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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秀員工獎懲制度范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15 07:00:06 查看人數:54

      優秀員工獎懲制度范例

      第1篇 優秀員工獎懲制度范例

      每一個公司,都有評選優秀員工的方法制度,同時為了建立有功必獎,有過必究的激勵機制,也會為優秀員工制定獎罰制度。以下是優秀員工獎懲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1.目的

      為建立有功必獎,有過必究的激勵機制,鼓勵員工持續地創造性地實現工作目標,進一步端正工作態度,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個人技能和工作效率,逐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競爭力,促進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的提高。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建立、修訂、獎懲意見的審核和執行的歸口管理。

      3.2各部門和管理處負責人負責按照本制度規定對所屬員工進行日常檢查、考核,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4.2.2條款規定處罰的審批。

      3.3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部門4.2.3條款處罰的審批及獎勵的審核和4.2.4、4.2.5條款處罰的審核。

      3.4總經理負責經濟獎勵及200元以上處罰的審批。

      4.工作程序

      4.1獎勵規定

      4.1.1獎勵條件和獎勵方式

      4.1.1.1對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1~2分:

      (1)拾金不昧,主動交公的;

      (2)關心企業的發展,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3)其他值得全體員工學習的先進事跡。

      4.1.1.2對下列先進事跡的部門或個人給予50-2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2~5分:

      (1)受到業主書面表揚的;

      (2)在節能降耗、控制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過實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

      (3)為規范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營收入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成效的;

      (4)工作盡職盡責,為保護公司財產或業主財產做出貢獻且受到公司或業主表彰的;

      (5)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在當事業主(使用人)不理解而發生過激語言或行為時,仍能堅持原則,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

      (2)對突發事件處置得當,有效地避免了重大安全、火災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件的;

      (3)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4.1.1.3下列情況給予200——500元的獎勵,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加5~10分:

      (1)見義勇為,同違法人員作堅決斗爭,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并英勇負傷的;

      (2)其他應受到獎勵的行為。

      4.1.1.4員工的經濟獎勵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情況于當月工資中兌現。

      4.1.1.5多次獲得以上獎勵的員工可獲得調薪調級的優先機會。

      4.1.2獎勵執行程序

      4.1.2.1屬4.1.1.1款規定的獎勵情況需在小區范圍內通報表揚的,由管理處負責人批準后執行,需在公司范圍內通報表揚的,應報辦公室按公司規定程序完善手續后執行。

      4.1.2.2屬4.1.1.2款、4.1.1.3款規定的獎勵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4.2處罰規定

      4.2.1員工處罰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經濟處罰由辦公室于當月工資中扣除相應罰款,扣分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在當季績效考核時扣除相應分值。

      4.2.2屬以下“輕微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3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2~5分。在本條款規定范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填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1)不符合《員工服務行為規范》要求的;

      (2)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區域內講粗話的;

      (3)未經批準使用客用設施的;

      (4)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不愛護環境衛生的;

      (5)最后離開辦公場所未檢查并關閉電源、辦公設備等的;

      (6)擅自標貼、涂改或搬移公物的;

      (7)物業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設備房等物品亂擺放、環境衛生不合要求的;

      (8)非工作時間著工作服在小區內活動時抽煙、進食、打鬧或著裝不規范的;

      (9)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聊天、看報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小區在崗值班人員在崗位上接聽或把玩手機的;

      (11)各類工作日記、質量記錄等未及時填寫或填寫不實、不規范的;

      (12)一般工作疏忽失誤,但未造成后果的。

      (13)其他違規行為。

      4.2.3屬以下“一般過失行為”的第一次處罰50元,第二次處罰100元,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5~10分。在本條款規定范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當事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1)兩次犯有“輕微過失行為”的;

      (2)受到1次員工或客戶有效投訴的;

      (3)同事之間在上班時間爭吵的(給予雙方處罰)或不遵守辦公環境規范管理要求的;

      (4)工作計劃或領導交辦的事項未按時完成的;

      (5)對相關職能工作及計劃檢查、督導不及時或不到位的;

      (6)對公司的各項政策和指令不能及時貫徹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給予責任人處罰);

      (7)未按時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資料、報表的;

      (8)因組織不力、通知不明、準備不周致使會議、培訓、講座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

      (9)不遵守會場紀律的;

      (10)擅自攜帶家屬、小孩進入工作場所的;

      (11)擅自帶領家屬于員工生活區域住宿的;

      (12)違反公共區域禁煙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吸煙;

