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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操作規程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6 09:24:14 查看人數:58

      行車操作規程范本

      第1篇 行車操作規程范本

      一、起吊前,檢查行車的起吊機構和運行機構,并確認吊具牢固可靠后,方可使用行車;

      二、起吊時,先點動行車的升降機構,將重物稍微抬起,觀察起吊物是否有下滑現象,正常后再提升重物,行車運行時,正常起吊高度不得超過0.5m;

      三、行車吊物時,嚴禁從設備上方通過,懸吊在空中的重物嚴禁行人在下方通過;

      四、操作行車時應平穩,不要頻繁啟動開關,吊物時要待重物平穩后再運行行車,以免重物來回擺動碰砸設備;

      五、行車行走過程中,操作者要注意觀察軌道兩旁是否有維修人員,起吊重物前方是否有行人,嚴禁倒走開行車或背對起吊物運行行車;

      六、行車起吊重量嚴禁超載,嚴禁長時間懸吊重物,更不能用行車強行撥吊埋在地下的重物,以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操作行車時嚴禁斜拉歪吊,要注意觀察行車的運行狀況和周圍堆放物;

      八、嚴禁用限位當開關使用,嚴禁撞擊行車上的撞塊;

      九、操作工發現行車有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吊物,同時切斷電源,請機修維修;

      十、機修維修行車時應先切斷電源,掛上警示牌,維修結束后,要清除行車上的維修工具和備件,以免異物吊下傷人;

      十一、行車不用時,應關閉電源,將大車擺放在廠房一側,小車靠軌道一旁。

      第2篇 行車調度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調度員應熟悉本礦運輸系統圖。應會繪制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記錄。

      2、調度員必須掌握運輸系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各巷道的長短,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付井提升等情況,掌握各采、掘、開區隊本班的生產情況。

      3、調度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組織調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崗時,必須同熟悉調度工作的運輸班組領導人員頂崗,調度員要向頂崗人員交清注意事項。

      4、調度員對運輸系統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行車保護裝置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確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經濟效益。

      二、行車調度

      1、調度員要根據礦、區、隊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根據上一班留的條件和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2、調度員要隨時了解各采區出煤和煤倉貯煤情況,做到均衡運輸,不滿煤倉,使各采區或供車點既不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3、調度員要隨時掌握開、掘各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拉碴、供罐。

      4、如有個別采區出水煤較多時,調度員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采取措施處理。

      5、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的行車調度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調度員要利用信號集中閉塞系統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經過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時,調度員要監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閉塞情況。

      (3)如無自動控制裝置,要提前發信號或打電話,合理安排會車地點,使一方停車,一方行駛,如有一方是重車時,一般情況要停空車讓重車。

      6、在運輸線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維修時,調度員應按下列情況辦理:

      (1)工作量不大,又不危險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并告訴電車司機前段有維修工應注意。

      (2)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施工單位要提前報礦,運輸區批準,按措施要求執行。

      (3)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4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

      (4)調度員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車司機在經過施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7、 運輸工作中,如遇到列車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矸石、設備、雜物的車輛時,調度員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三、處理事故

      1、在運輸工作中,如運輸設備、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調度員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排除。

      2、在運輸工作中,如發生較大事故時,調度員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3、在運輸工作中,如發生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時,調度員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有權及時調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搶救。

      四、交接班制度

      1、調度員必須在調度站現場交接班。

      2、交接班時要交清下列情況:

      (1)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貯煤情況。

      (2)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3)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事故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4)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情況。

      (5)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3、調度員要根椐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拉料供罐,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繪制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和填寫其它有關記錄,下班后交區值班室。

      第3篇 行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 行車司機必須經專門的訓練、考試,并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二、 開車前必須詳細檢查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及防護保險裝置等是否完好、可靠。嚴禁酒后開車。

      三、 行車司機必須熟悉手勢信號,操作時應集中思想,服從起重掛鉤人員的指揮,啟動前先鳴鈴;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漸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大小車臨近端、與鄰近行車相遇或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四、 運行中突然停電,必須將控制手柄轉到零位,起吊物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得離開駕駛室。

      五、 嚴禁超載起吊。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牢靠、制動良好后再緩慢升高,慢速運行。

      六、 吊裝物下嚴禁站人、行人或作業。

      七、 行車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也不得進行檢修和調整工作。

      八、 檢查行車橋梁時,必須切斷電源,掛上安全牌并專人監護。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上。

      九、 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經常加油,保持潤滑良好。

      十、 行車停車時,必須停靠在規定的固定地點,將吊物、索具卸掉,并切斷電源。

      十一、 行車司機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進行吊運作業。

      1. 超過額定負荷或重量不明,以及吊物埋在地下的;

