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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方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九篇)

      發布時間:2024-07-25 11:06:01 查看人數:80

      土方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篇 土方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開挖土方前,應查清施工地區地下埋藏情況。如有無地下管道、電纜設備、文物古跡、危險物以及地下河流、暗泉等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2)、施工中,如發現與原設計不符或埋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向領導報告,嚴禁擅自處理。

      (3)、在公共場所、居民區或路上開挖溝槽時,應設置護欄或標志,夜間要設置照明和標志燈。

      (4)、靠近建筑物、設備基礎、電桿及各種腳手架附近挖填土方,要根據土質情況,填挖深度,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5)、操作前,對所用的工具,如鍬、鎬、錘等均應進行檢查,確保木柄結實,連接牢靠。否則,必須修好后方可使用。

      (6)、人工開挖土方,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人與人的橫向距離不得小于 2米,縱向距離不得小于 3米。

      (7)、開挖土方要從上而下順序防坡進行,以防坍塌傷人。

      (8)、機械挖土方時應有專人指揮,挖掘機斗回轉范圍外1米內嚴禁站人,挖掘機在高壓線下時,挖斗升起高度距高壓線不得低于5米。

      (9)、配合正反鏟機械的平地、修坡、清底的人員應在機械回轉直徑以外操作。

      (10)、壓路機碾壓土方時司機應注意周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避免發生碰撞事故。在碾壓高填土時,碾輪不準靠近路邊,以免發生陷車、翻車事故。

      (11)、推土機、鏟運機、挖掘機等機械工作完畢后,應停置在安全地點,并將鏟刀、鏟斗、挖斗放落在地面。

      2、挖基

      (1)、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設計中的規定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復雜的基坑須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對確保質量和安全有具體措施才能施工。

      (2)、挖基人員應按照基坑面積大小適當配備,不宜過多,以免被工具碰傷。

      (3)、基坑深度超過1. 5米時,為便利上下,必須挖設專用坡道或鋪設跳板;基坑寬度超過60厘米,深狹溝槽應設靠梯或軟梯,禁止腳踏圍墻支撐上下。

      (4)、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認真考慮邊坡度,以確保邊坡在施工中的穩定。一般情況下,不準開挖支撐的垂直壁土質基坑,以免坍塌傷人。

      (5)、開挖基槽、基坑1.5 米不加支撐時,應按施工設計方案的具體規定辦(參考下表分列土質和深度進行放坡)。

      基坑坑壁坡度表

      坑壁

      坑坡

      坑壁土質

      基坑頂緣

      基坑頂緣

      基坑頂緣

      無載量

      有靜載

      有動載

      砂類土

      1∶1

      1∶1.25

      1∶1.5

      碎卵石類土

      1∶0.75

      1∶1

      1∶1.25

      輕亞粘土

      1∶0.67

      1∶0.75

      1∶1

      亞粘土

      1∶0.33

      1∶0.5

      1∶0.75

      極軟巖

      1∶0.25

      1∶0.33

      1∶0.67

      軟質巖

      1∶0

      1∶0.1

      1∶0.25

      硬質巖

      1∶0

      1∶0

      1∶0

      (6)、如施工地區狹小或受其它條件所限,不能按以上規定放坡時,應采取固壁支撐措施, 固壁支撐不得使用腐朽、裂紋、傷痕材質脆軟等缺陷的材料,板料的厚度不能小于 5厘米,撐木直徑不得小于10厘米,支撐方法應根據土質和施工具體情況事先做好施工計劃。如無規定,可參考上表分列土質和深度情況,進行放坡。

      (7)、基坑附近如有震動較大的機械設備時,應適當家大破度,加寬臺階或采取支撐措施。

      (8)、挖土前,必須排除地面積水,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坑壁邊坡有無裂縫和塌陷現象,發現問題必須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在雨季,如在有地下水及流沙地區施工時,(挖土時),必須視具體情況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撐。

      (9)、開挖沒有支撐的坑基時,支撐的設置既要保證安全,又要便利施工。在挖松散土時,必須從地面開始設置支撐。

      (10)、設置基坑支撐時,基坑頂層撐板應高出坑槽地面10厘米,以防土石回落傷人。

      (11)、挖基礎工程中所設置的各種圍堰和基坑支撐,其結構必須牢固可靠,并經常進行檢查,如有漏洞,松動,變形等情況,必須及時加固,以免毀損傷人。

      (12)、拆除基坑內支撐時,應配合回填土由下而上逐步進行,每次同時拆除的橫支撐在垂直方向上不準超過兩根,并嚴禁在正在拆除的支撐上操作。

      (13)、基坑周圍為松軟或不穩定的土壤時,基坑內的橫撐應逐根拆除,必要時還須加設新橫撐,在新橫撐沒裝前,不準拆除舊橫撐。

      (14)、進行挖基工作時,不得將工具、材料從坑頂向坑內拋擲。

      (15)、開挖基坑的人員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第2篇 土方工程安全操作規程

      6.3.1施工前,按照正式批準的設計位置,與有關部門辦好挖掘手續,并與有關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工廠、學校、機關等部門取得聯系,做好隨工安全宣傳工作,勸告居民教育小孩不要在溝邊或溝內玩耍。

      6.3.2 在開始挖土時,須在兩端放設標志(如:紅旗或紅燈、紅繩索等),以免發生危險。

      6.3.3人工開挖土方、溝或路面時,相鄰作業人員間必須保持2米以上間隔。

      6.3.4流砂、疏松土壤在溝深超過一米時,均應裝置護士板。一般結實土壤,其側壁與溝底面所成夾角小于115度者,須裝置護土板。挖溝與裝置護土板須具體情況配合進行,工作人員不得相距太近,以免發生意外。

      6.3.5如果挖交叉地溝或者挖填平的老溝,而填土未覺落堅實者,在兩溝互相穿通之處,必須支撐特別牢固。

      6.3.6挖溝時如發現在挖溝地區有坑道枯井,應立即停止進行,并報告上級部門處理。

      6.3.7在斜坡地區內挖溝時,須防止由于有松散的石塊、懸垂的土層及其他可能坍塌的物體滾下,而發生危險。

      6.3.8挖溝時,對地下各種障礙物,如電力線、上水、下水、煤氣、熱力、防空洞以及非通信行業的通信電纜等,應做如下處理,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1)在施工圖紙上標有位置高程的地下設施,當挖到接近其30厘米時,應采用鐵銑輕挖。機構化挖溝時,遇到這種情況,應停止機械作業,采用人工挖掘。

      (2)沒有標記明確位置高程的,但已知有地下建筑物時,應事先指定有經驗的工作人員進行探挖。

      (3)在挖溝時突然發現地下建筑物,如古墳和不能識別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部門處理。不得將其損壞,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4)挖出地下任何管線時,應與溝上橫架足以負重的元木或工字鋼和適當的木板包托,用綜繩或鐵線吊起以防沉落。

      (5)如遇有污水、雨水管道有漏水,應予封堵,難以一時修復的應以木板油氈做臨時過渡流水槽,引至溝外下水道去。在工作中臭味太大時應戴口罩。

      (6)如遇有上水管漏水、煤氣熱力管道漏氣,特別是有毒的、易燃的氣體管道出現障礙時,應及時請求有關單位配合修復。

      (7)如遇有電力電纜、通信電纜出現意外故障,也應請求有關單位配合修復。

      (8)在以上各種管線障礙未修復前,工地負責人應指派專人維持現場停止工作,防止意外中毒、觸電等事故發生,待修復后,吊裝牢固,方可復工,并加標記,防止其他人員亂動。

      6.3.9由地溝坑內拋出土石于溝外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以防傷人傷物:

      (1) 使土石不致回落于有人的溝內。

      (2) 不應堆積過高,并須有適當的坡度。

      (3) 及時運清行人要道及妨礙交通之外的土石。

      (4) 注意周圍情況,不得亂扔工具、石子、土塊。

      (5) 從溝中或土坑向上掀土,應注意溝、坑上邊是否有人;溝坑深在1.5米以上者,須有專人在上面清土,清除之土,應堆在距離溝、坑邊沿60厘米以外之處。

      (6)所挖出的土與石塊,不得堆在溝邊的消火栓井、郵政信筒、上下水道井、雨水口及各種井蓋上面。

      (7)挖掘土方石塊,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在雨季施工時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8)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土方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采取支撐辦法無法解決時,應拆除容易倒塌的房屋墻壁等等。

