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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規章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5 12:40:02 查看人數:61

      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規章制度

      第1篇 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規章制度

      為規范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離任交接各方職責、內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離任交接對象

      離任交接的主要對象為:因調任、提拔、轉崗、免職、辭(離)職等崗位變動的所有人員。

      一般管理崗位人員離任交接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確定,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離任交接內容

      一 、 工作目標任務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標、預算及執行情況、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重大事故及善后處理情況、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二 、 檔案資料交接:人事檔案、文書檔案、財務檔案、業務檔案、工作檔案。

      三 、 資產交接:固定資產、公用財物、個人保管的公物。

      四 、 社會關系交接:日常工作相關的政府機構、服務機構等社會關系,供應商、廠家等業務單位的清單及聯系方式。五 、 離任審計結果交接。

      六 、 其它需要辦理的事項交接。

      第三條 離任交接職責

      一 、 離任者對移交工作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 、 離任者上級負責對離任者的工作交接進行審核。

      三 、 接任者負責對接收的工作進行查對核實。

      四 、 人事中心負責對交接工作全過程的組織監辦和協調。

      五 、 財務中心負責離任審計。

      第四條 離任交接程序和方法

      人事中心負責離任管理的組織工作,必要時可組成網工作組,制定成員分工和工作實施計劃。人事中心負責向離任者、分管上級、接任者、財務中心等發送《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并組織監督做好離任交接工作。

      一 、 離任審計。財務中心在接到《離任交接工作通知書》后,按《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在一周內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未經離任審計或離任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不能進行離任交接。

      二 、 財務交接。在規定時間內,財務簽字權自然人從原任轉為新任人員,凡發文后原任人員簽字的財務帳單一律無效,財務收支等情況應在隨后簽署的《離任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中予以明確。

      三 、 工作交接。

      1、 交接時間:一般在規定時間一周內完成交接。

      2、 交接儀式: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離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級及人事中心負責人在《離任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生效。

      3、 資料保存:《離任工作交接清單》歸公司保管。

      第五條 離任交接紀律

      一 、 離任者須充分配合交接工作,不得借故拖延交接時間。未按期辦理交接手續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離任相關手續及工資、福利發放。

      二 、 對正在辦理、尚未完結的工作,離任者應詳細說明情況,明確工作程序及重點,有責任繼續給予工作支持,以保證后續工作開展的連續性。

      三 、 交接的資產、資料損壞、丟失,致使無法正常使用的,由離任者負責賠償。

      四 、 工作交接后發現離任者隱瞞未報的待處理事項,若離任者仍在公司任職,由離任者負責處理。

      五 、 因接任者對接收資產、資料未認真核對,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者負責賠償。

      六 、 工作交接時需有離任者、接任者、人事中心三方到場,共同對照移交清單,經復核無誤后三方簽名認可。

      第六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人事中心,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h公司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制度

      第一條 總 則

      信訪工作是黨和各級機關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也是領導干部需要認真做好的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為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有效地解決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組織領導

      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把信訪工作列為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信訪辦公室的匯報,制訂解決信訪疑難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重復信訪和越級*。公司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一般每季度分析一次信訪情況,研究處理重要疑難信訪案件和集體*案件。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認真處理好職工群眾信訪問題。公司黨委主要領導對全公司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黨政領導負責分管業務系統的信訪工作,并負責處理分管業務系統的重要信訪問題。對所轄職責范圍內的信訪案件,主管的公司領導應會同有關部門出面接待,耐心疏導,妥善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和重復*。對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由黨委主要領導確定一名領導牽頭,其他領導積極配合,協調處理,不能互相推諉。

      第四條 職責要求

      1、公司領導要對*案件一包到底,實行包案責任制。對公司領導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案件,要由分管領導一包到底,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結果。對包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公司信訪辦將包案領導、承辦單位、承辦人備案,并按期向公司黨委上報處理結果。

      2、實行公司領導接待約見制度,面對面地解決職工群眾的*問題。公司領導熱情接待職工、家屬,及時處理和解決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接訪中反映的問題,由公司信訪辦根據具體情況登記在冊,并按接訪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公司領導要充分利用接待*職工群眾的有利時機,做好信訪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采取切實措施,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要特別注重解決好集體*、*老戶、進京進某某*問題。發生集體越級*的案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親自出面到現場做工作,把*群眾領回本單位,妥善解決群眾集體*提出的問題,并做好穩定工作。