      2. 指揮信號不明,或作業場所光線暗淡;

      3. 歪拉斜掛;

      4. 吊物捆綁不牢或帶棱角刃口未墊好;

      5.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活動物;

      6. 吊運氧氣、乙炔氣瓶等具有易燃易爆的材料;

      7. 吊運路線下方有較多易燃易爆物品。

      第4篇 行車起重機懸掛吊電動葫蘆安全操作規程

      1目的

      本規程用于指導操作者正確操作和使用設備。

      2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指導本公司行車(起重機、懸掛吊、電動葫蘆)的操作與安全操作。

      3管理內容

      3.1操作規程

      3.1.1試車:在空載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并檢查各運轉部件運行情況,控制系統和安全裝置均應靈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過起重機所規定的起重重量使用,嚴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應經常檢查并及時發現起重機各部位是否有異常現象。

      3.1.4當起重機剎車不靈時,應調整電動機的制動彈簧之松緊,使兩電機的松緊一致,保證同步再將調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車輪軸承及開式齒輪的潤滑。

      3.1.6本起重機不適用于在有火災危險、爆炸危險的介質中和相對溫度大于85%,充滿腐蝕性氣體場所里工作以及用來吊運熔化金屬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規程

      3.2.1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

      3.2.2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應符合國標規定。

      3.2.3吊鉤應無裂紋,無明顯變形,磨損無超標,緊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開關,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緊停開關緩沖器、終端止擋器保護裝置有效。

      3.2.5各指示燈應完好,禁止帶病開機,禁止吊運易燃易爆品,嚴禁撞車。

      3.2.6執行“十不吊”原則。操作應緩慢,不得頻繁正反操作按鈕,離機應關電源。

      第5篇 機動車通過山路涵橋便道航渡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山區道路運行

      1、機動車制動、傳動、轉向、燈光等安全技術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載規定裝載,不超載、混裝。

      2、選擇合適檔位運行,不超車、占道、超速行駛。

      3、嚴禁熄火滑行、空檔滑行或高速檔運行。

      4、下坡時嚴禁超車、長時間制動。

      5、客運班車在夜間22:00點至次日凌晨6:00,不得通過道路等級三級及以下的山區道路。

      6、按通行標志和交通規則運行。

      第二條 在涵橋上運行

      1、在限載通行噸位要求范圍內方可通行,減速慢行。

      2、應禮讓三先,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

      3、不搶道、占道行駛。

      4、距離橋梁、涵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5、按通行標志和交通規則運行。

      第三條 便道運行

      1、在限載通行噸位要求范圍內方可通行,減速慢行。

      2、要注意過往車輛、行人動態,不搶道、占道行駛。

      3、按通行標志和交通規則運行。

      第四條 航渡(渡海、江、河、湖、水)運輸

      1、機動車制動、傳動、轉向、燈光等安全技術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載規定裝載,不超載、混裝。

      2、依次待渡,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指揮。

      3、客車登渡時,旅客必須全部下車登船,空車登渡,低速上下渡。

      4、登渡后應拉緊手剎,客運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室。

      5、按通行標志、交通規則和航渡規則運行。

      第6篇 合金公司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應由專職(或兼職)行車工操縱,操作前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女工要戴工作帽。嚴禁酒后作業。

      2、檢查天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地面應設圍欄,掛“禁止通行”的標志。在行車上進行檢測或修理時,行車必須斷電。檢修工具及備品必須儲存在專門的箱子里,禁止隨便散放在大小車上,以避免落下傷人。

      3、行車工應遵守操作規程、監守崗位、聽從指揮、不得睡崗。

      4、行車工或檢修人員應走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禁止行走,禁止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無關人員不許進入行車操作室。

      5、行車的側面,必須掛上注明起重機的最大起重量、跨度、工作級別、制造廠的標牌。

      6、禁止將易燃物品(如煤油等)存放在起重機上,禁止用任何方法從起重機上拋下物品。

      7、按規定對各設備各潤滑點檢查并補充加油。

      8、在12個月時間內,必須進行行車的定期全面技術檢查。

      9、經常檢查掛鉤、鋼繩等有無裂紋、磨損、斷股現象。傳動部分與連接部分螺釘有無松動,各種電器開關、上下絞盤是否正常,剎車是否靈敏。

      10、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限位器、緩沖器、防碰撞裝置、超載限制器、防脫鉤裝置)是否完好、可靠,經試車良好后,方可作業。在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的情況下,禁止吊運。