      6.3.10挖溝后,須視需要,在里弄口、機關、市民等門口及時搭臨時木橋或鋼板等,維持交通。所搭各種臨時便橋,必須事前檢查,不得有斷裂移動情況,并充分估計不會有壓斷的可能。支搭以后,每日應由專人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行便橋的木板厚度不得小于3厘米,板寬不得小于60厘米。

      (2)通行人力小車的便橋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板寬不得小于150厘米。

      (3)通行機動車的便橋厚不得小于10厘米,或采用鋼板,一般應在板下加設橫檔,必要時用鐵鉤或鐵線連牢。

      (4)搭各種便橋的木板間隔不得大于1厘米,兩端均應延長50厘米以上,如溝壁土質松軟,應視具體需要加長木板,并貼在地面上。

      (5)繁華地區,便橋左右加設檔板和明顯標志。

      6.3.11在舊有人孔處改建與增添新人孔或新管道時,嚴禁將人孔中的電纜損壞。必要時,應加橫桿懸吊保護。

      6.3.12回土的一般要求:

      (1)回土打夯時,注意平穩,用力均勻。電動打夯機,要用橡皮絕緣線,夯機不得碰傷電源線。使用內燃打夯機時,要防止噴出的氣體及廢油傷人。

      (2)對原有的地下建筑物,回土時不得將其損壞。

      第3篇 土方開挖分項工程質量施工標準規程

      土方開挖分項工程質量施工標準

      1.本工藝標準適用于

      2. 材料及主要機具

      3.3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3.1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開挖各種槽坑;

      3.3.2.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3.2.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3.3.2.4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3.5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提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后,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主控項目:

      1、標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標高,用水準儀測量。檢查測量記錄。

      2、長度、寬度。是指基底的寬度、長度。用經緯儀、拉線尺量檢查等,檢查測量記錄。

      3、邊坡。符合設計要求。按6.2.3條觀察檢查或用坡度尺檢查。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項目:

      1、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開塞尺檢查。

      2、基底土性。符合設計要求。觀察檢查或土樣分析,通常請勘察、設計單位來驗槽,形成驗槽記錄。

      土方開挖前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施工過程中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施工完成后,進行驗槽。形成施工記錄及檢驗報告,檢查施工記錄及驗槽報告。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項目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mm)

      檢驗方法

      柱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場地平整

      管溝

      地(路)

      面基層

      人工

      機械

      1

      標高

      一50

      ±30

      +50

      ―50

      一50

      水準儀

      2

      長度、寬度

      (由設計中心)

      線向兩邊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

      0

      經緯儀、鋼尺量

      3

      邊坡

      設計要求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開塞尺檢查

      2

      基底土性

      設計要求

      觀察檢查或土樣分析

      5、成品保護

      5.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標語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檢查是否正確。

      5.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7、質量記錄

      7.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第4篇 飲水安全工程土方開挖施工方法規程

      飲水安全工程土方開挖施工方法

      本土方開挖工程,其開挖內容包括:準備工作、場地清理、開挖作業、排水、邊坡觀測、完工驗收前的維護,以及將廢棄的土方運至監理人指定的堆放地點并加以保護、處理等工作。以及土石回填的施工,包括填筑及人力夯實等,以及各項工作內容的質量檢查和驗收等。

      (1)根據技術條款、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按土方開挖工程的設計開挖線進行施工,若在實施開挖過程中偏離指定開挖線,應重新修正到監理人認可為止,

      (2)為其施工需要注意保持永久開挖邊坡穩定,

      (3)在施工前,應詳細了解工程地質結構、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質情況。對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體應及時的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在較陡近坡下施工,應仔細檢查邊坡的穩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體等,應事先進行妥善的清理和支護。

      (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進行開挖時,必須保證其原有建筑物的穩定和安全,并盡可能做到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應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險地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夜間施工時,應設置足夠的照明。

      施工措施計劃

      在本工程或每項單位工程開工前7天,按監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圖紙的規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施工措施計劃,保送監理人審批:

      (1)開挖施工平面布置圖(含施工交通線路布置);

      (2)開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設備的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4)排水措施;

      (5)開挖邊坡保護措施;

      (6)棄渣措施;

      (7)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

      (8)施工進度計劃等。

      開挖放樣資料

      每項單位工程開工前7天,應將開挖前實測地形和開挖放樣剖面圖保送監理人復核,經監理人批準后,方可進行開挖。監理人對該資料的復核,

      完工驗收資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應提交以下完工驗收資料:

      (1)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平面和剖面圖;

      (2)質量檢查和驗收報告;

      (3)監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引用標準和規程規范

      (1)《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平定標準》gbj301-88;

      (2)《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

      (3)《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2-83。

      場地清理

      場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理。其范圍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堆渣場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區域的地表。

      植被清理

      邊坡安全的應急措施

      土方明挖過程中,如出現裂縫和滑動跡象時,應立即暫停施工,采取應急搶救措施,通知監理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設置觀測點,及時觀測邊坡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

      臨時性排水措施

      在每項開挖工程開始前,盡可能結合永久排水設施的布置,規劃好開挖區域內外的臨時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監理人報送的施工措施計劃中詳細說明臨時性排水措施的內容、提交相應的圖紙和資料。

      提前做好排水設施

      沿山坡開挖的工程,為保護其開挖邊坡免受雨水沖刷,在邊坡開挖前,應按施工圖紙要求開挖并完成邊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溝的施工。對其上部未設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溝的邊坡面,應自行加設臨時性山坡截水溝,并經監理人批準后,在邊坡開挖前予以實施。

      及時排除地面積水

      在場地開挖過程中,應做好臨時性地面排水設施,監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設置臨時坑槽、使用機械排除積水以及開挖排水溝排除雨水和地面積水等。

      保護永久建筑物和永久邊坡免受沖刷

      采取的臨時性排水措施,應注意保護已經開挖的永久邊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礎免受沖刷和侵蝕破壞。

      平凹地區開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平凹地區進行開挖作業時,應在開挖區周圍設置擋水堤和開挖周邊排水溝采取積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場外水流進場地,并有效排除積水。

      土方開挖過程中的質量檢查

      在土方開挖過程中,應定期測量校正開挖平面的尺寸和標高以及按施工圖紙的要求檢查開挖邊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將測量資料提交監理人。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應會同監理人進行以下各項質量檢查和驗收:

      主體工程開挖基礎面檢查清理的驗收

      (1)按施工圖紙要求檢查基礎開挖面的平面尺寸、標高和場地平整度;

      (2)取樣檢測基礎土的物理學性質指標。

      第5篇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1、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內存在的各種障礙物,如建筑物、道路、溝渠、管線、防空洞、舊基礎、墳墓、樹木等,凡影響施工的均應拆除、清理或遷移,并在施工前妥善處理,確保施工安全。

      2、大型土方和開挖較深的基坑工程,施工前要認真研究整個施工區域和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和水文資料、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質量和分布狀況、挖土和棄土要求、施工環境及氣候條件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盲目施工。

      3、山區施工,應事先了解當地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水文地質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產生滑坡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在陡峻山坡腳下施工,應事先檢查山坡坡面情況,如有危巖、孤石、崩塌體、古滑坡體等不穩定跡象時,應妥善處理后,才能施工。

      4、施工機械進入施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備等,應事先做好檢查和必要的加寬、加固工作。開工前應做好施工場地內機械運行的道路,開辟適當的工作面,以利安全施工。

      5、土方開挖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對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進行檢查和鑒定,對可能受開挖和降水影響的鄰近建(構)筑物、管線,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整個施工期間,加強監測其沉降和位移、開裂等情況,發現問題應與設計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處理。

