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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3 21:26:10 查看人數:85

      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

      第1篇 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

      第一條為及時了解和掌握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對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形勢分析采用定期召開會議的形式,暫定每季度一次。

      第三條會議的主要內容:各項目部總結匯報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分析事故的類型、原因和與此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研究加強和改進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

      第四條季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由公司安全科組織,各項目部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參加。

      第五條每次形勢分析會后,及時發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或會議紀要。

      第六條各項目部應制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制度,并將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的情況通報我公司安全科。

      第2篇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推進法制化、規范化進程,構建誠信體系與公路建設市場聯動,明確質量、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質量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3年版)、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標準》(2004年版)、《臨河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臨河區農村公路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規、制度,結合臨河區農村公路建設實際,特制訂臨河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簡稱“告知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交通局組織的質量安全監督站對全區農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續建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主要從業人員施工期間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設過程中由臨河區交通局主管部門或其監督機構向中標企業法人單位告知其在項目管理中違反質量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技術規程、強制性條文規定造成在施工過程中可能導致人員群死群傷和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條? 本制度告知事項由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提出并對督查或監督記錄負責,分管領導、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發出。本制度將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實績考核。

      第五條? 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長效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告知內容

      第六條? 施工單位進場要求:

      1、駐地建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況、組織機構、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崗位責任制、施工組織計劃等項目圖標不健全或未上墻及相關施工規程規范用書不健全的每項扣除0.2分;

      3、進場人員不滿足招投標文件要求,包括人員姓名與招投標文件不符、人員資審低于招標文件、人員數量不滿足招投標文件要求,項目經理、總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員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機械或拌合設備不能滿足合同及施工工藝要求;試驗、測量儀器、整理資料必須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不滿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機械或拌合設備不足的,扣除0.2分,試驗、測量儀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項進場原材料未辦許可證未批復進行施工作業的,扣除0.3分;

      6、已開工未能履行開工報告批復手續的,扣除0.2分。

      第七條? 施工單位內業資料管理情況:

      1、無內業資料管理制度,責任人不明確的,扣除0.2分;

      2、內業資料原始數據有錯誤、抄襲、復印、偽造,有意涂改、弄虛作假現象或施工原始記錄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項工程劃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經業主、監理簽證就進行下步工序作業的,扣除0.2分;

      4、內業資料整理無序,歸檔不規范,不整齊、整潔,原始資料不齊全或簽字不齊全或以筆記代替表格,填寫不規范、用語不當,日期、計算有誤的,扣除0.3分;

      第八條? 施工現場管理情況:

      1、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施工材料亂堆亂放,施工機械亂停亂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對有關的上級單位要求不落實或超時限辦理,不按要求書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構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進行返工;

      4、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有一次不在現場、在崗不作為,有失職行為的,扣除0.3分;

      5、違反設計要求、不符合施工規范違規操作進行工序作業的,扣除0.2分,并進行返工;

      6、應通知監理檢驗的關鍵工序、隱蔽工程無影像資料或不報驗的,扣除0.2分;

      7、不按規程進行自檢,檢測項目自檢率低于規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告知內容

      第九條? 施工人員駐地管理情況;

      1、駐地工人宿舍整潔衛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離廚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項要求的,扣除0.4分;

      2、駐地廚房衛生、廚師健康證及食品衛生安全協議未落實的,扣除0.3分;

      3、非專職電工私拉亂接電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條?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內業情況:

      1、新入場的施工人員未經過施工單位施工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專職安全員未持證上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產內業資料、安全生產使用費用臺賬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險責任:企業應健全保險責任制度,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工人意外保險不落實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員日常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由施工單位工地安全員組織進行,日常培訓教育和安全生產檢查每天都要進行,安全生產要警鐘長鳴,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學習。日常培訓教育、組織安全生產學習和安全生產檢查要有記錄并建立臺賬;日常培訓教育、組織安全生產學習和安全生產檢查(要求有日志)情況每周上報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不滿足此項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大型機械作業及瀝青攤鋪期間施工人員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馬夾的發現一次扣除0.5分,連續兩次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種警示標示、標志牌、安全生產宣傳標語(條幅)、宣傳欄應按規定規范、整齊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連續兩次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險地點、危險區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警示標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設備起吊及自卸車作業必須由專人指揮、無安全警示、警戒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質量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隨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施工企業工地安全員必須堅守崗位,脫崗一次扣除0.4分;在崗不盡職盡責的,扣除0.3分;

      7、不按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提出的整改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發現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單位應制定與其施工性質相關聯的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活動,無應急預案、沒有開展演練活動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監理管理告知內容

      第十二條 施工監理進場情況:

      1、駐地建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況、組織機構、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監督體系、工程管理制度、監理崗位責任制等項圖表未上墻及工程監理規程規范用書不落實的,扣除0.4分;

      3、進場人員不滿足招投標文件要求包括人員姓名與招投標文件不符、人員資審低于招標文件、人員數量不滿足招投標文件要求的,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不符合規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員不符合規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辦公設備不能滿足合同及施工工藝要求的扣除0.2分,試驗、測量儀器不滿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構配件等許可標準不符合要求或不準確造成施工失誤的,扣除0.2分;

      6、已開工未履行開工報告批復手續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條 施工監理內業資料管理情況:

      1、無內業資料管理制度,責任人不明確的,扣除0.2分;

      2、抽檢原始資料數據有錯誤、抄襲、復印、偽造、有意涂改、弄虛作假現象或抽檢原始記錄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資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項工程劃分不符合要求或質量評定不及時,未經業主簽證就進行下步工序作業的,扣除0.2分;

      4、內業資料整理無序,歸檔不規范,不整齊、整潔的;原始資料不齊全或簽字不齊全或以筆記代替表格,填寫不規范,用語不當,日期、計算有誤的,扣除0.2分;

      5、監理月報及監理日志不填寫、填報不及時或不真實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監理監管情況:

      1、監管不力導致施工現場混亂,施工材料亂堆亂放,機械亂停亂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對有關的上級單位文件要求不落實或超時限辦理,不按要求書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監管不力導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構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進行返工;

      4、現場監理人員有一次不在場或在崗不作為、有失職行為的,扣除0.2分;

      5、應通知業主單位檢驗的關鍵程序、隱蔽工程而不通知的、無隱蔽工程影像資料的,扣除0.2分;

      6、監管不力導致違反設計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規范違規操作進行工序作業的,扣除0.2分,并立即進行返工;

      7、不按規程進行抽檢或不進行抽檢檢驗,檢驗項目抽檢頻率低于規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現場監理安全生產管理告知內容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監理對施工人員駐地管理情況;

      1、駐地工人宿舍整潔衛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離廚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項要求的,扣除0.4分;

      2、駐地廚房衛生、廚師健康證及食品衛生安全協議未落實的,扣除0.3分;

      3、非專職電工私拉亂接電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條 施工監理監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內業情況:

      1、新入場的監理人員未經過監理單位施工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監督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未持證上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產內業資料、安全生產使用費用臺賬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為工人購買意外險不落實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員日常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由施工單位工地安全員組織進行,日常培訓教育和安全生產檢查每天都要進行,安全生產要警鐘長鳴;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學習,日常培訓教育、組織安全生產學習和安全生產檢查要有記錄并建立臺賬;日常培訓教育、組織安全生產學習和安全生產檢查(要求有日志)情況每周上報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不滿足此項要求的,扣除0.4分;

      5、監理安全生產每周上報不及時及監理安全生產日志不填寫、填報不及時或不真實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條 施工監理監督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大型機械作業及瀝青攤鋪期間施工人員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馬夾及安全帽情況,如違反一次扣除0.5分,連續檢查兩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負責監督施工現場各種警示標示、標志牌、安全生產宣傳標語(條幅)、宣傳欄應按規定規范、整齊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連續檢查兩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負責監督危險地點、危險區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安設警示標志情況,如違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負責監督施工場地起吊設備起吊及自卸車作業必須由專人指揮、無安全警示、警戒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情況,如違反的,扣除0.3分;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質量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隨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理單位監管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每脫崗一次扣除0.4分;在崗不盡職盡責扣除0.3分;

      7、負責監督施工企業按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提出的整改時限要求完成整改,如違反扣除0.4分;

      8、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活動,無應急預案、沒有開展演練活動情況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處理

      第十八條 質量安全監督站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監督檢查結果及整改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限期整改;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給質量安全監督站。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期間施工或監理單位有涉及違規違章事項的,由臨河區交通局質量安全監督站向施工或監理單位發出“告知函”,施工或監理單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簽字為確認違規違章事實。

      第二十條 施工或監理單位收到“告知函”后,應派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到現場督促整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并由該項目建設指揮部、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將整改后書面、影像資料報至發出“告知函”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告知函”扣分累計分數決定業主單位向施工(監理)單位發放第一筆工程款項的時間,扣至1分推遲一個月發放,扣至2分推遲2個月發放,扣至3分推遲3個月發放,扣至4分推遲半年發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單并報至巴彥淖爾市公路系統、市政務中心通報,三年內不允許進入巴彥淖爾市公路建設市場。