      (13)在工作或生活區域發現聚眾賭博知情不報的;

      (14)擅自換班、頂班、脫崗、竄崗的;

      (15)上下班交接不清的;

      (1)上班時間私自會客,影響工作;

      (2)上班時間上網聊天、打游戲或使用公司設備辦理私人事務或工作時間辦理私人事務的;

      (16)當班時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或可疑人員,使公司或業主蒙受損失的(給予當班值班人員及當值部門負責人處罰);

      (17)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后果的;

      (18)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后果的;

      (19)對小區公共區域、辦公區域、員工生活區域、設備房等標識不明或無標識的;

      (20)小區門崗值班人員未嚴格履行職責,對外來人員未嚴格詢問、登記或不主動向進出業主致意的;

      (21)對小區各方面的監管不力,造成環境衛生、維修、裝修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給予當事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處罰);

      (22)無故不參加安排的培訓或會議;

      (23)小區內有不規范的張貼通知、廣告或有散發傳單(如公司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前小區未作處理的給予管理處負責人處罰);

      (24)小區張貼欄、看板等未及時更新的;

      (25)不服從上級安排、頂撞上級或未經上級許可而從事其他工作;

      (26)負責人對下屬疏于指導、監督不力,未盡領導職責的。

      (27)其他違規行為。

      4.2.4屬以下“重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200元處罰,同時可在績效考核時扣10~20分,或予以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范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1)兩次犯有“一般過失行為”的;

      (2)受到2次員工或客戶有效投訴;

      (3)出現重要及重大情況不及時匯報、虛報或隱瞞不報的;

      (4)管理不到位,致使本部門工作目標連續兩次不達標的;

      (5)違反安全規定或擅自變更作業方法未造成后果的;

      (6)非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或圍觀賭博的;

      (7)非公事原因上崗前飲酒的;

      (8)散布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本公司聲譽或客戶、員工名譽的;

      (10)在公司內挑撥、鬧事的;

      (11)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12)工作敷衍了事造成后果的;

      (13)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

      (14)向他人索要小費或私分酬勞的;

      (15)危害、威脅、恐嚇公司員工或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的;

      (16)泄露本公司機密,含泄露薪金、獎金或打聽他人薪金、獎金等的;

      (17)在外另兼職按月領取報酬的。

      (18)其他違規行為。

      4.2.5屬以下“特大過失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薪、降職、調整崗位或重新試用、開除等,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條款規定范圍內的《獎(懲)通知書》經辦公室及當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1)毆打公司員工或相互斗毆的;

      (2)藏匿或盜竊本公司或本物業及他人物品的;

      (3)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陷、提供偽證、制造事端的;

      (4)毀壞、涂改企業重要文件的;

      (5)故意泄露企業商業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的;

      (6)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7)盜用或偽造公司印章的;

      (8)利用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名譽受損害的;

      (9)行為不良、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企業內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生活區域賭博;

      (11)以行為或語言調戲侮辱他(她)人的;

      (12)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定、操作規程,使公司、客戶以及同事受到經濟、財產、聲譽、生命的危害或重大損失的;

      (13)其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2.6其它

      (1)違規行為未列入上述各類的,公司有權根據情節確定其過失性質并予以相關處理。

      (2)員工違規行為較嚴重的,公司除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處罰外,可根據其情節予以降職、降級,直至調換工作崗位或開除。

      (3)公司有權對《獎懲制度》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訂。

      4.3申訴程序:

      員工對處理有不滿之處,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直屬上級申訴,受理申訴的直接上級領導或部門須于3天內予以回復。如對裁定仍不滿意,在3天以內可再向上一級或本公司辦公室申訴,受理人須于5天內予以回復。

      管理者打擊報復下屬員工的,員工可直接越級向公司總經理申訴,同時,總經理也可指派專人直接越級到最基層調查了解、收集員工反映的打擊報復的問題和證據,如查實有打擊報復的行為,相關責任人將按照“重大過失行為”進行處罰。

      5.記錄

      5.1《獎(懲)通知書》

      5.2《員工申訴受理單》

      第2篇 保潔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保潔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一) 罰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并處罰金10-30元。

      1、 上崗前儀容儀表、著裝、號牌不符合要求。

      2、 未經批準使用不可使用的設施。

      3、 大聲喧嘩,遭到超市方投訴。

      4、 無故遲到、早退。

      5、 上班時間做私事、看報紙、吃東西。

      6、 串崗、扎堆聊天。

      7、 工作時間接待親友或私人探訪。

      值班長須做好詳細記錄。

      4、 保潔人員對商家、顧客服務要熱情周到,舉止端莊,禮貌大方,把顧客當作上帝,對客戶的投訴當日值班長必須馬上處理,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執。

