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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5(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1 21:46:06 查看人數:69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5

      第1篇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5

      1、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必須具有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作業前應按有關標準認真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使用吊車進行吊裝作業,應根據被吊物件的重量、規格、吊裝位置、作業半徑及工作環境,選用型號合適的吊車。

      3、吊車吊裝前,應對吊車進行全面檢查,吊車應處于完好狀態。吊車不得超載,歪拉斜吊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4、吊車行走、作業的路面及場地應堅實平整,其承受能力能滿足吊車行走及作業的要求。

      5、輪胎式吊車,作業前支撐腿應全部伸出,并在鐵鞋下墊好鐵拍、枕木,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

      6、大中型吊裝作業前應進行技術交底,全體人員必須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設備性能、吊裝作業環境,駕駛員與起重工進行指揮信號交換,雙方確認后達到良好溝通。

      7、吊裝作業重,吊車行走時吊物與地面高差不得大于500mm,且必須鳴笛示警。

      8、大中型設備及構件的吊裝,應編制吊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技術及安全負責人簽字,項目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重未經主管人員許可不得任意改變方案。

      9、大中型設備及構件吊裝前,應與當地氣象部門取得聯系,了解氣象變化情況,當出現妨礙吊裝的雨水或風速大雨10.8m/s(六級以上含六級)時,不應進行室外吊裝作業。

      10、吊裝作業應有專人指揮,明確分工。參加吊裝人員應堅守崗位,并根據指揮命令工作。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或離開崗位。

      11、大中型設備、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前參加吊裝人員應按崗位分工,嚴格檢查吊耳、起重機械和索具的性能情況,確認呢符合方案要求后才客試吊。重物吊離200~500mm后停止提升,檢查吊車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提升。

      12、吊裝前吊件上應系牢固溜繩,防止吊裝過程中吊裝擺動、旋轉或碰、掛其他物件。

      13、吊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如必須停留,應采取可靠措施。

      14、吊車作業時,其配重旋轉范圍內嚴禁人員進入,吊物不得從操作室、駕駛室上方通過,一般采取背向吊裝。

      15、任何在現場架空線(裸線)、變壓器及重要用電設備附近的起重作業,必須嚴格控制拔桿、吊臂及吊物與環境中高壓線或帶電設備的間距,不得小于要求安全距離。

      16、吊裝作業時必須設置半徑不小于吊車桅桿最高高度的1.5倍安全防護區,并在該區域邊緣設置警戒線。

      17、吊裝作業開始,非直接實施起重作業人員嚴禁在安全防護區內停留。

      第2篇 起重機械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應嚴格遵章守紀,堅守工作崗位。當班司機應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發現機件、安全裝置等有缺陷或故障,應迅速向有關部門匯報,及時組織排除和檢修,故障未排除,不準操作。

      2、交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吊具和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如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3、司機應服從預定指揮員的信號進行操作,信號不明應詢問清楚,如確認信息有誤、可能發生事故,有權拒絕執行指揮令。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緊急停車。

      4、開車前必須鳴鈴示意,平穩起重,逐檔加速,起運中吊物近人時,應給鈴聲報警。起重機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和進行檢修工作、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吊物上站人、嚴禁吊物超過人頂、嚴禁一切人員在吊物下站立和通過。

      5、當司機確認機上和周圍無閑雜人員時,才允許閉合主電源。閉合主電源時,所有控制器的手柄均應處于零位。工作中發生停電時,應將所有手柄置于零位。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構的運行情況是否正常。

      6、起重作業、維修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設備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在進行檢修、加油、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進行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后,司機應將設備穩妥停放在規定的地方,將空鉤上升到上限位置。

      7、不得用極限位置限制器進行停車,除特殊情況處,一般不得利用反車進行制動。

      8、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超負荷或負荷不清不吊、工件堅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光線陰暗看不清現場物體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凌刀物件沒有襯墊措施不吊、液體色過滿不吊。

      第3篇 起重機機械工作業安全操作要點規程

      起重機機械工作業安全操作要點(規程)

      (1)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起落和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在進行各項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3)遇有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有效。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過。

      (6)嚴禁用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7)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不得超載作業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作業和起吊地面重物。

      (9)不得在重物上堆放和懸掛零散物件。吊運零散物件應使用吊籠或用鋼絲繩捆扎牢固,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

