督促分管單位制定安全措施計劃、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并檢查其執行情況。主持編制年、季、月生產準備實施計劃,確保生產接替,認真組織計劃的貫徹實施,按期完成和超額完成準備任務;

      3、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協助礦長貫徹執行;

      4、配合總工程師研究、落實開拓布置,抓好生產準備的銜接,組織正規循環,不斷提高工效,提高單進,對于個別工程,要拿出提高經濟效益的選擇意見;

      5、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斷改善安全條件,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對重大安全問題邊處理邊向礦長匯報,并會同礦長研究處理;

      6、分管礦井運輸系統管理工作,確保車皮的正常周轉,組織開展運輸會戰和運輸質量標準化;

      7、負責分管范圍內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及安全技能培訓工作,針對各崗位工種的工作實際,拿出有針對性、強制性的培訓的辦法,使職工上標準崗,干標準活,對施工工藝努力做到具體化、細節化、規范化、標準化,達到提高職工安全防患意識的培訓效果;

      8、組織職工改進和提高掘進工藝、作業方法。采用先進裝備,開展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和操作能力,支持與安全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9、加強管理,搞好增產節約,認真按設計施工,杜絕無效進尺,提高各種材料的回收利用;

      10、主持生產準備會議,及時平?力量,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解決關鍵性問題和薄弱環節;

      11、對分管單位的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監科長追查處理;

      12、參加礦安全辦公會和本職范圍內的安全檢查工作,抓好生產過程中的煤質管理工作;做好礦長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2篇 生產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

      單位

      雁南煤礦

      崗位名稱

      生產副礦長

      編號

      dyyn-01-04

      任務描述

      分管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責任范圍

      1.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2.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3.定期主持召開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

      4.及時向礦長、駐礦安監處反映安全生產情況。

      崗位標準

      崗位技能

      1.熟悉礦井生產系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三大規程,掌握井下采掘標準化基本知識。

      2.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綜合協調能力。

      3.具備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能為礦長決策提供合理化建議。

      4.熟練掌握辦公自動化操作,有較強的語言表達及溝通能力。

      工作內容與要求

      1.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副礦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執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組織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定期主持召開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3.在分管業務范圍內,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協助礦長考核分管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

      4.負責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組織編制分管業務工作內危險性較大場所的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或協助礦長組織演練。

      5.在安排布置生產任務時,應同時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在檢查驗收生產工作時,應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6.積極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并負責組織礦安全例會,總結全礦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7.參加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規程、措施、圖紙以及礦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的會審、審查、并負責落實。

      8.及時了解、掌握、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與執行情況,對“三違”人員嚴肅處理,對存在的問題能現場解決的必須現場解決,不能立即解決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9.及時向礦長、駐礦安監處反映安全生產情況,為決策和具體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據。

      10.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協助礦長組織指揮處理事故,營救遇難人員。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3篇 生產副礦長防治水崗位職責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檢查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業務保安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4、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組織業務部門研究解決“防治水”中存在的問題。

      5、組織編制礦井生產計劃時,參加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6、定期主持召開、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對“防治水”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布置,分析解決“防治水”事故隱患。

      7、參與制定“防治水”技術措施、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組織實施。

      8、合理集中生產,合理勞動組織,改善“防治水”條件。

      9、在安排組織生產時,要優先考慮“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發生。

      10、對分管范圍內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11、按時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和“防治水”安全檢查。

      12、發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時,組織事故搶救指揮,參加事故調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負責其它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第4篇 生產副礦長瓦斯治理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生產系統的瓦斯治理工作負責。

      2、生產礦長負責生產系統業務范圍內綜合瓦斯治理措施、計劃、工程的具體實施。

      3、參與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參與瓦斯治理措施的會審工作,督促、落實職工對瓦斯治理措施的學習、貫徹、考核。

      5、參與礦組織的防治瓦斯措施實施情況檢查,負責屬于本系統問題的整改工作。

      6、加強對本系統科隊領導工作,督促本系統科、隊干部、職工的瓦斯治理知識培訓工作。

      7、負責在本系統內推廣應用瓦斯治理新技術、新工藝。

      第5篇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生產副礦長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認真組織和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堅持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3、科學合理組織井下的防治水安全生產工作,圓滿完成防治水任務。

      4、加強一線職工安全教育、制止“三違”現象。

      5、加強井下工作面現場管理。必須嚴格把關,發現地測防治水隱患,采取措施,組織職工及時處理,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上級。

      6、發生事故時,要組織好工人避災脫險,并參與事故分析。

      第7篇 生產礦長崗位職責

      1、生產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產量考核、生產組織第一責任人,積極協助礦長搞好全面工作。組織參加調度會,總結前一天安全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布置下一天生產安排,平?各項安全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及時解決生中存在的問題。

      2、組織參加每周安全大檢查及安全例會,對查出的問題,隱患及影響生產的區隊和部門通報批評,并落實獎罰兌現到位。貫徹采、掘、機運、修各作業規程,生產人員組織。

      3、每天審簽安全生產、探放水報表,生產所需物資審批,發生事故時,必須親臨現場,組織搶救,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處理。