      5、 上班時必須穿著清潔,按規定要求著裝,并將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時候,任何工作場所都不得穿短褲、背心、拖鞋。

      6、 保潔人員在工作要堅持原則,團結協作,以禮相待,不準以個人恩怨懈怠工作,不準給同事設備工作障礙,不準以任何借口擾亂工作秩序。

      7、 不準私拿公物,私賣廢品,如發現,分別給予罰款并同時辭退;如損壞衛生工具者,要照價賠償。拾到物品,應及時上交主管。

      8、 商場內的垃圾要隨時清除干凈,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時運送出場外或指定地點并倒入集裝箱。不準用扶梯運送垃圾,運送垃圾必須走樓梯通道,扶梯上、樓梯及周圍的污漬、垃圾必須及時清除。

      9、 保潔人員在工作中有權勸阻、制止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不能處理、解決時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有權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議。

      10、 保潔員必須嚴格按照《保潔員清潔工作程序》執行。

      第3篇 物業公司員工獎懲制度15

      物業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十五)

      第1條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2條獎勵

      1、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2、獎勵條件: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10---20元)。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6)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

      7)連續半年內出勤率100%的保安員,當月給予10元獎勵;

      8)連續一年內出勤率100%的保安員,當月給予20元獎勵。

      9)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50---100元)。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第3條獎勵程序及其他獎勵: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

      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季無重大責任事故(主要指被盜事故、人員死亡、重大火災)每班每

      人獎勵10元;半年度無重大責任事故,當月每班每人獎勵20元;年度無重大責任事故,當月每班每人獎勵100元。

      3、軍容風紀、業務技能、出勤率等各方面表現連續三個月被評為'優'的保安員,當月給予20元獎勵;連續半年被評為'優'的保安員,當月給予30元獎勵;連續一年被評為'優'的保安員,給予基本工資增加10元的獎勵;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的保安員,給予基本工資增加20元的獎勵;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的保安員,給予基本工資增加50元的獎勵。

      4、見義勇為獎。當班過程中為保衛公司財物及廠區內公司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抓獲盜賊、破壞分子及肇事者,給予立功保安員50--100元獎勵。

      第4條違紀行為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5條行政處分

      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留用察看、降級(降薪

      或撤職)、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五種。并給予當事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罰款;同時記入班組績效考核。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

      并報人事主管部審核備案,同時給予(5----10元)的經濟處罰。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事主管部審核備案并扣以(10-20元)的處罰。

      3、留用察看: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扣以(50-100元)的處罰。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員工違規或違規屢教不改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6、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由各崗點負責人書面提出,送安防部專門人員和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事部門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7、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8、其它應進行處罰的違規行為及處罰辦法。

      1)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視責任大小給予當事人警告、留用察看、開除的行政處罰,并給予當事人10元、20元、50元、100元的罰款;同時記入班組績效考核。

      2)發生監守自盜,一經查實,將給予當事人開除,并給予停發工資,扣除基礎股金(或押金)的處罰,并記入所在班組績效考核。

      第6條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第7條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第8條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第9條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崗點負責人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事主管部門。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安防部經理審批后,上報人事主管部門實施。

      3、安防部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事主管部處理。

      4、部門主管級以上員工(含部門主管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第10條處罰的取消

      第4篇 商業公司員工手冊-獎懲管理制度

      商業管理公司員工手冊-獎懲管理制度

      獎懲管理

      3.1 獎勵

      3.1.1目的在于激勵員工、促進良好企業文化的形成。員工所得獎勵將記入個人檔案,公司在任用與提升考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獎勵類型分三類,包括通報表揚、貢獻獎及杰出貢獻獎。

      3.1.2獎勵條款

      3.1.2.1有下列行為表現者,公司予以通報表揚:

      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為廣大員工稱道者;

      3.領導有方,主管業務工作成效顯著者;

      4.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5.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競賽活動并獲獎者;

      6.舉報損害公司利益和聲譽的各種違紀行為者;

      7.良好履行本職工作,受到客戶的口頭或書面表揚者;

      3.1.2.2有下列行為表現者,公司給予貢獻獎,通報全公司并視具體情況給予100元 -1000元現金激勵:

      1.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取得經濟效益在1萬元 - 10萬元之間的;

      2.節約費用開支或利用廢料達1萬元以上者;