      相鄰基坑深淺不等時,一般應按先深后淺的順序施工,否則應分析后施工的深坑對先施工的淺坑可能產生的危害,并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6、基坑開挖工程應驗算邊坡或基坑的穩定性,并注意由于土體內應力場變化和淤泥土的塑性流動而導致周圍土體向基坑開挖方向位移,使基坑鄰近建筑物等產生相應的位移和下沉。驗算時應考慮地面堆載、地表積水和鄰近建筑物的影響等不利因素,決定是否需要支護,選擇合理的支護形式。在基坑開挖期間應加強監測。

      7、在飽和粘性土、粉土的施工現場不得邊打樁邊開挖基坑,應待樁全部打完并間歇一段時間后再開挖,以免影響邊坡或基坑的穩定性并應防止開挖基坑可能引起的基坑內外的樁產生過大位移、傾斜或斷裂。

      8、基坑開挖后應及時修筑基礎,不得長期暴露。基礎施工完畢,應抓緊基坑的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時,必須事先清除基坑中不符合回填要求的雜物。在相對的兩側或四周同時均勻進行,并且分層夯實。

      9、基坑開挖深度超過9m(或地下室超過二層),或深度雖未超過9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時,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施工方案必須由單位總工程師審定,報企業上一級主管

      10、基坑深度超過14m、地下室為三層或三層以上,地質條件和周圍特別復雜及工程影響重大時,有關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單位要協同建設單位組織評審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項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鋪填超厚。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安設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紅燈警示。

      12、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有文物、古跡遺址或化石等,應立即保護現場和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13、挖土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14、人工開挖時,兩人操作間距應保持2~3m,并應自上而下挖掘,嚴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15、上下坑溝應先挖好階梯或設木梯,不應踩踏土壁及其支撐上下。

      16、用挖土機施工時,挖土機的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人進行其他工作,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大于l0rn,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17、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邊坡的穩定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塌落現象,要及時進行支撐或改緩放坡,并注意支撐的穩固和邊坡的變化。

      18、機械挖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

      19、深基坑四周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第6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土方與樁工機械

      1. 一 般 規 定

      1. 1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1. 2操作人員必須經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閑病和有礙安全操作的疾病與生理缺陷,不得從事此項操作。嚴禁酒后作業。

      1. 3機械進入現場前,必須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通行高度和承載能力。嚴禁在橋面上急轉向和緊急剎車。通過橋洞前必須注意限高,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1. 4作業前應依照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檢查施工現場,查明地上、地下管線和構筑物的狀況。不得在距現狀電力、通訊電纜、瓦司管道等周圍2m以內作業。

      1. 5機械設備在溝槽附近行駛時應低速,作業中必須避開管線和構筑物,并與溝槽邊保持不小于1.5m的安全距離。

      1. 6配合機械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必須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作業。如必須在回轉半徑內作業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開始。機上、機下人員應隨時取得密切聯系。

      1. 7作業中遇到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操作:

      (1) 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坍塌可能。

      (2) 發生暴雨、雷電、水位暴漲及山洪爆發。

      (3) 施工標記及防護設施被損壞。

      (4) 出現其他不能保證作業和運行安全的情況。

      1. 8機械在場外公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1. 9自行式機械作業前,必須進行檢查,制動、轉向、信號及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

      1. 10坡道停機時,不得橫向停放。縱向停放時,必須擋掩,并將工作裝置落地輔助制動,確認制動可靠后,操作人員方可離開。雨季施工時,機械作業完畢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1. 11機械設備在發電站、變電站、配電室等附近作業時,不得進入危險區域。在高壓線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1. 12機械挖掘基坑時,如坑底無地下水,坑深在5m以內,其邊坡坡度應符合表35.1.12的規定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規定。挖土深度超過5m或發現有地下水或土質發生特殊變化情況時,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采取防坍塌措施,嚴禁盲目冒險作業。

      表.1.12 邊坡坡度比例表

      見表

      1. 13機械運轉時,不得進行任何緊固、保養、潤滑、檢查等作業。

      1. 14機械作業時,人員不得上下機械。

      2. 挖 掘 機

      2. 1作業前應進行檢查,確認一切齊全完好,大臂和鏟斗運動范圍內無障礙物和其他人員,鳴笛示警后方可作業。

      2. 2挖掘機駕室內外露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

      2. 3電動的單斗挖掘機必須接地良好,油壓傳動的臂桿的油路和油缸確認完好。

      2. 4正鏟作業時,作業面應不超過本機性能規定的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挖掘機履帶或輪胎與作業面邊緣距離不得小于1.5m。

      2. 5挖掘機在平地上作業,應用制動器將履帶(或輪胎)剎住、楔牢。

      2 6挖掘機適用于在粘土、沙礫土、泥炭巖等土壤的鏟挖作業。對爆破掘松后的重巖石內鏟挖作業時,只允許用正鏟,巖石料徑應小于斗口寬的1/2。禁止用挖掘機的任何部位去破碎石塊、凍土等。

      2. 7取土、卸土不得有障礙物,在挖掘時任何人不得在鏟斗作業回轉半徑范圍內停留。裝車作業時,應待運輸車輛停穩后進行,鏟斗應盡量放低,并不得砸撞車輛,嚴禁車箱內有人,嚴禁鏟斗從汽車駕駛室頂上越過。卸土時鏟斗應盡量放低,但不得撞擊汽車任何部位。

      2. 8行走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并制動回轉機構,鏟斗離地面宜為1m。行走坡度不得超過機械允許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駛,嚴禁空擋滑行。轉彎不應過急,通過松軟地時應進行鋪墊加固。

      2 9挖掘機回轉制動時,應使用回轉制動器,不得用轉向離合器反轉制動。滿載時,禁止急劇回轉猛剎車,作業時鏟斗起落不得過猛。下落時不得沖擊車架或履帶及其他機件,不得放松提升鋼絲繩。

      2. 10作業時,必須待機身停穩后再挖土,鏟斗未離開作業面時,不得作回轉行走等動作,機身回轉或鏟斗承載時不得起落吊臂。

      2. 11在崖邊進行挖掘作業時,作業面不得留有傘沿及松動的大塊石,發現有坍塌危險時應立即處理或將挖掘機撤離至安全地帶。

      2. 12拉鏟作業時,鏟斗滿載后不得繼續吃土,不得超載。拉鏟作溝渠、河道等項作業時,應根據溝渠、河道的深度、坡度及土質確定距坡沿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得小于2m,反鏟作業時,必須待大臂停穩后再吃土,收斗,伸頭不得過猛、過大。

      2. 13駕駛司機離開操作位置,不論時間長短,必須將鏟斗落地并關閉發動機。

      2. 14不得用鏟斗吊運物料。

      2. 15發現運轉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2. 16輪胎式挖掘機在斜坡上移動時鏟斗應向高坡一邊。

      2. 17使用挖掘機拆除構筑物時,操作人員應分析構筑物倒塌方向,在挖掘機駕駛室與被拆除構筑物之間留有構筑物倒塌的空間。

      2. 18作業結束后,應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落下鏟斗制動好回轉機構,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

      2. 19作業后應將機械擦拭干凈,冬季必須將機體和水箱內水放凈(防凍液除外)。關閉門窗加鎖后方可離開。

      3. 推 土 機

      3. 1作業前應檢查:各系統管路無裂紋或泄漏;各部螺栓連接件應緊固;各操縱桿和制動系統的行程、間隙,履帶、傳動鏈的松緊度,輪胎氣壓均符合要求;手搖起動應防倒轉。用手拉繩起動時,不得將繩纏在手上。

      3. 2作業前應清除推土機行走道路上的障礙物(凍土、石塊、雜物)。路面應比機身寬2m,行駛前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確認安全方可起動。

      3. 3保養、檢修時必須放下推鏟,關閉發動機。在推鏟下面進行保養或檢修時,必須用木方將推鏟墊穩。

      3. 4行駛中,司機和隨機人員不得上下車或坐立在駕駛室以外的其他部分。行駛和轉變中應觀察四周有無障礙。

      3. 5推土機上坡坡度不得大于25°。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5°。在坡上橫向行駛時,機身橫向傾斜不得大于10°。在坡道上應勻速行駛,嚴禁高速下坡、急拐彎、空擋滑行。下陡坡時,應將推鏟放下,接觸地面倒車下行。推土機在坡道上熄火時,應立即將推土機制動,并采取擋掩措施。

