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第1篇 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篇1: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由于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等諸多因素的限制,農村建房問題已成為樟皇村的一個頑疾,一方面造成了農民沒有土地建房,在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農村違法用地蔓延。為此,今年以來,我村把加快農民住房改造建設作為改善民生、推進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全力破解農民建房難,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今年以來共拆除舊房、違章建筑27多間,審批房屋27套。本文就樟皇村農村建房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農村建房問題提出若干思考。
一、農村建房存在的主要問題
1、建房審批手續繁瑣,時效較長
目前農民建房的正常審批程序,一般是農民先打建房申請報告給村里,由村里統一送到鎮(鄉)、街道,再向國土資源部門領取農戶建房審批表,而后又要先經過規劃部門逐級審批,再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從建房用地申請到審批,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兩年的時間,造成部分村民對建房審批產生不滿。
2、存在建設亂、違章建筑等現象
樟皇村居民點布局分散,沒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勢態。農民根據自己喜好,自行零散建設,建設無序,往往或呈“線性擴張”,村內道路修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沿路臨街搭建生產性、經營性用房比較普遍。雖然這幾年政府相關部門加大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農民建房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現象仍十分突出,存在違法搭建、擅自加層等違法現象。
3、建房資金短缺突出
一是資金儲備不足。樟皇村農民年均年收入約9000元,大部分農民收入較單一,建房資金主要來源于打工收入。按目前農村居民家庭收入計算,建好一幢房子,至少要花費農民家庭10-15年的積蓄,對于一般家庭來說,用于建房資金儲備并不充分。二是資金保障困難。農村建房也是一項面子工程,經濟實力好的在造,條件差的借錢也在造,耗盡了積蓄,透支了生活。面子工程導致了很多“空心樓”、“爛尾房”的產生,有的新建房建了多年還是毛坯房。三是資金浪費嚴重。受迷信思想影響,怕周邊高出自家的房屋破壞了自家的風水,鄰里之間相互攀比,遠離了建房的初衷,建造了超過使用目的和承受能力的住房,新房建成后,二樓以上普遍長年空置。
4、影響社會和諧事件增多
一是鄰里糾紛增多。主要為:部分村民受迷信思想影響,常常與鄰里比臺階、爭柱頂的高低,造成通風采光等方面的不便,引起鄰里糾紛;部分村民為了占用道路等公用地而與鄰里糾紛不斷;還有不少因宅基地權屬問題而引發各種糾紛。二是干群關系緊張。在農村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存在著工作流程不透明,處理問題不公正現象,公共設施改造、投資計劃等項目缺乏監督,村級財務支出公開不及時,不具體,不全面,導致群眾對干部不信任,從而造成干群關系緊張。三是安全隱患增多。農村建房工程一般由當地施工隊伍承建,無資質、無圖紙、無完整安全設備的“三無型”施工隊是農村住房建設的主力軍。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多是一些原始或比較簡陋的建筑工具,建筑用料全憑施工經驗測算,建房、承包人和施工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在農村建房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二、原因分析
1、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農村經濟發展較快,農民要求改善居住條件的愿望也相對比較迫切,加上上世紀八十年代出生的人口到了結婚高峰期,以致農民建房需求相對比較集中。主要是國家實行“地根”緊縮政策,政府可安排的土地總量大為減少,使得農村個人建房土地指標分配不夠到位。
2、農民自身的法律意識、房屋安全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農民在興建房屋時往往僅滿足于“居有其屋”,對于房屋是否要規劃、設計、報建、驗收等,均未能有足夠的認識,認為“無所謂”。 又由于相關政策法規宣傳不夠,《城鄉規劃法》的宣傳工作也未深入到農村,農民自身的法律意識、房屋安全意識淡薄。
3、規劃布局缺乏銜接
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編制不同步,在編制規劃時又沒有充分考慮農民建房需求,導致許多村莊周邊沒有預留相應的建設用地。兩個規劃不統一、不銜接,使許多農民建房不能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村莊規劃審批權在地方政府,調整相對容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布局的調整審批權在省政府,調整較難,如涉及基本農田調整還要報國務院批準,要調整就更難。新村選址涉及基本農田無法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建設用地農民又不愿去,農民建房受到很大制約。
4、規劃建設管理存在缺位現象
鄉鎮綜合體制改革以后,鄉鎮城建辦這一機構被撤銷,一般僅僅是在鄉鎮社會事務辦設1-2名城建干事,或者改制成鄉鎮建設服務中心(屬于一種中介組織)。鄉鎮一級的城建部門,無人員、無經費、無行政執法權,而縣建設部門人員經費有限,鞭長莫及,農村鄉鎮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出現真空。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建房政策宣傳,合理規劃,節約土地使用
1、加大《土地法》的貫徹力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既要合理開發利用,又要對當耕地進行保護。結合《土地法》,對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占補平衡措施的實施、土地用途的管制、建設用地面積的控制、一戶一基的規范、宅基地審批的流程等方面,實行重點宣傳,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家喻戶曉。要按照“不走形式、不走過場”的要求,真正深入到農村一線,與農民面對面地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增進農民對建房的報建、規劃、設計、驗收等程序的認識,促使其真正重視自己房屋的法律權益、質量安全等。發現有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同時要嚴肅處理已經發生違章建筑行為,規范農村建設用地行為。
2、科學合理制定建設規劃,破解土地制約因素。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村莊規劃區內的宅基地、空閑地、自留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安排,統一標準,設計出堅固、節能、實用的新型住房,讓農民朋友少折騰,少花冤枉錢,就能住上稱心如意的新房子。既改善農民的住房條件,又騰出多余的宅基地進行復墾,有效節約耕地。
3、支持農村“立改套”工程。“立改套”是對農村住宅建設的創新,也是對農村原有生活方式的改變。據測算,采用套房建設農民小區,可節約1/3的安置用地。實行農民住宅套式安置方式,推進農村用地制度改革,無疑可以節約大量的土地資源,同時也有利于改變居住環境,提高公共基礎設施的利用率,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
(二)拓寬農村建房融資渠道,為農村建房提供資金保障