      11、吊鉤出現裂紋現象時,禁止使用;鋼絲繩磨損或斷股超過允許使用規定范圍及退過火時,禁止使用。

      12、下列情況下禁止吊運:

      (1)、吊運物超過規定重量。

      (2)、信號不明,光線暗淡,重量不明。

      (3)、物件吊運或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4)、被吊物上站有人或放有活動物。

      (5)、棱角工件未墊軟物。

      (6)、被吊物不在中心線上。

      (7)、吊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爆炸物品時。

      (8)、天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

      (9)、鋁水和鐵水過滿,未卡好抬包卡子。

      (10)、準備吊起的被埋物未松動。

      13、在主開關接電之前,操作人員必須將所有控制器手柄轉至“0”位,并將端梁門關好;行車工作時,除行車駕駛室以外的部位嚴禁站人。

      14、行車工、起重工、搬運工、掛鉤工、出鋁工實行統一指揮信號,左右手發出信號均可,但手勢必須清楚。

      行車常用指揮手勢:

      行車向前運行,其手勢是手心向前、連續移動;

      行車向后運行,手心向后,連續移動;

      小車向左運行:手心向左,連續移動;

      小車向右運行:手心向右,連續移動;

      吊鉤上升: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上;

      吊鉤下降: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下;

      吊鉤慢速上升:一只手掌心向下,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吊鉤慢速下降:一只手掌心向上,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停止運行:一手舉起,五指握成拳;

      緊急停車:一手舉起,五指握成拳向外,急速左右移動;

      要大鉤:兩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兩手相對,其距離約有胸寬;

      要小鉤:兩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兩手相對,其距離約有10cm。

      同時指揮兩臺行車運行

      同時上升:兩手四指握成拳,兩大拇指朝上;

      同時下降:兩手四指握成拳,兩大拇指朝下;

      同時前行:兩手心向前,連續移動;

      同時后行:兩手心向后,連續移動;

      同時左行(小車):兩手心向左,連續移動;

      同時右行(小車):兩手心向右,連續移動;

      同時停止:兩手五指握成拳;

      同時緊急停止:兩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動。

      15、行車在運行中,禁止人員上下或進行檢查、修理、加油、清掃等工作。

      1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17、開車時,由慢到快,停車時由快到慢。車未停穩嚴禁交換行使方向。

      18、行車工得知指揮信號后方能操作,在操作過程中無論時落鉤、起吊,或下面有行人都應響鈴。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且在任何人發出緊急停止信號時都必須及時停車。

      19、禁止用載電物將釣鉤以上鋼絲繩或天車其他部件連接起來。

      20、在電解廠房工作時,天車鉤頭不許降到地面,天車鉤頭上部設備、部件不許與電解槽等其他設備連接起來。

      21、禁止用吊鉤或吊物起升或運送人員。

      22、起升液態金屬或有害液體以及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必須先提升離地150—200mm,驗證制動器的可靠性后再提升。

      23、重噸位物件起吊時,稍離地面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任何時候不準同時操作3只控制手柄。

      24、在出鋁工作中,天車鋼絲繩及大鉤禁止與電解槽相接觸,以免發生事故。

      25、行車吊運盛鋁液或鐵水的抬包時,應卡好卡子,禁止傾斜吊運;液面必須低于抬包上口(真空抬包觀察孔)15~20cm,行車工必須聽從抬包人員指揮,要慢速運行、澆鑄、傾倒,要看清楚,操作要慢要準。

      26、行車進行不帶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升起至少要超過一個人的高度。行車吊運物件時,吊運物必須高于運行線路上的障礙物0.5米以上,方可運行。吊運物不得懸在空中停留,吊運物嚴禁從人頭及重要設備(如叉車、汽車車頭)上越過。

      27、兩臺行車合吊同一重物時,鋼絲繩要保持垂直,每臺行車所受的負荷量不能超過其最大起重量,吊運中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28、在同一條軌道上有兩臺行車同時運行時,要慢速行使,相隔距離不小于2.0米。行車司機要保證防止所駕駛行車與另一臺行車相碰撞。再一臺行車發生故障情況下,才允許用另一臺行車來移動這一臺行車,在此情況下,兩臺行車需無負荷,且必須用最低的速度緩慢地移動。

      29、接近卷揚限位時,或大、小車臨近終端時,速度應緩慢,禁止用倒車代制動,限位代停止,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30、行車及小車接近邊緣位置時,必須以最緩慢的行速,在不碰擋架的條件下,逐步靠近。天車的控制器應逐級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轉前,禁止將控制器從順轉位置直接反到逆轉位置來進行制動,但在防止事故發生的情況下可以偶爾用來作為緊急措施,此時控制器只能打在反向一檔,而后必須檢查確定機械部件沒有損傷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工作。