      3.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積極搶救公司及社會損失者;

      4.完成公司重要專項任務、做出突出貢獻被公司有關部門認定者;

      5.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在應用中取得卓越效果者;

      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7.全年累計獲“通報表揚”三次者;

      8.公司認定的其他表現。

      3.1.2.3有下列行為表現者,公司給予杰出貢獻獎,通報全公司并視具體情況給予1000元 - 10000元現金激勵:

      1.在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績,取得經濟效益在10萬元以上的;

      2.遇有重大災變或意外事故,承擔巨大風險,極力搶救公司及社會損失者;

      3.公司認定的其他表現。

      3.2懲處

      3.2.1目的在于改正錯誤而非處罰,高標準的紀律要求對于公司管理尤為重要,通過訂立處罰條例,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公司規定的工作紀律要求。處罰類型分四類:包括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賠償。

      3.2.2 懲處條款

      3.2.2.1 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公司給予書面警告:

      1.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或忘記打卡3次(含)或曠工1 天的;

      2.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打考勤卡的;

      3.工作態度不認真、不配合、故意拖延工作進度或不按時完成工作的;

      4.不按照公司工作程序辦事的、或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主觀操作過失,導致工作出現錯誤,但未造成管理或經濟后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會議的;

      6.工作時間內聚眾聊天、喧嘩、或擅離工作崗位、無故串崗的;

      7.工作時間內與同事、其他人無理爭吵,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8.衣冠不整、儀表不雅、語言粗俗及其他影響公司面貌的;

      9.故意損壞公物或污損工作生活環境的;

      10.利用公司設備辦理私人事務的,或擅自操作不屬自己管理使用的設備、儀器的;

      11.未經許可擅自翻閱上司文件或員工個人資料的;

      12.利用公司網絡進行與工作無關的聊天或玩電子游戲的;

      13.其它應給予書面警告的情形。

      3.2.2.2 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1.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或累計3天(含)的;

      2.未經批準擅自調休、補休的,虛報加班或捏造事實騙取休假的;

      3.不按公司規定履行應承擔工作職能的,不接受公司(部門)領導的合理指示或工作安排,導致工作出現大的過失,但未造成管理或經濟嚴重后果的;

      4.工作時間睡覺、喝酒的;

      5.從事兼職的或下班時間兼職給公司造成影響的;

      6.擅自在公司張貼告示或涂改公司告示內容的;

      7.工作時間與客戶爭吵或有意刁難怠慢客戶的,或因服務惡劣造成客戶投訴的;

      8.疏忽或故意造成公司財產不必要的浪費或損失的;

      9.擅自配備公司內部鑰匙的、拾遺不報納為己有的,丟失公

      10.司文件或物品不上報的;

      11.利用公司網絡下載、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絡信息,影響公司網絡運行的;

      12.書面警告記錄2次(含)以上的;

      13.其它應給予通報批評的情形。

      3.2.2.3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公司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有權不受通知期限制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含)或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含)的;

      2.因個人失職、故意拒絕執行指派工作任務或違反公司操作規程對管理造成嚴重影響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3.煽動其他員工偷工怠懈,干擾公司正常運作或無故擅離工作崗位,影響工作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4.發現危害公司利益重大事件(如工程陷患、火災隱患、盜竊行為等)而不作為的;

      5.提供虛假個人資料、涂改單據、文件,虛報虛領公款公物及其他對公司有任何蓄意欺騙及嚴重不誠實行為的;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為謀取私利非法獲取公司資源、從事同行兼職工作或介紹客戶給公司競爭單位的;

      7.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向他人行賄的;

      8.在公司內毆打他人、互相斗毆或挑唆他人打架、或鼓動、組織參與賭博的;

      9.遺失重要公文(物品)不上報、泄露公司機密或者未經批準復印公司機密文件的;

      10.故意損毀、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11.對同事進行性騷擾或恐嚇、威脅、交幫結派或在公司范圍內從事其他流氓活動的;

      12.服務態度惡劣,對客戶粗暴無禮造成客戶嚴重投訴或對客戶人身造成傷害的;

      13.利用公司網絡或其他方式傳播*、有害、黃色信息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及侵害員工聲譽信息的、危害公司網絡運行安全的;

      14.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5.受到法律刑事處罰的;

      16.通報批評2次(含)以上的。

      17.其它應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3.2.2.4 因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明確提出需要賠償的,責任人除按本制度相關條款接受懲戒外,還應按以下規定賠償集團經濟損失,保留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利:

