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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9 13:30:09 查看人數:70

      塔吊操作規程

      第1篇 塔吊操作規程

      塔吊操作共計十三條,本文詳細說明。

      一、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

      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

      四、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作業,開機前必須鳴笛示意。

      五、塔吊必須在生產廠客規定的起重作業性能范圍內作業,嚴禁超負荷運行。

      六、塔吊嚴禁斜吊,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嚴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

      七、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嚴禁高空墜物。

      八、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物品必須捆扎牢靠,嚴禁起吊松散、零亂的物品,雨天作業應先試吊,證明制動系統安全可靠方可進行作業。

      十、操作人員起吊前須檢查各限制器,需調整時要及時調整,嚴禁使用缺少安全裝置的塔吊。回轉、變幅、起升、行走機構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十一、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6級,遇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行走式塔吊還應夾好夾軌器。

      十二、塔吊晚間作業,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現場也應保證良好的照明,否則嚴禁作業。

      十三、塔吊作業完畢,吊鉤上嚴禁掛物,吊臂轉到順風方向,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升至最高位置,小車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斷所有電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礙紅燈示警,鎖好司機室方可離機。

      十四、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等易燃品。

      第2篇 塔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開機,嚴禁非駕駛人員進入駕駛室內。

      二、開機前應認真檢查鋼絲繩、吊鉤、吊具有無磨損裂紋和損壞現象,傳動聯接部位螺絲是否松動,各部電器元件是否良好,線路連接是否安全可靠,傳動部分、潤滑部位是否正常,并進行空運轉,待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行走式塔吊作業前,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檢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

      三、工作時應服從指揮,堅持崗位,集中精力,精心操作,嚴禁吊鉤有重物是墩開駕駛室,操作中做到二慍 快,即:起吊、下落慢,中間快。

      四、下降吊鉤或吊物件時,如遇信號不明,發一下面有人或吊鉤前面有障礙物時應立即發了信號,服從指揮人員信號指揮。

      五、操縱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轉動到第一檔,然后依次愛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提倡文明開機,開機時由慢到快,停機時由快到慢,機未停妥嚴禁變換行駛方向。

      六、駕駛員必須服從指揮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應先鳴號后開機。

      七、吊運重物應高于前進方向所有障礙物2米。

      八、遇有下列情況嚴禁起吊:

      1、起重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斜拉工件不吊;

      8、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小配件或短料盛過滿不吊;

      10、棱角物件沒有采取包墊等護角措施不吊。

      九、操作時發現塔吊工作不正常、安全裝置失靈應立即停止操作,切斷電源,匯報主管部門組織檢修,待正常后使用。在高空修理必須戴好安全帶。

      十、下班前將吊色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米處,松開回旋機構制動裝置,使其順風源自由擺動。

      十一、下班前各操作處于斷開位置,切斷電源,離開駕駛室必須加鎖。

      第3篇 施工塔吊的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應設立避雷裝置。

      8.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2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2.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應設立避雷裝置。

      8.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2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2.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第4篇 塔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熟悉塔吊的構造性能、操作方法和保養規程,嚴禁超負荷起吊。

      2、司機、指揮人員、起重工,在起吊前必須統一信號,方可起吊。

      3、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若有不明確或有險情時,司機有權拒絕起吊。

      4、司機得到指揮信號時,先鳴笛或響鈴,通知周圍人員離開危險區后,方可操作。被吊重物旋轉范圍內的下方,嚴禁有人作業、行走和站立。

      5、司機操作中,必須聚精會神,不準與他人笑談,不準吸煙,駕駛室內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6、工作前要檢查各部位必須靈敏可靠,經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方準作業。嚴禁帶病運轉或運轉中保養檢修。

      7、司機停止作業離開駕駛室時,各控制器放到零位,切斷電源,關好門窗加鎖。

      第5篇 塔吊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 指揮人員應由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職人員擔任、要求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性能和基本知識,并持證上崗;

      2、 指揮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在高處指揮時要系好安全帶;