1、金融機構提供自建房抵押貸款支持。金融機構給城市居民買房提供抵押貸款,也可以給農民自建房提供貸款,以建好的新房做抵押,解決農村自建房資金問題。農民比城市居民更看重房產,對于借貸,他們會竭盡全力還貸,因此這類貸款的風險極低。按一幢房子建筑造價20萬計算,他們需要借的錢也就是5-10萬,5年期需要每月還本息1000-2000元。對大多數農村家庭來說,只要有年輕夫妻二人出去打工就可以承擔,把期限延長到10年、20年就更不是問題了。
2、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資產化。農村把宅基地統一規劃,一部分歸農民自己使用,一部分出售給需要者使用,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城市居民通過購買農村房產,將城市的資金引向農村,把知識、文化、技術轉移來,促進農村發展,縮小城鄉差別,真正實現工業反哺農業。農民擁有可升值空間的房產后,將會更加注重對生活環境的改造,農村村居環境的改善,會帶動“農家樂”、“觀光農業”、“田園生活體驗”等服務業的發展,農村服務行業的發展,會提高農民收入,促進消費。
(三)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后顧之憂
1、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農民總體上的受益水平還不算高(2023年才近31%),在籌資水平很低的時候,主要分擔農民較大的疾病風險,以“補大(住院)為主”。但隨著籌資水平不斷提高,就要解決“補小(門診)”的問題,增加對門診補償的基金數量,提高農民的受益水平。
2、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以保護災后恢復生產能力為出發點,以補償受災農戶損失為途徑,采取“共保經營”為主、“互保合作”等為輔的運行方式,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順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完善農業抗災救災風險防范體系,確保參保農戶災后能迅速恢復生產,保障農民荒年不荒收,促進新農村建設。
(四)政府職能部門加強管理引導,建設和諧新農村
1、推行農村建房保險制度。鑒于農村建房事故頻發,賠償較為困難的特點,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建房戶或承包人必須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險,以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賠償。
2、完善施工隊伍準入制度。免費為農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對建房施工隊伍進行必要的上崗培訓,并進行考核,對不能通過者,不發給準入證。規范農村建房施工隊的資質、施工人員的技術水準、施工隊的施工設備,明確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房屋質量監督及法律責任等。
3、科學引導建房,減少糾紛。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提倡以人為本、以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新觀念,讓鄰里認識只有和諧的睦鄰關系,才能真正方便生活。主管部門在審批建房時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相鄰方的權益通盤考慮,書面提醒不要侵害鄰里的權益。
4、發揚民主促管理,村務公開。對宅基地審批、基礎設施改造、村財政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做到公開、公平,發揚民主。及時全面地搞好村務公開,主動讓群眾參與監督,使廣大農民群眾真正擁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自覺地投入到建設和諧新農村中去。
篇2: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根據縣委安排,縣政協組織縣規劃、國土、建設三個部門有關人員和部分政協常委、委員,就我縣農民建房開展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深入馬坳、大橋等鄉鎮,通過聽取匯報、實地察看、召開鎮村干部、機關部門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座談會等形式,深入了解我縣農民建房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認真剖析問題的根源,積極探討加強農民建房管理的有效途徑。調研組還分別赴我省武寧縣、河南省蘭考縣、安徽省肥東縣、宿松縣等地,考察學習他們在農民建房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經驗。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縣農民建房主要特點
(一)農民居住條件持續改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民收入的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縣農民居住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根據調查了解,全縣農民人均住房面積已由改革開放前不足20平方米增加到現在的45平方米。馬坳鎮10082戶農民、征村鄉4409戶農民中,有90%以上的農民都在改革開放后新建了住房,其中60%以上新建于近20年。同時,農民建房品位也不斷提升。上世紀八十年代農民建房以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為主,九十年代建房以居住改善為主。進入新世紀,農戶建房已進入到居住和享受共發展的階段,越來越重視戶型設計、風格品位、內在質量等,并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于房屋的裝修,并逐步向庭院式、別墅式方向發展。近兩年,上杭鄉、馬坳鎮等部分村民新建住房都是二三層新式樓房,每棟花費資金都在20萬元以上。
(二)農戶建房投資持續增長。根據縣農調隊調查顯示,近年來,全縣農民建房投資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2023年以來,全縣農民建房投資連續4年保持兩位數的增長。據調查,征村鄉和馬坳鎮在近兩年,分別新建住房328戶、245戶,戶均投資近14萬元。農村建房對于農村拉動建材、家電等市場消費的作用十分明顯。較多農戶在搬進新居后配置數字電視、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用電器,享受型消費在農村已逐步發展。根據大橋鎮對當前正在建房的農戶調查,新建房投資裝修戶均在5萬元左右、配置家用電器和家具達3萬余元。
(三)農民建房需求持續提升。隨著城鎮化進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農民對改善居住條件的意愿明顯增強,許多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建的簡易二層磚混結構樓房都進入了翻建期。加上新農村建設村莊改造、移民扶貧等實施,當下農村到處都有建新房、蓋新居的場景。今年,上杭鄉農民新建房屋106棟,大橋鎮有176戶農民申請新建住房,馬坳鎮今年申請建房的農民有50多戶,還有860余戶建房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村民有拆舊建新的想法。在農民人均住房面積大為改善的情況下,提高住房品質仍將成為我縣農民今后建房的主要需求。
二、存在問題
