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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8-03 17:12:01 查看人數:66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安全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

      1.在施工生產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按以下規定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本企業的負責人報告,同時將事故上報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報告時限1小時。

      2)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項目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發生后應當根據權限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后,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二、 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2、重傷事故: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

      1) 一級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2) 二級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3) 三級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傷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4) 四級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三、 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1)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當地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

      2)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經上報并取得相關部門的委托后,由公司組織事故的調查組,負責調查和處理工作,并將處理結果報當地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3)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

      2、對重大事故處理

      1) 發生四級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產3天整頓,同時對全部在施工地進行檢查、整頓,并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

      2) 在本年度內發生第二起四級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產3天整頓,同時全部在施工地停產1天檢查整頓,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

      3) 在本年度發生三起四級重大事故,工地停產整頓1周,同時全部在施工地停產3天檢查整頓,對全體職工進行教育。

      4) 發生三級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產1周整頓,經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5) 發生三級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產,進行全面整頓,經政府主管部門對其整頓結果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自發生事故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承包工程。

      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 發生重大事故,應按有關規定查清事實,并按國家、天津市等頒布的規定明確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 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對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按其應承擔的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給予行政處分,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3) 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漏報、拖延報告期限、破壞現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或有其它嚴重違反有關法規的行為,經查實后,立即全面停產整頓,經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并停止6個月承包工程的資格。其主要責任人必須給予行政處分。

      四、 事故調查

      1、輕、重傷事故的調查:輕傷、重傷事故發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產副經理張溪波為組長、公司工程部、事故發生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公司工會成員為組員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原因、受傷人數、經濟損失、事故責任人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完畢后由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并將事故調查報告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總經理。

      2、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政府主管部門,并配合上級相關管理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展開調查。

      五、相關部門的電話:

      懷柔區安全監督區:69628662

      懷柔區雁棲派出所:

      懷柔區雁棲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科:61667108

      懷柔區住建委:69644628

      懷柔區消防支隊:69641122(119)

      中冶天工瑪氏食品工程項目經理部

      2023年10月12日

      第2篇 學校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 ,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 、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第3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目的: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職責: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事故發生后立即向總經理;總經理負責上報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其他相關責任人負責協助事故調查。

      控制要求:

      1、 傷亡事故發生后,由現場負責人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2、 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對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4、事故發生后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5、事故發生后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6、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向全體從業人員通報事故原因、事故教訓。

      第4篇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作業隊長)、廠(坑、采區、隊)長或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礦(公司)生產安全部門和主管礦長(經理)。

      2、發生傷亡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類特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6小時以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調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類重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電鍍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類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師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首先要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隊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指定生產、安全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報礦長或礦級有關領導。

      (2)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組織企業生產、技術、安全的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要認真落實事故的四部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隊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嚴格審查、處理部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的人數、受傷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記憶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征兆、發現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坑長、區長、隊長、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有關業務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護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9)事故現場的圖紙和照片。

      8、 事故發生后,所在單位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是否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認為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很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撬幫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監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主要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一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因: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 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無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有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坑區、采區)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車間(坑區、采區)主管領導負責;車間(坑區、采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能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2、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及時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事故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造成工傷及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甚至嫁禍與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避免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這起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資料。

      第5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的稱為非持續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規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性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生單位名稱,事發時間,事發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性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

      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定

      第七條、非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 事故處理規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第6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7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1.?總則

      為加強公司安全事故報告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員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促進安全生產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結合集團、上市公司相關政策要求及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1. 事故的劃分

      2.1 安全生產事故:公司員工在其生產活動中所發生的人體傷亡、財產損失事件均屬安全生產事故,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按以下幾種程度而劃分:

      2.1.1 i級安全生產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1.2 ii級安全生產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1.2?iii級安全生產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1.3?iv級安全生產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2.1.4?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是指除上述四級以外的輕傷、財產損失及未遂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2定義

      2.2.1 死亡事故:指員工在其生產活動中所發生的人體死亡事件;

      2.2.2 重傷事故:指員工在工傷事故中,造成肢體傷殘、或視覺、聽覺等受到嚴重損傷,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性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

      2.2.3輕傷事故: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者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2.2.4記錄事故:員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或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2.2.5 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員工在其生產活動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一般不超過一個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潔事物而發生的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引發的人體傷害、死亡事故,也按2.1條進行劃分;

      2.2.6 職業病事故:公司員工在其生產活動中因工業毒物、不良氣象條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勞動組織,以及一般衛生條件惡劣等的職業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進行劃分處理;

      2.2.7 財物損失、損壞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定為財產損失、損壞事故。

      同時涉及人生傷亡和財產內容分別統計,但統計為一起事故。

      3 . 事故處理的權限

      3.1 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協助上級安監機構、上市公司對iii級(含)以上事故的調查鑒定與處理,由公司安委辦、人力資源部、法律部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并經總經理確認;

      3.2 安委辦組織公司相關部門負責iv事故的調查鑒定與處理;將調查、處理報告報公司安全分管領導、總經理確認后,上報上市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介入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如財產損失超過10萬元的一般事故或一些較大負面影響的事故),也將介入調查,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報公司安全分管領導、總經理確認。

      3.3 公司各業務系統及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業務系統及部門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的調查鑒定與處理,并將調查、處理報告在事故后3日內報安委辦;

      3.4 各業務系統及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是本業務系統及部門事故調查鑒定與處理的直接責任人;

