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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8 16:28:01 查看人數:55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

      第1篇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通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

      11.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澆鑄前;應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鋼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6.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鐵)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9.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協助總指揮,傳遞信息。

      20.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21.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2篇 廢鋼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操作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可靠。打鈴后,方可送電,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運行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此時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查人員指揮)。

      3、上、下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后,拉開聯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上。

      13、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4、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二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5、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源總開更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6、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生事故。

      17、行車吊運危險,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8、給機動車的駕駛員,必須等車輛停穩后才可吊運。

      19、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檢修人員試車除外)開行車。

      20、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1、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護。

      22、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趁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并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3、。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4、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若發現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5、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26、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27、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3篇 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工作前,應先檢查吊鉤,鋼絲繩及設備主要部件,特別是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聲光、信號聯鎖裝置等都必須靈敏完好。確認無問題時,方能合上開關送電,在無負荷的情況下,應先試一次空車。再確認正常才能開始工作。

      2、行車吊有物件時,要超過地面障礙物0.5米,禁止從人頭上、重要設備上經過。天車開動時,嚴禁修理、檢查、加油和擦機件,在運行中臺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車。

      3、行車在以下情況不得起吊:

      (1)無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2)行車設備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3)超負荷起吊或設備質量不清楚。

      (4)人站在起吊物上或起吊物下;用吊車掛鉤吊人。

      (5)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6)起吊物有尖銳梭角或斜拉斜拽,沒有采取安全措施。

      (7)行車和高壓輸電線路未保持應有的安全距離,捆縛不牢或不符合要求。

      4、工作終止時,要把行車停要停車線上,把吊鉤升到位,吊鉤上不得懸掛重物。把所有的控制器、操縱桿放到零的位置上,并拉掉電源開關,鎖上駕駛室門。

      5、行車司機要頭腦清醒,須保持足夠的睡眠,工作前或班中嚴禁喝酒。

      6、行車在檢查、檢修期間,沒有檢修人員的送電或起動信號,司機不能合閘運行。

      7、沒有操作證者嚴禁開行車。

      第4篇 工貿企業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第5篇 軋鋼廠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 認真執行公司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標準化方針,必須持證上崗;

      2. 上下天車必須先打鈴,在得到天車工長音回復、天車停穩后方可,嚴禁運行時上下天車或從一臺天車跨越至另一臺天車,嚴禁直接斷開門限停開上車;

      3. 接班后必須認真檢查行車“十大安全裝置”,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十不吊”;

      4. 電磁吊交接班時必須試電磁鐵保磁、緊急開關,確認正常后方能吊裝,以防失磁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物件尚在地面時不得開動大車,以免吊起后搖晃傷人;

      5. 如發現鋼絲繩磨損嚴重,應立即停車并報告有關負責人處理;

      6. 開動天車時,司機兩手應放在操縱桿上,隨時準備剎車;

      7. 操作手柄應從零位逐檔提速,稍作停留。減速時手柄可以直接為零,但嚴禁直接反向操作(特殊情況除外);

      8. 天車工操作時不許同時操作二個以上的控制器,特別是嚴禁雙鉤同時分別吊掛分離物件,主副鉤互換時必須做到上先停、后下掛;

      9. 當吊鉤上升接近限位或大、小車運行臨近終點、天車接近鄰近天車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

      10. 吊運物件時嚴禁從人頭上越過,被吊物件高度要高于地面設備或其它障礙物0.5米以上;

      11. 吊運時遇突然停電,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把控制手柄放回零位,若物件無法放下,天車工不準離開工作崗位;

      12. 在吊運時天車工只能聽從某個固定人員的指揮,如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天車工可拒絕執行;

      13. 工作完畢后,應把大車停到指定位置,小車靠近駕駛室一邊,吊鉤升到接近限位位置,若是電磁吊則必須落地,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在零位,并切斷駕駛室總電閘;

      14. 如出現多人指揮行車,行車工應拒絕吊裝;

      15. 執行《軋鋼廠員工通用安全操作規程》。

      第6篇 工貿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第7篇 連鑄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吊車操作工必須經過訓練、考試、持有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或培訓后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以及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吊車工必須熟悉掛鉤領行作業安全規程,聽從掛鉤領行人員的指揮,在得到明確的動車信號后,先鳴鈴再動車;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到“0”位,待車停住后再反向逐漸增減速度。

      5.吊車吊起物件后,吊車工必須全神貫注,服從領行人員指揮,不得干其他任何工作。

      6.當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吊車相遇時,速度要減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用限位代停車,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先鳴鈴,嚴禁吊物在人頭上空越過。吊運物件必須高于障礙物0.5米以上,但不得離地過高。工作停歇時應將起重物件放落,不得懸停在空中。多臺吊車作業時,要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撞車。兩臺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事先上報上級機關,經批準后方可起吊。作業時要有專人指揮。