      第二十二條? 本告知制度由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告知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河區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第3篇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程項目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依據《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獎勵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范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指標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限度,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條 對安全隱患的處罰原則:安全檢查過程中,首次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項目部應對嚴重隱患立即整改,對一般隱患按整改期

      限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重復發生的對項目部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于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七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八條 安全隱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不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條 嚴重安全隱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⑵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無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等。

      ⑶安全技術交底: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簽字手續。

      ⑷安全檢查: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無記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

      ⑸安全教育:無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廠的工人未按規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無具體安全教育內容等

      ⑹特種作業:特種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無證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現場:隨意吸煙、道路不暢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劃分不明顯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規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場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存放等。

      ⑶現場防火:未辦理消防合格證;無消防措施、制度或無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無消防水源(高層建筑)或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無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的;

      3、腳手架: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高度超過規范規定無設計計算書或未經審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設。

      ⑵立桿基礎: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立桿缺少底座、墊板;無掃地桿;無排水措施。

      ⑶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方案進行拉結或拉結不堅固。

      ⑷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立桿、大橫桿、小橫桿間距超過規定要求;不按規定設置剪刀撐;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滿鋪;腳手板材質不符合要求;探頭板;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或網間不嚴密;施工層不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18厘米高擋腳板。

      ⑹交底與驗收:腳手架搭設前無交底;腳手架搭設未按分段分步辦理驗收手續;無量化的驗收內容。

      ⑺小橫桿設置:不按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設置小橫桿的;小橫桿中固定一端的;單排架子小橫桿插入墻內小于24厘米的。

      ⑻桿件搭接:鋼管立桿采用搭接的。

      ⑼架體內封閉: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網或其他措施封閉;施工層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之間間距大于20厘米未進行封閉的。

      ⑽腳手架材質:未與租賃單位簽訂質量擔保協議、查驗和保存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用于承重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鋼管、扣件及緊固件未進行外觀檢查,扣件未抽取樣本進行力學性能和扭力矩指標復驗;鋼管彎曲、銹蝕嚴重;鋼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體不設上下通道;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臺:未經設計計算;搭設不符合方案要求;未進行搭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支撐系統與腳手架連結;無限定荷載標牌。

      ⒀掛腳手架試壓:掛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未按2kn/m2均布荷載試壓不少于4小時,未對懸掛點及掛架的焊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⒁掛腳手架間距:間距大于2米。

      ⒂驗收:掛腳手架進場搭設前未逐片檢驗的;掛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未進行驗收。

      ⒃荷載:掛腳手架超載(施工荷載為1kn/m2)使用;每跨作業人員超過2人;荷載集中堆放。

      ⒄掛腳手架架體防護:每片掛腳手架外側未同時裝有立桿,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其下部設置擋腳板;掛腳手架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腳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門窗等洞口時未進行防護;腳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網與平網雙層網兜嚴。

      ⒅安裝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護:

      ⑴施工方案:基礎施工無支護方案;不按支護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過5米,無專項方案、未經專家論證、未經上級審批。

      ⑵臨邊防護: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無臨邊防護;臨邊及其他防護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護:坑槽載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護的作法不符合專項方案;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未采取措施調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無防止臨近建筑物危險沉降措施。

      ⑸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1米或設計規定;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又無防護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員上下無專用通道;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開挖: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挖土作業時,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機無證作業;未按規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護變形監測:未按規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的監測;未按規定對毗鄰建筑物和管線、道路進行沉降觀測。

      ⑼作業環境:基坑內作業人員無安全立足點;垂直作業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光線不足未設置足夠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未根據砼輸送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撐系統:現澆砼模板的支撐系統無設計計算;支撐系統不符合設計要求;

      ⑶立柱穩定:支撐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不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支撐;立柱間距不符合規定;

      ⑷施工荷載:模板上施工荷載超過規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勻。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無防傾倒措施;各種模板堆放過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可靠立足點;拆除區域未設置警戒線且無監護人;留有未拆除的懸空模板

      ⑺模板驗收:模板拆除前未經拆模申請批準;模板工程無驗收手續;支拆模板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⑻砼強度:模板拆除前無砼強度報告;砼強度未達規定提前拆模。

      ⑼運輸道路:在模板上運輸砼無走道墊板;走道墊板不穩不牢。

      ⑽作業環境:作業面孔洞及臨邊無防護措施;垂直作業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

      6、'三寶'、“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標準;不按規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網:在建工程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安全網未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⑶安全帶:安全帶不符合標準;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

      ⑷樓梯口、電梯井口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電梯井內未每隔兩層(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網。

      ⑸預留洞口、坑井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

      ⑹通道口防護:無防護措棚;防護不嚴密;防護棚不牢固、材質不符合要求。

      ⑺陽臺、樓板、屋面等臨邊: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電:

