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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器安全工作規程模版(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7 07:08:15 查看人數:36

      電器安全工作規程模版

      第1篇 電器安全工作規程模版

      1 總則

      1.1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1.2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1.3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1.4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1.5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5.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1.5.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1.5.3 學會緊急救護法(附錄g),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6 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1.8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1.9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e、附錄f的要求。

      2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值班工作

      2.1.1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表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安全距離 (m)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0.70

      1.00

      1.20

      1.50

      2.00

      3.00

      4.00

      5.00

      2.1.2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

      a.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并加鎖者;

      b.室內高壓開關的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開關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單人值班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2.1.3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

      2.2 高壓設備的巡視

      2.2.1 經企業領導批準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2.2.2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2.2.3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應戴絕緣手套。

      2.2.4 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2.2.5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當日交回。

      2.3 倒閘操作

      2.3.1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使用電話發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姓名。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見附錄a)。單人值班,操作票由發令人用電話向值班員傳達,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填寫操作票,復誦無誤,并在'監護人'簽名處填入發 令人的姓名。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2.3.2 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

      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少數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加機械鎖)。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不許亂用。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要編號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不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2.3.3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2.3.4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板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然后經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特別重要和復雜的操作還應由值長審核簽名。

      2.3.5 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后,再進行設備操作。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2.3.6 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變電所倒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2.3.7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2.3.8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 作。

      2.3.9 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2.3.10 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要求。如遮斷容量不夠,必須將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開,并設遠方控制,重合閘裝置必須停用。

      2.3.11 電氣設備停電后,即使是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2.3.12 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了解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必須立即報告上級。

      2.3.13 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a.事故處理;

      b.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c.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所)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上述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2.3.14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三個月。

      2.4 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類

      2.4.1 在運用中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分為三類:

      2.4.1.1 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室內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

      2.4.1.2 部分停電的工作,系指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或室內雖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并未全部閉鎖。

      2.4.1.3 不停電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的危險者;

      b.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上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工作。

      2.4.2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

      a.填用工作票或口頭、電話命令;

      b.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c.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許可制度;

      c.工作監護制度;

      d.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a.填用第一種工作票 (見附錄b);

      b.填用第二種工作票 (見附錄c);

      c.口頭或電話命令。

      3.2.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b.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c.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d.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3.2.4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3.2.5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在無人值班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3.2.6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

      3.2.7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3.2.8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3.2.9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本規程第4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2.10 線路、用戶檢修班或基建施工單位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進行工作時,必須由所在單位(發電廠、變電所或工區)簽發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2.11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3.2.12 若變電所距離工區較遠或因故更換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將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電話全文傳達給變電所值班員,傳達必須清楚,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做好記錄,并復誦核對。若電話聯系有困難,也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

      3.2.13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3.2.14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2.15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3.2.16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分場、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

      3.2.17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2.17.1 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3.2.17.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e.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2.17.3 工作許可人:

      a.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d.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3.2.17.4 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17.5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3 工作許可制度

      3.3.1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a.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b.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c.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3.3.2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3.4 工作監護制度

      3.4.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3.4.2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3.4.3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4.4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3.4.5 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3.5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5.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3.5.2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a.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b.必須在所有通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3.5.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a.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c.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5.4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3.5.5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3.5.6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3.5.7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4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表2 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安全距離 (m)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0.35

      0.60

      0.90

      1.50

      2.00

      3.00

      4.00

      5.00

      4.1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a.停電;

      b.驗電;

      c.裝設接地線;

      d.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應有監護人在場[兩線一地制系統驗電、裝設接地線措施,由局(廠)自行規定]。

      4.2 停電

      4.2.1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2規定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上述安全距離雖大于表2規定,但小于表1規定,同時又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4.2.2 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4.2.3 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4.3 驗電

      4.3.1 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4.3.2 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在沒有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可使用絕緣棒代替驗電器,根據絕緣棒端有無火花和放電噼啪聲來判斷有無電壓。

      4.3.3 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4.4 裝設接地線

      4.4.1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4.4.2 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4.4.3 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4.4.4 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4.4.5 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4.4.6 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4.4.7 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4.4.8 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4.4.9 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4.4.10 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4.4.11 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4.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4.5.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4.5.2 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并符合附錄e的要求。

      4.5.3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4.5.4 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4.5.5 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4.5.6 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4.5.7 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5 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安全措施

      5.1 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照值班調度員或有關單位書面指定的人員的命令執行。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電時,必須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斷路器(開關)、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母線隔離開關(刀閘)全部拉開,用驗電器驗明確無電壓后,在所有線路上可能來電的各端裝接地線,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5.2 值班調度員必須將線路停電檢修的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

      工作結束時,應得到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竣工報告,確認所有工作班組均已竣工,接地線已拆除,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并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或變電所內的安全措施,向線路送電。

      5.3 當用戶管轄的線路要求停電時,必須得到用戶工作負責人的書面申請方可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復送電,必須接到原申請人的通知后方可進行。

      6 帶電作業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兩線一地的線路及其電氣設備上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6.1.2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6.1.3 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須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和使用。

      6.1.4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廠(局)領導批準,工作負責人也可經工區領導批準。

      6.1.5 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6.1.6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帶電作業現場情況不熟悉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查勘。根據查勘結果作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6.1.7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調度聯系,工作結束后向調度匯報。

      6.1.8 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a.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b.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c.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