      3. 6操作人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將推鏟落地并關閉發動機。

      3. 7推土機向溝槽內回填土時應設專人指揮。嚴禁推鏟越過溝槽邊緣。

      3. 8推土機在水中行駛前,必須查明水深及水底堅實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行駛。

      3. 9使用推土機推房屋的圍墻或舊房墻時,其高度不得超過2.5m(東方紅牌推土機不得超過1.5m)。嚴禁推鋼筋混凝土或地基基礎連接的混凝土樁和混凝土基礎。

      3. 10在電桿附近推土時,必須留有一定的土堆,其大小應根據電桿結構、土質、埋入深度等情況確定。用推土機推倒樹干時必須注意樹干倒向和高空障礙物。

      3. 11雙機、多機推土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作業時,兩機前后距離應大于8m,左右距離大于1.5m。

      3. 12不得用推土機推石灰、煙灰等粉塵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塊的作業。

      3. 13需用推土機牽引重物時,應設專人指揮,危險區域內不得有人。在坡道或長距離牽引時,應用牽引桿連接。

      3. 14作業完畢停機時先切斷離合器,放下刀片,鎖住制動器,將操縱變速桿置于空擋,然后關閉發動機。

      3. 15作業后必須將機械開到平坦安全的地方,雨季必須把機械開出溝槽基坑。

      3. 16作業后機械保養應遵守本規程第35.2.19條規定執行。

      4. 鏟 運 機

      4. 1拖式鏟運機的牽引機械應按本規程推土機的有關規定執行。

      4. 2作業前應檢查油、水(包括電瓶水),應加足并把操縱桿(包括主離合器)放在空擋位置。采用油壓操縱機構操縱桿應放在中間位置。并應檢查鋼絲繩、輪胎氣壓、鏟土斗及卸土板回縮彈簧、拖把方向接頭、撐架及固定鋼索部分,以及各部滑輪等,液壓式鏟運機還應檢查各液壓管路接頭、液壓控制閥等,確認正常方可啟動。手搖發動時防止搖把回彈,手拉繩啟動時,不得將拉繩纏在手上。

      4. 3作業前鏟運機的道路應遵守本規程第35.3.2條的規定。

      4. 4機械運轉中,不準進行任何緊固、保養、潤滑等作業。嚴禁用手觸摸鋼絲繩、滑輪、傳動皮帶等部件。

      4. 5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動物件,以及在鏟斗內,拖把或機架上坐立。

      4. 6兩臺鏟運機同時作業時,拖式鏟運機前后距離不得少于10m,自行式鏟運機不得小于20m。平行作業時兩機間隔不得小于2m。在狹窄地區不得強行超車。

      4. 7鏟運機上下坡時,必須掛低速檔行駛。不得途中換擋,下坡時不得脫擋滑行。在坡地上行走或作業,上下縱坡不得超過25°,橫坡不得超過6°,坡寬應大于機身2m以上,在新填筑的土堤上作業時,離坡邊緣不得少于1m,斜坡橫向作業時,機身必須保持平穩。作業中不得倒退。

      4. 8作業中司機不準離開駕駛室。離開時,必須把變速擋板扳到空擋,熄火后方可離開。

      4. 9在坡道上不得作保修作業,在陡坡上嚴禁轉彎、倒車和停車。在坡上熄火時應將鏟斗落地,制動牢靠后,再啟動發動機。

      4. 10鏟土提斗時動作要緩慢。不得猛起猛落。

      4. 11鏟土時應直線行駛,助鏟時應有助鏟裝置,正確掌握斗門開啟的大小,不得切土過深,兩機要相互配合,等速行駛助鏟平穩。

      4. 12鏟運機陷車時,應有專人指揮拖拽,確保安全后,方可起拖。

      4. 13自行式鏟運機的差速器鎖,只能在直線行駛的泥濘路面上短時間使用,嚴禁在差速器鎖住時拐彎。

      4. 14在公路上行駛時,鏟斗必須用鎖緊鏈條掛牢在運輸行駛位置上,機上任何部位不得帶人或裝載其他物料。

      4. 15檢修斗門或在鏟斗下作業,必須把鏟斗升起后用銷子或鎖緊鏈條固定,再用撐桿將斗身頂住,并制動住輪胎。

      4. 16作業完畢后,應將鏟運機開出溝槽、基坑,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將鏟斗落在地面上。液壓操縱的應將液壓缸縮回,將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

      4. 17作業后機械保養應遵守本規程第35.2.19規定執行。

      5. 平 地 機

      5. 1作業前必須將離合器、操縱桿、變速桿均放在空擋位置,檢查并緊固各部連接螺栓及輪胎氣壓,檢查油、水(電瓶水)應加足,全車線路各接頭應牢固,液壓系統油路、油缸、操縱閥等無泄漏、松脫現象,然后發動機器低速運轉,各儀表均正常方可啟動作業。

      5. 2機械起步前,應先將刮

      土鏟刀或齒耙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方可切土。

      5. 3在陡坡上作業時應鎖定鉸接機架;在陡坡上往返作業時,鏟刀應始朝下坡方面伸出。

      5. 4平地機在行駛中,刮刀和耙齒離地面高度宜為25~30cm。隨著鏟土阻力變化,應隨時調整刮土鏟刀的升降。

      5. 5平地機刮地鏟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傾斜都必須停機時進行,但刮土鏟刀左右端的升降動作,可在機械行駛中隨時調整。

      5. 6各類鏟刮作業都應低速行駛,用刀角和齒耙鏟土時,應用一擋。刮土和平整作業可用二、三擋,換擋應在停機時進行。遇到堅硬土質,需用齒耗翻松時,應緩慢下齒,不得使用齒耙翻松石渣路及堅硬路面。

      5. 7平地機轉彎或調頭時,應用最低速度。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行駛時必須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刮土鏟刀斜放,鏟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外側。在高速擋行駛中,禁止急轉彎。

      5. 8作業后平地機應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應拉上手制動器,不得停放在坑洼積水處。

      5. 9作業后機械保養應遵守本規程第35.3.19規定。

      6. 裝 載 機

      6. 1作業前應檢查發動機的油、水(包括電瓶水)應加足,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液壓管路及接頭無松脫或滲漏,液壓油箱油量充足,制動靈敏可靠,燈光儀表齊全、有效方可起動。

      6. 2機械起動必須先鳴笛,將鏟斗提升離地面50cm左右。行駛中可用高速擋,但不得進行升降和翻轉鏟斗動作,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擋,鏟斗下方嚴禁有人,嚴禁用鏟斗載人。

      6. 3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的場地上作業,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及無關人員。裝卸作業應在平整地面進行。

      6. 4向汽車內卸料時,嚴禁將鏟斗從駕駛室頂上越過,鏟斗不得碰撞車廂,嚴禁車廂內有人,不得用鏟斗運物料。

      6. 5在溝槽邊卸料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裝載機前輪應與溝槽邊緣保持不少于2m的安全距離,并放置擋木擋掩。

      6. 6裝堆積的砂土時,鏟斗宜用低速插入,將斗底置于地面,下降鏟臂然后順著地面,逐漸提高發動機轉速向前推進。

      6. 7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應把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的作業,如推進時阻力過大,可稍稍提升鏟臂。