      ⑴施工用電方案:未按規定編制施工用電方案或未經審批;未施工用電方案敷設臨時用電

      ⑵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閉不嚴。

      ⑶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電箱、開關箱: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開關箱(末級)無漏電保護或保護器失靈;漏電保護裝置參數不匹配;電箱內無隔離開關;違反“一機、一閘、一箱”;安裝位置不當、周圍雜物多等不便操作;閘具損壞、閘具不符合要求;配電箱內多路配電無標記;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

      ⑸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無漏電保護;燈具金屬外殼未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電壓供電;潮濕作業未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線路混亂和接頭處未用絕緣布包扎;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⑹配電線路: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線路過道無保護;電纜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線(電纜);使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替代五芯電纜。

      驗收:臨時用電敷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記錄

      ⑺電器裝置: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安裝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⑻變配電裝置:不符合安全規定。

      ⑼用電檔案:接地極無阻值搖測記錄、無電工巡視維修記錄或填寫不真實

      8、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無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未檢測的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從無營業執照方租賃設備;未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

      ⑵架體:無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經審批;未按方案要求進行安拆;架體基礎不符合要求;架體垂直偏差超過規定;架體外側無立網防護或防護不嚴。

      ⑶限位保險裝置:吊籃無停靠裝置;停靠裝置未形成定型化;無超高限位裝置;使用摩擦式卷揚機超高限位采用斷電式;高架提升機無下極限限位器、緩沖器或無超載限制器。

      ⑷與建筑結構連接:連墻件的位置不符合規范要求;連墻桿連接不牢;連墻桿與腳手架連接;連墻桿材質或連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鋼絲繩:鋼絲繩磨損超過報廢標準;鋼絲繩銹蝕缺油;繩卡不符合規定;鋼絲繩無過路保護;鋼絲繩拖地。

      ⑹樓層卸料平臺: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欄桿或防護不嚴;平臺腳手板搭設不嚴、不牢;平臺無防護門或不起作用;防護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進料口無防護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籃:吊籃無防護門;安全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機不使用吊籠;違章乘坐吊籃上下;吊籃提升使用單根鋼絲繩。

      ⑻安裝驗收:無驗收手續和驗收人簽字;驗收單無量化驗收內容。

      ⑼傳動系統:卷揚機地錨不牢固;卷筒鋼絲繩纏繞不整齊;滑輪翼緣破損或與架柔性連接;卷筒上無防止鋼絲繩滑脫保險裝置。

      ⑽聯絡信號:無聯絡信號;信號方式不合理、不準確。

      ⑾卷揚機操作棚:卷揚機無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護范圍以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⑴安全裝置:梯籠安全裝置未經試驗或不靈敏;門連鎖裝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護:地面梯籠出入口無防護棚;防護棚材質、搭設不符合要求;卸料口無防護門;有防護門不使用;卸料臺口搭設不符合要求。

      ⑶司機:無證上崗作業;作業前不按規定試車;不按規定交接班或無交接班記錄。

      ⑷荷載:超過規定承載人數無控制措施;超過規定重量無控制措施。

      ⑸安裝與拆卸: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或未經審批;未對拆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沒有資格證的拆裝隊伍;拆裝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拆裝作業未設置警戒區未設專人監護。

      ⑹安裝與驗收:使用未經檢測的電梯;安裝后未經驗收。

      ⑺架體穩定:架體垂直度超過說明書規定;架體與建筑結構附著不符合要求;架體附著裝置與腳手架連接。

      ⑻聯絡信號:無聯絡信號;信號不準確。

      ⑼電氣安全:電氣安裝不符合要求;電氣控制無漏電保護裝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護范圍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與租賃方、安裝方簽訂租賃合同、安裝合同、安全管理協議;使用無統一編號起重機械;使用無營業執照方起重機械;使用無安裝資質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起重機械未安拆無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未經檢測機構檢驗;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備案。

      ⑵力矩限制器:無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靈敏。

      ⑶限位器: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靈敏。

      ⑷保險裝置:吊鉤無保險裝置;卷揚機卷筒無保險裝置。

      ⑸附墻裝置與夾軌鉗:塔吊高度超過規定不安裝附墻裝置;附墻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無夾軌鉗;有夾軌鉗不用。

      ⑹塔吊指揮:信號工無上崗證;高塔指揮不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⑺路基與軌道:路基不堅實、不平整、無排水措施;枕木鋪設不符合要求;道釘與接頭螺栓數量不足;軌距偏差超過規定;軌道無極限限位阻擋器;高塔基礎不符合要求。

