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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7 08:34:06 查看人數:27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4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5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裝卸、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被吊物體大于10t的。

      2.2.6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7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8 設備檢維修作業:公司生產檢修中進行的各項檢修活動。

      2.2.9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2.2.10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11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0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產部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0內容與要求

      4.1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部門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部門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部門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4.4.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4.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4.3 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4.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否則不準接線。

      4.4.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4.4.6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護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4.5 高處作業

      4.5.1 高處作業的相關定義

      4.5.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1.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時的溫度。

      4.5.1.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5.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5.2.1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5.2.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5.2.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5.2.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5.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5.3.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5.3.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5.3.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5.3.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5.3.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5.3.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5.3.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9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1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3除以上情況以外的其他高處作業。

      4.5.4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5.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5.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4.5.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經同意后方可作業。

      4.5.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5.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6 起重吊裝作業

      4.6.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6.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6.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6.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6.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6.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6.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6.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6.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4.6.8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6.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6.10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的范圍

      4.7.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 挖土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4.7.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必須由車間負責人辦理,必須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準。

      4.7.4 車間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動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4.7.5 如動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4.8 斷路作業

      4.8.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8.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8.3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8.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8.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8.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行政辦公室,恢復交通。

      4.8.7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8.8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8.9 甲部門到乙部門作業,乙部門要向甲部門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部門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門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4.9設備設施檢修、維修作業

      4.9.1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4.9.1.1車間設備管理員每天進行生產設施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2維修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3操作工應嚴格按照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設備,加強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4日常檢查:設備科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施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5對主要生產設施的檢查:設備科巡檢人員每周一次對主要生產設施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施的壓力、溫度、聲音、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泄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一同會診處理。

      4.9.1.6設備科根據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9.1.7生產設施使用部門在接到設備科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返回設備科。

      4.9.1.8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設備科后,設備科將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復查意見。

      4.9.1.9生產設施使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及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處罰外,還要拿出處理意見,并納入年終考核。

      4.9.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4.9.2.1采購部門接到采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等)計劃后,應對特種設備供方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4.9.2.2特種設備進廠時,采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設備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并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設備科。

      4.9.2.3設備科收到資料后,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

      4.9.2.4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委托的特種設備安裝部門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4.9.2.5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或報檢。

      4.9.2.6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安全管理部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4.9.2.7安全管理部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9.2.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安全管理部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加培訓、取證。

      4.9.2.9設備科負責建立特種設備臺帳。

      4.9.2.10使用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并作記錄。

      4.9.2.11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進行自檢,如需校驗,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于需外協校驗的,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4.9.3生產設備、設施安全檢修管理

      4.9.3.1設備維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所在部門應制定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維修時,設備維修部門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設備所在部門、維修部門應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主要、關鍵設備的檢修需通過公司高層領導的審批并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審查意見后方可進行。

      4.9.3.2根據設備維修項目的要求,檢修部門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并詳細填寫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

      4.9.3.3設備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9.3.4維修前的交出手續由設備所在部門辦理。靜止設備清理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9.3.5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6轉動設備維修前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經啟動復查確認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4.9.3.7對維修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8對維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9.3.9對維修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需探傷后方可使用。

      4.9.3.10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9.3.11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9.3.12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4.9.3.13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9.3.14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4.9.3.15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9.3.16檢修作業的各工種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并嚴格執行本公司《設備維護檢修規程》中各種設備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4.9.3.17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9.3.18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與當班班長聯系溝通,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9.3.19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9.3.20檢修結束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4.9.3.21檢修結束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取情況。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應及時拆除。

      4.9.3.22設備檢修部門會同設備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4.9.3.23設備所在部門負責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交設備科、安全管理部、設備維修部門各一份。

      4.9.3.24《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設備科負責管理。

      4.9.5特種設備的安全作業

      4.9.5.1設備科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9.5.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在檢驗時使用部門應配合檢測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4.9.5.3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如需外協維修,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通知設備科,由設備科組織外協維修。

      4.9.5.4設備科在聯系特種設備維修、維護時,應先審查維修、維護部門有無相應資質。

      4.9.5.5特種設備維修、維護部門在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9.5.6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

      4.10高溫作業

      4.10.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部門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4.10.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