(一)建房選址散亂。在宅基地調換和土地流轉不暢的情況下,加之長期以來規劃缺失,農民建房隨意選址行為普遍存在。有的“追”公路建房,采取亂占責任田地、私自買賣集體土地等辦法,傍鄉村公路而建,甚至建在公路紅線內;有的居民點布局零散,哪里地勢好、“風水好”、交通方便,住宅就建到那里,傍山切坡建房、侵占河道建房、“開天窗”建房等勢頭難以遏止;有的村莊呈“環狀擴張”,新房不斷向外圍延伸,四周新房林立,村內破破爛爛,建新不拆舊,形成“空心村”。白嶺鎮在桃樹河綜合治理中,就有20多戶因侵占河堤建房被拆除,造成極大浪費。大橋鎮禮源村陳家大屋30多戶農民,在村莊四周建新房后,老屋堂僅剩3戶住戶,大多空房已成破房、危房,卻無法拆除,象這類外新內破的“空心村”,全縣到處都存在。建房選址散亂造成農村廢棄地、閑置地及空置房屋不斷增多,公共基礎設施配套難以到位,村容不整潔,“只見新房、不見新村”,或“只見新村,難有新貌”,阻礙了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違建現象嚴重。由于管理缺位、監管缺失,農民違規違章建房現象比較突出。有的未批先建,不申請、不報批,不辦任何手續,偷建、搶建、突擊建行為大有人在。大橋鎮朱溪村和馬坳鎮十甲村因申請建房審批難,便紛紛不經報批在柯龍線兩旁突擊建房,有的少批多建,多占超建。相關法律法規和縣里有關文件明確規定,農民建房每戶占用非農用耕地不得超過 200 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占用農用地建房不得超過 120 平方米。但實際中普遍超標,甚至出現“做三分田的房要占用一兩畝”現象。有的違法侵占田地建房,大量的良田好地被擅自改作宅基地使用。大橋鎮墨田村在2023年有耕地1500畝,去年統計剩下1200畝,除少數拋荒外基本被占用建房。“一年挖塘、二年栽樹、三年拋荒、四年建房”,大橋鎮農民的順口溜,形象地描述了農村蠶食耕地建房的的現狀。有的“一戶多宅”,大橋鎮禮源村672戶農民中,約有 65%村民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違法違章建房現象致使大量耕地被蠶食侵占,違反了國家土地政策法規,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三)質量參差不齊。前些年,縣規劃部門編制了《新型農村住宅圖集》,并免費供農民建房選擇,但受觀念、資金等因素影響,我縣農民建房普遍樣式單一、戶型簡易,大多為磚混結構的“火柴盒”式平頂房。加上農民建房管理監督相對滯后,缺乏技術指導,致使房屋結構不盡合理,防災抗震能力較弱。當前,我縣農民建房沒有實行施工許可制度,農村個體工匠絕大部分是“土瓦匠”, 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建筑知識缺乏、質量意識淡薄,施工過程中既無規范設計圖紙、也無質量監管程序,都是憑經驗施工,造成施工質量難以保障,建筑品位和檔次普遍較低下。
三、農民建房管理難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建設規劃滯后。一是村莊建設缺規劃。各地鎮村干部和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均反映,由于絕大多數村莊沒有編制建設規劃,建在哪?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怎么樣建?村民無從知曉,建房無章可循,致使農民建房隨心所欲,違規違章建房時有發生。二是現有規劃欠科學。2023年實施新農村建設政策以來,縣委、縣政府曾啟動了以行政村為單元的新農村建設規劃編制,但沒有完成。已修規劃編制由于沒有充分考慮農民建房需求,許多村莊周邊沒有預留建房用地;有的由于過度超前,不切合農民從事生產生活實際而難以實施。同時,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經過修編,但由于與村鎮建設規劃編制不同步,致使土地利用規劃情況與農民建房用地需求矛盾時常突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可能農民不愿接受;符合新農村建設規劃且農民又愿意建的,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卻為禁止建房的基本農田。兩個“規劃”無法有效銜接,使規劃的引導作用并不明顯。三是規劃執行落地難。調研中發現,有的村莊雖在新農村建設中有規劃,而實際建設卻并不按規劃執行。規劃掛在墻上成裝飾,喪失了在建設指導中的權威性。
第2篇 鄉人大關于農村建房規劃的調研報告
農村建房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關乎國計民生、百姓安居樂業的大事,近年來隨著經濟不斷發展,新農村建設在鄉鎮全面鋪開,農村建房不斷增多,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為充分了解現階段農村建房規劃的現狀,潘橋鄉人大組織市鄉兩級人大代表對轄區內建房規劃情況進行調研,調研采取座談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察了轄區內公路沿線的建房規劃情況,聽取了群眾代表意見,現就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建房規劃現況
潘橋鄉位于xx市城區西南郊,東與禾青鎮搭界,南與三尖鎮和新化天龍山接壤,西靠新化化溪,北鄰布溪辦事處、資江礦業、火車西站。下轄14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59個村民小組,總人口1.6萬人,鄉域面積26平方公里,近 3年來全鄉規劃審批建房350余棟。就農村建房規劃來說,規劃審批日趨完善,鄉鎮國土規劃部門秉承著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原則,積極依法履行職能、科學規劃、加強管理,進一步促進了鄉鎮的可持續發展。新建房屋的村民多選擇在公路沿線建房,這樣交通是方便了,但由于過于考慮交通方便優勢,一些村民無視規劃,未批先建或審批后不按規劃建設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有一些村民甚至據路建房,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我鄉曾因此多次呈報市規劃局進行聯合執法,但由于農村山高坡陡、平地地基缺乏與村民建房意愿強烈的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并沒有因此遏制此類現象發生。近年來,因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手中余錢增多,公路沿線建房更加呈現無序化、集中化趨勢。而由于農村建房沒有得到規劃部門重視,對農村宅基地缺乏統一規劃、村民自身大局意識和超前意識不足等原因,導致農村建房規劃并不能有效發揮其職能,加之鎮區配套設施缺乏,現行的農村建房規劃,并不能滿足新型小城鎮建設發展的要求。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研了解到,潘橋鄉建房規劃主要存在著如下的問題和困難:
(一)農村建房缺乏規劃
就潘橋鄉來說,全鄉15個村(居)均未編制整體建設規劃,沒有嚴格的規劃管制。雖部分新農村建設村曾設想進行整村規劃,但是整村規劃費用開支較大,遺留問題難以妥善解決,加之村民宅基地布局隨意性大,規劃設計落實不到位,不符合村莊規劃實際,最終整村規劃只能無疾而終,更別說全鄉整體規劃。
(二)農村建房有法不依現象嚴重
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房屋建設不斷增多,而村民的法律意識卻未能跟上,部分村民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存在未批選建、少批多建、無序亂建、違法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等現象。一戶多基、超占面積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閑置荒廢,既違反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又對耕地保護工作帶來巨大壓力。特別是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是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不嚴,比如布禾公路潘橋段,按布禾線公路紅線范圍規定,新建房屋需距離公路中心線20米,但是近年來新建的部分房屋明顯不符合這一規定,導致公路沿線房屋參差不齊。而橋硐公路沿線建房規劃情況更加嚴峻,甚至存在房屋齊路而建現象,占用了公路兩旁排水溝,一旦下雨,路面積水排不出去,嚴重影響過往車輛和村民出行,更是存在十分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農村建房執法困難
鄉鎮國土規劃力量十分薄弱,國土所、規劃站全部由市局收編,全鄉國土三人,規劃僅一人,在做好日常審批工作之余,已無更多力量用于督促建房戶依照審批規范建房,市兩局執法大隊無力顧及農村違規建房,執法十分困難。鄉鎮國土和規劃雖然經常下村走訪了解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及時進行了制止和書面停工通知,發現少批多建、亂占規劃紅線的違反戶及時進行整頓,但是由于執法力量薄弱,執法力度不夠,一些建房戶根本不聽國土、規劃部門的要求強行建房,而強制執法又弊端重重,容易引發矛盾糾紛,致使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違規建房現象時有發生。
(四)農村建房審批不周