      8.動車時,不準加油維護或進行檢修與調整機件。

      9.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車。小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車跨越安全欄桿到另一臺車。吊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車。

      10.吊車工相互替換時,應在車停穩后,拉脫門限位再上下車,操作者要待下車者合上門限位回鈴兩聲后,方可動車。

      11.運行中突然斷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若一時不能恢復供電,吊車工應設法將吊物放下,不得長時間懸空。離車時必須拉下電源開關。

      12.運行中由于故障,吊件突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3.重噸位物件以及液態金屬吊罐起吊時,應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穩妥,制動良好后,方可緩慢升高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只手柄。

      14.嚴格執行“起重鋼絲繩、鏈條、吊具吊斗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發現吊具主要零件有缺陷或鋼絲繩磨損斷股已超出了安全使用標準的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冒險違章作業。

      15.工作完畢或者有事離車,應將車停在規定位置。空鉤上升至極限下1米處,小車開到軌道端頭。所有的控制器均放零位,切斷電源。

      16.吊車操作工班中停車離開工作現場后,因急需使用吊車,被領行人員找回而匆忙上車時,應穩住情緒,先確認大小車及鉤頭控制器的方向,再按規程沉著操作,切忌慌亂。

      17.雙鉤吊車在單鉤作業時,另一鉤頭必須升至極限下1米處,副(主)鉤的主要附件有故障時,允許主(副)鉤單鉤工作。但必須由電工將故障副(主)鉤的電路切斷,以免誤操作釀成事故。

      18.檢修時,應將吊車停靠在安全位置,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上“禁止通行”的標志。地面不能設圍欄時,必須設專人監護。

      1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能更換電氣線路及機械設備。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20.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0.2.指揮信號不明或無人指揮不吊。

      20.3.光線暗淡,看不清楚指揮信號與吊件不吊。

      20.4.歪拉斜吊不吊。特殊情況必須斜吊時,應請值班長或車間領導批準,作業時在現場安排監護人員。個別特殊作業必須斜吊時,應有明確措施和規定,但最大傾斜角不準超過30度。

      20.5.吊件捆扎不牢不吊。

      20.6.吊件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動物體的不吊。

      20.7.帶棱角及切口的物件,吊繩未墊好不吊。

      20.8.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20.9.高壓氣瓶與乙炔發生器不吊。

      20.10.鋼絲繩不齊或打結不吊。

      第8篇 工貿企業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上、下行車,只允許在指定的登車平臺等候,待車停穩后,方可上下車。禁止從一臺車跨到另一臺車上去。如因行車在途中發生故障、需上車修理時,維修人員必須由一車安全門下去,經行車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車的安全門上去作業。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車的維修、檢修人員,必須經司機同意,待車停穩后方可上車。司機有權禁止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中鋼絲繩要保持垂直,做到輕起、慢放,穩,準、快、安全、合理。除危及安全時外,嚴禁反向制動,不允許將限位開關作停車使用;同一軌道上多臺行車工作時,不允許行車互相碰撞或制動它車。因工作需要兩車相撞時,必須緩慢接近。

      4、有主副鉤的行車,不工作的釣吊鉤應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鉤上不準吊掛有吊具。不準用兩個釣鉤同時吊運兩個重物,主、副鉤不準同時升降。

      5、多人掛吊時,司機只能從其中事前確定的一人的正確指揮,但對任何人員發出危險信號,司機應緊急停車。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司機應發出訊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司機意見一致時才能開車。

      6、在操作中如遇制動器發生故障失靈,吊物加速下降時,司機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通知地面人員離開。如因機械故障,應立即進行點車并逐級推倒上升五檔,反復升降,直至把重物運到安全地方緩慢下落。如因電氣故障則應立即斷電。

      7、行車在吊運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保護現場、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不準動車。如因搶救傷員,可以例外。

      8、凡屬以下情況,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1)行車合閘送電前;

      (2)行車起動前;

      (3)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相鄰行車時;

      (4)載荷在吊運中接近下面人員及通過人行道時;

      (5)載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6)吊有載荷的行車發生故障時;

      (7)在起吊或放下負荷時;

      (8)行車接近大車軌道梁上的人員時

      9、司機室中有兩人以上時,凡離開司機室的人員必須事先與司機打招呼,不允許擅自下車。

      10、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線走臺或小車軌道上行走通過。

      11、當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開關。如吊物仍在被吊狀態時,盡可能將重物落到地面。

      12、當吊物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行車與鄰車相遇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工作停息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3、行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行車,也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

      14、操作中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工作環境以及異常聲音等情況。若發現不正常、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消除,不準勉強湊合操作。卷揚極限開關、電鈴出毛病的行車絕對禁止使用。

