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操作規程 > 操作規程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九篇)

      發布時間:2023-12-22 14:46:08 查看人數:80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經考試體檢合格者方可駕駛電機車。駕駛人員對電機車的構造及其安全裝置(包括信號、保險裝置等等)必須熟練的掌握。各種安全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2.必須經常檢查機車各種電氣設備線路的絕緣情況,駕駛室必須敷設絕緣墊,開車前應檢查所有安全裝置(包括信號,剎車、嗽叭、等等)和傳動系統,認為確無問題方可開車。開車時應遵守鐵路行車人員一般安全規定。

      3.機車開動時,他人不準在機車駕駛臺頂上或平臺上(包括駕駛室門下的踏板)停留或站立。

      4.機車開動時應觀察岔道是否正確,機車本身和道軌是否正常。機車開動前應先鳴笛(電鈴)10秒鐘后方可開車。在機車運行過程中發現行人必須鳴笛,若在軌道上有障礙物必須在排除后方可繼續開動機車。

      5.駕駛人員應時刻注視指揮者的信號。非指揮人員不得向駕駛人員給信號。但任何人給予的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停車。

      6.機車掛車不得超過限額。機車夜間行車前必須檢查照明,信號,在確認無問題后才可開車。

      7.工作結束后,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切斷電源,同時駕駛室的門必須加鎖。做好交接班工作。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2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 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1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 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 連接器是否完好。

      3. 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筒是否有砂。

      4. 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 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7. 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 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 車的連接不正常。

      2. 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 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 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 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 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 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度),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起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起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搬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搬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3篇 蓄電池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1.蓄電池電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2.必須熟悉掌握電車及其各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作用、使用方法,會處理一般故障。

      3.操作時,應保持的正確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把(或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4.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件。

      5.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等將車輪楔住。

      6.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7.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

      8.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⑴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⑵連接器是否良好。

      ⑶手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⑷照明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⑸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⑹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⑺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

      ⑻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和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10.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11.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⑴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⑵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⑶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⑷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⑸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⑹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⑺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12.起動:

      (1)按順序接通有關電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點亮照明燈、紅尾燈。

      (2)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3)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環鏈,然后重新撒砂起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抱閘起動。

      (4)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13.運行:

      (1)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2)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控制車速。

      (3)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4)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了望,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細心操作。

      (5)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以免撞車。

      (6)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5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秒;車場調車不得超過1.5米/秒。

      (7)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8)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9)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14.減速停車:

      (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2)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施以手閘,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3)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至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4)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5)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6)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前后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7)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岔道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②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③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15.檢查剎車系統是否靈敏可靠。

      16.檢查蓄電瓶,碰頭連接裝置,照明和鈴是否正常。

      17.斷開電動機電源剎緊手閘,將控制手柄取下保管好。

      第4篇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2條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

      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

      第4條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將車輛掩住。

      第6條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7條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嚴禁硬拉復位。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8條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等,并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連接器應良好。

      3手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紅燈正常。

      5通訊裝置正常。

      6蓄電池電壓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應固定穩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集電器起落靈活不偏斜。

      第9條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10條按規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定粒度的干燥的細沙。

      第11條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牽引車數和車輛連接不符合規定。

      2裝載的物料、設備超寬、超長、超高或重心不穩,封車不牢。

      3機車或列車車輛上搭乘非工作人員。

      4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5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6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12條進行特殊運輸時,應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啟動

      第13條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打開照明燈、紅尾燈。

      第14條啟動前,必須向調度申請發車,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15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16條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四、運行

      第17條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行車。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第18條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第19條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必須連車頂車。

      3跟車人應在列車前巡視。

      4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5嚴禁異線頂車。

      6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第20條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瞭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1條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間距。

      第22條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

      第23條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24條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25條列車出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6條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第27條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28條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第29條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第30條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31條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m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32條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33條運輸過程中兩列車會車時,道上有行人時空車道車應停車等候,讓重車道車車先行。運送人員的機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位置停車,保證控制手把和換向手把打到零位,然后人員方可上下車。