      ⑻電氣安全:行走塔吊無卷線器或失靈;塔吊與架空線路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軌無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業:兩臺以上塔吊作業無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裝驗收:安裝完畢無驗收資料或責任人簽字;驗收單上無量化驗收內容。

      11、起重吊裝: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裝作業無方案;作業方案未經審批。

      ⑵起重機: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鉤無保險裝置;起重機未取得準用證;起重機安裝后未經驗收。

      ⑶鋼絲繩與地錨: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滑輪不符合規定;纜風繩安全系數小于3.5倍;地錨埋設不符合設計要求。

      ⑷吊點:不符合設計規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⑸司機指揮:司機無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操作;指揮無證上崗;高處作業無信號傳遞的。

      ⑹地耐力:起重機作業路面地耐不符合說明書要求;地面鋪墊措施達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業:被吊物體重量不明就吊裝;有超載作業;每次作業前未經試吊檢驗。

      ⑻高處作業:結構吊裝未設置防墜落措施;作業人員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無牢靠措施;人員上下無專設爬梯、斜道。

      ⑼作業平臺:起重吊裝人員作業無可靠立足點;作業平臺腳手板未滿鋪。

      ⑽構件堆放:樓板堆放超過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規定;大型構件堆無穩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裝作業無警戒標志;未設專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電焊工無證上崗。

      12、施工機具:

      ⑴電刨子: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電刨子和電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缺少防護措施。

      ⑵電鋸:安裝后未驗收;無鋸盤防護罩、分料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

      ⑶手持電動工具:i類手持電動工具無保護接零;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使用手持電動工具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換插頭。

      ⑷鋼筋機械: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鋼筋冷拉作業區及對焊作業區無防護措施;傳動部位無防護。

      ⑸電焊機: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防觸電裝置;一次線長度超過規定或不穿管保護;焊把線接頭超過3處或絕緣老化;電源不使用自動開關;電焊機無防雨罩。

      ⑹攪拌機: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達不到要求;操作手柄無保險裝置;攪拌機無防雨防砸棚和作業臺不安全;攪拌機無保險掛鉤或掛鉤不使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作業平臺不平穩。

      ⑺氣瓶:各種氣瓶無標準色標;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無隔離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平放;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

      ⑻翻斗車:制動裝置不靈敏;司機無證駕駛;行車載人;違章行車。

      ⑼潛水泵: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保護裝置不靈敏、使用不合理。

      13、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標準、操作規程、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可能引發傷害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一般隱患指除嚴重隱患以外的其它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標準、操作規程、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罰款繳納:罰款由財務部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條 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由檢查人員雙人簽字后將罰款單送達財務部,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將加倍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和掌握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對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形勢分析采用定期召開會議的形式,暫定每季度一次。

      第三條 會議的主要內容:各項目部總結匯報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分析事故的類型、原因和與此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研究加強和改進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

      第四條 季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由公司安全科組織,各項目部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參加。

      第五條 每次形勢分析會后,及時發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或會議紀要。

      第六條 各項目部應制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制度,并將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的情況通報我公司安全科。

      第5篇 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明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由集團公司招標確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查,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

      公司所屬二級單位自主確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查由駐礦安全監察處長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條 資質審查要杜絕無證施工、越級承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要嚴格審查施工隊伍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有專門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有證的特殊工種;要嚴格審查施工隊伍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

      第四條 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簽訂要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權利和義務,并由駐礦安全監察處長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其履行情況。

      第五條 由二級單位總工程師或由行政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公司關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術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由駐礦安全監察處長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費用、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七條 由駐礦安全監察處長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生產及基建礦井簽訂井下施工的安全生產協議后10日內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備案,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執行,解釋權屬水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6篇 x別墅園區工程部日常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別墅園區工程部日常管理-安全生產管理

      目的:確保園區內人員安全、設備安全。

      政策:小區內有許多設備,均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配電,會引起觸電和火災,如鍋爐會發生爆炸,還有許多高壓容器,及高速運轉的設備,這些都對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因此,小區設備運行管理,要抓安全第一。

      程序:

      從安全管理的角度來看,應抓好如下工作:

      (1) 設立安全管理組織。

      (2) 進行安全教育及訓練。

      (3)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4) 事故發生原因的調查和分析。

      (5) 調查分析結果的保存。

      (6) 經常保持安全的工作場所。

      (7) 提高工作人員對安全教育的興趣。

      (8) 制定工作安全守則及獎懲規定。

      (9) 負責人應經常參與監督各項安全活動及安全措施的執行。

      第7篇 航道整治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項目部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建立完善以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為主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通過適合工程實際的各類制度的建立,以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并配以適應本工程安全生產獎懲措施,促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以期實現期內安全無事故,最終保證項目工程安全零事故目標。

