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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備課質量抽查制度-4(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31 09:38:16 查看人數:57

      中小學校備課質量抽查制度-4

      第1篇 中小學校備課質量抽查制度-4

      中小學校備課質量抽查制度(4)

      1、教案前有教學進度表(同學科、同年級要一致),該表時間安排符合教學大綱要求,并上交教導處一份。

      2、每節課都要寫明累積課時(總課時數)、授課時間、課題、課型、教學目的、重點、難點、教法、教具等,并有學法滲透。

      3、每節課的環節要嚴密而完整,即包括:復習提問,導入新課,講授新課,鞏固新課,課堂小結,作業布置及預習,板書設計,課后記事。

      4、每單元(章)結束后要有復習小結,單元驗收和驗收講評。

      5、復習課教學計劃同年級、同學科要一致。

      6、80%的教案要反映使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的做法。

      7、教案字跡工整,格式合理,圖示規范。

      8、教案用蘭黑或碳素墨水書寫,也可以用計算機打印。

      9、學校每學期末評選優秀教案,進行宣傳表彰。

      第2篇 中小學校園環境環境管理制度

      校長要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教學計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經批準,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組織學生停課參加社會活動。這里是一篇校園環境管理規章制度,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吧~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校校園環境的管理,創設良好育人環境,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學、小學校內環境及所處周圍環境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是教職工和學生工作、學習、生活的主要場所,應做到環境整潔優美,風氣積極向上,設施完好,秩序正常,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

      第四條在學校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校長工作的重要職責。校長應該負責將校園環境建設列入工作計劃,采取措施,組織實施。

      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校校園環境的管理狀況列為對校長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條校園內教學區、體育活動區、生活區和生產勞動區等布局應合理,避免相互干擾。

      學校校舍應堅固、適用,并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維修。

      學校校園要綠化、美化。

      第六條學校要形成方向正確、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校風。

      教師要模范執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學校要嚴格按照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要求和訓練學生。

      第七條校長要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教學計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經批準,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組織學生停課參加社會活動。

      第八條要嚴格執行中小學升降國旗制度。

      國旗要合乎規定,無破損、無污跡,旗桿直立,位置適宜。

      第九條學校要按固定懸掛領袖像,張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張貼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守則,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板報、閱報欄、供展覽用櫥窗,開辟圖書室、閱覽室、團隊活動室和教育展覽室。

      第十條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中進行宗教活動,不允許在學校向學生宣傳宗教。

      第十一條嚴禁宣傳暴力、兇殺、色情、恐怖、迷信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在學校中傳播。堅決抵制賭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動對學生的影響。

      第十二條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校園內從事以師生為消費對象的盈利性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學設施,飲水飲食,取暖、用電,開展體育、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師生安全。

      學校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財務、檔案、食堂、宿舍、各類專用教室、傳達室等部門和場所要制定人員負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嚴格管理。節假日要安排人員值班、護校。

      非學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或穿行學校。經許可進入學校的車輛要按固定路線行駛,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公共衛生制度。

      校園要整潔、有序,宿舍空氣流通,被褥干凈,物件安置有序。食堂衛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廁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保持清潔。

      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預防傳染病在校園內傳播。

      第十五條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依傍學校圍墻或房墻構筑建筑物。

      不允許校園周圍的建筑影響學校教室采光、通風。對已經造成影響的,應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周圍從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聲)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設立精神病院、傳染病醫院。對已經造成危害和影響的,應要求其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固定的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十六條執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規定,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設置臺球、電子游戲機營業點。不允許在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第十七條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所屬地域內放牧、種植作物、打場、堆物、取土、采石。

      嚴禁在校園內建造、恢復祠堂、廟宇、墳塋等。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后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屬工商管理范疇的,提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有關法規處理。

      (三)屬民事范疇的,提請當地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報請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五)對構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認真執行和維護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中小學學校多媒體室管理制度版

      為了更好地利用現代化教育設備,保證教學過程能順利進行,特制訂學校教室多媒體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班教室多媒體設備管理第一責任人為各班班主任,對本班教室多媒體設備的管理工作與安全工作負全責。