      3、 患有色盲、耳聾、矯正視力低于1.0、心臟病、高血壓、美尼爾癥、癲癇等疾病者,不能從事指揮工作;

      4、 工作時不準喝酒、打鬧、精神要高度集中;

      5、 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全面工作的地點,使用國際統一信號,并做到準確、清楚、笛聲響亮;

      6、 指揮人員在工作中必須位于司機聽力或視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區和隔音區指揮;

      7、 吊裝場地或吊車下方禁止非有關人員入內,不許擅自離崗或由他人代替;

      8、 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不準指揮作業;

      9、 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停止吊裝、運輸或其他作業,嚴禁違章冒險指揮。

      第6篇 工貿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2、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必須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一牢記”,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 會排除故障;牢記安全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

      3、對于工地新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均需經過整機檢驗和試運轉。

      4、司機必須按規定對起重機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認真進行清潔、潤滑、 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5、司機必須認真按時填寫機械設備運轉履歷書的各項數據。

      6、嚴禁司機酒后或患有疾病時上機操作。

      (二)塔吊作業前

      1、檢查基礎狀況,有無沉陷,以確保起重機基礎安全。

      2、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3、檢查塔架機構有無漏電。

      4、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5、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6、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7、上機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三)塔吊作業中

      1、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中規定,不得超載。

      2、塔司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 作前必須鳴鈴示意;如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錯誤將引發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 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4、操縱控制器時,應從止點零位開始推到第一檔,然后依次逐級推到其它 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行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 急升急停。

      5、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距離最少不能小于一米。

      6、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離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7、上旋式塔吊旋轉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

      8、起重機回轉半徑必須嚴格執行說明書的規定。

      9、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松抱閘,將重物放下至地面, 松鉤,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10、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11、工作時間操作室內禁止嬉笑打鬧、吸煙;司機應專心操作不得與他人閑談;在工作時間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12、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吊規定: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2)斜牽斜掛不準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 負荷不準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8〉現場光 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 吊。〔10〕六級以上風不準吊。

      13、六級風以上及雷雨天時禁止作業;暴風時起重機需特別處理。

      14、多塔作業時應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 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機鉤底與低位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 于兩米,若兩機塔臂交錯時,高位起重機的吊鉤應退到兩機回轉半徑交叉范圍以 外或吊鉤升到高處,以防止相撞的惡性事故。

      15、起重臂與起吊物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1〉距離低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三米。

      〔2〉距離高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六米。

      16、嚴禁重物自由下落,重物距離就位地點一至二米處要緩慢下降就位。

      17、在構件、重物起吊或落吊時,在吊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18、起重機在運行中嚴禁修理、調整和保養作業,除必要情況外不準帶電檢查。

      19、司機必須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不準攜帶笨重物品。

      20、未設專人看守作業區時,禁止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

      (四)塔吊作業后

      1、操作完畢,吊鉤升至距臂尖二至三米處,并將起重臂轉至順風方向,松開制動,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2、起重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位置,將各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切斷總電源。如若塔機是行走式塔機,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鎖好夾軌器。

      3、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早發現隱患,做好保養,保持機械完好。

      4、雙班、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接:任務要求不清不交接,機械保養不徹底不交接,機件工具丟失損壞原因不清不交接。

      第7篇 塔吊操作的規程介紹

      一、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

      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

      四、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作業,開機前必須鳴笛示意。

      五、塔吊必須在生產廠客規定的起重作業性能范圍內作業,嚴禁超負荷運行。

      六、塔吊嚴禁斜吊,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嚴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

      七、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嚴禁高空墜物。

      八、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物品必須捆扎牢靠,嚴禁起吊松散、零亂的物品,雨天作業應先試吊,證明制動系統安全可靠方可進行作業。

      十、操作人員起吊前須檢查各限制器,需調整時要及時調整,嚴禁使用缺少安全裝置的塔吊。回轉、變幅、起升、行走機構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十一、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6級,遇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行走式塔吊還應夾好夾軌器。

      十二、塔吊晚間作業,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現場也應保證良好的照明,否則嚴禁作業。