農村建房審批程序存在偏頗,一些審批規定在操作過程中存在弊端。在調研的過程中,有村民提出,在審批過程中,需要鄰居簽字,但是一些鄰里存在矛盾的在建房審批時拒不簽字,而實際情況是建房戶并未對鄰居產生不良影響,像這種因為鄰里的不和導致建房戶審批無法通過,最終只能違章建房。有些村民還反映,審批過程中存在建房條件相差無幾的,一戶審批通過了另一戶卻無法通過,致使建房戶對審批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三、幾點建議
(一)政府協調統一,完善城鄉整體規劃
由市政府領頭,國土、規劃、設計等相關部門參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客觀需要,兼顧農業生產實際,科學規劃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和用地規模,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逐步推進農村宅集居化建設。結合我市新農村建設,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控制村莊用地和宅基地用地規模,分類指導,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從而有計劃地改善農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二)市鄉村三級明確責任,齊抓共管
對全市的廢舊宅基地統一進行摸底,制定詳細的清理整頓方案。建立市、鄉、村三級監管網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直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作用,強化鄉鎮政府的監管責任,充分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增強村級組織的管理職能,建立村級信息管理制度,確保一戶一基等制度落實到位,多余或棄用的宅基地由村級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杜絕和減少閑置、浪費土地現象,多方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守法氛圍
在常規宣傳的同時,針對村民們存在疑慮的問題重點宣傳,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家喻戶曉,按照“不走形式、不走過場”的要求,真正深入到田間地頭,與農民面對面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增進農民對建房報建、規劃、設計、驗收等程序的認識,促使其真正重視自己房屋的法律權益、質量安全等,充分營造全民守法建房的氛圍。
(四)完善審批程序,依法審批
多聽取建房戶的意見和建議,市局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相關調研,完善建房審批程序,以順應不斷發展的需求。嚴格按法律程序、按控規標準、按“一書兩證”制度審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在審批時嚴把法律程序關,不僅要符合規劃方面的法律規定,還要符合消防、環保、人防、地震、電力、氣象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嚴格按照規劃和控規確定的內容、建設標準、強制性標準,用地強度,認真地進行審批,凡不符合總規要求的,一律不予批準。凡從事擴建、改建、新建等建設活動,必須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把規劃管理貫穿于建設活動始終,杜絕執法不公的現象。
(五)預防為主,處罰為輔,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
預防為主、事前防范。建立預防機制,加大農村建房管理執法力度。強化鄉鎮執法力量,把執法關口前移,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針對農村建房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做好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妥善處理好現有宅基地與建房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監管,狠剎違法占地建房風,由市政府牽頭,組織國土、城建、水利、交通、房管等相關部門,對近幾年農村建房進行全面登記造冊。對于符合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農村宅基地建房許可條件的,未辦理建房手續已建房戶,按程序申請補辦審批手續,完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制度。對于擅自建房,少批多占、超面積建房的,要實行“占補平衡”政策,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罰,甚至可以請自來水廠、電力局等部門配合對違規建房者采取強制措施,水電不入戶。對于強行搶占耕地、違法占地建房,影響很壞的典型案例,要強行拆除。
第3篇 規范農村建房調研報告
一、農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據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縣農村居民點用地20764公頃,按農村人口76萬人計算,人均占地面積273平方米,遠遠高出國家規定的農村村鎮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標準。主要表現為:單戶用地面積較大,通常戶與戶之間都會留有巨大的間隙,并且前有禾場后有庭院,以及人為形成的灣子林,破壞和浪費了大量耕地;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閑置荒廢;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房屋與公路之間的土地基本閑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設布局散亂。大多數村民建房隨意選址,建設用地雜亂無序,一般都選擇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公路兩側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新房建設見縫插針,哪里地勢好、風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舊宅斑駁錯雜,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參差不齊,亂建亂占現象嚴重,村容村貌較差,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也不利于基礎設施配套,這些都與新農村各項建設要求格格不入,嚴重影響了村莊規劃的落實。
(三)違建現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縣90%以上的農戶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國土部門履行了申報審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較好。但自2023年以來,由于稅費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費,加之土地二輪延包實行長久不變政策,農民以為個人建房不收費,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意建設,主動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農戶數量也因此急劇下降。年起,每年辦理建房報批手續的農戶不到500戶,違法建房已成普遍現象。