      第五條 接訪規范

      1、接待群眾來信工作規范。本制度所稱群眾來信,是指公司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采用書信、電子郵件、電報、傳真等形式,向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活動。。公司領導接到來信后,閱批后轉交公司信訪辦,由信訪辦公室有關人員按《“秘書工作”*公司處理群眾來信工作規程》進行辦理。

      2、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范。本制度所稱群眾來訪,是指公司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采用走訪形式,向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活動。公司領導接待來訪人員,要做好解釋、教育、說服以及記錄工作。接訪完畢后,將來訪案件轉交公司信訪辦,由信訪辦公室有關人員按《“秘書工作”*公司處理群眾來訪工作規程》進行辦理。

      第六條 接訪形式和渠道

      1、領導接待日。接待時間:每月5日。接待方式:公司領導集體接待或公司領導輪流接待。接待范圍:公司在冊職工。接待原則:接待日內,有來訪者領導必須接待;接待日以外,領導無特殊情況一般也應接待。

      第3篇 公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3

      公司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裹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關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關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因公辭職

      第五條 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應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因公辭職,應當在接到黨委(黨組)通知后7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因公辭職的領導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擬任職務與現任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的,應當在任免機關批準其辭職后,再對外公布其新任職務。

      第三章 自愿辭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說明辭職后的去向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干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黨委(黨組)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職作出決定。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四章 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

      (三)在抗震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六)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七)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黨委(黨組)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一般應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五章 責令辭職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在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第二十條 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黨委(黨組)作出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并指派專人與干部本人談話。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責令辭職的干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被責令辭職的干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黨委(黨組)接到申訴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復議決定仍維持原決定的,干部本人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后3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黨組)反映,但應當執行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者提請任免機關予以罷免。

      第六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委托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應當自任免機關批準之日起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相關手續。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辭職審批期間或者組織決定其暫緩辭職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同時提出辭去公職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條件。其中,責令辭職的干部同時提出辭去公職的,須按自愿辭去工資公職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可以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辭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范圍內,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辭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4篇 冶金公司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34號令《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精神,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一)分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規定

      1、分公司經理、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下井,現場帶班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1名領導,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2、分公司要制定領導下井帶班月度計劃,每月20日將計劃上報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辦公樓、局域網站公示。若遇特殊情況需調換人員時,應寫出委托書并由分公司經理審批,批準后、方可替班。

      .3、分公司每月21日在井口、辦公樓、局域網站明顯位置公示上月領導下井帶班作業計劃完成情況和舉報電話6681707(安全指揮中心)。

      4、下井帶班領導必須了解掌握當班生產作業人數及各生產區域安全情況,領導升井后,在入井簽到處填寫《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將下井及升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存檔備查。

      5、認真填寫《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對本班中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點交接。

      6、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并確認帶班下井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經帶班長或車間值班主任說明后有權提前升井。

      7、分公司必須建立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檔案,如發現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帶班領導按擅離職守處理;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事前責任追究。

      8、分公司下井帶班領導跟班出井后(上零點班的當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時間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時間照常上班。

      9、分公司領導下井帶班按規定天數結合實際下井帶班次數進行獎勵,未按規定下井帶班或未與工人同時上下井的領導按獎罰制度處理。

      (二)分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班前帶班領導應了解當班生產作業面和人員分布情況。

      2、接班后,根據交班情況重點落實上一班遺留問題,現場監護主要隱患的落實整改。

      3、督促各車間班組開好班前班后會,做好安全宣傳教育。

      4、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5、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6、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嚴禁違章指揮,盲目組織施救。

      7、領導帶班下井檢查時,必須做到“三個必到”即:最危險的工作面必到、最遠的工作面必到、掘進獨頭工作面必到。

      8、督促檢查本班各班作業簽證制度執行情況,車間主任值班情況,安全員、測風工班中檢查情況。

      二、總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一)總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計劃

      總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范圍及次數:總公司領導也要下井了解掌握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解決生產現場存在的問題。總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指董事長(2次/月)、黨委書記、工會主席(2次/月)、總經理(3次/月)、安全經理(4次/月)、生產經理(4次/月)、總工程師(4次/月)、技術經理(2次/月)、行政經理(四分公司2次/月)、財務經理(一、二分公司2次/月)。