      十三、塔吊作業完畢,吊鉤上嚴禁掛物,吊臂轉到順風方向,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升至最高位置,小車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斷所有電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礙紅燈示警,鎖好司機室方可離機。

      十四、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等易燃品。

      第8篇 塔吊起重機頂升拆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頂升前必須組成作業班組,確定合格人員擔任指揮,技術主管,操縱司機,電盤監管電工,液壓系統監管,緊固件操作工,安全員。非操作人員不得在套架操作臺上。操作人員必須裝備、工具齊全,配予工具袋。必須先行向所有作業人員詳細敘述作業方案,使各人明確職責,了解全過程。

      2、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的動力、泄漏情況、油位;調整好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間隙,放松電纜,檢查有關爬爪、新加標準節、原有緊固銷件狀況。根據技術資料要求,確定作業方案。

      3、頂升前,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項升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頂升配重及其位置,使長臂和平衡配重在液壓頂起起作用下處于平衡狀態。 4、頂升作業,只準一人指揮,操作室中只準專人操作。從拆除第一個緊固銷或緊固螺栓起,即宣進入不穩定狀況,必須完成全過程方許停止。如作業中遇到障礙和困難,必須立即重新安裝原先所拆除的緊固件,然后改變次序,先行排除困難點,方可繼續頂升作業。

      5、風力到四級以上,不得進行頂升拆卸作業,為風力突然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重新加固塔身套架。頂升超出自由度時,應加裝附墻桿后才可頂升作業。

      6、項升時液壓系統使用最大壓力為160kg/cm2,,在最大壓力下持續工作不準超過3分鐘。

      7、項升完畢后,各個連接銷,螺栓必須安裝完備。項升橫梁應離開爬爪,回到原放位置,切斷頂升液壓機構電源。

      第9篇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7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七)

      1、各種型號塔吊使用,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責任。配備1-2名司機和2名以上指揮人員及維修工(組成一個機組),團結一致,統一指揮。

      2、塔吊作業前接規定,對機械進行調整、緊固、潤滑及防腐。經常檢查塔身垂直度<4%。

      3、每隔半月,檢查塔身完好及各連接螺絲堅固情況,檢查機械各傳動結構部分的完好及潤滑情況,并根據說明書規定添加潤滑油脂,保養檢修一次。

      4、檢查電壓是否達到380v標準,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5%(>360v),并檢測塔身有無漏電現象。

      5、塔吊操作前應進行空載與重載運轉試驗,并經常檢查各電氣保險裝置,限位裝置,報警指示系統是否齊全有效。

      6、塔吊要定期檢查各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接地電阻是否<4ω。

      7、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信號、手勢、哨音或對講機進行聯系,取得協調,聽從指揮。在發現指揮有誤,可能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報告情況。

      8、起吊重物時,嚴禁超負荷使用。

      9、作惡中無指揮、指揮信號不明、超過六級風,斜拉、斜吊、吊拔埋入地下或其它物體上的物體等情況,塔吊司機嚴禁操作。

      10、不論有無安全裝置和設備,嚴禁任何人隨吊生物升降。

      11、操作控制必須從“0”位開始逐級變檔,嚴禁超檔操作。換向操作時必須放在“0”位使機械停止運轉后,再轉向起動運轉,嚴禁直接換向操作操作要力求平衡,嚴禁急開急停,嚴禁酒后開機。

      12、作業前先發信號,然后將重物離地0.5m左右停車,確定剎車吊鉤,重物綁扎無問題后,方可指揮作業,塔吊停用時,吊勾上升距吊桿距離不得<1m。

      13、塔吊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并須具備可靠的消防設備。

      14、塔吊處理電氣故障時,必須由電氣修理人員兩人以上參加。

      15、塔吊起重作業時,機械發生故障,應設法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修理。

      16、塔吊在停電、停工何處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掛在空間。

      17、塔吊作業范圍內無關人員通行,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

      18、塔吊在作業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塔吊進行調整檢修塔吊。

      19、塔吊臂架和起重物必須與高低壓輸電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離低壓>3m,高壓>10m)