      4.10.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10.4安全管理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情況及時救治并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情況嚴重時立即聯系外界醫療單位。

      4.10.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4.10.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10.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4.10.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4.10.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4.10.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4.10.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4.10.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4.10.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4.10.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4.10.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4.11 抽堵盲板作業

      4.11.1設備所屬部門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安全管理部。設備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部門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部門車間主任初審,安全管理部終審,由當班主任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作業。

      4.11.3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作業前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4.11.4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主任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4.11.5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盲板應緊固好。

      4.11.6當班主任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11.7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11.9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生產作業區管理制度

      1、公司加氣區、充裝區、供氣區、儲罐區等生產作業區內嚴禁一切煙火,不準攜帶火種進入。外單位人員隨身攜帶火種(打火機、火柴)交給專人保管。

      2、公司職工和外單位人員一律不準穿帶釘子鞋進生產作業區。不準在生產作業區打手機。

      3、凡進入生產作業區的各種車輛,必須在發動機排氣管的出口處安裝防火帽。

      4、來公司的人員和車輛須經批準方能進入生產作業區。

      5、不準在生產作業區內修車、擦車、防水。

      6、外單位人員不準動用加氣設備,充裝區設備、供氣設備。

      7、對違反各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對由此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3篇 生產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監測制度

      1.目的

      為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塵毒、噪聲等對職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進行監護,鑒定各部門安全衛生工作的成效,必須對生產環境中的塵毒、噪聲進行定點、定期監測。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各生產環境。

      3.作業場所危害因素

      氯氣、塵毒、噪聲

      4.職責

      4.1安全部負責生產環境塵毒、噪聲監測點的定點和定期監測。

      4.2各部門單位負責不符合糾正措施的落實。

      5.工作要求

      5.1塵毒監測點、噪聲監測點由安全部會同各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和標準確定。

      5.1.1根據塵毒物質經常逸散和產生噪聲的范圍,工人經常停留或持續操作的地帶,能反映工人實際接觸塵毒、噪聲的地點作為監測點。

      5.1.2凡屬同種物質存在同一廠房,不應以作業崗位確定監測點,應按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

      5.1.3在同一地點有兩種毒物存在時,應分別按實際存在的毒物的種類,確定若干個監測點。

      5.1.4在同一個地點有混合性粉塵存在時,只確定一個粉塵監測點。

      5.1.5塵毒監測點及噪聲監測點一經確定,既應作為固定的監測點,并建立監測記錄。

      5.2塵毒、噪聲監測點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或變動時,必須由安全部審批。

      5.3塵毒、噪聲監測由安全部負責監測,每周一次,并認真記錄。

      5.4安全部負責對動火、設備內等特殊作業場所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并依據結果判定合格與否。

      第4篇 班組長安全生產作業守則制度

      1.對本班在工作、生產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2.認真執行安全政策,結合本單位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搞好班組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督促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機械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設施、個體防護用品等,并確保處于良好的狀態。

      5.堅持安全日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解決不了的立即向上級匯報。

      6.保持工作場所的文明生產,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廢物料的合理放置。

      7.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日活動,每班召開班前、班后會,安排總結安全工作,開展事故預知活動等。

      8.不違章指揮并有權拒絕上級的違章指揮,遇有事故或險情時,有權立即指揮工人撤離現場,立即向車間匯報。

      9.發生傷害事故,要積極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并如實提供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5篇 安全生產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發放范圍

      一、安全生產作業證是員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二、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本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三、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條考核內容和辦法

      一、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異常情況緊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等。

      (二)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二、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全技術部門核發。

      第三條使用與管理

      一、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作業的憑證,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三、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四、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第6篇 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保證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不得任意涂改,如發現涂改,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

      三、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出現問題,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并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

      四、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如發現缺損等情況,應通知安全主管部門申請換發;

      五、特種作業人員作業證如發現被盜、丟失,應通知安全主管部門登報申明作廢,還應申請補發;

      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規定的作業范圍內作業,嚴禁混用;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復審。

      第7篇 班組長工段長要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班組安全作業

      (1) 貫徹執行企業和各工程項目對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工段)的安全生產;

      (2) 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 組織并參加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并相應做好書面記錄;