      (二)下井規定:

      1、總公司領導下井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按規定次數自行安排。

      2、認真填寫《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對本班中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點交接。

      3、必須建立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檔案,如發現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帶班領導按擅離職守處理;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事前責任追究。

      4、下井帶班領導跟班出井后(上零點班的當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時間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時間照常上班。

      5、公司領導下井帶班按規定天數結合實際下井帶班次數進行獎勵,未按規定下井帶班或未與工人同時上下井的領導按獎罰制度處理。

      (二)總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協助分公司當班跟班經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督促檢查分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是否按帶班下井計劃執行,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3、檢查分公司《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執行情況及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否達到落實整改。

      4、了解分公司安全生產指標執行情況,協調公司部室與分公司共同搞好安全生產。

      5、督促檢查當班生產中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產狀況。

      6、發現“三違”現象及時制止,提出處罰意見。

      7、遇到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立即組織停產撤人,將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8、交接班記錄應在檢身工房填寫,檢身工保管分公司安全科月底匯總報安全部。記錄本記完后交安全部存檔備查。

      第5篇 g公司領導碰頭會制度

      第一條 總則

      公司領導碰頭會是公司黨政領導進行工作協調、溝通情況、醞釀協商的一種議事形式。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加快信息溝通,提高會議質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議內容

      1、公司領導通報、溝通各自分管工作情況;

      2、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3、督促處理日常事務;

      4、協調黨政工團之間的工作;

      5、其它需要討論研究的重要工作;

      6、研究處理突發性事件。

      第三條 會議規則

      1、公司領導碰頭會議每周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周一。遇有緊急情況和急辦事項可隨時召開。

      2、公司領導碰頭會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主持。黨政主要領導不能參加時可委托其他領導主持。

      3、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參加領導碰頭會。若需其它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參加時,由黨政辦公室另行通知。

      4、公司領導碰頭會主要溝通近期工作情況,加強協調,強化工作運行。

      5、公司領導碰頭會是醞釀協商工作的一種議事形式,討論決定公司黨政工團的臨時性事務。

      6、領導碰頭的決定所有領導成員都必須認真服從和遵守。

      7、公司領導碰頭會會議內容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記錄。

      8、黨政辦公室定期督促落實領導碰頭會決定執行情況,重點事項立項督查。領導碰頭會決定執行落實情況,黨政辦公室定期向公司主要領導匯報。

      第四條 附則

      1、本制度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實施。

      第6篇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長負責,董事長向全體職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1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參與分管范圍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于自身分管范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8、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生產部門及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200元,并在會上對自己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第7篇 副總以上公司領導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長負責,董事長向全體職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1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參與分管范圍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于自身分管范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8、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生產部門及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200元,并在會上對自己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200元。

      第8篇 公司領導干部聯系群眾制度

      第一條總則

      密切聯系群眾,保持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我們黨的優良作風,是全面實踐“****”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為進一步轉變領導干部工作作風、堅持以關心職工群眾疾苦為己任,堅持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使聯系基層、聯系群眾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營造公司持續、穩定、和諧發展的內部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系群眾的基本形式和內容

      1、領導干部定期深入基層和群眾。

      公司領導干部定期深入基層和群眾,要把關心困難職工群眾生產生活作為做好基層工作的重要任務,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切實解決職工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2、三聯系。

      公司處級領導干部到基層調查、走訪、慰問、聯系困難戶、公司機關科室長和分公司領導深入基層聯系隊、公司和分公司工會女干部聯系外部市場職工家庭。

      具體見工發[2022]1號文件3、弱勢群體幫扶。

      通過走訪了解,對公司的弱勢群體(包括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傷殘職工家庭)、特困家庭等,在重大節日,公司領導要親自帶領工會人員到家中走訪慰問,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4、一線慰問。

      每年的重大節日和夏季高溫季節,公司領導要親自帶隊到一線小隊進行走訪慰問,給在節假日堅守一線生產的職工送去節日的問候和祝福。

      夏季高溫季節及時將防暑降溫物品送到一線井隊。

      5、定期召開座談會。

      (1)每年在九九重陽節和春節前夕兩次召開離退休老干部、老工人座談會,了解老職工的生活、身體、思想狀況,聽取他們對公司發展方面所提的建議,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2)每年召開兩次在冊職工、勞模及其家屬、外部市場家庭座談會等。