      20、塔吊卷筒上鋼絲繩不得少于三圈,鋼絲繩在筒上應排列整齊,并經常保持油潤,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1、塔吊操作人員停止作業時,應將回轉置于風揚狀態,收起主鉤,收回小車,將各操作手柄置于“0”位,關閉總電源。

      22、塔吊司機應認真作好塔吊運轉記錄及交班記錄方可離崗。

      維修保養方法詳見使用說明書。

      第10篇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2、塔吊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

      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3、操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4、塔吊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機械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負責。

      5、操作室遠離地面、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處、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6、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暫停作業。

      7、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停留或通行。嚴禁用塔吊機吊運人員。

      8、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起重機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和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件或物品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起吊。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

      10、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厘米停機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

      11、起重機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

      12、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技術證明文件作為使用依據,如無證件時應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不得扭結、變形,所有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13、工作完畢后,起重臂轉到順風方向,并將吊鉤開到離臂桿頂端處2-3米位置。

      塔吊操作安全技術交底:

      1、塔吊司機和信號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司機應熟悉塔吊機械性能和說明書,遵守說明書中的要求。

      3、司機得到指揮人員明確的信號方可開始操作,動作前先鳴鈴示意,如發現信號不清,不要隨意操作。

      4、塔吊每班應有二名司機,一名司機操作,另一名司機地面監護,防止發生意外。

      5、當掛好鋼絲繩索具,起升吊鉤鋼絲繩繃緊時,操作人員要立即遠離吊重物,更不能站在起重臂的下方,防止重物墜落、臂桿塌落傷人。

      6、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7、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8、起重臂改變仰角時,必須空載運行,變幅時不能同時做其他動作。

      9、禁止做快速回轉,防止回轉過快造成物件就位困難和重物離心力過大發生危險。

      10、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11、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12、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m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13、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4、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開關上鎖。

      第11篇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礦山

      礦山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以下各以確保:

      1、結構外觀及傳動機構正常;

      2、各潤滑部位正常;

      3、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符合規定。

      4、電源及控制部分正常;

      5、五大安全裝置正常。

      二、操作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變換運動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轉至零位,嚴禁急升急停,嚴禁以限位代替操作面停車。

      三、指揮和操作,必須遵循嚴格的工作秩序,先指揮,后操作,同時,指揮人員必須到位指揮。

      四、吊裝前,指揮人員必須先確認所吊物是否捆綁安全可靠后,才能下達操作指令。

      五、提升時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上。

      六、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七、如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措施減負受損。

      八、作業后,應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然后關掉電源開關,鎖好電閘箱。

      第12篇 塔吊安裝、調度工安全操作規程

      1、掌握空中作業的常識,遵守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工作嚴禁喝酒及打鬧開玩笑。

      3、不準穿硬底及帶后跟的高跟鞋,一律穿軟底膠鞋。

      4、操作者必須戴安全帽及系安全帶,對應使用的工具,物品必須裝在工具袋中掛在架上或背在身上,工具使用后端應系安全繩,以免掉落傷人。

      5、地面輔助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與安裝垂直墜落區域保持一定距離,并隨時注意空中情況,以免出現砸傷事故。

      6、安裝人員在作業時應及時將安裝件的質量情況及時報告給現場負責人,以防因焊件變形及材質脆裂出現安全事故。

      7、塔機試車人員必須遵守塔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并熟悉設備性能,經考核后方允許操作。

      8、試車時,在規定范圍內嚴格按試車大綱的規定進行,不得拖帶重物,冬季試重時應將試重物先移動后起吊。

      9、全高度起升時要密切注視起升高度,以防限制器失靈造成事故發生。

      10、全程變幅要注意行程端點,限制器未整定前不能操作。

      11、每運轉20小時,檢查繩索、螺栓、銷軸等緊固聯接件的狀態,消除安裝隱患。

      12、做好安裝試車記錄。

      塔吊操作規程(十二篇)

      塔吊操作共計十三條,本文詳細說明。一、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四、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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