(四)隱形市場極其活躍。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城郊結合部、交通區位優勢明顯的區域,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房價高企的影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往往不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社會資金的加入下,采取對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變相交易集體土地,并非法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小產權房地產開發,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擾亂了正常的城區建設用地和房地產秩序,造成了巨額土地收益流失。表現尤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區及周邊地區,其中王崗村一、七組的小產權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農民建房違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建設規劃滯后。我縣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于上世紀末期,由于以前各級對規劃重視程度不夠,且缺少公眾參與,加上受當時農村發展情況及編制技術水平的限制,規劃從一開始執行就顯現出它的不適應性。雖然現在土地修編已經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規范和引導農民建房的村鎮建設規劃,導致違法建房的行為時有發生,出現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現象。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村都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大部分都無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
(二)耕地保護政策受限。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我省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落實占補平衡,但現實情況是絕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既無財力也無能力來落實,致使農民建房的耕地占補平衡成為一句空話。國家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即使是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也要報經省政府授權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受到土地利用計劃、農民建房用地的面廣點多及隨機性的影響,需要大量扎實的工作投入才能辦理規范的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門和鄉管理職責缺位。年以前,國土部門基本上實行的是自收自支財務體制,處于唯錢管地的狀態,出于部門利益追求和生存考慮,忽視和放松了農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實際工作中,鄉鎮政府履行耕地保護的責任也不夠,在經濟發展和耕地保護上,更加傾向于經濟發展。同時,縣直相關部門普遍認為農民建房用地是國土部門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夠,加上機構改革后,鄉鎮國土資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質參差不齊,造成了土地違法行為多發。另一方面是村級管理越權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越位行使對集體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擅自將農用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謀取經濟利益,違反了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農村用地秩序紊亂。
(四)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由于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群眾對國家惠農政策認識不足,以及珍惜保護土地意識淡薄,不少農民群眾思想上存在一些錯誤觀念和不良傾向,助長了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隨意性,導致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現了較為混亂的局面。同時,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違法用地建房實行只能拆除的特殊處罰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農民經濟損失大,會產生許多不穩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違建房少之又少,違法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助長了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氣焰,導致城區及結合部非法哄搶及轉讓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現象愈演愈烈。
三、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目前,國土資源管理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關于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規定也在各級關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現,關鍵是要加以貫徹落實,并針對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出臺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的審核作用,對各鄉鎮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狀況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建議在縣政府對鄉鎮的重點工作綜合考核體系中,加入國土資源管理考核指標,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外,重點內容應放在涉及面廣的農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鄉鎮對村級的年度考核中,也應把農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門要形成規范農民建設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結合農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電力、供水部門憑農民取得的合法建設用地通知書及規劃許可證(包括改擴建)通電、通水;房產部門憑土地使用證書和規劃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對涉及農民進行經營性建房的,工商稅務部門憑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二)大力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據公安縣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研究專題報告顯示,到2023年,全縣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為14542.8公頃,但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在我縣尚未真正展開,而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地區早已嘗試并受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文件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將若干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整理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后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后納入增減掛鉤指標儲備庫,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新增建設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議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積極推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對新建中心村或居民點所需用地作為村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戶,為農民建房相對集中創造條件;對已分到農戶需調整承包經營權的,可以用復墾新增加的耕地來調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組統一對外發包用于農業生產,農戶復墾的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三)加大土地隱形市場整治力度。