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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6 20:50:06 查看人數:83

      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第1篇 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一、起重機一般安全要求

      1、起重機司機必須有良好的視力和聽力,并了解所操作機械的構造和性能,熟悉操作規程,保養方法和安全要求知識。

      2、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當信號不明或不清對,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不得盲目開車或起吊。

      3、吊裝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的空間,要注意周圍及上空有無障礙物。吊車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工作,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應適當加大。

      4、在易燃易爆附近,一般不應進行起吊作業。特別不應使易燃物靠近排氣管。吊車加油時,嚴禁吸煙和接近明火。

      5、嚴禁吊車超負荷吊裝和運行。

      6、吊車吊裝應站在平坦堅實并與溝槽、基坑保持適當距離的地面上。若地面松軟或不平時,應夯實整平,并且道木墊實。

      7、重物提升,應先吊離地面100~300毫米進行試吊,無問題后方可起吊。

      8、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操作要平穩,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剎車。作反向操作時,必須待吊車停穩后再換向運轉,禁止突然變換方向。

      9、不許橫拖和斜吊。嚴禁吊拔埋在地下的情況不明的物件或凝結在地面、凍在冰上的物件。

      10、吊車吊著重物回轉時,應慢速進行,速度不應超過規定值。禁止在斜坡處吊重物回轉。

      11、左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吊重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吊裝動作。一般情況吊重時,不得進行伸臂及縮臂,若必要時,應符合起重圖表的安全要求方可操作。

      12、吊車一般不允許吊重行車。若必須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道路應平坦堅實,重物離地盡可能低,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駛,同時要鎖死回轉機構。

      13、起吊物件上禁止站人,不準把吊車作為運送人員使用。起吊時不準在吊臂或吊起的重物下站人。

      14、空負荷運行時,吊鉤與地面間距不得少于2米;帶負荷運行時,重物必須高于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米以上。

      15、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6、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當吊鉤放到最低位置時,卷筒上至少應保留4圈鋼絲繩。起吊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7、吊車在坡道上行走時,禁止溜放滑行。行走時需要換向,必須在吊車停住以后進行。

      18、兩車或多車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重貨的80%。

      19、停止工作時,必須剎住制動器。工作完畢,吊鉤和吊桿應放在規定的妥當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到零位。并關門上鎖。

      二、汽車吊與輪胎吊

      1、司機應遵守運輸車輛司機的一般安全要求。

      2、汽車吊行駛時,應將起重臂放在支架上,吊鉤桂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行駛時防止障礙物刮壞吊裝機構及小駕駛室。

      3、使用支腿時,應在支腿底板下鋪以墊木將機身頂起,并保持水平。

      4、起吊時汽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禁止將重物吊越汽車駕駛室。

      5、汽車吊工作完畢后,收支腿、回轉吊桿不得同時進行。應先回轉吊桿至行走位置再收支腿。

      三、液壓吊車

      1、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吊裝作業。在松軟或泥濘地面上工作時,應墊上大面積厚鋼板,以增大支承面積,防止下沉。

      2、有負荷時不得伸縮吊臂扒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剞D不應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3、嚴禁閉掉報警裝置開關,報警裝置不靈時不得冒險超負荷作業。

      四、屋幫吊車

      1、行駛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如角度過大,應分次轉彎。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吊桿與履帶垂直。

      2、吊物行走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并剎住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

      3、自行近距離轉移工作地點時,吊臂應降至20至30度,并將吊鉤收起。如吊臂接長超過制造廠規定長度時應拆短后才能行走。長距離轉移工作地點應拆下吊桿用平板拖車運輸。吊車上拖車時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角度不大于15度,嚴禁在跳板上調位、轉向及無故停車。吊車在拖車上,剎住各部制動器,用三角木墊住履帶,吊桿放在零位。

      4、電動履帶式吊車移動時,不得強拉硬拽電纜線,應由戴絕緣防護手套的人員拿著跟車轉動。

      五、龍門吊車、橋式吊

      1、司機上下耍走專用梯子和平臺,不準走軌道或從這一吊車爬到另一吊車上。

      2、控制器應逐級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行前,通常情況下禁止將控制器從順向位置猛轉到逆向位置進行方向運行或制動。

      3、橋式吊車大梁兩邊應設1米高的防護欄桿或檔板。龍門吊車應設固定電纜卷筒吸放電纜,不得在地面拽拉,以防磨損漏電。

      4、吊車不得開到軌道兩端,距頂端距離至少8米。吊車駛近限位端時,應減速停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限位開關停車。

      5、工作中若突然停電,各控制器應放于零位,切斷電源開關。吊物下禁止人員接近。

      6、吊車工作完畢應停到規定位置,并將吊鉤升到上面,控制器處于零位,切斷電源。

      六、塔式吊車

      1、工作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軌道應接地良好。

      2、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水、防觸電措施。

      3、操縱控制器時應從零位逐級扳動。沒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吊臂桿頂端必須大于1米。

      4、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車吊鉤所懸吊重物的距離不得小子8米。

      5、吊車行走或工作時,禁止有人上下塔梯。

      6、工作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桿不應過高,并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2篇 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7

      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七)

      一、各種起重機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開機。

      二、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三、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四、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五、遇有下列情況嚴禁起吊:

      1.起重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斜拉工件不吊;

      8.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小配件或短料盛過滿不吊;

      10.棱角物件沒有采取包墊等護角措施不吊。

      六、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臀、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七、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m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八、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十、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十一、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第3篇 輪胎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新機或經過大修以及改變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機,應經額定或核定載荷的靜、動載荷試驗和檢查驗收合格,辦妥交接手續后,方可投入運行。

      2.超過預修期而需繼續運行時,必須通過技術鑒定,規定允許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應措施,并經機電,技安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3.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辨色能力、視力良好,身體健康,無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癇病、視力聽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4.操作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經理論,實際操作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如起重機司機還要進行機動車駕駛,還需取得公安機關頻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后方可進行道路駕駛。

      5.每臺起重機應配備專職司機。

      6.值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女同志應將長辮塞入帽內。

      7.嚴禁酒后或精神情緒不正常的人員操作。與本機無關人員禁止上機。

      8.應保持起重機內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丟損,應及時補齊修復。

      9.起重機上配備的變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拆封,要求保證動作靈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10.起重機吊有重物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作業時,司機不得答接手機,不得從事與操作無關的事情。

      11.夜間作業時,機上及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

      12.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大霧時,應停止作業。

      13.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在公路上行駛時,要嚴格執行汽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14.起重機上應設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布置于易于摘取的明顯部位,操作人員都應掌握其使用方法。

      15.用汽油,酒精清洗機件時,嚴禁煙火,清洗完畢后,要及時處理干凈。廢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紗等不得亂潑,亂放,應集中妥善保管或處理。

      16.起動前要檢查冷卻水,潤油滑,燃油,液壓油是否充足,各輪胎氣壓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各連接部位的螺栓是否牢固。

      17.拉緊手制動器,將變速桿,取力器(pt0桿)都置于空檔位置,踩下離合器踏板,并適度踏下加速踏板,連通起動開關,進行起動。每次起動時間不得超過10s,一次起動未成,約停30s后,方可再次起動。如果3次未成,則應檢查原因,設法排除故障。

      18.低溫起動時,必須使用預熱裝置,先用起動機驅動發動機空轉幾轉后,方可給油起動。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用明火烤油底殼。

      19.發動機起動后,緩慢放松離合器踏板,觀察各儀表的指針是否動作,機電壓力是否達到本機要求的壓力。怠速運轉3min~5min,使發動機水溫上升到50℃~60℃(正常工作水溫75℃~90℃),然后經中,高速運轉,觀察發動機有無異聲,焦臭氣味,漏油,漏水,漏氣等現象。在機油壓力和水溫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最低標準之前,不得高速運轉。無論何時,發動機都不應在無負荷的情況下長時間高速運轉。

      20.作業前的準備規則

      20.1應熟悉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掌握起重機特性曲線的使用方法,嚴格根據特性曲線允許的工作范圍來起吊物品,根據現場條件(物品重量,作業半徑,起升高度)選擇滑輪組倍率,起重臂長及仰角。

      20.2絕不允許為了擴大起重機的作業范圍而摘去起重機的安全裝置,也不允許采用增加平衡重量,來達到增大起重量的違規操作。

      20.3各操縱桿應置于空檔位置,并鎖住制動器踏板。

      20.4發動機在中速下接合輸出動力,使液壓油及各齒輪箱的潤滑油預熱15min~20min,寒冷季節可適當延長預熱時間。

      20.5起重機進入現場應檢查作業區域周圍的環境條件,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基礎上放支腿作業,并應全部伸出水平支腿,禁止在未伸出狀態下從事起吊作業。支腿不得支撐在有暗溝涵洞及地下不明構筑物上面和松軟泥土地面。

      20.6汽車式起重機支腿時應使機身處于水平狀態,輪胎不可接觸地面。放支腿時,應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時,必須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

      20.7作業時,不要扳動支腿操作機構。如需調整支腿時,必須將重物放至地面,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再進行調整。

      21.主臂操作規則:

      21.1變幅應平穩,嚴禁猛然起落臂桿。

      21.2作業時,臂桿可變傾角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如制造廠無規定時,最大傾角不得超過78°。

      21.3作業時,不得在起吊負荷時進行伸縮臂作業(除廠家另有規定外)。

      21.4變幅角度或回轉半徑應與起重量相適應。

      21.5回轉前要觀察周圍情況,回轉前方和吊車尾部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21.6必須在被吊物體停止晃動后,方可改變轉向。當不再作回轉時,應鎖緊回轉制動器。

      21.7起吊作業應在起重機的側向和后向進行,向前回轉時,臂桿中心線不得越過前支腿中心。

      21.8臂桿對外伸時,第二,三節必須同步,如其中一節發生遲緩現象,應即予調整。第四節臂桿只有在第二,三節全部伸出后才允許伸到需要的長度。

      21.9臂桿向外延伸時,應充分下降吊鉤,以免發生過繞。

      21.10臂桿向外延伸,當限制器發生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不得強行繼續外伸。

      21.11當臂桿外伸或降到最大工作位置時,要防止超負荷。

      21.12在縮回時,臂桿的仰角不得太小,先縮回第四節,然后再將第二,三節縮回。

      22.副桿延伸與收存的規則:

      22.1延伸副桿時,工作范圍內應無任何障礙物。

      22.2延伸或收副桿時,各支腿應完全伸出。

      22.3副桿需外伸時,將第一節臂桿稍低于水平,擦入副桿根部與第四節相連的旋轉軸銷后,取出與第一節相連的栓掛軸銷,由人工旋轉副桿與第四節相對接并插入另一側連接的固定銷。

      22.4 收存時,應根據指揮信號,拆卸或存放副吊鉤。在操作中力矩限制器可能會使起重機停止動作,此時,應操作力矩限制器釋放扭矩,以便收存工作繼續進行。

      22.5 收存時應特別注意不可將鋼絲繩絞得太緊。

      23.提升和降落的規則

      23.1 起吊前,應查該起重機特性曲線表確定臂桿長度,臂桿傾角,回轉半徑及允許負荷間的相互關系,每一數據都應在規定的范圍以內,絕不允許超出規定,強行作業。

      23.2 應定期檢查起吊鋼絲繩及吊鉤的完好情況,保證有足夠的強度。

      23.3 起吊前,要檢查力矩限制器,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過卷揚警報,斷路裝置,幅度指示器等是否靈敏可靠。

      23.4 為防止作業時離合器突然脫開,應將離合器操縱桿加以鎖緊。

      23.5 正式起吊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cm~30cm,然后停機檢查重物綁扎的牢固性和平穩性,制動的可靠性,起重機的穩定性,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操作。

      23.6 作業中如突然發生故障,應立即卸載,停止作業,進行檢查和修理。禁止在作業時,對運轉部位進行修理,調整,保養等工作。

      23.7 當重物懸在空中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23.8 起吊鋼絲繩從卷筒上放出時,剩余量不得少于3圈。

      24.應盡量避免雙機抬吊。確因工作需要雙機抬吊時,必須兩機性能相同,負荷分配均勻,荷重不得超過兩機總起重量的75%,單機所分擔的負荷不得超過該機額定重量的80%。起吊時動作要一致,禁止回轉臂桿,嚴格服從統一指揮。

      25.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25.1 捆綁不牢,不穩的貨物;

      25.2 吊運物品上有人;

      25.3 起吊工作需要超過起重機的規定范圍時;

      25.4 斜拉重物;

      25.5 物體重量不明或被埋壓;

      25.6 吊物下方有人時;

      25.7 指揮信號不明或沒有統一指揮時;

      25.8 工作場所不安全,可能觸及輸電線路,建筑物或其它物體。

      25.9 吊運易燃,易爆品沒有安全措施時。

      25.10 起吊重要大件或采用雙機抬吊,沒有安全措施,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時。

      26.行駛前,必須先將穩定器上的調整螺絲松開,收回支腿,插好銷軸。

      27.將起重機回轉制動器鎖住,各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關閉上盤操作室車門。

      28.用鋼索將吊鉤拉掛在保險杠拉鉤上,但要保持一定的松動量,不得過緊。

      29.行駛時起重機架上嚴禁乘人。

      30.應注意行駛路線上的駕空電線,橋梁與涵洞的高度和允許載重噸位,不得冒險通過。

      31.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32.行駛時,制動氣壓應大于490kpa。

      33.起重機收班時應停在指定的停車庫房(場)位置。路途應停靠在安全平坦,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指定的停車位置),拉緊手剎車,掛入低速檔。在坡道停車,車頭向上坡時掛一檔,車頭向下坡時掛倒檔,并用三角木把車輪塞死。

      34.停車時低速運輸幾分鐘后再熄火,寒冷季節應放凈未加防凍液的冷卻水。

      35.應根據氣溫變化情況,選用合適的液壓油,潤滑油(脂)和燃油。

      36.對液壓油,潤滑油(脂)和燃油必須十分清潔。添加時,加油口要擦凈,加油口有濾網時,不得取下濾網加油。

      37.要盡量減少液壓系統的折卸工作。

      38.燃油箱應在每日作業終了后加滿。

      39.放泄液壓油和潤滑油,應在作業終了,油溫尚未完全冷卻以前進行。

      40.檢查加注油時,均須將起重機停在平坦的地方進行。

      41.冷卻水必須用潔凈的軟水。加入冷卻水時應先加入總量的80%,然后啟動發動機,待冷43.放泄冷卻水,必須待水溫降到60℃以下進行。

      42.寒冷季節,冷卻水滲入防凍液的比例,應依據所在地區最低氣溫再降10℃的溫度來決定。

      43.發動機在更換冷卻水,油料和附件后,應先空轉5min~10min,排除回路中氣體,經檢查后再補充油,水。

      44.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比重應依據不同氣溫進行調整,添加蒸餾水應在當班作業前進行。

      45.對傳動部分進行保養時,必須可靠切斷動力。

      46.檢查鋼絲繩其斷絲根數,磨損量或其它損壞是否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檢查卷筒上是否有竄槽或疊壓現象,固定位置是否牢固可靠。

      47.日常保養工作,按各保修工作中的例保項目執行。

      48.交接班必須在機上或機械工作地點進行。

      49.交班人員要切實作好機械的例保工作,認真填寫機械運行記錄。未經交班,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50.接班人員要提前15分鐘到達工作地點,做好接班準備。