      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6.1.9 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調度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6.2 一般技術措施

      6.2.1 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3的規定。

      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3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表3 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 離 (m) 0.4 0.6 0.7 1.0 1.8(1.6) 2.6 3.6

      注:1)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1.6m)的數值。

      2)由于500kv帶電作業經驗不多,此數據為暫定數據。

      6.2.2 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6.2.3 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時,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少于表5的規定。

      6.2.4 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時的后備保護措施。

      6.2.5 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必須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6.2.6 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表4 絕緣工具最小有效絕緣長度

      電 壓 等 級 (kv) 有 效 絕 緣 長 度 (m)

      絕 緣 操 作 桿 絕緣承力工具、絕緣繩索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0.7

      0.9

      1.0

      1.3

      2.1

      3.1

      4.0 0.4

      0.6

      0.7

      1.0

      1.8

      2.8

      3.7

      表5 良好絕緣子最少片數

      電 壓 等 級 (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片 數 2 3 5 9 16 23

      6.3 等電位作業

      6.3.1 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3(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若須在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采用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6.3.2 等電位作業人員必須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襪和鞋),且各部分應連接好,屏蔽服內還應穿阻燃內衣。

      嚴禁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空載線路和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

      6.3.3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地距離應不小于表3的規定,對鄰相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6的規定。

      表6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鄰相導線的最小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 離 (m) 0.6 0.8 0.9 1.5 2.5 3.5 5.0

      6.3.4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沿絕緣梯進入強電場時,其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間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7的規定。

      表7 組 合 間 隙 最 小 距 離

      電 壓 等 級 (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 離 (m) 0.7 0.8 1.2 2.1 3.1 4.0

      6.3.5 等電位作業人員沿絕緣子串進入強電場的作業,只能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上進行。扣除人體短接的和零值的絕緣子片后,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其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7的規定。若組合間隙不滿足表7的規定,應加裝保護間隙。

      6.3.6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并系好安全帶。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表8的規定。

      表8 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35~63(66) 110~220 330~500

      距 離 (m) 0.2 0.3 0.4

      6.3.7 等電位作業人員與地面作業人員傳遞工具和材料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其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6.3.8 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6.3.8.1 在連接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飛車)時,其導、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

      鋼芯鋁絞線 120

      銅 絞 線 70

      鋼 絞 線 50

      6.3.8.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經驗算合格,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

      a.在孤立檔距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b.在有斷股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c.在有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

      d.在其它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

      e.二人以上在導、地線上的作業。

      6.3.8.3 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前,必須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掛梯載荷后地線及人體對導線的最小間距應比表3中的數值增大0.5m,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比表3的安全距離增大1m。

      6.3.8.4 在瓷橫擔線路上嚴禁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6.3.9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帶電體及絕緣部分,防止起火。

      6.4 帶電斷、接引線

      6.4.1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4.1.1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必須確認線路的終端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確已斷開,接入線路側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確已退出運行后,方可進行。

      嚴禁帶負荷斷、接引線。

      6.4.1.2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并應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斷流能力應與被斷、接的空載線路電壓等級及電容電流相適應。如使用消弧繩,則其斷、接的空載線路的長度不應大于表9的規定,且作業人員與斷開點應保持4m以上的距離。

      表9 使用消弧繩斷、接空載線路的最大長度

      電壓等級(kv) 10 35 63(66) 110 220

      長 度 (km) 50 30 20 10 3

      注:線路長度包括分支在內,但不包括電纜線路。

      6.4.1.3 在查明線路確無接地,絕緣良好,線路上無人工作且相位確定無誤后才可進行帶電斷、接引線。

      6.4.1.4 帶電接引時,未接通相的導線及帶電斷引時,已斷開相的導線將因感應而帶電。為防止電擊,應采取措施后才能觸及。

      6.4.1.5 嚴禁同時接觸未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以防人體串入電路。

      6.4.2 嚴禁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第2篇 綜采隊電器維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人員不得操作電器設備。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穿絕緣和站在絕緣臺上。

      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和穿絕緣膠靴。

      127v手持式電器設備的操作手把和工作中必須接觸部分的絕緣防爆性能符合規定。

      供電系統所有繼電保護裝置均應保持整定標準,靈敏可靠,不準甩掉。當任何一種保護失靈時都應立即停電處理,處理不好,不準送電。

      所有電器設備的安裝地點均應有相應的防水、防潮、防塵等有效防護措施。

      二、停送電

      停送高壓電必須堅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停送電前保證所需操作的開關是否與停送電指令相符。只有在停止斷路之后才能操作停下隔離開關。相反,送電時在隔離開關合閘后,才能操作斷路器全閘,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開關。

      3、停電后應用與電源電壓等級相適應的檢電筆檢查,檢查無誤后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在沼氣可能積聚之處,必須進行檢查,沼氣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入電)。裝有接地裝置的調和,停電后必須將相應的開關手柄打到“接地”位置。

      4、停電后必須執行掛牌,加鎖或專人看守制度,非執行該項工作人員,不得摘牌送電。

      5、送電前必須檢查撤除導體放電接地位置,無誤后方可送電。

      三、電氣設備性能檢測

      1、按下列規定定期檢查設備性能:

      ⑴、檢漏器接地跳閘試驗,交接班運行;

      ⑵、防爆性能檢查,每月一次;