土地隱形市場非常普遍的一個手段就是利用戶口遷移轉賣土地,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整治。比如對遷入中心城區的農業戶口,村組不論什么情況均不安排宅基地;對遷入城郊和城鄉結合部的農業戶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遷出地村組和國土資源所、遷入地村組和國土資源所共同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此外,加強土地價值明顯地區村組干部群眾的教育管理,預防土地違規交易。對在非法轉讓耕地上新建的小產權房,要組織強有力的專班,從重從嚴查處,甚至強制拆除部分影響大的違法建筑,讓違法者不僅無利可圖,還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從而震懾和打擊隱形交易后違法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現象。
(四)發揮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完全對接,用來控管和引導農民建房。特別是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注重發揮項目建設效益,避免重視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輕視鄉風文明、管理民主;重視農業生產條件建設,輕視村莊環境綜合整治,造成只見新房不見新村的現象,發揮項目建設的整體功能。各部門要在項目規劃設計時充分征求農民意愿,從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各項目的作用,在引導農民新村建設時,可以依托項目先行搞好基礎配套設施,然后農民視生產生活的條件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同時,各支農項目也要優先考慮小城鎮周邊的道路、水、電建設,為農民進城鎮居住創造條件。政府還應出臺優惠政策,在防止出現新的違法用地情況下,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到小城鎮進行農民公寓建設。
公務員之家辦的非常成功,極具口碑。在這里,你可以找到時事性的文章和代表性的各類文章。當然,因為免費和開源,大家都可以學習、借鑒和共同使用,如果你需要專屬于個人的原創文章,請點擊以上鏈接獲得專業文秘寫作服務,點擊以下圖標可以分享到你自己空間。
第4篇 農村建房用地管理現狀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我縣農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在不斷高漲的農村建房熱潮中,農民個人建設用地普遍存在著“不批就建,少批多建,無序亂建”等現象,既違反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對耕地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也嚴重影響了村容村貌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
一、農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據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縣農村居民點用地20764公頃,按農村人口76萬人計算,人均占地面積273平方米,遠遠高出國家規定的農村村鎮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標準。主要表現為:單戶用地面積較大,通常戶與戶之間都會留有巨大的間隙,并且前有禾場后有庭院,以及人為形成的灣子林,破壞和浪費了大量耕地;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閑置荒廢;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房屋與公路之間的土地基本閑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設布局散亂。大多數村民建房隨意選址,建設用地雜亂無序,一般都選擇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公路兩側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新房建設見縫插針,哪里地勢好、風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舊宅斑駁錯雜,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參差不齊,亂建亂占現象嚴重,村容村貌較差,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也不利于基礎設施配套,這些都與新農村各項建設要求格格不入,嚴重影響了村莊規劃的落實。
(三)違建現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縣90%以上的農戶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國土部門履行了申報審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較好。但自XX年以來,由于稅費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費,加之土地二輪延包實行長久不變政策,農民以為個人建房不收費,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意建設,主動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農戶數量也因此急劇下降。年起,每年辦理建房報批手續的農戶不到500戶,違法建房已成普遍現象。
(四)隱形市場極其活躍。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城郊結合部、交通區位優勢明顯的區域,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房價高企的影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往往不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社會資金的加入下,采取對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變相交易集體土地,并非法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小產權房地產開發,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擾亂了正常的城區建設用地和房地產秩序,造成了巨額土地收益流失。表現尤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區及周邊地區,其中王崗村一、七組的小產權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農民建房違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建設規劃滯后。我縣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于上世紀末期,由于以前各級對規劃重視程度不夠,且缺少公眾參與,加上受當時農村發展情況及編制技術水平的限制,規劃從一開始執行就顯現出它的不適應性。雖然現在土地修編已經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規范和引導農民建房的村鎮建設規劃,導致違法建房的行為時有發生,出現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現象。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村都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大部分都無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