      31、在電壓顯著降低或電力輸送中斷的情況下,主力開關必須斷開,并將所有的控制器拉到“0”位上,隨后天車工應以信號通知掛鉤工;起吊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時,行車工不得離開駕駛室。

      32、在吊運物體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放到地面而懸吊空中時,天車工應及時通知周圍人員避讓,及時采取措施或請修理工處理,未處理好時,天車工原則上不能離開操作室。

      33、行車運行中突然發生故障引起吊物下滑時,應向無人處降落。

      34、出現故障時,行車工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檢修,設備不得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時,應切斷電源,保持現場,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35、工作完畢后,行車工必須拉開總開關和斷開電鎖,將行車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兩端,各控制器應置于(0)位。行車工在下班前必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當班前若行車未用,記錄未填寫,必須將之前的記錄補充完整,并按規定對行車進行吹灰注油。

      36、行車駕駛室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駕駛室保持清潔。

      37、行車不出鋁時用其副鉤吊重物時必須將吊鉤電子秤取下。

      38、每日早班對行車上的滅火器進行檢查,滅火器壓力低于綠色標示時及時上報并更換。

      39、行車吊運重物時不得在安全通道上吊運,經過車間通道時必須鳴笛示警。

      40、上下行車后必須將樓梯平臺欄桿門關好。

      多功能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1、在多功能行車空壓機電氣系統調試檢修之前,務必切斷電源開關,并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2、禁止在空壓機運行時拆除管路附件、接頭和其它器件,禁止給空壓機油分離系統添加冷卻液,必須在空壓機壓力表顯示無壓時,才能添加冷卻液。

      3、拔出殘極時,不得利用大車拖帶面殼塊。

      4、在吊母線架子升降時,大車不許動作,其右手應放在急停開關上,防止固定吊接觸器發生粘連時,及時切斷電源,防止安全事故和設備損壞的發生。

      5、嚴禁將操作手柄剎車開關用繩栓著操作。

      6、白班須檢查空壓機油位和油霧器油位,并及時補充。

      7、出鋁鉤不允許起吊3噸以下重量物件。(特殊情況除外,如3噸鉤吊不到位的地點或3噸鉤損壞)

      8、工具小車嚴禁從電解槽上翻越,特別是清理鏟抱塊時。

      9、用3噸小鉤劃料時,必須掛鏈子鉤,小鉤不得低于立柱母線上平面,不用時應將鏈子鉤取下。

      10、嚴禁打殼機在電解槽以外的地方作業。(包括空格板及水泥地面)

      11、不得關閉大車激光防撞裝置。

      12、使用清理鏟后必須將清理鏟振打干凈。行車工在清理鏟抱塊情況下不得使用其他工具。

      13、不得利用打殼機校電解槽水平罩板及幫助電解工通下料口。

      14、不得將殘極放在未清理平整的殘極托盤上。

      雙梁行車行車工日保養內容:

      制動器上的螺母,開口銷,定位板,制動瓦塊與制動輪,各銷軸,安全開關,限位開關,卷筒,滑輪,鋼絲繩纏繞,螺栓,聯軸器密封蓋上的緊固螺釘,各機構傳動及聲音是否正常。

      雙梁行車行車工周保養內容:

      1、除包括日常檢查的內容外,還有:檢查制動瓦塊襯墊磨損,襯墊與制動輪的接觸,襯墊上鉚釘頭,各銷軸固定、磨損,鋼絲繩潤滑、磨損、吊鉤,吊鉤組靈活,無卡阻,所有緊固螺栓,所有潤滑部位,起重機全面清掃,清除污垢。

      行車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報廢

      a、鋼絲繩被燒壞或者斷了一股;

      b、鋼絲繩的表面鋼絲被腐蝕,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40%以上;

      c、受過死角擰扭,部分受壓變形;

      d、鋼絲繩在一個捻區的斷絲根數達到16根時;

      吊鉤和吊輪禁止襯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更換:

      a、表面有裂紋,破口;

      b、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c、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度10%;

      d、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芯軸磨損超過直徑的3~5%。

      第7篇 行車電動葫蘆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必須持證上崗,正確穿戴勞保用品。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檢修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9、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0、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歪拉斜掛不吊;

      (5)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6)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7)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9)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10)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1、不準將物件吊起后長時間停在空中,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超過一米,慢起慢落,移動時要鳴鈴。

      12、在吊運的工作物上不準站人。

      13、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14、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第8篇 行車工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上崗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上崗。

      2、作業前認真檢查確認起重設備各部安全狀況,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3、對起吊所用的鋼絲繩、吊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4、起吊前應正確掌握物件的重量,禁止超負荷起吊。