      1.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責任人承擔賠償額度為經濟損失的80--100%;

      2.經濟損失在500元至2000元的,責任人承擔賠償額度為經濟損失的70--90%;

      3.經濟損失在2000元至5000元的,責任人承擔賠償額度為經濟損失的60--80%;

      4.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責任人承擔賠償額度為經濟損失的50--70%。

      第5篇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范文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范文是由網制度欄目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范文的正文:

      1.0 目的

      為了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及創造性,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團體紀律,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進行,激勵公司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2.0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內所有的獎勵與懲罰,均依照本辦法處理;

      3.0 解釋

      3.1 員工獎勵:給予表現出色的員工以獎賞與勉勵;

      3.2 員工懲罰:對違反了公司規定的員工給予一定的懲處或者責罰;

      4.0 原則

      4.1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類規定以及文件,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4.2 公司獎勵制度是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并且采用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4.3 公司懲罰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更體現了公司的人道主義;

      4.4 對公司員工實施獎懲,其批準權和審核程序由行政部遵照程序進行;

      5.0 獎勵制度

      5.1 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公司會視情況而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5.1.1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生產速度、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成本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5.1.2 在生產產品、產品設計、改善工作環境、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取得良好成績的;

      5.1.3 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5.1.4 愛惜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讓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1.5 抵制公司內部斗爭惡化,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成效的;

      5.1.6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1.7 一貫忠于職守,無違反公司規定者;

      5.1.8 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5.1.9 認真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

      5.1.10 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5.1.11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5.1.12 能適時主動完成非職責范圍內工作者;

      5.1.13 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并且給公司帶來榮譽者;

      5.1.14 對非職責范圍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議被采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成效者;

      5.1.15 遇到危急情況,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讓公司減少損失者;

      5.2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5.2.1 現金獎勵(以工資獎金形式發放)

      5.2.2 精神獎勵(對于有特別貢獻的員工給予通告獎勵,號召公司員工學習)

      6.0 懲罰制度

      6.1 對于有以下表現之一的,公司視情況給予懲處;

      6.1.1 違反紀律,無視公司規定,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6.1.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以及工作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市,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6.1.3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員工生命、公司財產遭受到損失的;

      6.1.4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公司材料,造成經濟損失的;

      6.1.5 濫用權利,違反公司規定操作,從而造成公司損失的;

      6.1.6 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自離開崗位,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6.1.7 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者;

      6.1.8 接待賓客不微笑,不主動服務,不使用敬語,不使用規范的語言,不禮貌者;

      6.1.9 沒有按公司要求著裝整齊,給客戶以不好印象者;

      6.1.10 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公司損失者;

      6.1.11 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者;

      6.1.12 在工作中,欺騙,謾罵,威脅上級主管,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6.1.13 干涉非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者;

      6.1.14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關系,或誣告他人,造成嚴重損害者;

      6.1.15 隱瞞患有嚴重疾病不向公司報告者;

      6.1.16 向公司提供不真實情況者;

      6.1.17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面招搖撞騙者;

      6.1.18 利用公司人力物力為自己創造財物者;

      6.1.19 未經公司許可,兼營與公司產品相關或相同的業務者;

      6.1.20 偽造公司文件,印章,記錄,票據者;

      6.1.21 故意損害公司公共財產,不賠償損失者;

      6.1.22 在公司或宿舍內藏有管制刀具,炸藥,等危害性物品者;

      6.1.23 偷竊公司物品經查屬實者;

      6.1.24 參加或組織煽動他人怠工,罷工,鬧事者;

      6.1.25 吸食,私藏,使用麻醉劑(同時報公安機關)

      6.1.26 故意損壞公司賬單,賬簿,記錄,表單者;

      6.1.27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6.1.28 與客戶或同事吵架,侮辱,或威脅動手打架者;

      6.2 對員工有懲罰有如下方式:

      6.2.1 經濟懲處:對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處以不超過其工資20%的處罰;

      6.2.2 通報批評:對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處以通報批評;

      7.0 獎懲作業流程

      7.1 由行政部發現的有關獎懲方面的事情,由行政部提交意見到總經理外,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7.2 由部門負責人發現并上報行政部者,部門負責人提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負責核查清楚,情況屬實后由行政部上報總經理,并給予相關處理;

      8.0 員工申訴流程

      8.1 員工對處理有意見的,需在處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異議,并上訴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再次核對,如情況屬實,則駁回上訴;

      8.2 部門負責人對處理有意見的,需在處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天內向行政部提出異議,由行政部作出相應處理;