      二、各班需指定一名學生為管理員,負責教師使用多媒體的預約及設備的防塵、防水、防潮、防震、防盜等日常管理。

      三、教室多媒體設備的鑰匙由各班班主任負責指定責任心強的學生保管,任何人不得私配鑰匙,不得將鑰匙隨意轉借他人。教師若需要使用多媒

      十、多媒體要定期清潔、維護設備保證其運行良好,延長其使用壽命。主管領導要做到一周一檢查。

      十一、所有人為損壞、非法操作及違禁行為所造成的多媒體設備的損壞或丟失的,學校將責令班級照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其它責任。

      第4篇 中小學校課桌椅管理制度-4

      中小學校課桌椅管理制度(4)

      1、學校將按各班人數配齊新課桌椅,學校總務處與各班主任簽定領用手續,班主任做為各班新課椅使用人的總代表要對本班的所有新課桌椅的安全負責。

      2、班主任要將本班每一套新課桌椅責任到每一位學生。學生在小學階段內要一直使用保管本套課桌椅,中途不準調換。

      3、各班如有轉出學生時,須先將本人的課桌椅交換學校后方可辦理轉學證明,本班如有轉進學生時,班主任要及時通知總務處,辦理領用新課桌椅的手續。

      4、學校課桌椅的檢查管理由學校公物管理小組負責,每周定時檢查,結果與班級管理分數掛鉤。

      5、關于損壞賠償的規定。

      (1)如發現課桌椅有刻畫現象,每發現一處扣班級管理1分,每發現一字或一處涂鴉扣班級管理分1分。如有較大人為損壞將酌情按桌椅價值的30%---100%賠償學校的損失。

      (2)課桌椅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非人為損壞,應及時通知總務處進行維修。

      (3)班級如果丟失課桌椅,責任人賠償學校全部損失,班級如出現非本班的課桌椅,則扣本班級管理分5分。

      第5篇 中小學校現代課堂教學學習管理制度-4

      中小學校現代課堂教學學習管理制度(4)

      1、成立以學校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現代課堂教學評估領導小組。

      2、每學期要制訂學校統一的《教育教學理論學習綱目》,組織教師認真學習中外先進教學理論,定期進行測試。

      3、健全教學評估活動檔案,做好評估方案的制定、領導小組及評審組的建立、評審過程、驗收結果、階段性總結等活動的檔案整理工作。

      4、認真按照現代課堂教學學科課型評估標準,對教師進行評估。

      5、落實獎懲。達標驗收結果要與個人評先,職稱評定,年度考核,學校領導的政績掛鉤。課堂教學評估達不到三級者不能被評為校級先進個人。達不到二級者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優秀”,達不到一級者不能被評為市級先進個人或名教師。到2006年6月,課堂教學評估仍達不到三級者,學校有權不予聘用,達不到二級者,不能晉升職稱。

      6、當年分配上崗的大中專畢業生順延一年列入評估范圍。

      7、認真學習新密市中小學現代課堂教學學科課型評估指導意見,對照自己課堂教學,作好迎接現代課堂教學評估活動的準備。

      第6篇 中小學校家長學校各項規章制度-4

      中小學校家長學校各項規章制度(4)

      (一)校長職責

      1、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以及《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2、負責制定家長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認真督促、檢查。

      3、負責審核,確定教學計劃、內容、方法并協調各項工作,保障教學工作順利進行。

      4、負責督促、檢查教育教學活動。

      5、成立家長理事會了解授課情況,聽取辦學建議和要求。

      6、負責審核年度的檢查、考核、評比工作。

      (二)、教務主任職責

      1、負責編制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方法、安排授課時間。

      2、負責各項教學、教研活動。

      3、負責學員的登記、注冊及日常管理。

      4、及時收集、聽取教師、學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教師職責

      1、指定教學教案,認真按計劃備課。

      2、負責學員的點名、考勤工作。

      3、認真組織教學,上好每一堂課,并布置作業、檢查筆記。

      4、及時編制函授教材、認真辦好函授教育。

      5、及時收集、聽取家長建議,并向上及時反映。

      6、負責讓家長參與學校的教育活動。

      7、負責組織好課堂考試及優秀學員的評比工作。

      二、制度

      (一)教師備課制度

      1、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教學計劃要求進行認真備課以《家長學校教材》為主,參閱其他資料。