      6. 8將大臂升起進行維護、潤滑時,必須將大臂支撐穩固。嚴禁利用鏟斗作支撐提升底盤進行維修。

      6. 9下坡應采用低速擋行進,不得空擋滑行。

      6. 10涉水后應立即進行連續制動,排除制動片內的水分。

      6. 11作業后應將裝載機開至安全地區,不得停在坑洼積水處,必須將鏟斗平放在地面上,將手柄放在空擋位置,接好手制動器。關閉門窗加鎖后,司機方可離開。

      7. 鉆 孔 機

      7. 1鉆機基礎應平整堅實,必要時應鋪墊枕木或鋼板。輪胎式鉆機應用長度不小于4m墊木墊至輪胎離開地面。

      7. 2作業時必須服從指揮,分工明確,協調配合。

      7. 3鉆機作業前檢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各部件完整,聯結牢固,正確。

      (2) 動力系統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有效。

      (3) 電氣系統接線牢固可靠,儀表正常。

      (4) 卷揚提升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鋼絲繩符合規定。

      (5) 鉆架鋼結構無裂紋損壞、嚴重銹蝕、開焊、變形。

      7. 4鉆機作業時,鉆機旋轉部件固定,吊索具下方不得有人。

      7. 5大雨、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天氣不得架設鉆機及進行高處作業。

      7. 6鉆孔機移動的道路應平整堅實。必須將鉆頭提離地面20cm,并應固定。

      7. 7使用汽車式旋轉鉆孔機施工時,必須將機車楔牢,剎車制動,支腳支穩后再進行操作。

      7. 8旋轉鉆孔機下鉆提鉆時要慢,應密切注視電流表,嚴禁過載。鉆完的孔必須隨時用蓋板蓋牢。

      8. 樁 工 機 械

      8. 1一般規定:

      (1) 打樁施工場地應按坡度不大于3%,地耐力不小于8.5n/cm2的要求進行平實,地下不得有障礙物。在基坑和圍堰內打樁,應配備足夠的排水設備。

      (2) 樁機周圍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嚴禁閑人進入。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在距樁錘中心5m以外監視。

      (3) 安裝時,應將樁錘運到樁架正前方2m以內,嚴禁遠距離斜吊。

      (4) 用樁機吊樁時,必須在樁上拴好圍繩。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預制樁時,應將樁錘落在下部,待樁吊近后,方可提升樁錘。

      (5) 嚴禁吊樁、吊錘、回轉和行走同時進行。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

      (6) 插樁后應及時檢驗樁的垂直度,樁入土3m以上時,嚴禁用樁機行走或回轉動作糾正樁的傾斜度。

      (7) 拔送樁時,應嚴格掌握不超過樁機起重能力,荷載難以計算時,可參考如下辦法:

      ① 樁機為電動卷揚機時,拔送樁時負荷不得超過電機滿載電流。

      ② 樁機卷揚機內燃機為動力時,拔送樁時如內燃機明顯減速,應立即停止起拔。

      ③ 樁機為蒸汽卷揚機時,拔送樁時,如在額定蒸汽壓力下產生減速或停車,應立即停止起拔。

      ④ 每米送樁深度的起撥荷載可按4t計算。

      (8) 卷揚鋼絲繩應經常處于油膜狀態,不得硬性摩擦。見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標準。吊錘、吊樁可使用插接的鋼絲繩,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卡具、索具、拉繩等。

      (9) 作業中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除蒸汽打樁機在短時間內可將錘擔在機架上外,其他的樁機均不得懸吊樁錘進行檢修。

      (10) 遇有大雨、雪、霧和六級以上強風等惡劣氣候,應停止作業。當風速超過七級應將樁機順風向停置,并增加纜風繩。

      (11) 雷電天氣無避雷裝置的樁機,應停止作業。

      (12) 作業后應將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切斷電源和電路開關,停機制動后方可離開。

      (13) 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穿硬底易滑的鞋。

      8. 2樁機運輸:

      (1) 汽車裝運樁機時,不得超寬、超高、超載、超長裝運。公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2) 樁機裝運時必須綁扎牢固,墊、楔可靠,導桿必須擺放平直,不得壓、扭變形。

      (3) 運輸中不得急轉彎,應低速行動,通過橋梁、函洞、隧道時,不得超高、超載盲目強行。

      (4) 夜間裝運時,現場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并設專人監護。

      8. 3樁機的安裝與拆除:

      (1) 拆裝班組的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拆裝工藝、規程,拆裝前班組長應進行明確分工,并組織班組作業人員貫徹落實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2) 高壓線下兩側10m以內不得安裝打樁機。特殊情況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經上級技術負責人同意批準,方可安裝。

      (3) 安裝前應檢查主機、卷揚機、制動裝置、鋼絲繩、牽引繩、滑輪及各部軸銷、螺栓、管路接頭應完好可靠。導桿不得彎曲損傷。

      (4) 起落機架時,應設專人指揮,拆裝人員應互相配合,指揮旗語、哨音準確、清楚。嚴禁任何人在機架底下穿行或停留。

      (5) 安裝底盤必須平放在堅實平坦的地面上,不得傾斜。樁機的平衡配重鐵,必須符合說明書要求,保證樁架穩定。

      (6) 震動沉樁機安裝樁管時,樁管的垂直方向吊裝不得超過4m,兩側斜吊不得超過2m,并設溜繩。

      8. 4樁架挪動:

      (1) 打樁機架移位的運行道路,必須平坦堅實,暢通無阻。

      (2) 挪移打樁機時,嚴禁將樁錘懸高。必須將錘頭制動可靠方可走車。

      (3) 機架挪移到樁位上,穩固以后,方可起錘,嚴禁隨移位隨起錘。

      (4) 樁架就位后,應立即制動、固定。操作時樁架不得滑動。

      (5) 挪移打樁機架應距軌道終端2m以內終止,不得超出范圍。如受條件限制,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 柴油打樁機和震動沉樁機的運行道路必須平坦。挪移時應有專人指揮,樁機架不得傾斜。若遇地基沉陷較大時,必須加鋪腳手板或鐵板。

      8. 5樁機施工

      (1) 作業前必須檢查傳動、制動、滑車、吊索、拉繩應牢固有效,防護裝置應齊全良好,并經試運轉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

      (2) 打樁操作人員(司機)必須熟悉樁機構造、性能和保養規程、操作熟練方準獨立操作。嚴禁非樁機操作人員操作。

      (3) 打樁作業時,嚴禁在樁機垂直半徑范圍以內和樁錘或重物底下穿行停留。

      (4) 卷揚機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不得擠壓,纏繞滾筒上不少于3圈。在纏繞鋼絲繩時,不得探頭或伸手撥動鋼絲繩。

      (5) 穩樁時,應用撬棍套繩或其他適當工具進行。當樁與樁帽接合以前,套繩不得脫套,糾正斜樁不宜用力過錳,并注視樁的傾斜方向。

      (6) 采用樁架吊樁時,樁與樁架之垂直方向距離不得大于5m(偏吊距離不得大于3m)。超出上述距離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7) 打樁施工場地,必須經常保持整潔。打樁工作臺應有防滑措施。

      (8) 樁架上操作人員使用的小型工具(零件),應放入工具袋內,不得放在樁架上。

      (9) 利用打樁機吊樁時,必須使用卷揚機的剎車制動。

      (10) 吊樁時要緩慢吊起,樁的下部必須設溜(套)繩,掌握穩定方向,樁不得與樁機碰撞。

      (11) 柴油機打樁時應掌握好油門,不得油門過大或突然加大,防止樁錘跳躍過高,起錘高度不大于1.5m。

      (12) 利用柴油機或蒸汽錘拔樁筒,在入土深度超過1m時,不得斜拉硬吊,應垂直拔出。若樁筒入土較深,應邊震邊拔。

      (13) 柴油機或蒸汽打樁機拉樁時應停止錘擊,方可操作,不得錘擊與拉樁同時進行。降落錘頭時,不得猛然驟落。

      (14) 在裝拆樁管或到沉箱上操作時,必須切斷電源后再進行操作。必須設專人監護電源。

      (15) 檢查或維修打樁機時,必須將錘放在地上并墊穩,嚴禁在樁錘懸吊時進行檢查等作業。

      (16) 作業后應按本規程第35.2.19條規定執行。

      第7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土方與樁工機械

      1. 一 般 規 定

      1. 1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1. 2操作人員必須經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閑病和有礙安全操作的疾病與生理缺陷,不得從事此項操作。嚴禁酒后作業。