      5、起重機每次運轉必須發出明確的警示信號。

      6、起吊時,必須聽從專人指揮,緊急情況下除外。

      7、吊車運行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吊物下面人員位置情況,嚴禁吊物從有人的上方通過。吊車運行過程中,嚴禁檢修和調整機件。

      8、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超出1米,吊運物件要平穩、慢起慢落。

      9、正常情況下,大車、小車運行速度和操作要點以及吊鉤起升速度和操作要點應在技術規范內。

      10、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

      10、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10、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10、3繩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0、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10、5歪拉斜掛不吊;

      10、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10、7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吊;

      10、8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10、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10、10違章指揮時不吊。

      11、行車工應從專用的梯子抓扶欄桿上下,注意滑跌、防止高處墜落。

      12、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并將控制器開關調至停車位置,切斷總電源,關好操作室門窗,將門上鎖。吊鉤必須升起,升起高度不得小于2米

      第9篇 廢鋼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操作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可靠。打鈴后,方可送電,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運行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此時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查人員指揮)。

      3、上、下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后,拉開聯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上。

      13、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4、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二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5、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源總開更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6、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生事故。

      17、行車吊運危險,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8、給機動車的駕駛員,必須等車輛停穩后才可吊運。

      19、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檢修人員試車除外)開行車。

      20、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1、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護。

      22、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趁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并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3、。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4、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若發現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5、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26、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27、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10篇 單梁起重機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一、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緊急斷電停止裝置和限位裝置),確認設備和裝置靈敏準確、安全可靠;確認起吊繩、鉤無損傷,并與起吊物的重量匹配,方可使用。

      二、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動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予以告示;嚴禁吊物從人員上方越過;操作人員不得站立在行車起吊物經過的方向;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三、檢修行車時,應停靠在安全的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四、重噸位的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多個方向的控制按紐。

      五、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六、機床操作人員在使用行車起吊機床上的工件時,在卡盤或頂針未松開,工件可以自由搬動前,不得將起吊繩絡住工件或用起吊鉤勾住工件,防止行車誤動作,造成人身或設備事故。

      七、使用行車時,必須做到“八不吊”: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超過標準負荷不吊;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歪拉斜掛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活動物不吊;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體不吊;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八、行車運行中,如發現動作失控的緊急情況,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切斷電源,進行善后處理。

      九、工作完畢,行車應停靠在規定位置,并上升起吊鉤(超過2米),切斷電源。

      第11篇 某某工廠行車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動、限位、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帶病作業。

      2、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迫近的手勢和信號必須正確、統一。得到信號后方可操作。起動時確認無障礙物,鳴號開車。

      3、當接近卷揚限位器終端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4、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道上、專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車軌道除檢修外,一律不準行人。在工作臺外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5、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空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時應鳴號。嚴禁吊物在人頭上通過,吊運的對象離地不得超過1.5米高。

      6、檢修行車應停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7、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和檢修、調整機件。發生突然停電,起吊件未放下,不準離開駕駛臺。

      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9、龍門吊操作應遵照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對象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護。

      10、電葫蘆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起吊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對象之間,吊物上升嚴防撞頂或碰擊。使用拖掛線電氣的激活開關,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車操作工嚴格遵守“十不吊”:a.超過額定負荷﹔b.信號、重量不明,光線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動物﹔g.帶棱角缺口未墊好﹔h.埋在地下的對象﹔i.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擊、易燃、易爆品或鑄液過滿等。

      第12篇 工貿行車電動葫蘆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牟工必須持證上崗正確穿戴勞保用品。

      2、開牟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 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行牟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牟 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牟工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 牟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牟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牟跨越到另 一臺行牟。

      5、檢修牟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 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 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 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露天行牟遇有暴風、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牟輪前 后應塞墊德清縣安監局敬告本規程匯編僅供參考企業應根據實際工種配置制定、 完善本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塊卡牢。

      9、龍門吊行牟工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 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 軌甜。

      10、行牟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②指揮信 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③吊繩和附件擁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⑦起 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⑨行牟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 的不吊;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1、不準將物件吊起后長時間停在空中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超過一米慢起 慢落移動時要鳴鈴。

      12、在吊運的工作物上不準站人。

      13、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14、工作完畢行牟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牟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 放置“0”位切斷電源。

      行車操作規程范本(十二篇)

      一、起吊前,檢查行車的起吊機構和運行機構,并確認吊具牢固可靠后,方可使用行車;二、起吊時,先點動行車的升降機構,將重物稍微抬起,觀察起吊物是否有下滑現象,正常后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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