      9.0 其它

      9.1 本條例由行政部負責解釋,發布,修訂;

      9.2 本條例作為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9.3 本條例當中未涉及的獎懲事宜,參照本公司另外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9.4 本條例由總經理簽發,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執行。

      第6篇 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后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后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售后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 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 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 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雇。

      第八條 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雇。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 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后服務中心采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后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 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后服務中心采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后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 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后服務中心采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 客戶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 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戶”,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 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 凡售后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于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自親或伙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 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雇。

      第二十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并記過一次。若是干部協同部屬者,該干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巨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條 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售后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 積極鉆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 為用戶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并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 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 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條 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雇。

      第三十五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并記過一次。若是干部協同部屬者,該干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 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 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 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項目、部分收費維修項目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售后服務中心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后,售后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7篇 某物業小區保安部員工獎懲制度

      物業小區保安部員工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物業小區保安隊伍的管理機制,加大對保安隊員的考核力度,不斷提高保安員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物業小區保安服務的特點、任務及職責,特制定以下獎懲制度。

      1、違反《交接班制度》者,罰款5~50元;

      2、違反《巡檢制度》者,罰款5~50元;

      3、違反《保安人員值崗的行為》者,罰款5~50元;

      4、違反《保安人員文明用語》者,罰款5~50元;

      5、違反《保安人員儀容儀表標準》者,罰款5~50元;

      6、違反《警衛室內務管理規定》者,罰款5~50元;

      7、違反《對講機使用制度》者,罰款5~50元;

      8、違反《保安部勞保用品使用規定》者,按價賠償并罰款5~50元;

      9、凡當月違反各項制度超過三次以上者,除按章罰款外降薪50元。

      第8篇 某生物科技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生物科技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所有罰款均歸入福利項目)

      1、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以下五種:

      a、嘉獎(每次加發100元年終獎金)

      b、記功(每次加發500元年終獎金)

      c、記大功(每次加發1000元年終獎金)

      d、重獎

      e、晉級

      2、有以下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

      a、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時完成任務者。

      b、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c、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d、拾金不昧價值達300元以上者。

      e、嚴格遵守員工行為規范者。

      3、有以下事跡者,給予記功:

      a、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納確有成效者。

      b、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c、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d、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e、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并措施得當者。

      f、舉報違規或損害本廠利益的案件者。

      g、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4、對于有以下事跡者,給予記大功:

      a、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而減少損失者。

      b、維護公司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c、維護本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d、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5、對于有以下事跡者,頒發重獎或給予晉級:

      a、研究發明,對本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b、一年內記大功3次者。

      c、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

      6、員工的懲罰分為以下五種:

      a、警告(每次扣發100元年終獎金)。

      b、記過(每次扣發500元年終獎金)。

      d、記大過(每次扣發其全部年終獎金)。

      e、降級(減掉相應薪資)。

      f、解雇。

      7、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警告處分(或罰款30~50元):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因過失致使出現工作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5)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公務者。

      (9)在工作區未佩帶廠證或未穿工衣者。

      (10)在工作區穿涼鞋或赤腳者。

      (11)在工作區、宿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蒂及其他雜物者。

      (12)出入工作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工作區而拒絕保安或主管人員查詢者。

      (13)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14)破壞生態及環境衛生者。

      (15)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16)不能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17)其他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者。

      8、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記過之處分:

      (1)對上級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3)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但不太嚴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嚴重妨礙他人工作者。

      (5)在工作現場吃東西者。

      (6)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8)投機取巧隱瞞蒙蔽牟取非分利益者。

      (9)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10)在工作時間睡覺者。

      (11)附合罷工、怠工者。

      (12)辦理移交,無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辦妥者。

      9、有以下事情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擅離職守,致使發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泄漏公司機密者。

      (3)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4)遺失經營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5)撕毀公文或公司有用文件者。

      (6)在工作現場吸煙者。

      (7)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9)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10)偽造出勤記錄或請人代打卡或他人打卡者。

      (11)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名,效用印信或未經核準擅自使用印信者。

      (12)吸毒者。

      10、有以下事情之一查證屬實者,可不經預告給予解雇:

      (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廠誤信而遭受損失者。

      (2)對于上司或其他員工實施暴行或有侮辱行為者。

      (3)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定情節嚴重者。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術、營業上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5)違反國家法律而判刑者。