      2、備課時應有針對性、可行性,有完整的備課記錄。

      3、備課內容要詳細,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內容選擇要恰當。

      4、合理安排備課時間,不能同幼兒教育時間沖突。

      5、備課記錄應具備授課時間、授課的要求、授課人、授課效果評價等項目。

      6、積極編制家教宣傳材料,及時更換家長園地等宣傳欄。

      (二)學員登記制度及守則

      1、凡我校家長都應報名注冊,認真填寫報名登記表的各項內容,成為家長學校成員,并遵守學校有關規定。

      2、每位學員應準時參加聽課,不得隨意曠課,有特殊情況須請假。

      3、應遵守課堂紀律,不得擾亂課堂紀律。如講話、做事、抱孩子等。

      4、愛護園內公物,不得損壞園內物品。

      5、上課認真聽講,積極參加園內各項教學活動。

      (三)考核獎懲制度

      1、教師應按計劃認真教學活動,積極做好家園聯系.

      2、教師認真按時整理好教學活動、家園聯系活動的資料,并及時歸檔.

      3、對教師工作成績優秀的,每年適當獎勵。

      4、學員出勤率低于90%,成績低于90分,不得參加優秀學員評比。

      (四)家訪制度

      1、家訪工作應同學校教育組合起來,及時溝通家園之間的聯系,共同教育好學生。

      2、家訪工作每學期對每位學生進行一次,另外遇到特殊情況的,還需進行隨機家訪。

      3、家訪要認真準備,對幼兒有客觀的分析。家訪應有目的性,通過家訪要解決具體問題。

      4、家訪工作應有記錄,尤其是特殊學生、特殊事件的家訪。

      (五)信息反饋制度

      1、每次授課后,教師們要積極收集學員們的意見并及時整理。

      2、認真做好家園聯系欄的信息交流工作,并有資料記錄。

      3、學員們要積極配合,將自己的想法及時反映給教師們,從而促進相互的交流。

      (六)優秀學員評比制度

      1、認真遵守學員守則及《家長教育行為規范》,每年出勤率達90%以上,考試成績為90分以上者。

      2、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項家園活動,配合支持學校的各項教育活動。

      3、家庭教育有起色。

      4、個人申請,學校推薦,家長評選票數最高,可評為優秀學員。

      5、每學年中,每個年級組各評一名優秀學員。

      (七)檔案管理制度

      1、各項活動都要建立相應的資料,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

      2、每年定期地將各項制度、計劃、實施、檢查、考核、學員名冊、考勤、備課記錄、試卷、優秀學員名冊、宣傳材料等及時收集、整理、裝訂、編號、歸檔。

      3、家長學校資料要單獨立卷。

      第7篇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會計管理,使財務會計工作有章可循,財務活動卓有成效,學校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法制觀念,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各種法律財政法規,樹立為學校當家理財的思想,嚴格財務制度,堵塞漏洞,協助學校領導管理好財務開支。

      2.規范經費開支,做到用款有計劃,專款專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內部稽核制度,各用款部門嚴格執行經費定額指標。凡超定額指標者,不得報支。

      3.嚴格報銷手續,報銷人員必須提供合法、完整、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經會計人員審核后予以辦理。

      4.私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凡因公外參觀、學習、外調、購物,需要預支車旅費及臨時借款者,必須填寫預付款憑證,經校長批示方可借款,辦事結束后三天內來會計處報銷,結清原欠,前借未清原則上不辦理第二次預借。