      第5篇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接班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電機車各部件的情況,熟悉電機車狀況。操作時,要嚴格遵守電機車行車管理規定。

      二、每次開車前,應檢查巷道及軌道有無障礙物,檢查所牽引的車輛數不得超過規定,裝載情況應符合要求。

      三、司機必須坐在座位上開車,不得坐在車幫上或在車外開車,嚴禁將頭、手及身體露出車外。

      四、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視線有障礙或前方有行人時,都必須減低車速,并發出警號。

      五、行車中如遇停電,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待送電后重新啟動。

      六、正常制動停車,應提前減速,采用機械制動,非緊急情況不準使用動力制動,嚴禁采用反向制動。

      七、如必須離開司機座位時,應分斷自動開關,剎緊車閘,取下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八、不得用車閘控制列車的行車速度,列車應避免停在道岔上或彎道附近。臨時檢修時,必須落下集電器,應在列車占用軌道的前后四十米處放置停車檢修警示牌。

      九、必須按規定的信號行車,聽從跟車工和調度員的指揮,正常運輸時,電機車必須在列車的最前端牽引。

      十、同一線路同一方向行駛時,兩車必須保持大于100米的距離,嚴禁追尾行駛。

      第6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1.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2.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3.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4.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5.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6.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7.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8.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9.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10.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12.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13.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4. 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15.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16.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17.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18.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19.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20.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21.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22.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23.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24.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

      第25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7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能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和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1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 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四、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五、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 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六、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迅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8篇 電機車司機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一、接班后要認真檢查機車的燈、鈴(喇叭)、 制動裝置、撒沙 裝置、控制器、齒輪與齒輪罩等,其中有一項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開車前先發出開車信號,在運行中禁止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取下控制手柄,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三、機車接近彎道、道岔、變坡處以及前方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速行駛并發出警號。

      四、機車運送物料時,必須檢查物料的捆綁情況。如果超寬和超高時不準拉車。

      五、司機要聽從登勾工指揮,不許拆掉閉鎖。

      六、運行中要注意機車前后,如發現路上有障礙物時,應停車處理,無特殊情況不準急剎車,不準使用反接制動。

      七、發現有人違章登車、扒車、站車空有權制止。

      第9篇 電機車司機職業危害崗位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因素

      在操作電機車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有噪聲。對人體的危害,可造成聽力下降。

      (二)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熟悉工作崗位周圍環境,執行好交接班制度。

      3、了解電機車基本構造原理。

      4、時刻警惕機車運行異常情況。

      5、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超速行駛、超拉車。

      (三)防護措施

      1、正確配戴使用防噪耳塞,定期更換。

      2、定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掌握防護技能。

      3、加強機車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減少噪聲。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九篇)

      1.經考試體檢合格者方可駕駛電機車。駕駛人員對電機車的構造及其安全裝置(包括信號、保險裝置等等)必須熟練的掌握。各種安全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2.必須經常檢查機車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電機車司機信息

      •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九篇)
      •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九篇)96人關注

        一、一般規定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第2條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 ...[更多]

      •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九篇)
      •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九篇)80人關注

        1.經考試體檢合格者方可駕駛電機車。駕駛人員對電機車的構造及其安全裝置(包括信號、保險裝置等等)必須熟練的掌握。各種安全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2.必須經 ...[更多]

      •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四篇)
      • 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四篇)44人關注

        1.經考試體檢合格者方可駕駛電機車。駕駛人員對電機車的構造及其安全裝置(包括信號、保險裝置等等)必須熟練的掌握。各種安全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2.必須經 ...[更多]

      •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四篇)
      •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四篇)32人關注

        一、一般規定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第2條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并應持證上崗。第3條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 ...[更多]

      •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九篇)
      • 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九篇)19人關注

        一、接班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電機車各部件的情況,熟悉電機車狀況。操作時,要嚴格遵守電機車行車管理規定。二、每次開車前,應檢查巷道及軌道有無障礙物,檢查所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