(二)耕地保護政策受限。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我省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落實占補平衡,但現實情況是絕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既無財力也無能力來落實,致使農民建房的耕地占補平衡成為一句空話。國家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即使是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也要報經省政府授權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受到土地利用計劃、農民建房用地的面廣點多及隨機性的影響,需要大量扎實的工作投入才能辦理規范的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門和鄉管理職責缺位。年以前,國土部門基本上實行的是自收自支財務體制,處于唯錢管地的狀態,出于部門利益追求和生存考慮,忽視和放松了農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實際工作中,鄉鎮政府履行耕地保護的責任也不夠,在經濟發展和耕地保護上,更加傾向于經濟發展。同時,縣直相關部門普遍認為農民建房用地是國土部門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夠,加上機構改革后,鄉鎮國土資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質參差不齊,造成了土地違法行為多發。另一方面是村級管理越權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越位行使對集體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擅自將農用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謀取經濟利益,違反了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農村用地秩序紊亂。
(四)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由于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群眾對國家惠農政策認識不足,以及珍惜保護土地意識淡薄,不少農民群眾思想上存在一些錯誤觀念和不良傾向,助長了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隨意性,導致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現了較為混亂的局面。同時,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違法用地建房實行只能拆除的特殊處罰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農民經濟損失大,會產生許多不穩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違建房少之又少,違法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助長了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氣焰,導致城區及結合部非法哄搶及轉讓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現象愈演愈烈。
三、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目前,國土資源管理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關于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規定也在各級關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現,關鍵是要加以貫徹落實,并針對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出臺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的審核作用,對各鄉鎮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狀況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建議在縣政府對鄉鎮的重點工作綜合考核體系中,加入國土資源管理考核指標,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外,重點內容應放在涉及面廣的農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鄉鎮對村級的年度考核中,也應把農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門要形成規范農民建設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結合農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電力、供水部門憑農民取得的合法建設用地通知書及規劃許可證(包括改擴建)通電、通水;房產部門憑土地使用證書和規劃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對涉及農民進行經營性建房的,工商稅務部門憑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二)大力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據公安縣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研究專題報告顯示,到2023年,全縣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為14542.8公頃,但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在我縣尚未真正展開,而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地區早已嘗試并受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文件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將若干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整理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后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后納入增減掛鉤指標儲備庫,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新增建設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議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積極推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對新建中心村或居民點所需用地作為村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戶,為農民建房相對集中創造條件;對已分到農戶需調整承包經營權的,可以用復墾新增加的耕地來調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組統一對外發包用于農業生產,農戶復墾的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三)加大土地隱形市場整治力度。