      1)建立每周及每項作業崗前安全交底例會制度

      會議主要內容:對于一周內的安全情況總結,對于已發出整改通知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通報,對下一周主要作業的安全進行強化。安全例會參加人員:項目經理、安全主管、安全員現場作業負責人,同時邀請監理工程師參加。

      2)安全教育制度

      新進施工人員須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應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

      3)現場觀察制度

      施工時專門設置現場觀測人員,主要觀測施工區域內作業情況。及時向項目部管理部反饋現場情況,杜絕無關機械設備、人員進入現場。

      4)24小時值班制度

      由于施工機械始終停在現場,項目部在施工期間將建立24小時值班、巡查制度。

      5)警示標志設置制度

      對于所有施工區域,均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對于基坑、圍堰等按規定設置信號,防止以外發生。

      6)分項工程安全交底制度

      開工后依據相關的操作規程、現場情況對于每個分項工程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確保安全措施貫徹到位。

      7)持證上崗制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時間和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8)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以人為本。根據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的土方開挖施工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加強技能教育,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是保證安全制度的執行,措施落實的關鍵。安全檢查要有時間、有要求,明確重點部位、危險崗位。安全檢查有記錄。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1)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每天例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

      (2)項目部定期(每周五)組織有關人員對所有施工設備和人員進行全面大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通報各班組。

      (3)對檢查中各班組出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并進行復查,對復查中出現整改不到位的班組給予經濟處罰,嚴重的清退出場。

      9)安全獎懲制度

      對違章行動和造成事故的處罰,采用通報批評、扣獎、罰款、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等形式,這些形式可單獨施行,也可合并施行。安全獎勵采取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可以通報表揚,評比先進、通令嘉獎,頒發獎金和建議加薪晉級等形式,這些形式可單獨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10)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嚴格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定,定期發給在現場施工工作人員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雨衣手套,手電筒等 ,按照勞動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津貼、營養費及時發放。

      11)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廠房、倉庫的建筑條件和設置地點,應該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其與周圍建筑物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裝置。不準在貯存危險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類、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庫房內不得住人,堆放雜物,工作結束時,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12)配電房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配電和現場值班制度,做好記錄,動力箱、開關、變壓器與各種電器設備的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金屬等物件。電房內外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實行專門電工負責制,閑雜人員嚴禁入內。配電設備的任何部分均規定為帶電的,不應觸及。用移動式電動工具必須戴好絕緣手套。變壓器周圍應有防護欄和危險警告標志,嚴禁閑人靠近。電房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修理時應切斷總電源、懸掛標志牌,明確專人負責,檢修完畢后,再次檢查無誤后,才可送電。根據需要配備2只以上的滅火器材,并經常檢查,保證安全有效。

      1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從事炊事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食品衛生法》,熟悉食品法的有關內容,在工作中做到按規章制度辦事。把好食品采購關,不買變質食品,過期食品,對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過期食品,做到堅決不買進。在食品驗收時,要嚴格把關。每月盤貨必須認真進行清理,發現過期食品,要立即進行報廢處理。個人穿戴整潔文明,工作時要穿著工作服,要注意個人衛生,要有良好的生活

      習慣,工作前要洗手,平時要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不直接用手去抓無包裝的食品。對從事炊事人員要堅持每年到衛生防疫部門體檢制度,取得衛生部門健康證后,方可在食堂工作,夏季要采取措施,要有防蚊蠅和洗手設施。對剩菜飯及其它食品要妥善保管,吃前要充分加熱。伙房重地,嚴禁閑雜人員進出。

      14)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特大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先電話報告并在12小時內填報事故快速報表作出書面報告。發生重大、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應在于24小時內填報快速報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如書面報告一時難以送達的,應先用電話報告。事故報告的內容:必須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和人員傷亡、損失情況。如當時難以講清楚的,待查清后再報。

      15)安全一票否制

      生產過程中原則上由專業安全監督人員負責實施一票否決權。每個職工有權對有礙安全的一切現象和行為予以現場制止,制止無效時,報告專業安全監督人員或進行舉報。評比表彰先進、晉職晉薪的一票否決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各自的管轄權限實施。

      第8篇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獎罰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

      管理文件: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制度

      1.進入工地現場不帶安全帽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未經工地現場管理人員同意,私自穿拖鞋進入工地或在工地打赤腳,每次罰款20元。

      3.未經工地管理人員同意,擅自將六口(電梯井口、線井口、籠口、通道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防護設施拆除的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馬上修復。

      4.對在高空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者,首次教育,對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將處以50元的罰款。