      (4) 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培訓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5) 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各項安全技術要求,不違章作業;

      (6) 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事故隱患,并報告上級。

      第8篇 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制度

      1 目的

      為適時監測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保護員工免受職業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公司粉塵區、噪聲源區及有毒有害氣體區;主要具體位置:乙炔發生崗位、乙炔壓縮車間、乙炔充裝崗位、丙酮補加崗位、氧氣車間灌裝崗位、氬氣車間灌裝崗位。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3.2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日常管理,配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設置警示標志,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 內容

      公司生產活動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崗位必須按規定進行危害因素監測。

      4.1驗收監測

      公司新、改、擴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原則。工程竣工后要進行職業危害驗收監測,驗收不過關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4.2年度監測

      4.2.1 其他塵檢測,乙炔裝置一層、乙炔裝置二層 ;檢測頻率為三年一次。

      4.2.2 噪聲檢測,乙炔發生裝置二層、乙炔壓縮車間、乙炔充裝崗位、氧氣車間灌裝崗位、氬氣車間灌裝崗位; 檢測頻率為三年一次。

      4.2.3 有毒物質檢測:丙酮補加車間,檢測頻率為三年一次。

      5.附則

      5.1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值班人員對

      生產現場的安全檢查指導,規范生產現場各種作業活動,實現干部管理零距離,現場管理無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

      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地面生產車間和作業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條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責任人為車

      間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以上人員每個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間必須到作業現場走動巡查,把工作重點放在現場。

      第四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必須按照本單位或本車間制定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內容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集團公司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必須結合實際制定車間主任、 副主任、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

      內容。制定走動巡查路線時,要按職責分工,結合車間、作業網點安全管理重點區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動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執行走動巡查時攜帶《走動巡查記錄本》及必要的檢查、監測工具或儀表。

      走動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巡查工作情況及發現

      的問題或隱患填寫在《走動巡查記錄本》上,并及時安排解決?!蹲邉友膊橛涗洷尽访吭乱槐?,填寫完畢后交由安監部門存檔保管,用于

      檢查、考核。

      走動巡查過程中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安排現場帶班人員或作業人

      員進行處理;發現重大隱患問題時,應當現場監督處理;發現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問題時,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撤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人員安排、走動巡查時間、走動巡查路線、重點巡查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員每個作業班至少巡查走動一次;確保生產車間、

      作業網點凡是有人員作業活動的區域、有設備工作的場所巡查到位全覆蓋、無死角。

      第七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檢查或隨時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管理人員《走動巡查記錄本》進行檢查、對

      隱患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各礦、廠、站安監部門在每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上對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集團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根據本單

      位實際,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單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10篇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1、煤礦年度內組織本單位人員深入、系統地學習《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管理范圍內的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力度。

      2.積極參加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定期開展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強化對職工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教育,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治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年度內舉辦全礦人員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學習講座3次,舉辦礦級領導班子專題研討會4次,就深入貫徹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專題研究。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流程,掌握職業危害預防知識。

      5、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6、對職工職業危害知識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崗。

      第11篇 餐飲部門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公司內燃氣的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第八條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條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三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 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五)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12篇 生產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衛生管理制度

      一、 公司區道路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二、 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必須在規定區域整齊存放,不得占用防火通道;

      三、 倉庫原材料要根據物理、化學性質分類存放,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通道;

      四、 工作時間,倉庫所有房門必須全部開放,保證暢通;

      五、 工作時間,倉庫必須開啟所有換氣風扇,保證空氣流通;

      六、 高度小于2米的換氣風扇必須加裝防護罩;

      七、 倉庫所有電器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并使用防爆燈具;

      八、 每月檢查一次應急燈具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九、 每月檢查一次機械設備,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 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做接地線,防止觸電;

      十一、 作業場所不得使用塑料和鐵制工具,以防產生靜電打火;

      十二、 作業場所嚴禁使用塑料包裝容器;

      十三、 各部門每周必須對全部崗位做例行檢查一次;

      十四、 公司為全體員工每年做全面身體檢查一次。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十二篇)

      1.0目的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2.0適用范圍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2.2 申辦廠內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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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目的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2.0適用范圍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2.2 申辦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