      (10)升降速度要均勻,回轉動作要平衡,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非理力下降式起重機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11)不得靠近架空輸送電線路作業,必須保持不超過安全距離的規定。

      (1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更換:危險斷面和鉤頸有永久變形;表面有裂紋;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的10%;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注:電壓6kv以下,安全距離為0.5m,電壓10-35kv時,安全距離為0.6m,電壓44kv時,安全距離0.9m,電壓60-110kv時,安全距離為1.5m。

      第4篇 移動式起重機司機安全環保作業操作規程

      移動式起重機含: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等。

      1、起重機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開機。

      2、移動式起重機發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并將扣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系好后方面軍可啟動。

      3、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那。起重機不得作遠距離運輸使用。

      4、移動式起重機行走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5、用變換檔位起落臂桿操縱的起重機,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時,變換檔位,以防滑桿。

      6、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7、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8、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b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c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第5篇 起重司機作業安全規程

      1.吊車使用前,應檢查吊臂、吊鉤、鋼絲繩、操縱與傳動機構、液壓系統等各部位狀態,確認完好后才準使用。

      2.司機應根據吊車擺放位置的地質情況,墊好吊車各伸縮支腿,防止吊車傾翻,同時禁止超載作業。

      3.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意圖后,方可開車。

      4.司機必須熟練掌握國家標準規定的各種指揮信號,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

      5.司機在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過程中也要鳴鈴,通知吊物威脅到的地面人員撤離。

      6.指揮人員所發出信號不符合國家標準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7.要注意吊裝現場有足夠的照明的暢通的吊運通道,并與架空線路保持規定距離。

      8.吊運作業中不準扳動支撐腳操作柄,如要調整,須先將吊物放下。

      9.吊車在最大負荷情況下,左右旋轉角度不能超過45度,一般情況不準橫吊,以防翻車。

      10.不得在起重特性曲線規定的范圍之外變幅。回轉時動作應緩慢,防止重物搖擺造成翻車。

      11.起吊重物要先作試吊,即離地10cm處試驗制動器是否可靠,支撐腳是否牢靠。

      12.有下列任意情況之一均不準吊:

      ①捆綁不牢不穩;

      ②工作物上站人或吊物下站人;

      ③超載、質量不明、斜拉重物;

      ④信號不明或無統一指揮;

      ⑤易燃易爆物品;

      ⑥工作場所不安全,可能危及電線、建筑物等。

      第6篇 起重工安全環保作業操作規程

      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和無證操作。

      2、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洪亮和清楚。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5、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3個。

      6、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雜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7、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則作業。

      8、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7篇 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損傷,各緊固螺釘是否松動及皮帶松緊程度。

      2、作業地面應堅實平整,支腳必須支墊牢靠﹙輪胎必須離開地面﹚,回轉半徑及有效高度以外5m內不得有障礙物。

      3、工作前必須發出信號,空負荷運行5min以上,檢查工作機構是否正常,安全裝置是否牢靠。

      4、起重機駕駛員、起重工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不得各行其是,工作現場只許有一名指揮人員指揮。

      5、吊起重物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cm左右,停機檢查制動器靈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綁扎的牢固程度,確認情況正常后,方可繼續工作。

      6、經常注意架空電線,工作場地應盡量遠離高壓網線,如必須在輸電線路下作業時,起重臂、吊具、輔具、鋼絲繩等與輸電線的距離不得小于如下數據:

      ﹙1)電線路電壓1kv以下,最小距離為1.5m。

      (2)輸電線路電壓1-35kv,最小距離為3m。

      (3)輸電線路電壓≥60kv,[0.01(v-50)+3]m.

      7、不準讓起吊的貨物從人的頭上、汽車和托盤駕駛室上經過,工作中,任何人不準上下機械,提升物體時,禁止猛起,急轉彎和突然制動。

      8、吊重行走時,上吊部分應全部制動,吊桿應置于起重機正前上方,起吊量輪胎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60%、履帶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0%,路面要平整、堅實,防止吊物或起重機與其他任何物體碰撞。

      9、任何物件不準長時間滯留空中;起重機滿負荷時禁止復合操作;風速大于10m/s時不準起吊任何物體。

      10、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升降應同步,各臺起重機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11、兩臺或多臺起重機聯合工作時,起吊重量輪胎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之和的75%、履帶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不得大于該機允許重量的80%。

