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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七篇)

      發布時間:2024-03-24 17:46:12 查看人數:28

      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

      一、雷管、炸藥都是容易發生爆炸的危險物品,要求在儲存運輸和使用時,小心謹慎,妥善保存,不準混拿混放,不準同其它鐵器碰撞、摩擦。

      二、炸藥、雷管庫房內,必須有10厘米的墊木,存放時要離開墻壁10到20厘米,箱與箱之間應留有間隙,以便空氣流通。

      三、存炸藥、雷管,商標朝外,堆垛整齊,按購買的先后次序分別存放,以便核對和查看。

      四、發放火工品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并按審批手續和各種規定進行發放,嚴禁雷管、炸藥一起發放或領用。

      五、爆破人員必須由縣公安局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證件后方可上崗作業。不經培訓不準上崗。

      六、放炮員在裝炮時,不準在電器設備附近和人多處裝配,放炮時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戒崗哨和標記,不準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作業。

      七、放炮后,發現有瞎炮時,要及時按規定處理,放炮器應隨身攜帶,不準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無人管理。

      第2篇 民爆物品保管員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器材進庫時,必須認真清點數量,確認無誤后在收貨單上簽字,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2、爆破器材存放時不得超過庫房的設計容量。

      3、雷管與炸藥必須分開存放。

      4、嚴禁將火工器材發放給無證人員。嚴禁發放受潮變質的火工材料。

      5、庫房重地,禁止他人入內,堅守崗位,并對庫房的安全負責。

      6、庫房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安全標志和消防器材。

      7、建立領退制度,做到帳物相符,防止流失。

      8、庫內禁止存放管理工作無關的物件。

      第3篇 民爆物品裝卸安全操作規程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一、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從業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

      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星定位系統,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二、基本要求

      1、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的規定。

      2、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區。

      4、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1)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2)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3)嚴禁吸煙;

      (4)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5、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6、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7、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8、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2h應休息20min以上;連續駕駛4h必須更換駕駛員,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三、作業要求

      1、出車前

      (1)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2)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4)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

      (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7)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2、裝卸

      (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裝監卸。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時,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

      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5)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

      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6)裝卸作業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7)裝卸作業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9)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10)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11)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12)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現場。

      3、運輸

      (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2)應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或個人站等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4)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6)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7)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8)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9)運輸途中如發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10)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12)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13)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14)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15)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16)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4、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

      (1)專用車輛日常維護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

      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

      (2)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3)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4)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5)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域。

      (6)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風鉆(開挖、鑿孔)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4篇 民爆物品倉庫安全操作規程

      根據《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2005),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滅火方法,嚴格執行民用爆器材同庫存放和單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允許最大存量的規定,分品種定量貯存,分類管理,責任到人,做到先進先出,賬物相符。

      二、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庫區,嚴禁穿帶鐵訂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

      三、進入庫區的車輛或人員必須進行嚴格登記,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嚴禁進入庫區。

      四、在收發產品時,庫管員必須做到堅守崗位,人不離庫鑰匙不離身,并認真審核入庫單、提貨單,認真核實規格品種,清點數目,及時上報下賬,做到賬賬、賬物相符,人走上鎖。

      五、入庫產品必須有驗收合格證。如遇有特殊情況需入庫時,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化學性質不穩定的廢民用爆破器材或未進行相容性試驗的新產品應單獨存放,嚴禁和常規產品同庫存放。

      六、庫管工作應做到“十二”無;即庫內無塵土、無雜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房周圍無易燃物、水溝無阻塞。

      七、庫內產品堆放應符合相應規定,利于行走,搬運方便,通風良好,堆放穩固。

      八、入庫的民用爆破器材封存標志應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封拆箱,開封檢驗或取樣時,庫管員應配合取樣人員將產品移至指定地點。

      九、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破器材應分垛堆放。

      十、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1.2m ,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 .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墻不應小于0.3m,及堆垛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炸藥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6m。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的裝卸應按《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裝卸規定》執行。

      丘北勁達民爆器材專營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六月

      第5篇 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1.3從業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星定位系統,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的規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區。

      2.4 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1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要求

      3.1出車前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

      3.1.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裝監卸。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時,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3.2.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3.2.5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裝卸作業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現場。

      3.3 運輸

      3.3.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

      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7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域。

      8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

      第6篇 民爆物品裝卸員操作規程

      一、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裝監卸。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二、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時,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三、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四、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五、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六、裝卸作業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七、裝卸作業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八、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九、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第7篇 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1.3從業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星定位系統,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的規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區。

      2.4 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1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要求

      3.1出車前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

      3.1.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裝監卸。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時,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3.2.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3.2.5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裝卸作業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現場。

      3.3 運輸

      3.3.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

      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7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域。

      8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

      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七篇)

      一、雷管、炸藥都是容易發生爆炸的危險物品,要求在儲存運輸和使用時,小心謹慎,妥善保存,不準混拿混放,不準同其它鐵器碰撞、摩擦。二、炸藥、雷管庫房內,必須有10厘米的墊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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