      ⑶、主電器絕緣性能檢測,每月一次;

      ⑷、移動式橡電纜絕緣性能檢測,每月一次;

      ⑸、固定式電纜絕緣性能檢測,每月一次;

      ⑹、接地網電陰值測定,每季一次;

      ⑺、高壓電纜泄漏及耐壓測定,每年一次;

      ⑻、新安裝設備絕緣及接地電阻測定,安裝投產運行前。

      2、除此之外(1)項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試驗外,其余各項必須停電進行,不準帶電作業。

      3、必須使用與電壓等級相適應的搖表進行絕緣性能測試,凡帶有電子保護裝置部位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甩掉或隔離電子主體,否則不準用搖表測試。

      4、井下使用普通安全型儀表,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對不同型號的設備故障檢查,性能測試必須按設備取措施處理,使用維修說明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不準任意改變。

      6、性能檢查結果應做準確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處理不好,不準投入運行。

      四、繼電保護檢查整定

      1、任何人不準擅自更改繼電保護整定值,更改整定值的批準權屬礦總工程師。

      2、檢查速寫必須在切斷電源條件下運行,不準帶電作業。

      3、供電過負荷保護整定調整應在負荷變化時及時調整,正常情況下每季進行一次檢查校驗。

      4、按設備規定的規格型號使用短路保險器,嚴禁用普通保險器和其它導體代用。

      五、電器設備檢修維護

      1、設備檢修前必須切斷電源,嚴禁帶電、明火試驗。

      2、妥善檢查保護設備的防爆性能及其它工作性能,設備的各種儀表,操作手柄、按鈕,必須指示正當,靈活可靠。

      按井下供電“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的規定內容進行檢修維護設備。

      設備發生漏電過載及其它故障跳閘,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復位送電運行。原因不明,故障未排除的情況下不準任意反復復位供電運行。

      對各種不同機型設備應嚴格按設備出廠技術說明進行檢修試驗,嚴禁拆卸,不準在井下拆檢元件。

      電器接線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使用插銷聯接、拆卸、安裝時必須停電閉鎖,閉鎖的開關必須停電閉鎖,插座必須掛堵,插銷必須妥善保護,插座必須封堵,插銷必須妥善保護,插銷未壓緊前嚴禁送電試車。

      電纜敷設吊掛整齊,點距不超過3米,高度應保證礦車跑車掉道時不會受碰撞,電纜敷落時不至落到軌道上,嚴禁用鐵絲直接吊掛。

      電纜不應敷設在風水管路下方,嚴禁在電纜上懸掛其它物件。如和風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懸掛,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沙管上方并保持0.3米間距。高低壓電纜同側敷設,其間距大于0.1米。

      電纜中間接線盒和插銷式接線盒應保持水平吊掛,在有淋水處應有防水措施。

      第3篇 電機、電器大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遵守電工作業一般安全規定。檢修電機、電器設備時,必須首先斷開電源。如不能停電工作,應經過審批。

      2.電機與電器拆除送修后,可能來電的線頭應及時用絕緣包布包扎好。高壓電機拆除后,遺留線頭必須短路接地。

      3.檢修電機時,拆卸各部分螺釘應用適當的工具,禁止亂敲亂打。

      4.電機通電試驗時,外殼必須接地。并遵守電機試驗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電機短路試驗時,禁止用手把住軸。

      5.在大修時,必須把工件固定好,防止翻倒打傷人。

      6.焊接電器設備和接線頭,要防止觸電與灼燒。

      7.調試用的插頭、開關、電線應保持絕緣良好。如有破損和裸露部分,應及時更換。不準帶負荷用閘刀開關送電或停電。

      8.線圈入爐干燥時,一定要把線圈放在鐵架上,不得直接放在電爐上面。

      9.電機、電器檢修完工后,要檢查是否有錯誤或不當的地方,在試車時必須注意附近是否有人。

      10.在檢修工作中,如中途離去,回來再繼續工作時,必須先檢查工件和設備是否有變動。

      第4篇 使用電器設備安全規程

      1在使用電器設備時,必須事先檢查電器開關接地線以及機械設備,各部分是否安全可靠。

      2開始工作或停止工作時,必須將開關扣嚴和拉下。

      3要更換保險絲時,要按負荷選用保險絲不準加大或以銅絲代替使用。

      4電器開關箱內,不準放任何物品。

      5嚴禁用導電器具去清洗電器和用濕布擦洗電器。

      6凡電器動力設備超過允許溫度時,應立即停止運轉。

      7定碳定硫電爐兩端設安全罩。安全罩嚴禁隨意拆掉,以免發生觸電事故。

      8禁止水灑在電器設備和線路上,以免漏電。

      9凡使用110伏以上電源裝置,儀器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線。

      10嚴禁濕手分、合開關或接觸電器設備。

      第5篇 電器設備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1.各崗位所用的電氣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2.電氣設備發現異常,必須通知電氣人員處理,不準擅自處理。