      12、起重物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起吊物吊在空中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13、起升和降下重物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保持機身的穩定,防止重心傾斜,嚴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14、從卷筒上放上鋼絲繩時,至少要留有5圈,不得放盡。

      15、起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無安全措施不得隨意起吊。

      16、配備必要的滅火器,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品,雨天作業,制動帶淋雨打滑時,應停止作業。

      17、工作中不準進行任何維修保養工作。

      18、夜間工作需有良好的照明。

      19、工作完畢后,應將機車停放在堅固的地面上,吊鉤收起,各部制動器剎牢,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

      20、履帶式起重機長途轉移工作場地(1km以上)時,必須用平板車拖運;短途轉移(1km以內)時,臂桿應降到20-30°,并將吊鉤收起。

      第8篇 裝吊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

      1、起吊重物件時,應確認所起吊物件的實際重量,如不明確時,應經操作者或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2、栓掛吊具時,應按物件的重心,確定栓掛吊具的位置;用兩支點或交叉起吊時,吊鉤處千斤繩、卡環、起重鋼絲繩等,均應符合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3、吊具栓掛應牢靠,吊鉤應封鉤,以防在起吊過程中鋼絲繩滑脫;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時,鋼絲繩與物件的接觸處,應墊以麻袋、橡膠等物;起吊長、大物件時,應栓溜繩。

      4、起吊細長桿件的吊點位置,應經計算確定,凡沿長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細長物件吊點栓掛位置可參照以下規定辦理:

      (1)單支點起吊時,吊點距被吊桿件一端全桿長的0.3倍處。

      (2)雙支點起吊時,吊點距被吊桿件端部的距離為0.21乘桿件全長。

      (3)如選用單、雙支點起吊,超過物件強度和剛度的允許值或不能保證起吊安全時,應由技術人員計算確定其起吊支點數和吊點位置。

      5、物件起吊時,先將物件提升離地面10~20cm,經檢查確認無異常現象時,方可繼續提升。

      6、放置物件時,應緩慢下降,確認物件放置平穩牢靠,方可松鉤,以免物件傾斜翻倒傷人。

      7、起吊物件時,作業人員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別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內側。

      8、起重作業時,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擔任指揮信號,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實現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9、起重作業時,司機應聽從信號員的指揮,禁止其他人員與司機談話或隨意指揮,如發現起吊不良時,必須通過信號指揮員處理,有緊急情況除外。

      10、起吊物件時,起重臂回轉所涉及區域內和重物的下方,嚴禁站人,不準靠近被吊物件和將頭部伸進起吊物下方觀察情況,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起吊物件時,應保持垂直起吊,嚴禁用吊鉤在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撥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2、起吊物件旋轉時,應將工作物提升到距離所能遇到的障礙物0.5m以上為宜。

      13、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交繞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卡環應使其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14、當使用設有大小鉤的起重機時,大小鉤不得同時各自起吊物件。

      15、當用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物件時,事前應制定詳細的技術措施,并交底,必須在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進行,起重量分配應明確,不得超過單機允許重量的80%,起重時應密切配合,動作協調。

      16、起重機在架空高壓線路附近進行作業,其臂桿、鋼絲繩、起吊物等與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規定距離,如不能保持這個距離,則必須停電或設置好隔離設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時,距離還應當加大。

      第9篇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必須具有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作業前應按有關標準認真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使用吊車進行吊裝作業,應根據被吊物件的重量、規格、吊裝位置、作業半徑及工作環境,選用型號合適的吊車。

      3、吊車吊裝前,應對吊車進行全面檢查,吊車應處于完好狀態。吊車不得超載,歪拉斜吊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4、吊車行走、作業的路面及場地應堅實平整,其承受能力能滿足吊車行走及作業的要求。

      5、輪胎式吊車,作業前支撐腿應全部伸出,并在鐵鞋下墊好鐵拍、枕木,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

      6、大中型吊裝作業前應進行技術交底,全體人員必須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設備性能、吊裝作業環境,駕駛員與起重工進行指揮信號交換,雙方確認后達到良好溝通。

      7、吊裝作業重,吊車行走時吊物與地面高差不得大于500mm,且必須鳴笛示警。

      8、大中型設備及構件的吊裝,應編制吊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技術及安全負責人簽字,項目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重未經主管人員許可不得任意改變方案。