      1. 3機械進入現場前,必須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通行高度和承載能力。嚴禁在橋面上急轉向和緊急剎車。通過橋洞前必須注意限高,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1. 4作業前應依照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檢查施工現場,查明地上、地下管線和構筑物的狀況。不得在距現狀電力、通訊電纜、瓦司管道等周圍2m以內作業。

      1. 5機械設備在溝槽附近行駛時應低速,作業中必須避開管線和構筑物,并與溝槽邊保持不小于1.5m的安全距離。

      1. 6配合機械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必須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作業。如必須在回轉半徑內作業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開始。機上、機下人員應隨時取得密切聯系。

      1. 7作業中遇到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操作:

      (1) 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坍塌可能。

      (2) 發生暴雨、雷電、水位暴漲及山洪爆發。

      (3) 施工標記及防護設施被損壞。

      (4) 出現其他不能保證作業和運行安全的情況。

      1. 8機械在場外公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1. 9自行式機械作業前,必須進行檢查,制動、轉向、信號及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

      1. 10坡道停機時,不得橫向停放。縱向停放時,必須擋掩,并將工作裝置落地輔助制動,確認制動可靠后,操作人員方可離開。雨季施工時,機械作業完畢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1. 11機械設備在發電站、變電站、配電室等附近作業時,不得進入危險區域。在高壓線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1. 12機械挖掘基坑時,如坑底無地下水,坑深在5m以內,其邊坡坡度應符合表35.1.12的規定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規定。挖土深度超過5m或發現有地下水或土質發生特殊變化情況時,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采取防坍塌措施,嚴禁盲目冒險作業。

      表.1.12 邊坡坡度比例表

      見表

      1. 13機械運轉時,不得進行任何緊固、保養、潤滑、檢查等作業。

      1. 14機械作業時,人員不得上下機械。

      2. 挖 掘 機

      2. 1作業前應進行檢查,確認一切齊全完好,大臂和鏟斗運動范圍內無障礙物和其他人員,鳴笛示警后方可作業。

      2. 2挖掘機駕室內外露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

      2. 3電動的單斗挖掘機必須接地良好,油壓傳動的臂桿的油路和油缸確認完好。

      2. 4正鏟作業時,作業面應不超過本機性能規定的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挖掘機履帶或輪胎與作業面邊緣距離不得小于1.5m。

      2. 5挖掘機在平地上作業,應用制動器將履帶(或輪胎)剎住、楔牢。

      2 6挖掘機適用于在粘土、沙礫土、泥炭巖等土壤的鏟挖作業。對爆破掘松后的重巖石內鏟挖作業時,只允許用正鏟,巖石料徑應小于斗口寬的1/2。禁止用挖掘機的任何部位去破碎石塊、凍土等。

      2. 7取土、卸土不得有障礙物,在挖掘時任何人不得在鏟斗作業回轉半徑范圍內停留。裝車作業時,應待運輸車輛停穩后進行,鏟斗應盡量放低,并不得砸撞車輛,嚴禁車箱內有人,嚴禁鏟斗從汽車駕駛室頂上越過。卸土時鏟斗應盡量放低,但不得撞擊汽車任何部位。

      2. 8行走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并制動回轉機構,鏟斗離地面宜為1m。行走坡度不得超過機械允許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駛,嚴禁空擋滑行。轉彎不應過急,通過松軟地時應進行鋪墊加固。

      2 9挖掘機回轉制動時,應使用回轉制動器,不得用轉向離合器反轉制動。滿載時,禁止急劇回轉猛剎車,作業時鏟斗起落不得過猛。下落時不得沖擊車架或履帶及其他機件,不得放松提升鋼絲繩。

      2. 10作業時,必須待機身停穩后再挖土,鏟斗未離開作業面時,不得作回轉行走等動作,機身回轉或鏟斗承載時不得起落吊臂。

      2. 11在崖邊進行挖掘作業時,作業面不得留有傘沿及松動的大塊石,發現有坍塌危險時應立即處理或將挖掘機撤離至安全地帶。

      2. 12拉鏟作業時,鏟斗滿載后不得繼續吃土,不得超載。拉鏟作溝渠、河道等項作業時,應根據溝渠、河道的深度、坡度及土質確定距坡沿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得小于2m,反鏟作業時,必須待大臂停穩后再吃土,收斗,伸頭不得過猛、過大。

      2. 13駕駛司機離開操作位置,不論時間長短,必須將鏟斗落地并關閉發動機。

      2. 14不得用鏟斗吊運物料。

      2. 15發現運轉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2. 16輪胎式挖掘機在斜坡上移動時鏟斗應向高坡一邊。

      2. 17使用挖掘機拆除構筑物時,操作人員應分析構筑物倒塌方向,在挖掘機駕駛室與被拆除構筑物之間留有構筑物倒塌的空間。

      2. 18作業結束后,應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落下鏟斗制動好回轉機構,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

      2. 19作業后應將機械擦拭干凈,冬季必須將機體和水箱內水放凈(防凍液除外)。關閉門窗加鎖后方可離開。

      3. 推 土 機

      3. 1作業前應檢查:各系統管路無裂紋或泄漏;各部螺栓連接件應緊固;各操縱桿和制動系統的行程、間隙,履帶、傳動鏈的松緊度,輪胎氣壓均符合要求;手搖起動應防倒轉。用手拉繩起動時,不得將繩纏在手上。

      3. 2作業前應清除推土機行走道路上的障礙物(凍土、石塊、雜物)。路面應比機身寬2m,行駛前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確認安全方可起動。

      3. 3保養、檢修時必須放下推鏟,關閉發動機。在推鏟下面進行保養或檢修時,必須用木方將推鏟墊穩。

      3. 4行駛中,司機和隨機人員不得上下車或坐立在駕駛室以外的其他部分。行駛和轉變中應觀察四周有無障礙。

      3. 5推土機上坡坡度不得大于25°。下坡坡度不得大于35°。在坡上橫向行駛時,機身橫向傾斜不得大于10°。在坡道上應勻速行駛,嚴禁高速下坡、急拐彎、空擋滑行。下陡坡時,應將推鏟放下,接觸地面倒車下行。推土機在坡道上熄火時,應立即將推土機制動,并采取擋掩措施。

      3. 6操作人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將推鏟落地并關閉發動機。

      3. 7推土機向溝槽內回填土時應設專人指揮。嚴禁推鏟越過溝槽邊緣。

      3. 8推土機在水中行駛前,必須查明水深及水底堅實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行駛。

      3. 9使用推土機推房屋的圍墻或舊房墻時,其高度不得超過2.5m(東方紅牌推土機不得超過1.5m)。嚴禁推鋼筋混凝土或地基基礎連接的混凝土樁和混凝土基礎。

      3. 10在電桿附近推土時,必須留有一定的土堆,其大小應根據電桿結構、土質、埋入深度等情況確定。用推土機推倒樹干時必須注意樹干倒向和高空障礙物。

      3. 11雙機、多機推土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作業時,兩機前后距離應大于8m,左右距離大于1.5m。

      3. 12不得用推土機推石灰、煙灰等粉塵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塊的作業。

      3. 13需用推土機牽引重物時,應設專人指揮,危險區域內不得有人。在坡道或長距離牽引時,應用牽引桿連接。

      3. 14作業完畢停機時先切斷離合器,放下刀片,鎖住制動器,將操縱變速桿置于空擋,然后關閉發動機。

      3. 15作業后必須將機械開到平坦安全的地方,雨季必須把機械開出溝槽基坑。

      3. 16作業后機械保養應遵守本規程第35.2.19條規定執行。

      4. 鏟 運 機

      4. 1拖式鏟運機的牽引機械應按本規程推土機的有關規定執行。

      4. 2作業前應檢查油、水(包括電瓶水),應加足并把操縱桿(包括主離合器)放在空擋位置。采用油壓操縱機構操縱桿應放在中間位置。并應檢查鋼絲繩、輪胎氣壓、鏟土斗及卸土板回縮彈簧、拖把方向接頭、撐架及固定鋼索部分,以及各部滑輪等,液壓式鏟運機還應檢查各液壓管路接頭、液壓控制閥等,確認正常方可啟動。手搖發動時防止搖把回彈,手拉繩啟動時,不得將拉繩纏在手上。

