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產區安全十四不準規程
1、廠區內不準吸煙和攜帶明火;
2、生產區內不準會客;
3、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4、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
6、不準動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
7、安全措施未落實的設備,不準開始檢修;
8、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起用;
9、未經人體靜電消除,不準進入生產區;
10、不準穿易產生靜電服裝進入生產區;
11、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
12、防護用品穿戴不規范,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13、手機等易產生電火花的物品不準帶入生產區;
14、未經審批、培訓,安全措施不當,不準危險作業。
第2篇 生產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一)、生產區斷路作業,系指在本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二)、凡在生產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經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作。嚴禁無證作業。在應該斷路的施工現場,對未經斷路而擅自進行施工的單位,堅決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對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響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按以下程序:
1、斷路申請單位派專人同施工單位一同到行政部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雙方分別填寫與其相關的內容后,由斷路申請單位交行政部審批。
2、保衛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后,在作業證上填寫意見,簽字批準。
3、《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行政部、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行政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立即書面通知安環部等有關部門。
(五)、在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并確認無誤后,施工作業人員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六)、斷路時,行政部要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志,夜間懸掛紅燈警示。
(七)、安環部、行政部門、斷路申請單位聯合對斷路現場設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當之處,責令施工單位立即予以改正。
(八)、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志、圍欄、警告牌、紅燈。經行政部門檢查、核實無問題后恢復交通。
(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十)、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十一)、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否則,按無證作業處理。
第3篇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一、目的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危化品生產防火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以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三、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文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6-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四、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適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動火安全規程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一級動火作業區
氧氣壓縮機、氧氣球罐、液體儲槽、分餾塔、充裝間、送氣調節間、配電室、油站系統。
6、二級動火作業區
氮水泵房、深井泵房、水冷卻塔、空冷塔、倉庫等。
7、凡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大小,經公司安全科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
五、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及《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2、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凡在處于建筑施設防火防爆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 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
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含氧量不得超21﹪.
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1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六、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a)生產不穩定
b)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和安全員、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主管領導必須都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a)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技部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b)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正壓。低于正壓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c)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七、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均應有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保留到動火結束。
3、動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管領導同意,另作具體處理。
5、使用測氧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過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7、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八、《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在表格中給予注明。
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b)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c)一份《動火安全作業》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d)《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e)《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科存查。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h.
b)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c)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a)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初審簽字,經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保衛部終審批準。
b)一、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初審簽字后報保衛部審批。
九、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責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帶徒作業,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科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項目建設期間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 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班組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利。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4篇 生產區域用電安全操作規程
1. 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有牢固的接地或接零裝置。
2. 正確使用并妥善保護各種電器開關。
3. 凡遇電器設備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用滅火器和沙子滅火。
4. 在有燃氣散布的環境中,不得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
5. 帶電設備維修作業時必須由專職電工實施,作業前電工必須認真檢查電筆性能,工具絕緣情況,穿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操作時必須思想集中。
6. 拆、檢、裝電器和線路時,必須停電進行,在沒弄清有無電時嚴禁作業。
7. 特殊情況下的帶電作業,必須有二人配合和指派專人負責監護方可進行。
8. 如需拉臨時線路必須架空,電器開關要有防護措施并向操作者交待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