      9、大中型設備及構件吊裝前,應與當地氣象部門取得聯系,了解氣象變化情況,當出現妨礙吊裝的雨水或風速大雨10.8m/s(六級以上含六級)時,不應進行室外吊裝作業。

      10、吊裝作業應有專人指揮,明確分工。參加吊裝人員應堅守崗位,并根據指揮命令工作。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或離開崗位。

      11、大中型設備、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前參加吊裝人員應按崗位分工,嚴格檢查吊耳、起重機械和索具的性能情況,確認呢符合方案要求后才客試吊。重物吊離200~500mm后停止提升,檢查吊車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提升。

      12、吊裝前吊件上應系牢固溜繩,防止吊裝過程中吊裝擺動、旋轉或碰、掛其他物件。

      13、吊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如必須停留,應采取可靠措施。

      14、吊車作業時,其配重旋轉范圍內嚴禁人員進入,吊物不得從操作室、駕駛室上方通過,一般采取背向吊裝。

      15、任何在現場架空線(裸線)、變壓器及重要用電設備附近的起重作業,必須嚴格控制拔桿、吊臂及吊物與環境中高壓線或帶電設備的間距,不得小于要求安全距離。

      16、吊裝作業時必須設置半徑不小于吊車桅桿最高高度的1.5倍安全防護區,并在該區域邊緣設置警戒線。

      17、吊裝作業開始,非直接實施起重作業人員嚴禁在安全防護區內停留。

      第10篇 輪胎式龍門起重機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認真執行《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作業前:

      1、檢查作業環境,排除障礙物,取出輪胎下的木楔,放在存放架上。

      2、切斷起動加熱電源和外接電源。

      3、起動發動機,檢查發電機工作狀態,確認正常。

      4、進行空車試驗,確認升降、行走裝置運轉正常有效。

      5、確認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方可作業。

      第三條作業中:

      1、按順序操作各手柄和開關按鈕起動設備,吊箱時,吊具在集裝箱上就位后,先將吊具轉鎖開關關閉(見指示燈顯示)后,再動起升手柄,開始用點動方式,當確認轉鎖掛牢后,再逐漸加速起升;放箱時,操作程序相同,轉鎖動作相反,燈光顯示不同。

      2、起吊箱要慢、落放箱要穩、準,嚴禁驟起驟停。

      3、小車行走要穩,起吊高度要足,避免碰撞;大車行走要鳴警報,注意了望前方通道。

      4、嚴禁吊起集裝箱在人員或牽引車駕駛室上方移動或停留。

      5、起重機跨距范圍內不準行人和非作業車輛停留,否則不準作業。

      6、駕駛室外機車上不準站人。

      7、風速≥20m/s時,不準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作業要由主管經理批準并制定防風措施。

      8、作業中出現故障或斷電時,應將手柄和開關按鈕回零位,司機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三條作業后:

      1、將吊具提升到最高位置,各操作手柄回零位,關閉各控制系統。

      2、機車應停在規定位置,輪胎前后下好木楔。

      第四條上下機注意事項:

      1、精神要集中,抓牢扶手,逐級上下。

      2、所帶物品,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背好。較重的物品要用繩子提放,嚴禁拋擲工具和物品。

      3、作業中,嚴禁一切人員上下起重機,如確需上下起重機,必須通知司機,待司機停止作業,將車停穩后方可上下。

      第11篇 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程

      1機械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

      4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作業時,必須遵守本規程30.1.6的規定。

      5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規定順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放吊鉤。當限位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臂桿縮回時,仰角不宜過小。

      6作業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7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8在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吊物不得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通過。

      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兩臺性能應相近,單機載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量的80%。

      10輪胎式起重機需短距離帶載行走時,途徑的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cm,并必須緩慢行駛。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

      11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12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4作業后,伸縮臂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桁架式臂桿起重機應將臂桿轉至起重機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間。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第12篇 起重機司機安全環保作業操作規程

      1、各種起重機操作人員應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開機。

      2、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

      3、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4、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復部分應分配合理,不能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5、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起吊:

      a:起重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b:超負荷不吊;c:工件緊固不牢不吊;d:吊物上有人不吊;e:安全裝置不靈不吊;f:工件埋在地下不吊;g:斜拉工件不吊;h: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i:小配件或短料裝盛過滿不吊;j:棱角物件沒有采取包墊等護角措施不吊。

      6、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7、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8、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立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9、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10、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作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5(十二篇)

      1、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必須具有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作業前應按有關標準認真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2、使用吊車進行吊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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