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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海洋與漁業局資源環境保護科崗位職責 第2篇海洋與漁業局執法支隊崗位職責 第3篇海洋與漁業局環境監測崗位職責 第4篇海洋與漁業局機關黨委會崗位職責 第5篇海洋與漁業局漁業經濟科崗位職責 第6篇海洋與漁業局世行辦崗位職責 第7篇海洋與漁業局崗位職責
第1篇 海洋與漁業局資源環境保護科崗位職責
1.擬定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范,管理海洋與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調査、監測、監視和評價。
2.監測監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海標準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
3.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
4.核準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r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5.組織規劃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包括海砂)。
6.負責組織污染漁業事故的調査處理。
7.負責海洋減災防災工作。
8.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綜合信息等公益服務系統。
9.主管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2篇 海洋與漁業局執法支隊崗位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履行本市海域內海洋監察、漁政漁港和漁業船舶檢驗等監督管理職責。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
2.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本市海域實施海洋執法監察,依法査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及漁業航標維護管理,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漁船海事調查處理。
4.依法對漁業船舶及其產品進行檢驗,對漁業船舶修造廠及設計單位進行資格認證。
5.依法監督檢查漁業許可、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以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依法實施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
7.負責海洋與漁業直發機構裝備的規劃、建設和調配。
8.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漁業船舶船員的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9.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海洋與漁業執法業務工作。
10.完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3篇 海洋與漁業局環境監測崗位職責
1.負責海洋與主要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視、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赤潮等海洋災害的預警報工作。
2.承擔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的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為用海單位提供項目論證技術咨詢服務。
3.承擔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件的調查、取證和所造成經濟損失的估算工作,為污染案件的查處提供公正合法的依據。
4.開展海域勘界和測量技術服務。
5.做好本站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6.建立全市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數據庫,做好內部信息資料的保密工作。
7.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4篇 海洋與漁業局機關黨委會崗位職責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3.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4.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5.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6.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7.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8.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9.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5篇 海洋與漁業局漁業經濟科崗位職責
1.負責組織指導對全市水產增殖養殖、捕撈生產、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開發管理。
2.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絡體系建設與管理,負責漁業資源增殖工作。
3.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組織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漁業生產結構的調整。
4.協調重要漁場、漁汛生產安排和管理,組織管理漁業通訊和導航。
5.監督管理漁業苗種工作。
6.負責組織實施水產品加工與流通和市場體系建設。
7.依據有關規定管理水產伺料、魚藥、海洋制碘和漁船、漁機行業等各類產品及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工作。
8.監督檢査督促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6篇 海洋與漁業局世行辦崗位職責
1.承擔市水產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負責全市水產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申報、識別、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等前期工作。
3.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項目的資金配套及實施建設。
4.指導、監督全市水產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資金的借貸、還貸和使用工作。
5.收集、匯總、分析和反饋資金投資的信息和資料,并對貸款資金投放后跟蹤管理。定期編匯和報告資金的投放、經營、收支、效益和使用情況。
6.研究提出利用世行資金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項目的準備和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財務報告暫行制度》的規定,對水產利用世行貸款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7篇 海洋與漁業局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地區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2.組織擬定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監督實施。協調涉海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
3.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維護生產秩序,保護海洋資源與漁業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發布執法監察公報、通報。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承辦并組織協調重大權益糾紛,處理涉外漁事案件。
4.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工作。組織并監督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依法承辦海域勘界相關事宜。
5.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海洋環境保護整治規劃。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負責海洋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核準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6.負責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和漁業電訊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全市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依法對全市漁港水域和漁船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査處漁船安全事故;依法實施漁船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
7.負責漁業管理工作。指導養殖業發展,指導、協調深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漁港、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絡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信息網絡的規劃和建設管理。
8.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科學技術進步政策和措施,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負責行業人才的培養教育和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管理。
9.貫徹執行國家海洋與漁業涉外方針政策。開展海洋與漁業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監督執行國家海洋與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依法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10.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計劃、統計、財務、信息、資料、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對海洋與漁業社團組織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以及對地方政府的業務指導。
11.承辦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