      4、抓好采、掘、機各隊長下井跟班制度落實。當班必須完成當班生產任務,在安全與生產沖突時,不安全不生產擺正關系。

      5、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抓好工程質量,每年組織生產系統搞好工人崗位技術大比武活動,打鐵先得本身硬,堅持在第一線指導生產。

      6、經常參加各區隊班前會,堅持調度室值班制度及跟班下井制度,每月下井不少于規定次數。

      第8篇 生產礦長職業病防治崗位職責

      第一條 協助礦長制定、會審《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責任制》、《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貫徹實施。

      第二條 協助礦長搞好職業危害前期預防工作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職工食堂衛生和廚房工作人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協助礦長每月召開一次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安排布置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引進重要技術項目時,同時審查職業健康安全衛生措施。

      第五條 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保證緊急情況出現時應對有序,救援有效。堅持“三同時”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過程中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表彰。

      第六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協助礦長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工作。負責對勞保用品的采購、驗收、發放、使用、報廢情況分別進行登記、入賬。

      第八條 負責與分管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

      第九條 完成礦長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相關工作。

      第9篇 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礦長瓦斯治理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礦長是本礦防治煤與瓦斯事故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管理細則》;審定、頒發本單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定瓦斯治理安全生產計劃。

      三、定期檢查、指導防治瓦斯工作,解決瓦斯治理所需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瓦斯治理工作的實施。

      四、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況,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定期組織瓦斯治理工作專項檢查,并進行分析總結,對瓦斯治理工作進行全面平?。

      六、重視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瓦斯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規定為職工配備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礦井發生瓦斯事故后,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負責搶救指揮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

      第11篇 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安全保障體系。

      2、負責組織制定本礦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落實,執行情況。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

      4、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檢查執行情況。

      5、保證本礦安全生產投入及其有效實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

      6、負責每周主持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辦公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總結、部署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7、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制度,落實整改措施。

      8、發生事故時,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按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9、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10、決定安全工作方面的獎懲事項。

      11、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

      第12篇 生產副礦長防突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建立健全和落實下屬各級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分管范圍內的防突工作全面負責。

      2、當好礦長的參謀和助手,認真配合執行礦井的防突工作,保證不防突不生產,有突出危險不生產。

      3、定期召開生產會議,總結安排工作,及時發現生產中存在的防突工作的不足,提出解決措施并檢查、督促實施。

      4、負責按照防突措施、設計、規程規定,做好采掘作業的防突工作。

      5、負責領導貫徹有關防突措施、設計、規程、規定等的工作。

      6、完成領導和上級臨時交辦的其它有關防突的工作。

      第13篇 技術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14篇 生產礦長地質災害防治崗位職責

      1、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相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配合礦長貫徹上級有關防治地質災害方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定。

      3、對分管單位防治地質災害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制定并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管理工作計劃,落實防治地質災害方面管理措施。

      4、經常深入現場,加強現場管理,解決和處理防治地質災害方面的問題,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5、負責抓好分管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方面各項措施、方案的實施。

      6、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

      7、抓好分管職能部門的防治地質災害業務保安工作。

      8、按照地質災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

      9、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10、配合總工程師搞好防治地質災害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的實施

      第15篇 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篇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生產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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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2、礦長為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第一 ...[更多]

      • 礦長兼黨委副書記崗位職責(十二篇)
      • 礦長兼黨委副書記崗位職責(十二篇)95人關注

        一、主持礦行政全面工作。根據公司規定,負責全礦的組織機構設置、生產經營組織和實施工作,保證全礦的生產經營工作和安全工作順利進行。二、根據公司下達的生產經營 ...[更多]

      • 安全礦長崗位職責范本(五篇)
      • 安全礦長崗位職責范本(五篇)91人關注

        1、積極協助礦長工作,是“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第一責任人。2、抓好各區隊班前坑口會議,組織和維護好下井秩序,對“三違”人員要批評教育和處罰。3、抓好探放 ...[更多]

      • 礦長防突崗位職責(2篇范文)
      • 礦長防突崗位職責(2篇范文)80人關注

        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建立健全和落實各級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礦井的防突工作全 ...[更多]

      • 礦長崗位職責(十二篇)
      • 礦長崗位職責(十二篇)77人關注

        礦長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 ...[更多]

      • 生產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9篇范文)
      • 生產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9篇范文)75人關注

        單位雁南煤礦崗位名稱生產副礦長編號dyyn-01-04任務描述分管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范圍1.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 ...[更多]

      • 生產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九篇)
      • 生產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九篇)70人關注

        單位雁南煤礦崗位名稱生產副礦長編號dyyn-01-04任務描述分管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范圍1.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 ...[更多]

      • 安全礦長崗位崗位職責(五篇)
      • 安全礦長崗位崗位職責(五篇)68人關注

        一、崗位標準1、具有煤炭院校安全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2、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3、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并做到持證上崗。二、 ...[更多]

      • 機電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5篇范文)
      • 機電副礦長崗位規范職責(5篇范文)66人關注

        單位雁南煤礦崗位名稱機電副礦長編號dyyn-01-05任務描述分管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責任范圍1.分管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對本礦機電、運輸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2.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