      5.施工機具要求安排專人操作,對未經安排擅自開機者,處以50元罰款。

      6.井架提升機嚴禁載人上落,違者罰款100元。

      7.嚴禁在排柵上進行上、下爬行,違者罰款50元。

      8.對擅自搭接電源,動用機電設置者,違者罰款50元。

      9.施工場地,嚴禁家屬、小孩進入玩耍,違者罰款20元。

      10.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準上、下交叉作業,違者罰款50元。

      11.安全部門檢查發現問題時,對工地發出整改通知書后,逾期未整改者,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9篇 工程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鉛鋅礦對采礦工程隊實施安全管理與獎罰等內容。

      1.2本制度適用于**鉛鋅礦對承擔礦井采掘生產的工程施工隊。

      2法律法規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安全生產: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3.2隱患:指生產系統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3.3安全生產檢查:指對生產過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與危險因素、缺陷等進行查證,以確定隱患或有害與危險因素、缺陷的存在狀態,以及它們轉化為事故的條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和有害與危險因素,確保生產的安全。

      4一般規定

      4.1在我礦生產建設區域內的施工隊及其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我礦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4.2施工隊人員在進入生產、施工區域前,必須進行礦級、車間級安全教育.受教育者在全面掌握所在區域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4.3井下施工隊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并在熟悉

      井下作業環境、責任心強、安全素質高的人員帶領下,熟悉井下作業環境、各分層上下聯絡通道以及安全撤離線路后,方準獨立從事非特種崗位作業。

      4.4礦山施工隊在進入施工區域前,均有義務維護礦生產設備、設施,任何人無權隨意更換各類設備、設施。因生產需要確需更換變動的,要征得礦部主管單位的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一經發現,要從重處理。

      4.5施工隊要從工程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經費,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開展必要的安全活動,并做到專款專用。

      4.6施工隊要進行排班會,向施工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會,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并有記錄。

      4.7各施工隊在作業區域內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險情時,要及時向礦上匯報并組織人員參加搶險救護工作。

      4.8施工隊要保證作業人員的相對穩定,以保證施工隊人員安全生產素質和安全生產水平的穩定。

      5特殊工種規定

      5.1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上崗前,除了進行一般性的安全教育外,必須進行特殊工種的專門培訓。培訓時間:電工作業不少于100學時,其它工種不少于84學時,經理論、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準上崗。

      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我礦井下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規定的各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與技能,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5.3嚴禁無證上崗。

      6安全監督檢查

      6.1施工隊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安全員,專門從事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與安全管理工作。從事井下作業的施工隊,每個施工分隊專職安全員不少于2人。

      6.2施工隊專兼職安全員要嚴格執行礦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專業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3安全檢查的重點是井下探空區、探積水和頂板安全管理、通風防塵、爆破和出礦安全管理以及崗位上的各類違章現象。

      6.4施工隊在接到礦上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后,要嚴格按通知書所提的整改內容、措施和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隱患整改。未按時完成或不整改的施工隊,將按安全獎罰制度嚴肅處理。

      6.5施工隊要保持作業人員和安全員的穩定,不得隨意更換本單位專職安全員,如更換需報礦安全環保科,對新安全員進行培訓合格后方準上崗。

      7爆炸物品的管理

      7.1爆炸物品的保管、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90)。

      7.2施工隊要建立爆破器材的領退料臺帳,嚴格做到領退料有時間、有記錄、領退料人員簽字以及庫內的帳、物、卡相符。

      7.3施工隊的臨時炸藥庫存放點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護。看護人員需經特殊教育后上崗。

      7.4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經過專門的特殊工種培訓,并持有有效的爆破操作證。

      7.5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安全規程、按設計要求執行標準化爆破作業,并做好爆破前后的警戒和解警工作。

      7.6正常情況下,施工隊火工用品的加工必須由火工用品保管員完成,爆破工在非特殊情況下不得自行加工火工用品。

      7.7施工隊爆破工要根據作業區具體情況,要求保管員加長導火線長度。導火線的燃燒時間最短不應小于5分鐘。

      8通風防塵與勞動保護

      8.1施工隊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要求,做好通風防塵與勞動保護工作。

      8.2同區域作業時,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安裝風機。特別是獨頭掌子面的掘進,要保證作業場所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8.3要堅持濕式作業,禁止打干眼。

      8.4施工隊要向作業人員定期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所發勞動保護用品應當是經過鑒定和檢驗合格產品。

      9獎罰制度

      9.1發現施工隊違章作業一次,扣罰100元。

      9.2發現違章指揮一次,扣罰施工隊200元。

      9.3施工隊發生輕傷一次,扣罰1000 元.

      9.4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每次扣罰施工隊500元.