      51.交接雙方要認真做好“五交”,“三查”。即交生產任務,施工條件及質量要求,交機械運行及保養情況,交隨機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況,交事故隱患及存在問題。查機械運行記錄是否完善,查隨機工具是否齊全,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協商處理。重大問題應向有關部門報告。

      52.交班人員不得隱瞞事故,由于交待不清發生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

      53.機械發生故障,應由當班人員處理完畢。若處理時間過長,在取得有關領導同意,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開始接替以后,方可下班。

      54.交接雙方要認真填寫交班記錄,并共同簽字認可。

      第4篇 塔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 一般要求:

      1、 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2、 司機必須責任心強、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培訓,了解設備構造和工作原理,保養規則,安全規則,經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在沒有拿到操作證之前,不準單獨操作,有證者必須在一旁監護。

      3、 司機調往沒開過的塔機時,必須熟讀該機的使用說明書,掌握本塔性能,操作適應后才方可單獨操作,不許蠻干、冒險作業。

      4、 司機必須按規定對塔機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在日常的保養維護中司機應認真執行“十字”作業法,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5、 司機必須認真及時填寫履歷書中要求的各項,不許漏填誤填。

      6、 司機在酒后或患有疾病時,不準上崗作業。

      7、 司機和起重工不準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塔。

      8、 新購安裝、大修后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的塔機,使用前均需經過專職安檢人員檢查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9、 塔機在夜間工作時,施工現場必須有良好的照明。

      10. 領用的油料必須妥善保存,不得使砂石、泥土混入。

      二、 操作前

      1、 檢查軌道上有無障礙物是否平直,有無沉陷地段,行走限位碰桿是否移位,止檔木是否牢固,接地線是否脫落,確保塔機安全行車。

      2、 檢查塔機有無漏電,行走式塔上機操作前應將軌鉗全部打開掛好。

      3、 檢查各傳動機構的安全和潤滑情況,各部螺栓是否緊固。主要焊縫有無裂紋和開焊。

      4、 檢查制動器安全限位裝置是否可可靠,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5、 每次大風、雨天氣后,要首先檢查各配電箱及集電環絕緣情況,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送電。

      6、 檢查鋼絲繩磨損情況,根據鋼絲繩報廢標準確定,能否繼續使用,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卷筒上最少保留三圈以上鋼絲繩。

      7、 檢查附著裝置與塔身、墻體的連接是否可靠。

      8、 檢查電壓表是否達到380v的標準,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去時+5%。

      9、 檢查吊鉤、各部滑輪、滾輪轉動是否靈活,有無卡塞現象。

      10、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作開展前經全面檢查,試運轉,確認各部完全正常時,方可操作。

      三、 操作中

      1、 起重量必須嚴格遵守制造廠“起重機性能表”中規定,不得超載。

      2、 有快、慢速檔的塔機,司機必須弄清起升速度與重量的關系,正確操作,慢就位。

      3、 各低速檔僅為動作初始和就位時使用,使用時間不可過長,以免燒毀電機。

      4、 司機在工作中嚴格按有證信號工發出的口令或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楚或指揮錯誤將引起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嚴禁無證指揮操作。

      5、 回轉制動僅為吊物就位鎖車之用,不得用于剎車。

      6、 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7、 操作控制手柄,應從零位開始推到所需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機構轉轉中需換方向時,應將控制手柄搬回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行逆向動轉,嚴禁直接交換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使用高速檔急開急停 。

      8、 安全裝置、保護裝置損壞后,要及時上報處理,不許一封了之。吊鉤提升接近吊臂下部和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

      9、 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小車間距最少不能小于一米,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米。

      10. 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11.上旋式塔機旋轉不得超守三百六十度。

      12.動臂式塔機禁止懸掛重物調臂。動臂式塔機的起升、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

      13.小車變幅式塔機起升、回轉、小車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大車行走只能單獨進行,行走時大臂平行軌道,小車位于大臂根部。

      14.塔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應放松包閘,將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15.操作室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冬季取暖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16.工作時禁止飲食、吸煙、打鬧或通過對講機與他人閑談,不得做有礙安全操作的事,在工作時間不得脫離崗位。

      17. 司機必須抵制違章作業的指令,堅持“十不吊”的規定:

      (1) 被吊物重理超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 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3) 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4) 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 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 斜拉牽物不準吊。

      (7) 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8) 零小物容器不準吊。

      (9) 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 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18. 遇有特殊情況但又必須運時,須經過機械、技術、安全部門研究,采取措施并經主任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19. 當兩臺塔在同一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兩臺塔之間的安全操作距離,吊鉤上所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五米,兩機吊時,必須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詳細的指揮方案,每機所承擔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20. 起重臂與起吊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1) 距離低供電線路水平不小于三米。

      (2) 距離高壓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六米。

      (3) 如因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與施工技術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1. 起吊重物時,必須知道被吊物重量和相應的工作幅度,有力距限制器超重限位器也不能依賴力距限位器超重限位器。