      3.電線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所用的電氣設備均需安裝良好的接地線。

      4.手潮濕時不得觸動任何電氣設備,必須擦干后再進行操作。

      5.新增電氣設備必須先考慮能否超過負荷,嚴禁任意超負荷安裝。

      6.可熔片或保險絲,必須按電源線允許的額定電流安裝,嚴禁用鐵絲或銅絲代替。

      7.禁止任意在開關上接臨時電力設備,或臨時照明線。

      8.電線或電氣設備上嚴禁懸掛衣物或放置各種物品。

      9.禁止將電爐直接放在木制試驗臺上,爐底應墊以耐火磚,連續使用4小時以上爐底須架空。

      10.變壓器應放在干燥地方,避免潮濕,如放在地上使用時,必須墊以木板。用完變壓器后,及時將電源拉下,并將手柄旋轉回零點。

      11.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先檢查電開關,電機以及機械設備部分是否安置妥善,有無異樣雜物。

      12.嚴禁用鐵柄毛刷清掃電門,更不許用濕布去擦電門。

      13.對閘刀開關工作時必須合嚴,停止工作時必須將開關拉開。

      14.新裝電氣設備須將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同設備一起交給電氣人員檢查,并按說明書的規定方法進行安裝和使用。

      15.電氣設備要根據各崗位的具體情況使用,例如:防爆的地方必須使用防爆設施,有腐蝕性的氣體必須使用全閉設備。

      16.電氣轉動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潤滑和定期檢修。檢修日期規定如下:

      (1)密閉式轉動設備為一年。

      (2)半密閉式轉動設備為半年。

      (3)串激式電動機火花不能大于半周,六個月應檢查一次刷子。

      17.下列電氣設備不準在有爆炸氣體區域使用,例如電烘箱的閘刀開關,不帶防爆罩的電燈以及帶刷子的電氣設備等。

      18.馬福爐、烘箱、電熱等電氣設備,用完后應將指針轉回零點,并把電源開關拉開。

      19.使用自偶變壓器時應注意:

      (1)使用前先將指針轉向零點,然后插上電源插銷,用驗電筆驗出輸出點,如果有電壓將插銷拔下,改變方向重新接上再用(兩條火線例外),正確接線如圖:

      (2)電源電壓應與輸入電壓相等依照接線柱上說明聯接電源。

      (3)使用時應注意變壓器功率和允許電流,不得超過負荷。

      (4)旋轉扭動調節手輪要緩慢,以免電刷受損。

      (5)使用完畢,應將輸出電壓調到零位,再切斷電源。

      (6)碳精刷磨損超過一條半導線戳面時,應換碳精刷。

      正確接線法

      火線

      正確接線法地線輸出火線錯誤接線法地線輸出火線

      20.三相調壓變壓器聯接方法為y型,應用前一定要看懂線路,再進行接線。

      21.對電壓不清的電源決不許任意接上電動設備,應由電氣人員檢查后方可使用。

      22.各崗位所用的驗電筆應有專人負責保管,不能隨意拆卸或污染等,使用前先試驗電筆是否好用。

      23.使用烘箱干燥儀器等,先把儀表表面附著的水擦掉,以免由于水滴滴到烘箱底部電熱絲上,造成斷線,短路漏電等。

      24.在檢修電氣設備時,對拉下的開關應掛上標志牌并取出保險絲,檢修完畢后在裝上。崗位總電源開關不允許任意拉開或合上,如有必要需通知負責人員處理。

      25.不準隨意安裝臨時燈,如因工作需要須經電氣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允許安裝使用.

      第6篇 小型電器修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車間的配電盤附近嚴禁掛衣物,工具及其他物品,盤上各種電壓要有明顯的電壓區分標志,配電盤上有“觸電危險”的標志,配電盤應經常檢查,其安全設施要安全可靠。

      2、 要正確使用各種儀表,測量前仔細核對測量項目是否相符,量程要從高檔開始,萬用表不用時要將開關旋鈕轉到交流電壓的最高檔。

      3、 發生電器著火時,首先切斷電源,然后進行滅火。

      4、 小型電器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零部件齊全,無銹蝕、絕緣座牢固無裂紋,外殼無損傷,采取防腐措施。

      5、 所有防爆面及間隙必須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對防爆性能的要求。

      6、 入井作業時必須遵守入井須知及規定。

      7、 對一切小型電器設備的管理,做到物架整潔,物品分類存放,達到標準化要求,填好檢修與發放記錄。

      第7篇 電器調試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合同號:

      監理單位:編 號:

      工 程 名 稱施工時間
      樁號及部位工程項目
      交底內容:

      1.電器、工具必須經常檢查,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2.使用完手持電動工具,機殼應有良好接地,并應檢查所用電動工具電壓等級是否與電源電壓相符。使用時必須戴上絕緣手套,嚴禁將外殼接地線和工作零線擰在一起插入插座,而必須使用二線或三線帶地插座。

      3.使用萬用表,必須檢查兩根測量線是否絕緣完好。測量時,應先把選擇檔位撥至所要測量的相應位置上。用完后,把檔位撥至“off”位或交流電壓最高檔位。

      4.配線時,必須選用合適的剝線鉗口,不得損傷線芯,電線長度需適當,不準有中間接頭。

      5.工作完畢應將設備、用電工具的電源切斷。

      交底 人接 收 人
      負 責人交底時間

      第8篇 火電廠一般電器工具和用具使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①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②任何電氣設備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運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準移動。

      ③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遵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中的有關規定。

      ④濕手不準去觸摸電燈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設備(安全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外)

      ⑤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不準使用。電工修理時不得改動電源開關和安全保護裝置。

      ⑥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應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⑦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對油開關、變壓器(已隔絕