      15、作業前必須對吊鉤、吊具、鋼繩、電器開關作業環境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制動器試閘試驗。在開始起吊載荷時,先將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處然后放下,了解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對于重要物件、金屬溶液或危險品起升不能超過100mm進行試閘,)認為安全可靠方可起運.。嚴禁超負荷起吊。

      16、嚴格執行“十不吊”、“兩不撞”原則

      十不吊:

      (1) 無掛吊指揮牌哨,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 吊物緊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塊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或重舞重量不明不吊;

      (7) 歪拉斜掛不吊;

      (8) 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 帶棱角物件、鋼繩無保護墊不吊;

      (10) 并不準吊運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暴、易碎及腐蝕劑等危險物品。

      兩不撞:

      (1) 不準車與車相撞;

      (2) 不準用行車吊物件撞其它物件。

      17、嚴禁脫手操作控制器手柄,上下梯時,嚴禁手持工具、重物等物品,并雙手扶梯上下,禁止單手上下直梯。嚴禁從車上往下或車下往上亂扔東西。

      18、動車、合閘、靠近、起放重物運行中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嚴禁行車在作業運行中不打鈴。

      19、吊運物品距障礙物應保持在0.5m以上,嚴禁從人、重要設備或氣瓶上空通過,嚴禁吊運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

      20、兩臺行車吊運同一重物或多人進行掛吊時,必須聽從一人統一指揮,與地面人員配合,確認人員處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動車進行起吊。

      21、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作業,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禁止在工作停息時將重物懸吊在空中。

      22、停電、電壓下降、司機離開時,應將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拉下電源開關,取下操作牌和司機室鑰匙。

      23、吹塵、清掃行車時必須兩人作業,做好互保和安全防護,防止墜落事故。

      第9篇 燒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無證操作。

      2. 設備啟動前和運行中,運轉部位周圍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3. 行車運行前,必須檢查行車上下,大車和小車走行軌道無人和障礙物后,并發出電鈴信號,方可啟動操作。

      4. 處理事故和清掃時,應停電。

      5. 行車通過有人作業區上空時,必須將抓斗打在無人作業范圍內,并發出電鈴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6. 換鋼繩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

      7. 嚴禁吊無關設備及設施。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領導同意,方可起吊物件。

      8. 行車停止作業時,必須停放在規定位置。

      9. 行車作業時,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第10篇 工貿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上、下行車,只允許在指定的登車平臺等候,待車停穩后,方可上下車。禁止從一臺車跨到另一臺車上去。如因行車在途中發生故障、需上車修理時,維修人員必須由一車安全門下去,經行車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車的安全門上去作業。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車的維修、檢修人員,必須經司機同意,待車停穩后方可上車。司機有權禁止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中鋼絲繩要保持垂直,做到輕起、慢放,穩,準、快、安全、合理。除危及安全時外,嚴禁反向制動,不允許將限位開關作停車使用;同一軌道上多臺行車工作時,不允許行車互相碰撞或制動它車。因工作需要兩車相撞時,必須緩慢接近。

      4、有主副鉤的行車,不工作的釣吊鉤應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鉤上不準吊掛有吊具。不準用兩個釣鉤同時吊運兩個重物,主、副鉤不準同時升降。

      5、多人掛吊時,司機只能從其中事前確定的一人的正確指揮,但對任何人員發出危險信號,司機應緊急停車。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司機應發出訊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司機意見一致時才能開車。

      6、在操作中如遇制動器發生故障失靈,吊物加速下降時,司機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通知地面人員離開。如因機械故障,應立即進行點車并逐級推倒上升五檔,反復升降,直至把重物運到安全地方緩慢下落。如因電氣故障則應立即斷電。

      7、行車在吊運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保護現場、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不準動車。如因搶救傷員,可以例外。

      8、凡屬以下情況,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1)行車合閘送電前;

      (2)行車起動前;

      (3)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相鄰行車時;

      (4)載荷在吊運中接近下面人員及通過人行道時;

      (5)載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6)吊有載荷的行車發生故障時;

      (7)在起吊或放下負荷時;

      (8)行車接近大車軌道梁上的人員時

      9、司機室中有兩人以上時,凡離開司機室的人員必須事先與司機打招呼,不允許擅自下車。

      10、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線走臺或小車軌道上行走通過。

      11、當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開關。如吊物仍在被吊狀態時,盡可能將重物落到地面。

      12、當吊物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行車與鄰車相遇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工作停息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3、行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行車,也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

      14、操作中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工作環境以及異常聲音等情況。若發現不正常、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消除,不準勉強湊合操作。卷揚極限開關、電鈴出毛病的行車絕對禁止使用。

      15、作業前必須對吊鉤、吊具、鋼繩、電器開關作業環境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制動器試閘試驗。在開始起吊載荷時,先將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處然后放下,了解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對于重要物件、金屬溶液或危險品起升不能超過100mm進行試閘,)認為安全可靠方可起運.。嚴禁超負荷起吊。