      22. 塔機在運行中嚴禁進行修理、調整和保養工作,除必要情況外不準帶電檢查。塔機發生故障司機不懂時,不許亂動、亂拆以免損壞機件,釀成事故。

      23. 在塔機運轉過程中,司機必須注意傾聽各工作機構有無異響,如有異響必須待排隊后,方可使用。

      24. 必須在駕駛室內平衡臂l箱旁各放置一臺有效的滅火器。

      25. 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塔吊上下扶梯時不得攜笨重物品。

      26. 禁止塔司由塔機上向下拋撒任何物品。

      四、 操作停止后

      1、 操作完畢后,塔機應放在軌道中間或停機枰上,吊鉤升到距臂2—3米處,變幅小車開到臂根處,有回轉,并制動的塔機,人離開時必須釋放制動,使回轉部分隨風的變化自由回轉。緊鎖全部軌鉗,如因工作幅度內有障礙物,不能使大臂隨風自由回轉時,應對大臂進行錨固,錨固點盡量位于大臂端部。

      2、 將所有控制器撥回零位,切斷電源,關好門窗,鎖好專用電箱。

      3、 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前發現隱患,做好“十字”作業,保持機械完好。

      4、 雙班、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接,任務要求不清不交接,機械保養不徹底不交接,原始記錄寫不全不交接,機件工具丟失損壞原因不清不辦不交。

      5、 上塔尖、起重臂頭部加油或緊固塔身聯接螺栓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固定好。

      第5篇 汽車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

      2、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3、作業前,必須對工作場地環境、行駛車道、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4、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5、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6、起重機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應緩慢。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7、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

      8、物件起吊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子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9、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0、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一致,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允許的起重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的80%;

      11、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

      12、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3、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直吊;

      14、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15、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附近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規定值;

      16、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17、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機件;

      18、如遇大風、大雨、大霧時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19、起重機工作完畢收腿、回轉不得同時進行;

      20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桿的掛歷鉤上,并將鋼絲拉緊。

      第6篇 橋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 作業前準備的安全要求

      1、持有合格證的司機方可獨立操作起重機,非司機勿進入駕駛室。

      2、認真作好交接班工作,交接人應向接班人介紹情況,接班人應閱讀交接日記,并對起重機進行檢查。

      3、正確穿戴勞保用品,上班前不得飲酒,酒后禁止吊運工作。

      4、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5、檢查大車和小車及路軌周圍,確認無人及無障礙物時才可合主電源,電源電壓應在330伏以上。

      6、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7、對起重機進行空載運行實驗,各限位開關,緊急開關,制動器應靈敏可靠。

      二、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1、司機應集中精神操作,密切注意周圍情況,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2)結構或零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等。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4)被吊物體上人或浮置物。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3、扳轉或推拉控制器的手輪或手柄時用力要均勻,逐級變換檔位。

      4、正常運轉過程不得利用限位開關,緊急開關及反向停車。

      5、不得在有荷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6、開車及升,降物件前,必須鳴鈴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報警。

      7、吊運時,吊運不得從人和重要設備的上空通過。

      8、吊鉤上升或下降時,鋼絲繩應位于卷筒和滑輪繩槽內。吊鉤下降到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3圈以上。

      9、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10、所吊重物所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的吊運。

      11、起重機運行中,發生機件損壞等故障,應放下所吊物價,關閉總電源,報告領導組織檢修。不得在運行中進行維修。

      12、起重機運行中,遇到突然停電時,應把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吊鉤上吊有物件時,應在重物下方的危險范圍,作圍欄和指示,禁止人員從吊物下面通過。

      13、嚴禁司機操縱起重機與同跨起重機碰壁撞,同一軌道各起重機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米。

      14、兩臺起重機協同吊運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承受的荷載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若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吊運時,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15、在起重機分兩層運行的場所,上層起重機工作時,下層起重機與它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米,上層起重機的吊鉤沒有上升到極限位置時,下層起重機不允許通過或開到它的下面,上層起重機落鉤時必須與下層起重機取得聯系,得到回答信號后才能落鉤。

      16、軌道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六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

      三、作業結束的安全要求

      1、將吊鉤升至較高位置,小車開到遠離大車滑線的近端梁處,大車升到起重機的停車位置,

      2、取物裝置是電磁盤和抓斗的,應將其放落到地面上。

      3、把所有控制器扳到零位,并拉下保護柜刀開關。

      4、對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并將大車,小車固定牢靠,防風吹襲發生事故。

      5、對起重機在運行中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故障及維修和處理情況全部記入交接班本。

      6、按交接班制度辦理交接班手續,起重機是單班工作的,或接班司機未到時需把運行情況向班組長匯報,經準許后方可離機下班。

      第7篇 移動式起重機司機安全環保作業操作規程

      移動式起重機含: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等。

      1、起重機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開機。

      2、移動式起重機發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并將扣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系好后方面軍可啟動。

      3、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那。起重機不得作遠距離運輸使用。

      4、移動式起重機行走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5、用變換檔位起落臂桿操縱的起重機,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時,變換檔位,以防滑桿。

      6、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7、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8、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b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c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第8篇 輪胎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1 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如起重機司機還要進行機動車駕駛,還需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后方可進行道路駕駛。

      2 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辨色能力、視力良好,身體健康,無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癇病、視力聽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3 每臺起重機應配備專職司機。