      電源)可使用干粉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干沙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干沙滅火。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如電纜著火等)時,撲救人員應使用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⑧在靠近帶電部分作業時,應保持與不停電設備的安全距離大于表3-1的規定。

      ⑨現場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動;低于2.5m時應設安全保護罩。

      (2)電氣工具的使用

      ①一般工具

      a.使用工具前應進行檢查,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不準使用已變形、已破損或有故障的機具。

      b.大錘和手錘的錘頭應完整,其表面應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紋等情形。大錘和手錘的柄應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準用大木料劈開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應裝得十分牢固,并將頭部用楔栓固定。錘把上不可有油污。不準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周圍不準有人靠近。狹窄區域,使用大錘應注意周圍環境,避免反擊力傷人。

      c.用鑿子鑿堅硬或脆性物體時(如生鐵生銅、水泥等),應戴防護眼鏡,必要時裝設安全遮欄,以防碎片打傷旁人。鑿子被錘擊部分有傷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準使用。

      d銼刀、手鋸、木鉆、螺絲刀等的手柄應安裝牢固,沒有手柄的不準使用。

      e.使用鉆床時,應將工件設置牢固后,方可開始工作清除鉆孔內金屬碎屑時,應先停止鉆頭的轉動不準用手直接清除鐵屑。

      使用鉆床時不準戴手套。

      f.使用鉆床時,工作應夾牢,長的工件兩頭應墊牢,應防止工件鋸斷時傷人。

      g.使用射釘槍、壓接槍等爆發性工具時,除嚴格遵守說明書的規定外,還應遵守爆破的有關安全規定。

      h.砂輪應進行定期檢查。砂輪應無裂紋及其他不良情況。砂輪應裝有用鋼板制成的防護罩,其強度應保證當砂輪碎裂時擋住碎塊。防護罩至少要把砂輪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輪除外砂輪機的防護罩應完整;使用砂輪研磨時,應戴防護眼鏡或裝設防護玻璃。用砂輪磨工具時應使火星向下。不準用砂輪的側面研磨。無齒鋸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鋸片的側面,鋸片應緩慢地靠近被鋸物件,不準用力過猛。

      i砂輪機的旋轉方向不準正對其他機器、設備。

      j安裝砂輪片時,砂輪片與兩側板之間應加柔軟的墊片,禁止猛擊螺帽。

      k.砂輪片有缺損或裂紋者不準使用,其工作轉速應與砂輪機的轉速相符。

      砂輪機應裝設托架。托架與砂輪片間隙應經常調整,最大不超過3mm;托架的高度應調整到使工件的打磨處與砂輪片中心處在同一平面上。

      m.砂輪片的有效半徑磨損到原半徑的1/3時應更換。

      ②電氣工具和用具

      a.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6個月應由電氣試驗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使用前應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不良的不準使用;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好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應立即找電工修理。

      b.不熟悉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使用金屬外殼的電氣工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d.在金屬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內工作時,應使用24v以下的電氣工具,否則應使用戴絕緣外殼的工具,并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在外不間斷的監護。漏電保護器、電源連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

      e.使用電氣工具時,不準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f.用壓桿壓電鉆時,壓桿應與電鉆垂直,如壓桿的一端插在固定體中,壓桿的固定點應十分牢固。

      g.使用手持行燈應注意下列事項:

      ·手持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v,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時,如在汽包、凝汽器、加熱器、蒸發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行燈的電壓不準超過12v;

      ·行燈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固定式的隔離變壓器供給,變壓器不準放在汽包、燃燒室及凝汽器等金屬容器的內部;

      ·攜帶式行燈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帶插頭,低壓側帶插座,并采用兩種不能互相插入的插頭·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線,高壓側宜使用三線插頭。

      h.電動的工具、機具應接地或接零良好。

      i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j移動式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單相電源線應使用三芯軟橡膠電纜,三相電源線在三相四線制系統中應使用四芯軟橡膠電纜,在三相五線制系統中宜使用五芯軟橡膠電纜。連接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單獨設開關或插座,并裝設漏電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k.長期停用或新領用的電動工具應用500v的絕緣電阻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如帶電部件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達不到2m,應進行維修處理。對正常使用的電動工具也應對絕緣電阻進行定期測量、檢查。

      1.電動工具的電氣部分經維修后,應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試驗電壓為380v,試驗時間為1min。

      m.在潮濕或含有酸類的場地上以及在金屬容器內使用24v及以下電動工具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并設專人監護。電動工具的開關應設在監護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第9篇 電器設備用電安全操作規程

      1、 電器設備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修理,修理前必須斷電作業;

      2、 電源電壓必須與電器設備額定電壓相同,供電變壓器的容量必須滿足機械設備的安全,保證人身安全,延長電器設備的使用壽命;

      3、 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的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 機械設備的電器設備必須有接地或接零的保護裝置,在同一供電系統上不得同時接地又接零,也不能借用避雷器地線作為接地線;

      5、 機械設備的電閘箱內,必須保持清潔并應配備安全鎖;

      6、 修理和保養時,要切斷電源,并應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7、 電氣裝置跳閘時,應仔細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8、 電器設備失火時首先要切斷電源,然后用“四氯化碳”或者干粉滅火器滅火;

      9、 電器設備應放置在干燥處,工作現場的電器設備應有妥善的防雨防潮措施;

      10、 電源高于220v時在無特殊安全操作措施作業時,必須停電作業;