      (6)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三日以上者。

      (7)聚眾要挾,妨礙生產秩序者。

      (8)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圖書,足以破壞勞資感情者。

      (9)在工作區或宿舍內賭博者。

      (10)偷竊、盜賣同仁或本廠財物者。

      (11)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及財物受到損害者。

      (12)侵占本公司財物或營私舞弊者。

      (13)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者干私活者。

      (14)在特定禁煙區吸煙者。

      (1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6)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7)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者。

      (18)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9)一年內記大過兩次,且無功過相抵者。

      (20)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21)鼓吹與煽動員工罷工、怠工等確鑿證據者。

      (22)參加非法組織者。

      (23)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經主管部門核準者。

      11、員工的降級,參照第10各條款規定,后果稍輕者使用降級處分。

      12、同年度功過相抵標準如下:

      a、嘉獎抵警告。

      b、記功抵記過。

      c、記大功抵記大過。

      13、獎懲計算標準如下:

      a、兩次嘉獎等于一次記功。

      b、兩次記功等于一次記大功。

      c、兩次警告等于一次記過。

      d、兩次記過等于一次記大過。

      14、解職

      (1)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或解雇三種。

      (2)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3)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規定提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1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經預告后終止雇用關系: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業務性質變化,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d、員工對于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6、員工欲終止合同時亦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未依規定預告者,按比例扣除相應薪水作為補償,若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7、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第9篇 餐廳員工獎懲制度

      餐廳員工獎懲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會館員工素質,規范工作行為,激勵員工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一、獎勵制度

      1、員工過生日時,會館為其贈送禮品。

      2、業務能力優秀,不遲到,不早退,無曠工。

      3、工作積極,團結同事,任勞任怨。

      4、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經常得到客人的好評。

      5、所管理的器具、用具無破損、無丟失。

      6、從會館的利益出發,為會館的發展,盡心盡力。

      以上6條,會館按季度、年度進行評比,依據評比結果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制度

      (一)違反以下條款按次懲罰20元。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2、上班時間隨意吸煙,擅離工作崗位,無故遲到、早退。

      3、浪費公物,視情節輕微的。

      4、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會館參觀。

      6、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隨意撥打電話。

      7、對客人指手劃腳,品頭論足。

      8、與客人爭吵,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

      (二)違反以下條款按次懲罰50元。

      1、不服從管理與分配的。

      2、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3、隨意進出廚房、餐廳,到廚房抓吃、抓拿的。

      4、下班后無故在會館逗留。

      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6、在更衣柜內存放會館物品、食物或飲料。

      7、當班時吃東西、看電視,用會館電話辦理私人事情。

      8、拒絕會館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的檢查。

      9、對賓客不禮貌,與客人爭辨。

      10、當值時擅離工作崗位,閑逛,干私人事情。

      11、不經請假,隨意曠工。

      第10篇 g工廠員工獎懲制度

      工廠員工獎懲制度

      第1條 本廠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2條 對于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對本廠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經審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2、為本廠研制、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項目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3、為本廠產品打開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4、為維護本廠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約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5、對提出并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8、對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9、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10、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為1000元。

      第3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4條 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

      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

      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

      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

      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

      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廠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廠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5條 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廠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廠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廠、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11篇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10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明確獎懲考核的標準、依據和方法,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從而更好地規范公司及員工的行為,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為配合《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員工考勤和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或影響效果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范。

      第三條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四條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懲的原則

      第六條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公員工的日常行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評價,其分值將決定員工的工資水平。

      第七條員工的表現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為可以在較長時期內為企業帶來收益,除在當期考評得分上予以反映外,還可以通過獎勵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傳、鼓勵的推動作用。

      第八條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九條處罰和過失單必須及時通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申訴的權利。

      第十條下屬的行為應予處罰,而其直接管理者沒有處罰的,管理者承擔責任過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三章獎勵

      第十一條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三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

      (二)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三)榮譽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稱號。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行。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嘉獎通報全公司。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主管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四)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五)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

      (六)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七)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八)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記功通報全公司。

      (一)績效考核成績超過上級安排任務的50%以上者;

      (二)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三)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者;

      (四)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五)維護公司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六)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七)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八)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九)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一)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二)全年能超額10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三)增收節支50萬元(含)以上者;

      (四)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一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五)連續五年,工作業績突出,并無任何劣跡者。

      (六)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七)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評選“先進工作者”一次,人數在5-10人。

      第十六條“勞動模范”授予那些在公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

      第十七條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為集體獎勵,其中的主要貢獻者可以獲得個人獎勵。

      第十八條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上述情況均需填寫獎勵申請單,并文字匯報主要行為。獎勵行為的核實由企管部負責,各有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匯總后由企管部提出獎勵意見(包括榮譽獎勵及經理獎勵),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九條員工晉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

