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第1篇 監事崗位職責
崗位職責:
1.負責制定公司外派董監事制度,督導落實;
2.制定公司外派董監事年度工作計劃、任務目標,并分解落實相關任務及監控完成;
3.負責公司外派董監事培訓及管理工作;
4.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職資格: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經濟、企業管理等相關專業;
2.三年及以上企業董監事工作經驗,熟悉現代化企業的系統運作和管理,有房地產業、金融業、資產管理以及大型控股集團企業管理從業經驗者優先;
3.熟練掌握國家、行業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政策等有關規章制度;
4.具備扎實的項目分析、判斷、運營和管控能力;
5.身體健康,中共黨員及有北京市戶口的優先考慮。
第2篇 專業合作社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監事會;
二、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及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合作社生產計劃、營銷計劃的完成情況,資金積累及盈余分配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社資金運轉、費用開支和社務公開情況;
六、代表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3篇 監事會主席崗位職責
4.1? 主持監事會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4.2? 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4.3? 參加公司行政領導成員辦公會和董事會會議等,參與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訂、修訂和對重大問題的決策討論,并對討論重大問題的過程進行監督,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4.4? 檢查公司財務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
4.5? 對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必要時依法提起訴訟。
4.6? 組織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措施,并監督執行到位。參與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后備人才的考察、培養。
4.7?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4.8? 收集和提出有關提案,組織相應的調查研究,審核調查報告。
4.9?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接受股東、職工對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指控,并組織相應的調查,依法保護公司和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
4.10? 負責公司有關法律事務。負責領導班子分工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