      11、 電器設備工作完畢后,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10篇 移動電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規范移動電器設備的安全操作、節約維護費用、延長使用壽命,特制訂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的所有移動電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2.管理職責

      2.1適用屬地管理原則,移動電器設備的使用部門是其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定期檢查和保養并建立記錄,建立維修記錄。定期聯系生產設備,電氣科,安保科等職能部門進行安全評價,并建立記錄。

      2.2安保科負責移動電器設備操作使用的安全督察工作,并建立記錄。

      3.管理內容

      3.1本規程中移動電器設備包括范圍

      高壓清洗機、行車及電動葫蘆、電焊機、手電鉆、沖擊鉆、磁力鉆、手提砂輪、角向磨光機、砂輪切割機、舊書本封膠分切機、等離子切割機、風鼓子、排氣扇、吸塵器、電烙鐵、電風扇、電熨斗、萬用表等。

      3.2移動電器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使用移動電器設備之前,首先要檢查設備電源線有無破損;接線頭是否絕緣良好;移動電動設備各種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移動設備要求使用的電壓是否相匹配等。

      3.2.2移動電器設備必須使用專用插座,即為公司電氣科安裝有漏電保護器的插座;工作場所周圍若無專用插座,可使用公司電氣科配備的帶有漏電保護的專用移動電盤,嚴禁部門內部人員亂接亂用;并由使用部門將漏電保護器每月試用一次,檢查是否好用。

      3.2.3在使用移動設備前應清理好工作現場;若在危險區域作業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現場監管。

      3.2.4在使用移動設備前應根據移動設備性質要求穿戴好各種防護用品,做好個人安全防護;同時須設有安全監護人,嚴禁獨自作業。

      3.2.5接好電源后,在正式使用之前要先進行試運行,看是否運轉良好,確保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

      3.2.6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拉下主控開關,找電工檢查電器、專業人員檢查移動設備,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操作。

      3.2.7進行任何設備維護保養、更換工具、移動位置等工作之前,必須先斷掉電源。

      3.2.8移動電器設備嚴禁雨中操作;若確需進行作業時,必須采取防水、絕緣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

      3.2.9工作完畢,使用插頭的可直接拔下插頭,無插頭插座的要找專業電工拆下電源線,不許自行拆線;最后應徹底清理工作現場以消除隱患。

      3.2.10各部門因各種原故在上一班次或上一工作日未修復完畢的移動電器設備,應做好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應負責繼續修復設備直至完成,嚴禁出現推委扯皮現象,使設備帶病作業。

      3.2.11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各部門內部管理為準。

      4.幾種常用的移動電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高壓清洗機安全操作規程》

      1.通電要求

      1.1生產車間使用高壓清洗機時電源電壓必須跟型號標牌上給出的電壓一致。

      1.2生產車間使用高壓清洗機時須用專用插座即為公司電氣科配置的漏電保護器。

      1.3生產車間使用時電源連接導線必須和制造商規定的一致;需要加長時應使用大于或同規格的電源線并做好防水處理。

      1.4車間操作工在使用前嚴禁用濕手觸摸電源插頭;不得碾壓、拖拽電源連接導線,應保護線纜遠離熱氣、油以及銳利設備的邊緣。

      2.水管連接要求

      2.1高壓清洗機進水需要無雜質的清水,嚴禁使用白水、地溝污水等。

      2.2高壓清洗機進水管應與設備進水口相符,并用專用夾具扎緊;連接高壓出水軟管的螺紋套管接頭須擰緊。

      2.3使用高壓軟管時應確保完好無損,嚴禁使用有損傷的軟管;若有損傷應及時更換,需要更換時應使用與設備相配套的軟管。

      3.使用高壓清洗機前的準備工作

      3.1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安放在干燥安全的地方并確保其穩定。

      3.2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高壓泵曲軸箱內潤滑油液位,確保液位在一半偏上。新機曲軸箱內潤滑油在磨合期內使用50小時后應更換;正常使用時應3個月更換一次。

      3.3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進水濾網并及時清理雜質。

      3.4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進水水質,杜絕抽吸具有有機溶劑的液體。

      3.5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工作場所:就近相關電器部件應做好防水;工作場所內的被清洗設備應確保其穩定性;操作者應站好位,登高作業時應戴好安全帶確保自身安全。

      3.6操作該設備至少設有一名監護人同時確保工作場所無閑雜人員;操作者應穿好工作服、水鞋、戴橡膠手套后方可操作。

      3.7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設備電源保護是否可靠、連接導線是否開裂老化、進出水管是否泄漏、噴槍噴頭是否松動、壓力開關是否靈敏等。

      4.高壓清洗機操作運行

      4.1合上電源閘刀啟動設備后,檢查高壓清洗機有無異常。

      4.2檢查完畢后,將壓力開關由o位置轉動至 i 位置,觀察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內,檢查高壓軟管及噴槍有無異常和泄漏后,方可正常使用。

      4.3因噴射水柱會產生反沖力,故操作者在操作中應抓牢噴槍。

      4.4在使用過程中操作者嚴禁用手接觸水槍射流;嚴禁朝向自己、他人的身體及衣物和無需清洗的其它設備等。不使用時,槍頭應處于朝下方向。

      4.5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應確保高壓軟管不能扭曲、打結、擠壓,以防損傷高壓軟管。