      了解不同層次群眾的需求,幫助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聽取他們對公司發展所提的好的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6、領導干部走訪聯系點。

      按照公司職責分工,領導干部根據有關規定,定期走訪安全、綜治、穩定、黨風廉政、計劃生育等聯系點,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幫助解決聯系點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7、深化廠務公開。

      實施好廠務公開,讓職工群眾知道應該知道的情況,讓他們感覺到組織就在身邊,時刻在關心著他們,隨時在傾聽他們的心聲。

      通過廠務公開,溝通領導干部與基層職工的聯系,拉近領導與群眾之間的距離,讓職工安心工作,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凝聚力。

      第三條領導干部聯系群眾制度的基本要求

      1、建立聯系基層和群眾工作記錄本,將聯系群眾情況如實作好記錄。

      領導干部通過深入基層,密切與群眾的溝通。

      面對面傾聽群眾的呼聲,掌握真實情況,幫助基層和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2、對基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意見、要求和實際困難,在職權范圍內能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對于涉及面較大或一些重要問題,要及時匯總,上報公司黨委會討論解決。

      不能只作口頭承諾,不辦實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敷衍塞責。

      3、領導干部在聯系群眾方面的工作,定期以口頭形式在公司民主生活會上做匯報,年終在班子和個人述職報告上要有領導干部聯系基層和群眾的內容。

      第四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工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2022 日起實施。

      第9篇 h公司領導干部保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為適應公司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維護保障公司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上級保密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秘密的范圍

      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上級下達的秘密事項。

      2、公司組織、勞資、財務、審計、安全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項。

      3、《“秘書工作”*公司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黨發[1999]24號)中的秘密事項。

      4、《“秘書工作”*公司關于加強計算機系統安全保密工作的規定》( *黨發[**]5號)中的秘密事項。

      5、不屬于國家秘密范疇,但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經濟技術合作中需要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6、由公司保密辦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第三條 保密要求

      1、領導干部要增強保密觀念,學習保密知識,能夠識別秘密的標識和保密期限,帶頭遵守保密法規和制度,杜絕失泄密。

      2、妥善保管密級文件,離開辦公室要把文件鎖入文件柜內,閱辦后及時退交機要人員。不得攜帶密級文件回家閱辦、外出。

      3、參加上級會議帶回的密級文件、資料,要及時交有關部門登記,需要時在履行借閱手續。公司內部會議內容涉密的,必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會議批準傳達或公布的事項,必須嚴守機密,不得向外泄露。

      4、在涉外活動中,要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5、不準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各種秘密事項。不準在普通電話、私人通信、網絡郵件中涉及秘密事項。

      第四條 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黨委保密辦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h公司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

      第一條總則

      調查研究是公司領導聯系基層和群眾的重要途徑。開展調查研究對公司黨委和公司實施科學決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實現調查研究經常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調研任務

      圍繞公司中心工作和內外經營環境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真實反映公司改革發展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經驗,為公司黨委和公司決策服務,為基層反映情況、解決問題、指導工作。

      第三條調研內容

      正職主要了解公司各單位生產經營、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總體情況;副職重點了解分管業務工作情況和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穩定工作,以及職工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督導管理局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的落實;及時總結承包單位的工作經驗,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指導工作;參加基層單位組織的大型會議,如民主生活會、年度總結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黨團員義務勞動等。

      第四條調研時間

      正職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職不少于80天。

      第五條調研形式

      1、集體調研:公司每年至少組織2次大型的生產經營或思想政治工作集體調研;或根據工作需求組織跨業務領域的課題調研。

      2、分頭調研:按領導分管業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調研活動。

      第六條調研要求

      1、堅持深入基層,尊重實際,面對現實,聽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

      2、重視調研情況的分析、總結、上報,負責組織的大的型調研課題要在10日內寫出調查報告,一般的調研課題要在3天內寫出調查報告,調研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公司黨委和公司反映。

      3、輕車簡從,不給基層添麻煩;調研時一般不在基層就餐,確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煙酒。嚴禁以調研為名吃、拿、卡、要。