      3.5 因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引發的事故,安委辦組織相關工程專業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6 非人身傷害事故的其他損失、損壞,按公司職能部門的管理范圍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

      3.7 車輛、交通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

      3.8 信息安全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

      3.9 死亡事故及死亡以上級別的事故的調查、鑒定和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10 人身傷害事故的程度鑒定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醫院負責進行;

      3.11 事故調查、處理必要時,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邀請外部專家參與。

      4. 事故的報告

      4.1 事故報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各業務系統及部門發生事故,應及時上報;

      4.1.1 報告可采用書面、電子文檔及口頭的形式,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緊急情況下,首先搶救傷員(注:口頭報告必須講清楚事故時間、地點、事故類型、目前情況及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4.1.2 發生iii級(含)以上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報上級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安委辦,安委辦將根據情節向公司領導、上市公司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的事故報告報送公司安委辦。

      4.1.3 iv級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向上級管理部門及負責人報告,30分鐘內報告公司安委辦;并在事故發生48小時內寫出書面的事故報告報送公司安委辦。

      4.1.4 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組織實施應急處理,1小時內報安委辦;在事故處理完結后3日內向安委辦報送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1.5 除按一般程序逐級上報的外,公司各業務系統及部門應在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填報《安全生產季度報表》,上報季度事故情況。

      4.1.6 相關方、外協施工人員、流動作業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實習員工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部門、依據前述條款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

      4.1.7 事故發生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時間之內上報的,視為隱瞞事故。

      5. 事故調查

      5.1 事故調查按本程序3.條款所規定的權限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毀滅證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干擾調查組的工作。

      5.2 事故調查組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填寫初步事故調查表,見附錄。

      5.3 事故調查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

      5.3.1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類別、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事故性質等;

      第8篇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報告、處理制度

      一、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事發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險,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和事故后逃匿,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五、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己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六、支持和配合事故調查工作,并認真汲取事故教訓,開展警示教育,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七、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9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22】40號)精神,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安委辦[2022]1號)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鼓勵員工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和監督意識,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各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

      第四條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理、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隱患報告

      第五條崗位員工應嚴格執行巡檢制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向隱患所在基層單位(班組或部門)逐級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緊急事故隱患應同時報告企業安全管理部門。

      第六條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

      第七條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隱患地點﹑內容﹑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時間等。

      第八條基層單位收到事故隱患報告后,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或在24小時內做出解釋,如超出時間或解釋理由不充分,報告人可越級上報。

      第九條基層單位應及時受理、核實并消除員工所報告的事故隱患。

      基層單位對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上級報告,確保隱患得到及時、徹底的整改。

      第十條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拒不受理員工事故隱患報告,或超出合理時間拖延事故隱患整改時,發現事故隱患的員工應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條任何員工均有權對非本崗位負責的安全隱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成員企業應設立事故隱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絡,并將企業受理舉報的方式對外公布。

      公布***公司辦公地點為***辦公室、公開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舉報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面談和舉報箱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復意見。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單位和地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愿。

      對舉報人借舉報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安監部主要職責

      (一)督促成員企業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二)負責查處上級交辦或股份公司受理的舉報事項,并按規定回復舉報人。

      第十五條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查處本企業受理的和***公司交辦的舉報事項,并按規定回復舉報人;

      (二)負責本企業舉報受理獎勵的發放;

      (三)按月統計事故隱患舉報情況,并向***公司報告。

      第十六條成員企業應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工作。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第十七條受理舉報應當及時記錄、編號,按照相關規定填寫《舉報登記表》。

      受理面談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書面和電子郵件舉報,應及時拆閱或下載,并認真做好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接受舉報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成立重特大事故隱患評估機構。確認、評估機構人員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

      第二十條舉報事項經核實基本屬實后,由安全管理部門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并到期進行復查。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整改事故隱患后,應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呈報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對于實名舉報的事項,經核查確認不屬實或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事項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違者將受到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壓制、打擊和報復舉報人。一經查實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章 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可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事項被確認屬實。

      企業內部組織的各類檢查所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在本辦法獎勵范圍之內。

      第二十六條 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基金,獎勵資金籌集與使用辦法由財務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基金發放工作。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重特大事故隱患級別及獎勵標準核準工作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對同一舉報事項的舉報人只獎勵一次,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故隱患的,獎勵的對象為首次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單位登記為準)。多人聯名舉報同一舉報事項,獎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三十條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下旬頒發獎金。

      第三十一條按照“誰受理、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分為二類:

      (一)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2000元-4000元。

      十個等級:舉報獎勵金依次分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個等級。同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獎勵,對其他舉報單位、舉報人給予表揚。

      第三十二條各項具體實施獎勵的標準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重特大事故隱患確認評估機構依據下列情況制定:

      (一)舉報內容或線索真實、詳盡程度;

      (二)挽回經濟損失;

      (三)事故隱患整改的緊迫程度;

      (四)違法行為涉及金額;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七)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三十三條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該款項返回獎勵基金帳戶,不予保留。

      第三十四條舉報人的獎勵不適用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之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各成員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

      ****年**月**日

      第12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程序

      (一)發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況,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采取封閉、隔離等措施處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的規定,發生事故后,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傷亡情況;

      (2)事故簡要過程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造成危害情況;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4)報告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電話。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按國務院75號令規定:

      (1)輕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2)發生非輕傷事故(即有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的報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工會報告。報告內容如前所述。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二篇)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安全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報告:1.在施工生產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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