      第二十條公司對第十四條(七)款中合理化建議提議者,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即按合理化建議應用后實現利潤或節支費用的一定比例提成獎金。具體辦法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懲戒

      第二十一條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三)員工可以對公司內部的各種行為進行舉報,企管部負責調查核實;

      (四)處罰的決定在企管部開具的“懲戒通知單”中注明。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懲戒處罰有異議,可以向總經理或工會申訴。

      第二十三條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辭退、開除。

      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二十四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扣除薪點10-20點/次。

      (1)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戴安全防護措施者。

      (2)在辦公場所、作業場所、修理場所吸煙者。

      (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在上班時間離開辦公或營業場所20分鐘以上,未在記事板上標明去向者。

      (5)同事間互相謾罵、說臟話、粗話者。

      (6)參會人員遲到者。

      (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8)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9)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10)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11)私自挪動消防設施者。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也視為違紀,扣除薪點20-40點/次。

      (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3)下班后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者。

      (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7)本部室員工,一周內有5人次(含)被查處違紀者。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生產作業點,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勞動紀律管理的具體規定,報企管部批準后頒布執行。

      企管部可參照上述條文制定相應的違紀行為標準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上述所列行為(第二十四條(七)除外)的當事人,由檢查人員當場填寫“員工過失單”,當事人簽字后,檢查人員將過失單送交企管部,由企管部填寫“懲戒通知單”。(對具有第二十四條(七)款規定的當事人,由企管部直接開具“懲戒通知單”。)

      經其他員工舉報,企管部負責核實真相,也可以開具“懲戒通知單”;其中當事人具不承認錯誤的,可以加倍處罰。

      “懲戒通知單”一式兩聯,企管部留一聯,轉當事人直接上級一聯;由當事人直接上級負責落實,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扣除薪點50-100點,并扣減薪點值5%-10%。

      (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3)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復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5)工作時間飲酒者;

      (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7)違紀達5次(含)者。

      第二十九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扣除薪點100-150點,并扣減薪點值10%-15%。

      (1)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2)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3)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5)損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

      (6)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發生后不及時上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

      (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

      (8)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第三十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扣除薪點150-200點,并扣減薪點值15%-20%。

      (1)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2)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3)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4)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5)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者;

      (7)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

      (1)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5萬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時保留要求賠償責任);

      (2)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3)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5)在工作時間內賭博者;

      (6)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故意泄密或者出賣公司秘密造成較大損失者;

      (8)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1)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12)第二次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4)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15)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三十二條員工被處罰時,如果其直接上級有領導責任,給予該直接上級如下處罰:

      (1)被警告員工的直接上級扣除薪點30-50點;

      (2)被記過員工的直接上級扣除薪點60-100點;

      (3)被記大過員工的直接上級給予警告處分;

      (4)被辭退、開除員工的直接上級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三條管理人員年度犯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可以并處降職或撤職。

      第三十四條懲戒的提出人可以是公司的任何員工,企管部負責核查,并填制報告。對企管部的懲戒核查由主管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五條警告和記過處分的決定由企管部作出,(涉及企管部的由主管副總經理作出),對記大過(含)以上的懲戒,批準人均為總經理。

      第三十六條對當事人的經濟處罰,由企管部出具罰單,計入當月工資核算。

      第五章員工年度獎懲

      第三十七條員工功過抵消規定:

      (一)員工功過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二)嘉獎與警告抵消。

      (三)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消記過1次或警告3次。

      (四)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消大過1次或記過3次

      第三十八條依據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不同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獎懲,具體內容如下:

      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前2%:獎勵1000元;

      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前5%:獎勵500元;

      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后5%:罰款500元;

      當年考評分總和的后2%:進入末位淘汰系列(詳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公司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以及針對崗位的管理制度和獎懲辦法,報企管部匯總,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2篇 星河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辦法

      第五條 本酒店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酒店利益,為酒店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設,為酒店采納;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 其他對酒店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有以上表現,酒店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 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 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 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酒店安排的培訓課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 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煙區吸煙者;

      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酒店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4.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酒店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酒店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酒店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酒店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酒店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 泄露酒店秘密,把酒店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布謠言,損害酒店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酒店秩序;

      20. 在酒店內賭博;

      21. 在酒店內有傷風化行為;

      22.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 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

      24.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 因行為不當,酒店無法再對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酒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酒店損失;

      1.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 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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