      4.6在使用清洗管道內部的旋轉噴頭時,操作者應控制好旋轉噴頭以防旋出傷人。

      4.7操作者在使用完畢后應先轉動壓力開關至o位置、再拉下閘刀拔下插頭,將電源線、高壓軟管盤好并把噴槍噴頭妥善放好;同時將進水管閥門關閉、進水管拆卸放好。

      5.安全注意事項

      5.1清洗維護設備以及更換零部件之前應先關閉設備并拔下設備電源插頭。

      5.2維修、保養設備需專業人員和相關部門才能進行。

      5.3設備運行需設監護人,嚴禁機轉人走。

      5.4移動高壓清洗機要斷電。移機嚴禁拽軟管、拔插頭嚴禁拽電纜、用完噴槍嚴禁亂扔亂放。

      5.5嚴禁雷雨天使用該設備。

      5.6嚴禁將設備置于溫度低于0℃的環境中,在冬季使用應做好防凍工作。

      5.7車間使用的高壓清洗機原則上不外借,若外借需征得車間主任同意并確保設備的完好性方可外借;用完歸還時使用部門應確保設備完好無損。

      5.8車間及相關部門應負責定期檢查并做好維修保養檢查記錄。

      (二)《行車、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前的準備和檢查工作

      1.1導繩器是否完好、鋼絲繩在卷筒上是否錯纏、限位器是否限位。

      1.2吊鉤是否有裂紋是否扭轉變形、輪槽磨損程度是否超標。

      1.3行車電動葫蘆的噸位型號是否清楚、所吊物件重量是否明確。

      1.4把子線及控制手柄是否完好、電源閘刀及急停開關是否清楚。

      1.5 檢查完畢確保安全后方可操作。

      2.行車、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要求

      2.1吊拉物品應使用專用起重吊索,嚴禁亂用索具。

      2.2起重吊點的選擇、吊裝物品的綁扎應科學;吊裝重要物品須專業人員做好起重作業方案后方可操作。

      2.3 吊升重物應平穩,避免震動擺動,應確保離地面100-200毫米低重心運行。

      2.4作業過程中應設監護人并清理好作業現場、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

      2.5現場操作若遇到蒸汽、水霧等影響視線時應停止作業;夜間進行作業應確保足夠的照明條件。

      2.6在操作中出現電器、設備失靈等異常情況,監護人應迅速按下急停開關或拉下電源閘刀,并及時保護現場尋求相關人員解決問題。

      2.7吊裝設備工作結束后,應安全放置好重物及索具并將吊鉤升至安全位置、切斷行車或電動葫蘆的電源。

      3.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3.1嚴禁在運行中進行維修。

      3.2嚴禁在操作中斜拉、斜吊。

      3.3嚴禁吊件在人頭上運行。

      3.4嚴禁吊物在空中靜止停留時間過長。

      3.5嚴禁在操作中用兩臺起重機同吊一重物。

      3.6嚴禁在操作中超負荷吊拉重物。

      3.7嚴禁操作方向與操作開關標識不一致。

      3.8嚴禁在操作中將卷筒上鋼絲繩全部放完、收繞鋼絲繩嚴禁用手引導。

      3.9嚴禁在光線陰暗看不清吊裝物時進行起吊。

      3.10行車電動葫蘆應持證上崗操作;嚴禁亂指揮、無證操作。

      3.11 嚴禁吊拉埋在地下的、半掩埋的、凍結于地面的、連掛于其他物件的吊物。

      3.12使用部門應做好設備的保養潤滑和日常的安全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三)《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前的準備和檢查工作

      1.1在室外或危險區域作業須到安全部門開具《非常規作業證》,以加強監管。

      1.2進行電氣焊操作前,必須清理現場并攜帶滅火器,必要區域應備好消防水帶等消防用具;同時設好專人防護,嚴禁一人單獨操作。

      1.3工作前要檢查焊機設備的絕緣防護、電源線地線有無破損、電焊鉗是否完好、電源接地是否可靠。

      1.4焊接作業前,操作工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電焊安全操作要求

      2.1在潮濕地點操作時,操作人員應鋪設橡膠絕緣墊或木板等搞好現場絕緣防護工作。

      2.2在金屬容器內、金屬結構上或其它狹小工作場所焊接時,要加強防護措施,使用24v以下安全照明,并設好監護人。

      2.3在推、拉電源閘刀時,應站在閘刀側面,以防電弧火花灼傷臉部。

      2.4焊接密閉容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油罐時,應由相關專業部門人員確定焊接方案后按要求實施;嚴禁私自進行焊接作業。

      2.5在搬運焊機、檢修焊機、更換保險絲、改變極性、改變二次回路的布設時,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方可進行。