土地隱形市場非常普遍的一個手段就是利用戶口遷移轉賣土地,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整治。比如對遷入中心城區的農業戶口,村組不論什么情況均不安排宅基地;對遷入城郊和城鄉結合部的農業戶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遷出地村組和國土資源所、遷入地村組和國土資源所共同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此外,加強土地價值明顯地區村組干部群眾的教育管理,預防土地違規交易。對在非法轉讓耕地上新建的小產權房,要組織強有力的專班,從重從嚴查處,甚至強制拆除部分影響大的違法建筑,讓違法者不僅無利可圖,還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從而震懾和打擊隱形交易后違法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現象。
(四)發揮規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完全對接,用來控管和引導農民建房。特別是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注重發揮項目建設效益,避免重視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輕視鄉風文明、管理民主;重視農業生產條件建設,輕視村莊環境綜合整治,造成只見新房不見新村的現象,發揮項目建設的整體功能。各部門要在項目規劃設計時充分征求農民意愿,從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各項目的作用,在引導農民新村建設時,可以依托項目先行搞好基礎配套設施,然后農民視生產生活的條件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同時,各支農項目也要優先考慮小城鎮周邊的道路、水、電建設,為農民進城鎮居住創造條件。政府還應出臺優惠政策,在防止出現新的違法用地情況下,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到小城鎮進行農民公寓建設。
第5篇 有關于農村建房用地管理現狀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我縣農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在不斷高漲的農村建房熱潮中,農民個人建設用地普遍存在著“不批就建,少批多建,無序亂建”等現象,既違反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對耕地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也嚴重影響了村容村貌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
一、農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據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縣農村居民點用地20764公頃,按農村人口76萬人計算,人均占地面積273平方米,遠遠高出國家規定的農村村鎮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標準。主要表現為:單戶用地面積較大,通常戶與戶之間都會留有巨大的間隙,并且前有禾場后有庭院,以及人為形成的灣子林,破壞和浪費了大量耕地;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閑置荒廢;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房屋與公路之間的土地基本閑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設布局散亂。大多數村民建房隨意選址,建設用地雜亂無序,一般都選擇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公路兩側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新房建設見縫插針,哪里地勢好、風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舊宅斑駁錯雜,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參差不齊,亂建亂占現象嚴重,村容村貌較差,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也不利于基礎設施配套,這些都與新農村各項建設要求格格不入,嚴重影響了村莊規劃的落實。
(三)違建現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縣90%以上的農戶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國土部門履行了申報審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較好。但自xx年以來,由于稅費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費,加之土地二輪延包實行長久不變政策,農民以為個人建房不收費,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意建設,主動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農戶數量也因此急劇下降。年起,每年辦理建房報批手續的農戶不到500戶,違法建房已成普遍現象。
(四)隱形市場極其活躍。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城郊結合部、交通區位優勢明顯的區域,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房價高企的影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往往不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社會資金的加入下,采取對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變相交易集體土地,并非法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小產權房地產開發,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擾亂了正常的城區建設用地和房地產秩序,造成了巨額土地收益流失。表現尤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區及周邊地區,其中王崗村一、七組的小產權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農民建房違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建設規劃滯后。我縣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于上世紀末期,由于以前各級對規劃重視程度不夠,且缺少公眾參與,加上受當時農村發展情況及編制技術水平的限制,規劃從一開始執行就顯現出它的不適應性。雖然現在土地修編已經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規范和引導農民建房的村鎮建設規劃,導致違法建房的行為時有發生,出現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現象。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村都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大部分都無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