      9.5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意見,對施工隊和相應人扣罰。

      9.6施工隊發現重大隱患和險情,及時報礦調度室并采取有效措施,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10篇 工程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1、總則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獎罰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屬各單位,均執行本制度。

      2、季度評價獎罰

      (1)公司對各施工現場及分公司進行安全檢查,以建設部頒布發的《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及總公司頒布發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為依據,以月檢查評分、季度評比的方式進行評價。

      (2)月檢查評分在次月底3日前公布,作為對施工現場及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季度內各月平均評分為評比獎罰的季度平均評分=本季度各月評分之和/3。季度平均分計算值取小數點后一位、第二位按四舍五入記錄。季度內檢查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檢查月份算術平均值記。

      (3)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現場的單位月評分,以被檢施工現場的平均得分計算。

      月檢查評分=受檢施工現場評分之和/受檢施工現場數

      (4)機械施工單位受檢內容突出大型機械的拆裝、運輸、安全裝置、驗收及維修檢查及時和資料完整性等。

      (5)獎罰計量單位以本季度內在施工面積每千平方米或萬元產值為一個計算單位,面積與產值均取整數部分。

      3、安全管理獎罰

      (1)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實現安全防護,臨時用電標準化,及時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保障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給予獎勵。

      (2)對單位獎勵額為500-2000元,對個人獎勵額為50-100元,有突出貢獻的根據業績加獎厲額,但最高不超過獎勵額的兩倍。

      (3)有如下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受到獎勵:

      ①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標準規范和制度、成績顯著的。

      ②在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科研方面的革新或發明,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的。

      ③在創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活動中,始終保持施工現場較高管理水平,在行業或企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的。

      ④工作中,取得有推廣價值的安全管理經驗的。

      ⑤防止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設備事故,在事故搶救中表現突出的。

      ⑥在各種安全生產活動中,被評為行業或企業先進的。

      (4)對發生死亡、重傷,一次3人以上傷害事故的單位,按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承擔各級經濟處罰,同時負擔處理事故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同時對事故單位追加罰款3000元。

      (5)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一經查出責令其補報,除按第十二條處罰外,追加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按有關條款另行處罰。

      (6)有如下情節之一的單位,依據責任程度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

      ①對施工作業人員不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落實,沒有安全教育資料,經批評仍無改進的。

      ②施工作業人員聯保互保安全責任制未落實或不起作用的。

      ③無安全檢查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實,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反饋、整改、評定資料不全的。

      ④施工作業無方案,無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技術措施缺乏針對性,安全技術資料不全的。

      ⑤設施或設備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驗收資料不全,經指出無改進的。

      ⑥部履行交底手續,交底手續或資料不齊全,或有安全技術交底但未落實,檢查監督不到位。

      ⑦'四口''五臨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防護,或防護不符合標準的。

      ⑧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不及時報告的、釀成事故的。

      第11篇 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制度

      一、本規定所稱外包施工,是指本單位將生產工作、檢修安裝等工程和勞務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完成的行為。

      二、本單位對外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在本單位區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外包施工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相關工程項目的施工資質;

      (二)對外包施工單位的員工進行審核登記;

      (三)簽訂工程項目業務合同和生產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對外包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實行全面安全監管,對生產作業現場統一協調,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本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包施工單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風險預備金,用于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三、外包施工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服從生產經營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遵守生產經營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結合本行業和施工實際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建立健全考核獎懲制度,確保有效落實;

      (三)員工上崗作業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法定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四)實行專人巡查制度,對重點部位作業時必須辦好安全審批手續,并派專人現場監護;

      (五)應當為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穿戴。

      (六)在進行動火、高空、帶電、煤氣等危險作業時,應堅持工作票制度,并制訂安全技術措施。

      四、外包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等必須在工程合同中明確來源和使用規定的內容,確保安全性能可靠,對特種設備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外包施工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條件。施工前,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由雙方進行確認。

      六、生產經營單位和外包施工單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配備專職的監護人員,落實監管責任。

      七、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雙方必須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上報。

      八、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12篇 爆破工程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以及本單位的指示、決定等,對班組職員的安全、健康負責,準確掌握班組人員狀況。

      二、對本小組中涉及的重點危險源和較危險的作業,親自組織現場監督,認真落實安全措施,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三、進入作業點前,首先要認真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進行敲幫問頂、若有安全隱患,及時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四、督促本班組人員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民爆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作業,遵章守紀,制止“三違”現象。

      五、有權拒絕上級不符合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六、及時組本班組的安全活動提高職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開展事故隱患整治工作,消滅事故苗頭,防患于未然

      七、發現事故應立即報告,保護好現場,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參加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擬定整改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為及時了解和掌握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對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形勢分析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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