      2.6安裝、檢修焊機或更換保險絲等工作,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實施。

      2.7焊接電源的安全要求:焊接電源必須有控制裝置,如熔斷器、自動斷電裝置;焊機外露部分必須有隔離防護裝置;焊機須接零保護或接地保護。

      2.8剛焊過的工件必須用手鉗夾持,以防燙傷。敲渣時應注意焊渣飛出方向,以防燙傷或引起火災。禁止直視電弧,以防眼睛灼傷。

      2.9不得將焊鉗放在回路工作臺上,以免短路燒壞焊機;發現焊機或線路發熱燙手時,應切斷電源暫停工作。

      2.10作業完畢后應徹底清理現場消滅火種。

      (四)《電鉆、角向磨光機等移動電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前的準備和檢查工作

      1.1工作前要檢查設備工具的絕緣層有無破損、電源接地是否良好,必須使用專用插座或專用移動電盤。

      1.2工作前要檢查設備本身零部件是否齊全,防止使用過程中對人體造成傷害。

      1.3工作前要清理檢查現場做好防纏繞、防火、防觸電等工作;并設有專人監護,嚴禁一人單獨操作。

      1.4操作人員要配戴好防護用品:工作服穿好、袖口系好、帶好防護手套、戴好防護眼鏡等。

      2.安全操作要求

      2.1使用電鉆、沖擊鉆、角向磨光機、手提砂輪、磁力鉆等過程中要緊握住機體手柄,緩緩用力均勻,以防負載過大燒壞電器。

      2.2使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要注意使用前后的安放位置,以防設備高溫、余熱引起火災。

      2.3使用風鼓子、排氣扇等電器設備應注意進出口防護工作。

      2.4使用舊書本封膠分切機時應做好與廢紙的隔離工作,預防火災。

      2.5使用磁力鉆時應選擇好磁力平面并驗證磁力效果后方可進行操作。

      2.6使用萬用表、搖表等專業工具時,應做好表體、表筆、表線用前的例行檢查,以防觸電事故。

      2.7角向磨光機、砂輪切割機、手提砂輪等電器設備只適用于干式切割及研磨,作業時不可用水;砂輪片在磨損2/5部分后應及時更換,并重新裝夾定位好后方可使用。

      2.8工作時要注意保護設備電源線,以防被磨破或燙破絕緣層,發生危險。

      2.9移動電器設備的電機降溫風葉應及時檢查,以防設備發熱而損壞設備。

      2.10在移動設備位置或更換工具等情況時,必須要拉閘斷電。

      2.11移動設備的電器部位應做好防水,防止漏電傷人。

      2.12在使用過程中操作者要注意不要觸及設備轉動部位以防傷人;同時將身體偏離設備工具運動方向或屑體旋出方向,以防傷人。

      2.13設備使用完畢,要拉閘拆線,清理現場防止誤操作。

      第11篇 五小電器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五小電氣修理工必須清楚所檢修防爆開關、小電氣、電纜的型號、規格、性能、技術特征,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著裝符合工作要求,不得干與本崗位無關的工作。

      3.檢修應具備有必要的常用工具及搖表、塞尺、萬用表等。

      4.保持室內空氣暢通,空氣新鮮。

      5.檢修防爆設備和小電氣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進行,保證防爆性能符合煤礦電氣設備的完好標準。各零部件螺絲,墊圈要齊全,要進行防爆試驗。

      6.檢修檢查防爆面時,應注意防爆性能,禁止用扁鏟,平錘,楔入防爆結合面,禁止用沙紙打磨防爆面,并注意防爆面的放置,不得受其它金屬器械碰撞,以免防爆面受傷,失去隔爆性能。

      7.消除防爆面銹蝕,只準用細油石輕微的研磨。

      8.檢查的防爆設備,其防爆結合面,不準涂其它油脂,為防止其銹蝕,可涂適量凡士林。

      9.對檢查的防爆設備,按要求認真填寫“檢查報表”和“低壓防爆開關性能測驗記錄”并進行嚴格驗收。

      10.電纜的檢修,必須先檢查其相間絕緣情況,橡套及芯線是否破損或斷線,并查出斷路、短路和漏電處,做好標記。

      11.對各種不同規格電纜的熱補要用適合的模子,保持硫化外套和被接電纜外套相一致。

      12.電纜芯線的接頭,16平方毫米以上電纜要綁扎焊接,10平方毫米以下電纜可以不焊,并包扎好絕緣帶,接頭絕緣耐壓達到試驗電壓而不擊穿。

      13.耐壓試驗,電壓要從零逐步增加進行,試驗耐壓要達到2kv/分鐘相間(包括對地線),不被擊穿,電鉆電纜要達到1kv/分鐘相間和對線不被擊穿,方為合格。

      14.檢修完畢,整理檢修設備并將電纜盤放整齊,工具材料各自歸位,打掃室內外衛生。

      15.認真填寫各種測試檢修記錄。

      16.檢修的電器完好,等待有關單位驗收。

      第12篇 電器裝配工安全操作規程

      1、遵守電工作業一般規定。電器、工具必須經常檢查,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2、電烙鐵必須放在烙鐵架上,使用時必須檢查其外殼是否漏電,使用完畢立即斷電。禁止將電烙鐵放在桌上和易燃物品附近。使用手電鉆應遵守電動工具安全操作規程。

      3、使用臺鉆時,必須遵守臺鉆安全操作規程。

      4、使用臺鉗時,虎鉗在桌子上必須裝置牢固,工件必須卡緊,虎口使用行程不得超過其最大行程的2/3。

      5、變壓器裝配時,不準斜插鐵心。平整鐵心時嚴禁用鐵錘敲打。

      6、配線時必須選用合適的剝線鉗口,不得損傷線芯。電線長度需適當,不準有中間接頭。

      7、電器組件進行耐壓試驗時,無關人員要遠離高壓區。試驗區必須放置遮欄并掛警示牌和設人監護。

      8、工作場地應通風良好。

      9、工作完畢應將設備,用電工具的電源切斷。

      電器安全工作規程模版(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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