      4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整齊。

      5 不得酒后操作。與本機無關人員禁止上機。

      6 起重機上配備的變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完好,要求動作靈敏可靠,且不得以安全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7 起重機吊有重物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作業時,司機不得從事與操作無關的事情。起吊作業時,只聽從一人指揮,但必須聽從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指令。

      8 夜間或洞室作業時,機上及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

      10 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大霧時,應停止作業。

      11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在公路上行駛時,要嚴格執行汽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11起重機上應設置2支abc型滅火器,并設置于易于摘取的明顯部位,操作人員都應掌握其使用方法。

      12 用汽油、酒精清洗機件時,嚴禁煙火,清洗完畢后,要及時處理干凈。廢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紗等不得亂扔、亂放,應集中妥善保管或處理。

      13 起動前要檢查冷卻水、潤油滑、燃油、液壓油是否充足,各輪胎氣壓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各連接部位的螺栓是否牢固。

      14 拉緊手制動器,將變速桿、取力器(pt0桿)都置于空檔位置,踩下離合器踏板,并適度踏下加速踏板,連通起動開關,進行起動。每次起動時間不得超過10s,一次起動未成,約停30s后,方可再次起動。如果3次未成,則應檢查原因,設法排除故障。禁止在陡坡、泥濘的滑道、交通情況復雜的路段停車,在沒有可靠的制動條件下,不得采用拖、推、溜坡及倒車等方法起動發動機。

      15 發動機起動后,緩慢放松離合器踏板,觀察各儀表的指針是否動作,機電壓力是否達到本機要求的壓力。怠速運轉3min~5min,使發動機水溫上升到50℃~60℃(正常工作水溫75℃~90℃),然后經中、高速運轉,觀察發動機有無異聲、焦臭氣味,漏油、漏水、漏氣等現象。在機油壓力和水溫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最低標準之前,不得高速運轉。無論何時,發動機都不應在無負荷的情況下長時間高速運轉。

      16有下列情況之一,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1、捆綁不牢、不穩的貨物;2、吊物上有人;3、起吊作業需要超過起重機規定范圍;4、斜拉重物;5、物體重量不明或被埋壓;6、吊物下方有人;7、指揮信號不明或沒有統一指揮;8、作業場所不安全,可能觸到其它物體;9、吊運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10、起吊重要大件或采用雙機抬吊,沒有安全措施。

      17 起吊鳴鈴應:1、起升、落下物件時;2、起吊物件從視線不清處通過時,應連續鳴鈴;3、吊運貨物接近人時;4、在其他緊急情況時。

      18作業前的準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熟悉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掌握起重機特性曲線的使用方法,嚴格根據特性曲線允許的工作范圍來起吊物品,根據現場條件(物品重量,作業半徑,起升高度)選擇滑輪組倍率,起重臂長及仰角。

      2 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各部位的安全裝置靈敏、齊全、可靠,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整安全裝置。

      3 各操縱桿應置于空檔位置,并鎖住制動器踏板。

      4 發動機在中速下接合輸出動力,使液壓油及各齒輪箱的潤滑油預熱15min~20min。

      5 起重機進入現場應檢查作業區域周圍的環境條件,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基礎上放支腿作業,并應全部伸出水平支腿,不得在未伸出狀態下從事起吊作業。支腿不得支撐在有暗溝、涵洞及地下不明構筑物上面和松軟泥土地面。

      6 汽車式起重機支腿時應使機身處于水平狀態,輪胎不可接觸地面。放支腿時,應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時,必須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

      7 作業時,不要扳動支腿操作機構。如需調整支腿時,必須將重物放至地面,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再進行調整。

      19 主臂操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變幅應平穩,不得猛然起落臂桿。

      2 作業時,臂桿可變傾角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如制造廠無規定時,最大傾角不得超過78°。

      3 作業時,不得在起吊負荷時進行伸縮臂桿作業。

      4 變幅角度或回轉半徑應與起重量相適應。

      5 回轉前要觀察周圍情況,回轉前方和吊車尾部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6 應在被吊物體停止晃動后,方可改變轉向。當不再作回轉時,應鎖緊回轉制動器。

      7 起吊作業應在起重機的側向和后向進行,向前回轉時,臂桿中心線不得越過前支腿中心。

      8 臂桿對外伸時,第二、三節必須同步,如其中一節發生遲緩現象,應即予調整。第四節臂桿只有在第二、三節全部伸出后才允許伸到需要的長度。

      9 臂桿向外延伸時,應充分下降吊鉤。

      10 臂桿向外延伸,當限制器發生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不得強行繼續外伸。

      11 當臂桿外伸或降到最大工作位置時,應防止超負荷。

      12 在縮回時,臂桿的仰角不得太小,先縮回第四節,然后再將第二、三節縮回。

      20 副桿延伸應遵守的下列規定:

      1 延伸副桿時,工作范圍內應無任何障礙物。

      2 延伸或收副桿時,各支腿應完全伸出。

      3 副桿需外伸時,將第一節臂桿稍低于水平,插入副桿根部與第四節相連的旋轉軸銷后,取出與第一節相連的栓掛軸銷,由人工旋轉副桿與第四節相對接并插入另一側連接的固定銷。