      4、加強理論、業務學習,熟練掌握調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調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準確、更有創意、更富實效。

      第七條調研考核

      1、基層調研情況,年終作為干部考核的依據之一。

      2、每年公司領導正職向管理局黨委,副職向公司黨委至少提交1項有價值的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

      第八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第11篇 石油公司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精神,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制定依據為*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通知,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國資委、集團公司、經銷公司聯合印發的《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

      第三條報告的對象和范圍:hb公司所屬各部門副科級以上干部。

      第四條報告事項:

      (一)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1.購買私房參加集資建房所付錢款數額、來源、出賣、出租私房所得錢款和納稅;

      2.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積和用途,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日期;

      3.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手續;

      4.其他有關情況。

      (二)本人主持和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1.所辦事宜的日期、參加人員范圍;

      2.所辦事宜所用的錢款數額和收受的近親屬以外人員贈送的禮金情況。

      3.其他有關情況。

      (三)本人、子女與國(境)外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國(境)讀書或定居的情況:

      1.結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國籍、居住地和職業;

      2.定居的國家或地區及居住地,批準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謀生方式或職業;

      3.其他有關情況。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和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1.出國(境)的緣由;

      2.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地點及起始日期;

      3.出國境及在國(境)外居住、活動的費用來源;

      4.其他有關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處理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業的情況,以及受聘于與集團公司及各單位有業務往來的企業、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

      (七)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下列事項必須事先報告: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和買賣私房;

      2.本人、子女與國(境)外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國(境)讀書或定居;

      4.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

      其他報告事項可于事后報告,但應在一個月內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統一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六條報告的受理

      1.除經銷公司任命、推薦和管理的干部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經銷公司紀委、干部部負責受理外。hb公司各科室、副科級以上干部的重大事項報告由公司黨支部負責受理。

      2.受理報告的組織或部門應在收到報告后10 天內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答復意見辦理。受理報告的組織部門未按時答復的,視為同意;報告人不按答復或審批意見辦理的,以違紀論處。對不需要答復的報告由受理的組織或部門確定。

      3.對報告的內容,要予以保密。受理組織或部門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七條報告的監督和要求

      1.除由經銷公司紀委、干部部受理的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外,其他副科級以上重大事項報告及辦理情況,由受理組織每季度向hb公司黨支部報告一次。

      2.領導干部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3.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內容,要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第八條本制度由hb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公司領導值班及項目部領導安全帶班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山東省建設工程管理局有關規定,為認真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值班帶班制度,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組織機構

      公司領導(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安全處處長、項目公司經理等)必須在節假日連續生產作業期間輪流值班并定時巡查,統籌協調和處理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項目部領導(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主任工程師等)必須在生產作業期間輪流帶班并定時巡查,統籌協調和處理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三、各級領導輪流值班、帶班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領導輪流值班、帶班制度,嚴格按值班表進行值班。

      (二)安全值班領導在企業生產作業時間內不得離開作業崗位。當班值班領導如因事離崗時,必須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領導頂班,頂班領導還未到位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三)建立領導值班帶班記錄。值班、帶班領導應真實準確填寫當天值班的情況,并按要求做好輪流值班、帶班記錄的交接手續。各級領導的通訊方式要在各生產作業場所公布,以便及時報告生產安全情況。

      (四)領導安全值班、帶班計劃安排和值班情況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并建立檔案。

      三、公司領導輪流安全值班職責

      (一)安全值班、帶班領導是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事故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做好當班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協調組織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安全值班、帶班領導在當值期間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并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認真組織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進行檢查巡視,發現隱患及時清除,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值班、帶班領導負責當日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和檢查工作,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有權對“三違”現象進行處罰。

      (四)安全值班、帶班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確保生產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四、監督檢查

      對項目部帶班情況,由公司安全處每月定期對其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公司每半月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實際帶班人員、檔案管理、帶班記錄填寫真實性及交接班記錄等情況。

      五、獎懲措施

      (一)在公司日常檢查與月檢查過程中,對認真執行領導帶班制度的工地,通過簡報形式進行表揚。

      (二)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的嚴厲追查和經濟處罰。

      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規章制度(十二篇)

      為規范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離任交接各方職責、內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一條 離任交接對象離任交接的主要對象為:因調任、提拔、轉崗、免職、辭(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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