      4. 3作業前鏟運機的道路應遵守本規程第35.3.2條的規定。

      4. 4機械運轉中,不準進行任何緊固、保養、潤滑等作業。嚴禁用手觸摸鋼絲繩、滑輪、傳動皮帶等部件。

      4. 5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動物件,以及在鏟斗內,拖把或機架上坐立。

      4. 6兩臺鏟運機同時作業時,拖式鏟運機前后距離不得少于10m,自行式鏟運機不得小于20m。平行作業時兩機間隔不得小于2m。在狹窄地區不得強行超車。

      4. 7鏟運機上下坡時,必須掛低速檔行駛。不得途中換擋,下坡時不得脫擋滑行。在坡地上行走或作業,上下縱坡不得超過25°,橫坡不得超過6°,坡寬應大于機身2m以上,在新填筑的土堤上作業時,離坡邊緣不得少于1m,斜坡橫向作業時,機身必須保持平穩。作業中不得倒退。

      4. 8作業中司機不準離開駕駛室。離開時,必須把變速擋板扳到空擋,熄火后方可離開。

      4. 9在坡道上不得作保修作業,在陡坡上嚴禁轉彎、倒車和停車。在坡上熄火時應將鏟斗落地,制動牢靠后,再啟動發動機。

      4. 10鏟土提斗時動作要緩慢。不得猛起猛落。

      4. 11鏟土時應直線行駛,助鏟時應有助鏟裝置,正確掌握斗門開啟的大小,不得切土過深,兩機要相互配合,等速行駛助鏟平穩。

      4. 12鏟運機陷車時,應有專人指揮拖拽,確保安全后,方可起拖。

      4. 13自行式鏟運機的差速器鎖,只能在直線行駛的泥濘路面上短時間使用,嚴禁在差速器鎖住時拐彎。

      4. 14在公路上行駛時,鏟斗必須用鎖緊鏈條掛牢在運輸行駛位置上,機上任何部位不得帶人或裝載其他物料。

      4. 15檢修斗門或在鏟斗下作業,必須把鏟斗升起后用銷子或鎖緊鏈條固定,再用撐桿將斗身頂住,并制動住輪胎。

      4. 16作業完畢后,應將鏟運機開出溝槽、基坑,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將鏟斗落在地面上。液壓操縱的應將液壓缸縮回,將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

      4. 17作業后機械保養應遵守本規程第35.2.19規定執行。

      5. 平 地 機

      5. 1作業前必須將離合器、操縱桿、變速桿均放在空擋位置,檢查并緊固各部連接螺栓及輪胎氣壓,檢查油、水(電瓶水)應加足,全車線路各接頭應牢固,液壓系統油路、油缸、操縱閥等無泄漏、松脫現象,然后發動機器低速運轉,各儀表均正常方可啟動作業。

      5. 2機械起步前,應先將刮

      土鏟刀或齒耙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方可切土。

      5. 3在陡坡上作業時應鎖定鉸接機架;在陡坡上往返作業時,鏟刀應始朝下坡方面伸出。

      5. 4平地機在行駛中,刮刀和耙齒離地面高度宜為25~30cm。隨著鏟土阻力變化,應隨時調整刮土鏟刀的升降。

      5. 5平地機刮地鏟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傾斜都必須停機時進行,但刮土鏟刀左右端的升降動作,可在機械行駛中隨時調整。

      5. 6各類鏟刮作業都應低速行駛,用刀角和齒耙鏟土時,應用一擋。刮土和平整作業可用二、三擋,換擋應在停機時進行。遇到堅硬土質,需用齒耗翻松時,應緩慢下齒,不得使用齒耙翻松石渣路及堅硬路面。

      5. 7平地機轉彎或調頭時,應用最低速度。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行駛時必須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刮土鏟刀斜放,鏟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外側。在高速擋行駛中,禁止急轉彎。

      5. 8作業后平地機應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應拉上手制動器,不得停放在坑洼積水處。

      5. 9作業后機械保養應遵守本規程第35.3.19規定。

      6. 裝 載 機

      6. 1作業前應檢查發動機的油、水(包括電瓶水)應加足,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液壓管路及接頭無松脫或滲漏,液壓油箱油量充足,制動靈敏可靠,燈光儀表齊全、有效方可起動。

      6. 2機械起動必須先鳴笛,將鏟斗提升離地面50cm左右。行駛中可用高速擋,但不得進行升降和翻轉鏟斗動作,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擋,鏟斗下方嚴禁有人,嚴禁用鏟斗載人。

      6. 3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的場地上作業,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及無關人員。裝卸作業應在平整地面進行。

      6. 4向汽車內卸料時,嚴禁將鏟斗從駕駛室頂上越過,鏟斗不得碰撞車廂,嚴禁車廂內有人,不得用鏟斗運物料。

      6. 5在溝槽邊卸料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裝載機前輪應與溝槽邊緣保持不少于2m的安全距離,并放置擋木擋掩。

      6. 6裝堆積的砂土時,鏟斗宜用低速插入,將斗底置于地面,下降鏟臂然后順著地面,逐漸提高發動機轉速向前推進。

      6. 7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應把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的作業,如推進時阻力過大,可稍稍提升鏟臂。

      6. 8將大臂升起進行維護、潤滑時,必須將大臂支撐穩固。嚴禁利用鏟斗作支撐提升底盤進行維修。

      6. 9下坡應采用低速擋行進,不得空擋滑行。

      6. 10涉水后應立即進行連續制動,排除制動片內的水分。

      6. 11作業后應將裝載機開至安全地區,不得停在坑洼積水處,必須將鏟斗平放在地面上,將手柄放在空擋位置,接好手制動器。關閉門窗加鎖后,司機方可離開。

      7. 鉆 孔 機

      7. 1鉆機基礎應平整堅實,必要時應鋪墊枕木或鋼板。輪胎式鉆機應用長度不小于4m墊木墊至輪胎離開地面。

      7. 2作業時必須服從指揮,分工明確,協調配合。

      7. 3鉆機作業前檢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各部件完整,聯結牢固,正確。

      (2) 動力系統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有效。

      (3) 電氣系統接線牢固可靠,儀表正常。

      (4) 卷揚提升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鋼絲繩符合規定。

      (5) 鉆架鋼結構無裂紋損壞、嚴重銹蝕、開焊、變形。

      7. 4鉆機作業時,鉆機旋轉部件固定,吊索具下方不得有人。

      7. 5大雨、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天氣不得架設鉆機及進行高處作業。

      7. 6鉆孔機移動的道路應平整堅實。必須將鉆頭提離地面20cm,并應固定。

      7. 7使用汽車式旋轉鉆孔機施工時,必須將機車楔牢,剎車制動,支腳支穩后再進行操作。

      7. 8旋轉鉆孔機下鉆提鉆時要慢,應密切注視電流表,嚴禁過載。鉆完的孔必須隨時用蓋板蓋牢。

      8. 樁 工 機 械

      8. 1一般規定:

      (1) 打樁施工場地應按坡度不大于3%,地耐力不小于8.5n/cm2的要求進行平實,地下不得有障礙物。在基坑和圍堰內打樁,應配備足夠的排水設備。

      (2) 樁機周圍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嚴禁閑人進入。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在距樁錘中心5m以外監視。

      (3) 安裝時,應將樁錘運到樁架正前方2m以內,嚴禁遠距離斜吊。

      (4) 用樁機吊樁時,必須在樁上拴好圍繩。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預制樁時,應將樁錘落在下部,待樁吊近后,方可提升樁錘。

      (5) 嚴禁吊樁、吊錘、回轉和行走同時進行。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

      (6) 插樁后應及時檢驗樁的垂直度,樁入土3m以上時,嚴禁用樁機行走或回轉動作糾正樁的傾斜度。

      (7) 拔送樁時,應嚴格掌握不超過樁機起重能力,荷載難以計算時,可參考如下辦法:

      ① 樁機為電動卷揚機時,拔送樁時負荷不得超過電機滿載電流。

      ② 樁機卷揚機內燃機為動力時,拔送樁時如內燃機明顯減速,應立即停止起拔。

      ③ 樁機為蒸汽卷揚機時,拔送樁時,如在額定蒸汽壓力下產生減速或停車,應立即停止起拔。

      ④ 每米送樁深度的起撥荷載可按4t計算。

      (8) 卷揚鋼絲繩應經常處于油膜狀態,不得硬性摩擦。見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標準。吊錘、吊樁可使用插接的鋼絲繩,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卡具、索具、拉繩等。

      (9) 作業中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除蒸汽打樁機在短時間內可將錘擔在機架上外,其他的樁機均不得懸吊樁錘進行檢修。

      (10) 遇有大雨、雪、霧和六級以上強風等惡劣氣候,應停止作業。當風速超過七級應將樁機順風向停置,并增加纜風繩。

      (11) 雷電天氣無避雷裝置的樁機,應停止作業。

      (12) 作業后應將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切斷電源和電路開關,停機制動后方可離開。

      (13) 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穿硬底易滑的鞋。

      8. 2樁機運輸:

      (1) 汽車裝運樁機時,不得超寬、超高、超載、超長裝運。公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2) 樁機裝運時必須綁扎牢固,墊、楔可靠,導桿必須擺放平直,不得壓、扭變形。

      (3) 運輸中不得急轉彎,應低速行動,通過橋梁、函洞、隧道時,不得超高、超載盲目強行。

      (4) 夜間裝運時,現場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并設專人監護。

      8. 3樁機的安裝與拆除:

      (1) 拆裝班組的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拆裝工藝、規程,拆裝前班組長應進行明確分工,并組織班組作業人員貫徹落實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2) 高壓線下兩側10m以內不得安裝打樁機。特殊情況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經上級技術負責人同意批準,方可安裝。

      (3) 安裝前應檢查主機、卷揚機、制動裝置、鋼絲繩、牽引繩、滑輪及各部軸銷、螺栓、管路接頭應完好可靠。導桿不得彎曲損傷。

      (4) 起落機架時,應設專人指揮,拆裝人員應互相配合,指揮旗語、哨音準確、清楚。嚴禁任何人在機架底下穿行或停留。

      (5) 安裝底盤必須平放在堅實平坦的地面上,不得傾斜。樁機的平衡配重鐵,必須符合說明書要求,保證樁架穩定。

      (6) 震動沉樁機安裝樁管時,樁管的垂直方向吊裝不得超過4m,兩側斜吊不得超過2m,并設溜繩。

      8. 4樁架挪動:

      (1) 打樁機架移位的運行道路,必須平坦堅實,暢通無阻。

      (2) 挪移打樁機時,嚴禁將樁錘懸高。必須將錘頭制動可靠方可走車。

      (3) 機架挪移到樁位上,穩固以后,方可起錘,嚴禁隨移位隨起錘。

      (4) 樁架就位后,應立即制動、固定。操作時樁架不得滑動。

      (5) 挪移打樁機架應距軌道終端2m以內終止,不得超出范圍。如受條件限制,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 柴油打樁機和震動沉樁機的運行道路必須平坦。挪移時應有專人指揮,樁機架不得傾斜。若遇地基沉陷較大時,必須加鋪腳手板或鐵板。

      8. 5樁機施工

      (1) 作業前必須檢查傳動、制動、滑車、吊索、拉繩應牢固有效,防護裝置應齊全良好,并經試運轉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

      (2) 打樁操作人員(司機)必須熟悉樁機構造、性能和保養規程、操作熟練方準獨立操作。嚴禁非樁機操作人員操作。

      (3) 打樁作業時,嚴禁在樁機垂直半徑范圍以內和樁錘或重物底下穿行停留。

      (4) 卷揚機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不得擠壓,纏繞滾筒上不少于3圈。在纏繞鋼絲繩時,不得探頭或伸手撥動鋼絲繩。

      (5) 穩樁時,應用撬棍套繩或其他適當工具進行。當樁與樁帽接合以前,套繩不得脫套,糾正斜樁不宜用力過錳,并注視樁的傾斜方向。

      (6) 采用樁架吊樁時,樁與樁架之垂直方向距離不得大于5m(偏吊距離不得大于3m)。超出上述距離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7) 打樁施工場地,必須經常保持整潔。打樁工作臺應有防滑措施。

      (8) 樁架上操作人員使用的小型工具(零件),應放入工具袋內,不得放在樁架上。

      (9) 利用打樁機吊樁時,必須使用卷揚機的剎車制動。

      (10) 吊樁時要緩慢吊起,樁的下部必須設溜(套)繩,掌握穩定方向,樁不得與樁機碰撞。

      (11) 柴油機打樁時應掌握好油門,不得油門過大或突然加大,防止樁錘跳躍過高,起錘高度不大于1.5m。

      (12) 利用柴油機或蒸汽錘拔樁筒,在入土深度超過1m時,不得斜拉硬吊,應垂直拔出。若樁筒入土較深,應邊震邊拔。

      (13) 柴油機或蒸汽打樁機拉樁時應停止錘擊,方可操作,不得錘擊與拉樁同時進行。降落錘頭時,不得猛然驟落。

      (14) 在裝拆樁管或到沉箱上操作時,必須切斷電源后再進行操作。必須設專人監護電源。

      (15) 檢查或維修打樁機時,必須將錘放在地上并墊穩,嚴禁在樁錘懸吊時進行檢查等作業。

      (16) 作業后應按本規程第35.2.19條規定執行。

      第8篇 綠化土方工程施工順序規程

      綠化土方工程施工順序

      (一)準備工作:

      查勘施工現場:摸清工程場地情況為施工規劃和準備提供可靠的資料和數量。

      內業計算:根據施工圖計算,確定綠帶內填挖土情況,計算出土方運輸進出方量。

      編制施工方案;根據施工圖,繪制土方開挖圖,確定開挖路線、順序、范圍等。

      修建臨時設施和道路。

      (二)換種植土

      1、整地挖土

      放樣后用挖掘機挖土,分層分片清除。面土就近集中堆放作綠化種植土,深層土造地形深埋或外運。

      2、綠地回填土和種植土

      表層瓦礫土應回填到綠地底層,瓦礫土層平整后進種植土,對種植土的要求是通過對樣品實驗室分析,要求土顆粒均勻,以砂性為主,肥力中等以上,不結板,ph值略呈微酸性,當未達到上述要求時,應更換種植土或采取補救措施,如施肥、調整酸堿性等方法。

      按設計要求造地形。種植土回填深度超過50cm時,下層土壤應分層回填夯實,防止不均勻沉降。在種植土到位完成初步造型后,讓整個地形自然下降,同時進行土層消毒,應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止病蟲害與雜草再生,清除表層土的垃圾、石塊和雜草。最后進行細部平整,耙平耙細土壤,追施基肥。要求地形做到與標高相符,土層穩定,豎向曲線層次清晰,過度圓滑優美,平滑完整。

      第9篇 土方工程安全規程

      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單項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對施工準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邊坡支護要有設計計算書。

      2.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應大于10米,挖土要至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3.土方開挖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4.開挖深度超過1.5米時,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撐,應設置人員上下的坡道或爬梯。開挖深度超過2米,必須在四周邊沿處設立兩道防護欄干,在危險處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5.施工機械進場前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6.機械挖土,挖土機作業半徑內不得有人進入。司機必須持證作業。

      7.棄土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土坡腳至坑邊距離應按挖坑深度、邊坡坡度和土的類別確定。

      8.基坑(槽)開挖深度超過3米以上÷用吊車吊運棄土時起吊設備距坑邊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5米,坑內操作人員在起吊時馬上離開吊點正下方。

      挖土時要隨時注意土壁變動情況,如發現有裂紋和部分塌落現象,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或加固。夜間挖土方時,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土方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九篇)

      1、 一般規定(1)、開挖土方前,應查清施工地區地下埋藏情況。如有無地下管道、電纜設備、文物古跡、危險物以及地下河流、暗泉等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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