      4 收存時,應根據指揮信號拆卸或存放副吊鉤。在操作中力矩限制器可能會使起重機停止動作。此時,應操作力矩限制器釋放扭矩,以便收存工作繼續進行。

      5 收存時應特別注意不可將鋼絲繩絞得太緊。

      21 提升和降落應遵守的下列規定:

      1 起吊前,應查該起重機特性曲線表確定臂桿長度、臂桿傾角、回轉半徑及允許負荷間的相互關系,每一數據都應在規定的范圍以內,絕不允許超出規定,強行作業。

      2 應定期檢查起吊鋼絲繩及吊鉤的完好情況。

      3 起吊前,要檢查力矩限制器、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過卷揚警報、斷路裝置、幅度指示器等是否靈敏可靠。

      4 為防止作業時離合器突然脫開,應將離合器操縱桿加以鎖緊。

      5 正式起吊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cm~30cm,然后停機檢查重物綁扎的牢固性和平穩性,制動的可靠性,起重機的穩定性,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操作。

      6 作業中如突然發生故障,應立即卸載,停止作業,進行檢查和修理。不得在作業時,對運轉部位進行修理、調整、保養等工作。

      7 當重物懸在空中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8 起吊鋼絲繩從卷筒上放出時,剩余量不得少于3圈。

      22應避免雙機抬吊。確因工作需要雙機抬吊時,必須兩機性能相同,負荷分配均勻,荷重不得超過兩機總起重量的75%,單機所分擔的負荷不得超過該機額定重量的80%。起吊時動作要一致,服從統一指揮,不得回轉臂桿。

      23行駛前,必須先將穩定器上的調整螺絲松開,收回支腿,插好銷軸,將起重機回轉制動器鎖住,各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關閉上盤操作室車門。

      24行駛前,用鋼索將吊鉤拉掛在保險杠拉鉤上,但要保持一定的松動量,不應過緊。

      25 行駛時起重機架上不得乘人。

      26 應注意行駛路線上的駕空電線,不得冒險通過。

      27 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28 行駛時,制動氣壓應大于490kpa。

      29 起重機收班時應停靠在安全平坦、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指定的停車位置),拉緊手剎車,掛入低速檔。在坡道停車,車頭向上坡時掛一檔,車頭向下坡時掛倒檔,并用三角木把車輪塞死。

      30 停車時低速運轉幾分鐘后再熄火。

      31 作業終了停車,要按規定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2 應根據氣溫變化情況,選用合適的液壓油、潤滑油(脂)和燃油。

      33 液壓油、潤滑油(脂)和燃油必須十分清潔。添加時,加油口要擦凈,加油口有濾網時,不得取下濾網加油。添加燃油禁止吸煙。

      34 應減少液壓系統的折卸工作。

      35 放泄液壓油和潤滑油,應在作業終了,油溫尚未完全冷卻以前進行。

      36 檢查加注油時,均應將起重機停在平坦的地方進行。

      37 冷卻水必須用潔凈的水。加入冷卻水時應先加入總量的80%,然后啟動發動機,待冷卻水溫暖后,再加注滿。

      38 放泄冷卻水,必須待水溫降到60℃以下進行。

      39發動機在更換冷卻水、油料和附件后,應先空轉5min~10min,排除回路中氣體,經檢查后再補充油、水。

      40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比重應依據不同氣溫進行調整,添加蒸餾水應在當班作業前進行。

      41對傳動部分進行保養時,必須可靠切斷動力。

      42檢查鋼絲繩其斷絲根數、磨損量或其它損壞是否達到或超過報廢標準、檢查卷筒上是否有竄槽或疊壓現象,固定位置是否牢固可靠。

      43 日常保養工作,按各保修工作中的例保項目執行。

      44 交班人員要切實作好機械的例保工作,認真填寫機械運行、維護、保養記錄,為接班人員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

      45 交接雙方要認真做好“五交”、“三查”。即交生產任務,施工條件及質量要求,交機械運行及保養情況,交隨機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況,交事故隱患及存在問題。查機械運行記錄是否完善,查隨機工具是否齊全,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協商處理。重大問題應向有關部門報告。

      46機械發生故障,應由當班人員處理完畢。若處理時間過長,在取得有關領導同意,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開始接替以后,方可下班。

      47交接雙方要認真填寫交班記錄,并共同簽字。

      48 每周對起重機的各部件、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維護記錄。

      第9篇 橋式、龍門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2.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后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4.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將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

      7.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8.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

      9.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適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千伏以下 1.5米

      1~20千伏 2米

      35~110千伏 4米

      154千伏 5米

      220千伏 6米

      11.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5.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6.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7.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板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第10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

      1

      1.5

      2

      4

      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11篇 汽車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 汽車式起重機司機在準備作業前首先要進行下列各項安全檢查:

      出車前起重機司機要檢查油、水量,并按規定進行各部潤滑,添加冷卻水各油,對漏油、漏水處要及時排除。

      要檢查各操作手柄是否工作正常,制動器是否靈敏有效,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對發現的故障要及時修理。