      16、嚴格執行“十不吊”、“兩不撞”原則

      十不吊:

      (1) 無掛吊指揮牌哨,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 吊物緊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塊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或重舞重量不明不吊;

      (7) 歪拉斜掛不吊;

      (8) 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 帶棱角物件、鋼繩無保護墊不吊;

      (10) 并不準吊運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暴、易碎及腐蝕劑等危險物品。

      兩不撞:

      (1) 不準車與車相撞;

      (2) 不準用行車吊物件撞其它物件。

      17、嚴禁脫手操作控制器手柄,上下梯時,嚴禁手持工具、重物等物品,并雙手扶梯上下,禁止單手上下直梯。嚴禁從車上往下或車下往上亂扔東西。

      18、動車、合閘、靠近、起放重物運行中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嚴禁行車在作業運行中不打鈴。

      19、吊運物品距障礙物應保持在0.5m以上,嚴禁從人、重要設備或氣瓶上空通過,嚴禁吊運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

      20、兩臺行車吊運同一重物或多人進行掛吊時,必須聽從一人統一指揮,與地面人員配合,確認人員處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動車進行起吊。

      21、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作業,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禁止在工作停息時將重物懸吊在空中。

      22、停電、電壓下降、司機離開時,應將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拉下電源開關,取下操作牌和司機室鑰匙。

      23、吹塵、清掃行車時必須兩人作業,做好互保和安全防護,防止墜落事故。

      第11篇 抓斗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作業前,應先檢查各傳動部位、限位開關、制動器、抓斗、鋼繩以及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安全裝置是否可靠。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準備開車前必須發出訊號。

      (2)起吊時必須在垂直位置,不允許用行車來牽引或拖拉重物。提升、張閉合閘次數,每分鐘不得超過五次。

      (3)操作中對設備的潤滑、聲音、溫度應經常檢查。定期加油,并緊固各部螺絲,經常檢查易損件的磨損情況。

      (4)行車工作時,抓斗行車工不能允許任何人進入操作室或在行車的任何部位停留(培訓和檢查人員例外)。

      (5)抓斗行車工搞清理、加油、檢查橋梁時,應切斷電源,系好保險帶,方可進行。

      (6)嚴禁急倒操作,運行時思想要集中,兩手不離操作柄。

      (7)抓斗不允許從人頭上越過。

      (8)鋼絲繩不準在卷筒上復繞,下降至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不得少于兩圈。

      (9)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掛上警告牌。

      (10)提升重物時,抓斗必須提升至高于最高障礙物0.5米。

      (11)上下行車不準拿一米以上的物件和易燃品(如汽油、酒精等)

      不準放在行車上。

      (12)抓斗行車工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做到:行車停于指定位置、不

      帶載荷、所有控制器均在零位、斷開主電源開關。

      第12篇 轉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啟動行車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可靠。打鈴后,方可送電,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工作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若行車要進行檢修,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修人員指揮來進行操作。

      3、上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后,拉開聯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特別是吊運液體金屬,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凡出現漏鋼包(或鐵水包)等事故。應聽從地面人員的指揮,不得將鋼包、鐵水包吊得太高或走潮濕地方,更不可在人員和重要設備上方越過。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上。

      13、長距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應將付鉤鏈條勾子高出法蘭邊,防止鉤到包子使包子傾斜鋼液潑出。

      14、吊運鐵水進爐、回爐鋼水倒包,應將副鉤鏈條鉤頭鉤牢包環。嚴禁長時間預先鉤套,防止剎車失靈產生事故。

      15、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2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6、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電源總開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7、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生事故。

      18、行車吊運危險物體,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9、吊運機動車上的物體,必須等車輛停穩、駕駛員下車后才可吊運。

      20、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開行車。

      21、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2、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護。

      23、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4、吊運重渣包,必須使用四根鏈條勾子。

      25、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6、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滿包鐵水不準吊到爐前,鐵水包吊到爐前,不準過早將付鉤鏈條鉤子鉤進鐵水包底環等兌鐵水。

      27、行車駕駛員吊在鋼水包、鐵水包吊運時,必須聽從領行行車工指揮,在確認龍門鉤套進耳軸后,方能起吊,若發現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8、渣場行車不準將渣包直接吊上卡車翻倒裝運。

      29、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30、機車送來鐵水、機車沒脫鉤、未退出廠房,行車不準吊鐵水,以防機車拉動行車發生事故。機車雖脫鉤、未退出廠房,行車不準吊鐵水,以防機車拉動地車發生事故。

      31、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32、吊運鋼水上連鑄回轉臺和吊空包時,必須聽從連鑄大包工或機長指揮,并與連鑄大包工燒大包水口的時間錯開,連鑄燒水口時,行車工不得起吊空鋼包。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十二篇)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通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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