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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7 08:36:06 查看人數:18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1篇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工程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工作質量責任事故處理:

      (1)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原始記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2)由于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檢測方法錯誤,造成數據差錯而導致檢測結論錯誤的;

      (3)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4)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

      (5)在監督、檢測工作過程中因疏漏部分結構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或缺陷,造成受監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

      2、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有責任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以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

      3、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事故責任人如實填寫事故報告,科室負責人核查后,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根據事故的性質召集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確定性質作出適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站長。

      4、對確認的責任事故,應追究責任,并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和影響的大小,按規定給予事故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2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達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要求各級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中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市局機關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 指導思想和崗位安全責任制考核六項原則

      (一)安全責任制的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以及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對本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在局機關全面推行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崗位職責,堅決遏制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交通各項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安全責任制考核六項原則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的原則;

      2、其他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原則;

      3、誰未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論誰負責的原則;

      4、誰審核、審批、發證,誰檢測、審驗簽字蓋章誰負責的原則;

      5、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6、安全責任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局長(兼安委會主任)崗位安全職責

      1、交通局局長(兼安委會主任)為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總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3、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專職管理員,并確保每年不低于30萬無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全系統各級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制,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雙責制落實情況。

      5、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或安全專題會議,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動,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產險情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6、負責督導各級各單位對重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評估(評價)和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獎罰兌現。

      8、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發生特大事故及時匯報制度。

      三、市局領導干部崗位安全職責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局直企事業單位及貧乏的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負主要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糾正在生產過程或行業監管中失職和嚴重違章行為。

      3、受局長委托主持召開局安委會會議或交通系統安全例會,專項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較大問題,組織開展安全重大活動。

      4、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市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標準、辦法、安全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5、組織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專項活動,進行安全工作考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6、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督導有關科處室進行專項“治理整頓”,監督完成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的整改。

      7、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系統內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8、督導市局各科處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9、凡全市交通系統發生的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按照職責分工,立即啟動“市局特大生產險情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以下簡稱市局應急預案),受局長委托或帶領分管科處室負責人前往處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二)分管交通專業管理處室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中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分管的專業管理處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糾正分管的專業安全監督管理中違章和失職行為。

      3、負責召開分管處室安全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和監管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4、組織制定、修訂分管處室的安全監管規章制度、活動方案并組織實施。

      5、督導分管的專業處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6、按市局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要求或根據工作需要,帶領分管處室進行安全大檢查,督導有關科室和單位對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7、所分管的業務單位發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分管處室負責人帶隊前往救援和處理。

      8、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點(意見)”,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

      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養護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制度,及時糾正公路部門嚴重的安全違章和失職行為。

      3、會同市公路局局長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或公路部門安全專項會議,分析安全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和監管中的較大問題,部署開展安全重大或專項活動。

      4、協助市公路局局長制定、修訂和審批市公路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5、督導全市公路系統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專(兼)職人員,落實安全專項經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制、安全培訓、教育及檢查制度。

      6、督導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級下達給公路部門“事故隱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統內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廠務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并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7、督導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的記錄、報表、臺帳和文件檔案資料。

      8、凡全市公路系統發生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督導公路部門立即啟動“應急求援處理預案”,帶領分管科室負責人協助公路部門負責人前往求援和處理。

      9、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點(意見)”,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四)分管黨群工作的局領導(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黨群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政工科、工會等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時配齊安全科(處)長、安辦主任和安全業務技術人員。

      3、對局直企事業單位職工,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遵章守紀教育,監督檢查基層單位勞保用品的質量和定額及時配發,監督檢查職工勞動環境、作業條件等情況。

      4、對局機關和局直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三同時”安全監督。5、以安全工作業績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的一律實任“一票否決制”,并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6、督導企業認真落實國家勞保方針、政策和制度,維護職工的僉權益。

      7、督導黨群部門認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督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8、凡局直單位發生一次4人以上因勞動衛生、環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工會主席前往救援和處理。

      (五)分管稽查、局辦公室、計財、法規科的各有關局領導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好管業務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分管的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管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查處在道路交通運輸中超員超交通違章和執法檢查中的失職行為。

      3、負責組織制定完善機關(宿舍)安全用電、消防、小汽車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機關鍋爐房、汽修場所、倉庫、檔案室、通信機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對機關基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把關,簽訂相關安全合同,落實安全“三同時”規定。

      4、對市局出臺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從有關法律法規角度進行質量把關,對機關各行業管理處室安全監管、交通安全執法提供法律指導和監督。

      5、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和規定,足額保證安全專項經費的投入。認真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的繳納和獎罰兌現。

      6、督導交通稽查支隊和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7、凡全市交通系統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或機關及家屬院發生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科室負責人前往救援和處理,并及時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處理等項工作。

      (六)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教育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對企業(單位)新、改、擴建工程項目進行“三同時”安全監督,并依法行使工會組織的建議權。

      4、凡局直單位發生職工一次4人以上因勞動衛生、作業環境問題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同有關局領導或帶隊前往救援處理。

      5、參與重特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時,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機關各科、處、室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安全科技科科長(兼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安全職責

      1、向局長、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并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對本系統的安全負有指導、監督和考核的責任。

      3、組織、聯絡、協調和安排局安委會各成員(科、處、室)完成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和局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并按時向局安委會、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負責起草市局或安委會有關安全監管制度、標準、規定、辦法、意見、報告和指導性安全文件。