      起重機進入現場前,司機要同指揮人員勘察現場,選擇好安全停車的位置,尤其要注意作業現場上空有無高壓線,地下有無暗溝、暗涵建筑設施。

      汽車式起重機進入現場后,要首先了解被吊運貨物的擺放位置,然后選擇平整、堅實的地面,作為停車點,并保持直升機的平穩。

      作業前,要將四個支腿全部伸出,支腿正面要加放墊木,防止作業中支腿下沉;操作支腿開關時,要先放后支腿,再放前支腿,防止損壞起重機。

      作業前首先要進行一個循環的空負荷運轉,檢查起重機各工作機構運轉是否正常,檢查作業現場周圍環境,有無妨礙起重機吊運作業的障礙物。

      起重吊運前,司機要首先查看被吊運貨物,熟悉貨物的性質、規格、重量和裝卸要求;遇有易滾、易滑、易倒的貨物,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

      2. 作業過程中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定:

      司機要嚴格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并同掛鉤人員相互配合,自覺服從指揮。

      吊運貨物前,要對被吊物重量進行估算,確定分吊數量和吊掛位置,嚴格按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和旋轉范圍進行作業。

      開始運轉時,司機要鳴鈴,提醒作業人員注意旋轉動向;貨物離地 20cm 時,要停吊試臂、試繩、試剎車。

      起重吊運貨物時,要找準貨物重心,使吊鉤與被 吊物保持垂直;遇有棱角堅硬的貨物,要加放襯墊,保護繩索,貨物吊掛要牢固。

      汽車式起重機進行吊運作業,只準許在起重機左右兩側及后面進行,嚴禁在起重機前言吊運或從駕駛室上空旋轉跨越。

      起重吊運貨物時,要將貨物提升到安全高度后,再作回轉,變幅運動;回轉時速度要慢,制動要平穩,減少貨物擺動。

      起重吊運貨物不準許在地面旋轉,損傷中帶載變幅要平穩,不允許在作業中長時間將貨物懸吊在半空中,而司機離開操作室。

      起重吊運作業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最少要有三圈的余量,不準許鋼絲繩重疊、打結、絞擰,強行操作升降或進行調整。

      起重吊運作業中,嚴禁調整支腿,需要調整時,要停止吊運,收回起重臂,進行緊固和墊平。

      汽車式液壓起重機在作業中需要主、副吊鉤交替作業時,在伸長起重臂前,要將吊鉤下降到安全位置。

      起重吊運作業中,不允許從作業人員上方通過,被吊物上面不允許站人或搭放其它貨物,運轉中要避免碰撞。

      起重吊運作業中,不許起重機帶載強行伸縮或現時進行兩個動作,也不準用起重臂拖拉、碰撞貨物,或搭乘掛鉤上下。

      現場作業中遇有需要移動起重機時,必須將起重臂、支腿收回原處,才能移動位置,不準伸臂或伸支腿時移動起重機。

      汽車式起重機在作業中,轉臺上不準放站人或停留;吊運中不準許進行檢查、潤滑、維修等工作;起重臂未收回原處時,掛鉤人員不準許上車乘坐或做收車準備工作。

      起重吊運中,需要起重機抽繩時,貨物上面不準站人,被 吊貨物要堆碼,加固牢靠;抽繩時,要鳴鈴,損傷要緩慢、平穩。

      起重吊運中,遇有線路、樹木、建筑物時,起重機的鋼絲繩與其距離至少 1m 以上;遇有高壓線時,起重機和被吊物要與高壓線保持安全距離,并指定專人監察現場。

      起重吊運中,不準主、副卷揚同時工作;夜間作業,現場要有足夠的照明條件,起重機燈光要齊全,指揮信號要清晰、準確。

      使用兩臺起重機進行的抬吊作業,要有作業方案,選擇好吊點,指定專人指揮;吊運時,起重機吊鉤需與被吊物垂直,貨物捆綁、吊掛要牢靠,每臺起重量不準許超過額定量的 80%

      起重吊運中,遇有異常聲響、抖動、發熱、異味時,應停止操作;遇有大風、大霧、大雪、雷雨天氣,視線不清或對安全有影響時,應暫停作業;遇胡緊急情況時,要立即鳴鈴或報警,停止作業,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3. 完成作業后要做到:

      起重吊運作業完成后,司機要鳴鈴,收放起重臂,收支腿時,要先收前腿,再收后腿,支腿完全收回,吊鉤要掛好安全繩。

      收完起重臂和支腿后,隨車掛鉤人員再將吊索工具、墊木,收到起重機的安全位置,起重機司機要提醒掛鉤人選擇安全的位置乘坐。

      起重機司機離開操作室前,要切斷電源,關閉起動開關,將各操作手柄復位,制動裝置牌安全狀態,關好門窗,鎖好車門。

      收車后,起重機司機要做好例保工作,清除起重機上的污垢,保持各工作機構清潔,冬季收車后,要將水箱中的水放凈。

      收車后,起重機司機要各部機件有無漏油、漏水、松動、裂紋、變形損壞,安全制動裝置是否有效,鋼絲繩有無磨損、斷股。

      收車后,起重機司機對作業中發現的隱患,出現的故障,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修、排除,保持起重機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第12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

      1. 一 般 規 定

      1. 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入監護。

      1.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1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30.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30.6.1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見表

      1. 7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 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②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③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④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⑤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⑥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⑦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⑧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⑨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 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要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 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 8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 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 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 本 操 作

      2.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 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 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5.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在一個節距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2) 出現擰鈕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3)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4)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5.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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