      5.凡到外地購買物品需要匯款者,應先填寫請匯單,由校長批準匯款,一旦發票、單據收到后立即前來報銷,不得拖延。

      6.加強支票管理,嚴格領用支票審批制度,堅決不開空頭支票。

      7.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管理,收繳的學雜費、書簿代辦費必須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

      8.規范收費工作,杜絕亂收費現象。

      9.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格管理好支票、印章,確保資金安全。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獨設置財務機????小學校,實行&?????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人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 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才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 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了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進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中小學校在教學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

      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結余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 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主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末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來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

      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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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 中小學校晨檢制度-4

      中小學校晨檢制度(4)

      為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及時發現情況,及時處理,預防學校傳染性疾病的發生,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定班主任教師負責每天早晨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

      二、晨檢時應認真、細心,通過觀察、詢問等方式了解掌握學生的情況;對未到學校的學生要及時想辦法了解缺勤的原因;

      三、每日晨檢情況要做好記載,特別對異常情況更要做好詳細的記錄:內容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家長姓名、異常情況紀要以及采取的確措施辦法等;

      四、對晨檢中發現的異常情況,特別是出現發燒、頭疼、咳嗽以及不能確定的癥狀、現象,要及時報告學校;

      五、班主任教師對病癥學生在治療期間的情況要跟蹤,多了解、多關注,做好記載。

      第9篇 中小學校園管理制度范例

      中小學校園管理制度

      一、校園規劃完善,布局合理,教學區、生活區、運動區相對獨立。校園力求做到凈化、綠化和美化。

      二、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建立衛生包干和檢查評比制度,教學、辦公、生活場所衛生責任到班、到人,定期檢查評比。校園環境整潔,無亂堆、亂放、亂建現象。校內排水通暢,道路平整,路面硬化。車輛停放整齊,地面無雜物,墻面無污損,無衛生死角。

      三、搞好校園綠化。種好管好樹木花草,無隨意攀摘、踐踏現象。校園綠化與建筑布局相適應,綠化覆蓋率達三分之一以上。

      四、重視校園文化建設。環境布置高雅大方,體現教育性;校門端莊,校牌得體,校訓上墻。按規定懸掛、張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地圖、名人畫像、名言警句、師生書畫作品;校園內要張貼《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黑板報、宣傳櫥窗及時更新,內容健康;大力推廣普通話,布告、通知等用字用語規范。

      五、凈化校園周邊環境。杜絕學校周圍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聲)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學校周邊無電子游戲機營業點、歌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200米內無網吧。

      六、校內商店具有經營許可證,不強迫學生消費,不出售無保質期和過期的食品。

      第10篇 中小學校民主管理制度-4

      中小學校民主管理制度(4)

      一、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自覺接受黨支部和教代會的監督,實行校務公開,建立校務公開欄。

      二、凡屬涉及到學校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召開教代會進行充分的討論,集中正確的意見和建議。

      三、每學期開展一次評議學校各項工作,評議領導干部的雙評工作,將學校的工作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

      四、每周召開的教務會議,除布署下周重點工作外,聽取組長及教師代表對學校各項工作的意見,涉及學校重點工作的問題,當場決策,并責成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五、建立校長與教職工對話制度,溝通領導與群眾之間的聯系,促進學校的民主化管理。

      六、對教代會討論通過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執行,任何個人不能隨意更改。

      第11篇 中小學校教研組例會制度-4

      中小學校教研組例會制度(4)

      1、教研組例會間周星期五下午進行,由教研組長主持。

      2、教研組長對前期教研工作進行總結,肯定成績,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3、安排好后段的教學、教研、教改和教師業務學習等方面的工作。

      4、收集整理教師對學校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學校反映的匯報,及時調整教研組工作。

      5、組織教師學習業務知識,開展教研教改的專題討論,進行業務工作的專項檢查。

      6、及時傳達教研教改動態和上級教研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

      7、嚴肅會議紀律,保證會議時間。與會人員要認真做好筆記,積極參與討論和發言。

      第12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范文

      在每一所中小學,不管是上級單位還是中小學內部,都要有規范的財務制度。以下是詳細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帳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帳。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條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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