      5、協助分管局長做好安全宣傳教育等重大活動、會議的組織、協調、聯絡和承辦工作,并負責起草局主要領導在全市交通系統安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市局安全總結、考核資料。

      6、負責帶領市局專家組成員對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管理評價、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監管考評工作,并及時向市局和上級有關部門提報考評情況資料。

      7、負責對基層安全科、處長、分管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的崗位安全培訓和全系統安全研討、安全專項活動的具體組織、協調、實施、總結、借鑒,推廣先進經驗。

      8、負責匯總統計全系統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結合上級要求,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9、負責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文件檔案資料。

      10、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管理)大檢查,做到有方案、有實施、有總結匯報。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單)》,督導責任單位(部門)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廠務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處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關部門要求,參與系統內外重特大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二)局辦公室主任安全職責

      1、向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所管理的人員、設施、設備車輛安全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省廳、市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局學中政會議涉及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會議、檢查、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檔案資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對機關辦公樓、通信設施、鍋爐房、配電室、車輛保修場所、檔案庫、倉庫和機關宿舍區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4、做好所管理的車輛、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到人,認真進行考核獎懲,預防機關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5、遇有局機關安全事故,協助分管局長及時處理;遇有交通系統特大險情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局長、副局長做好通信聯絡、后勤保障和機關秩序穩定工作。

      (三)市運管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運政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系統運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定期召開本部門安委會(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道路交通“春節”、“五一”、“十一”重大節假日前或上級臨時交辦任務前的專向會議,制定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組織實施好安全運輸等重大活動。

      4、負責起草、修訂運管處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業務管理規定和指導性安全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各類運輸業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嚴把各種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對各汽車客運站實行“安全監督”,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化學危險品運輸”、“客、貨運輸”等專項治理整頓,督導按期完成本部門、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和城市出租車及行業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要求上報專項安全工作總結,并強化行業安全監管的措施。

      8、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辦)安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9、負責本部門人員、設施、設備、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到科室和人員,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工作需要,參與本系統內重特大道路行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四)市航管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市政府和局長、分管副局長、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水上航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管、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負責起草、修訂航管處水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辦法、規定和指導性文件。實行縱到底、橫到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

      4、定期召開本部門和水上交通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方案,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整頓等重大活動。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章,指導基層港監部門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嚴把船員適任關、船舶技術狀況關、浮橋質量和承載關。

      6、定期組織開展水上交通運輸安全大檢查,督導航運和浮橋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門、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水上(包括浮橋、碼頭)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專項工作總結匯報,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8、負責指導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監管部門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文件檔案資料。

      9、負責本部門車輛、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到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應急救援預案”,隨分管副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工作需要,參與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交通稽查支隊隊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監管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各級稽查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有指導、監管、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負責起草、修訂交通稽查部門安全監管的規章制度和指導性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4、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管理、稽查規定,對全市交通機動車違章和超員超限及黑車、黑線、黑班、黑戶進行查處,并按要求及時匯總、統計上報交通稽查專項工作總結、報表等。

      5、定期召開本部門交通稽查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勢,及時解決在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按上級要求,開展“治超打黑”專項治理整頓等重大活動,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負責,預防種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7、遇有交通系統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按局領導要求,積極參與救援處理。

      (六)駕培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把機動車駕駛員“考核、頒證關”。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安全駕駛常識,并按要求認真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培訓,未參訓或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頒發“從業人員資格證”。

      3、負責起草、修訂駕培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指導性文件,健全駕駛員培訓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并按要求匯總、統計上報駕培報表、資料和專項工作總結。

      4、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維修行業管理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交通機動車檢測站和汽車修理廠家資質負責。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監管的規定,起草、修訂有關維修行業管理、機動車檢測站指導性文件,嚴把“資質審查關”和“機動車技術性能檢測關”。

      3、負責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維修處(所)行業安全監管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和有齊全完整、符合資質審查條件的(包括安全條件)檔案資料。

      4、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并按要求匯總、統計上報維管檢測有關報表資料和專項工作總結。

      (八)規劃基建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審查(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本科室業務管理的工程安全監管負責。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督導新建、改建、擴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必備的記錄、臺賬、文件及檔案資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統計上報。

      3、對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養護、運營方面發生特大險情或事故時,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求援和處理。

      (九)政工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局直企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勞動保護、職工教育培訓及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有安全監督的責任。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審報審批干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制定、修訂市局勞動保護管理規定和指導性文件,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局機關有關科、處室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審查把關,確保質量,配齊人員。

      4、按照局黨委決定,對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實行“一票否決”,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5、凡局直單位發生一次4人以上因環保、職業衛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領導前往救援和處理。

      (十)財審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局長、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市局專設安全基金、活動經費和上級安全獎勵金負有資金保證和財務監管的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萬元安全經費,用于安全責任制獎罰兌現、先進表彰獎勵、安全教育培訓、召開會議、開展專項宣教活動以及局安辦專項通訊辦公設備配備等,做到專款專用。

      3、負責與局每年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羽的單位、部門、個人安全風險抵押的繳納和對上一年度的安全責任書考評后的獎罰兌現。

      4、凡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機關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有關科處室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十一)法規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對市局制定出臺的安全管理規章、辦法、標準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質量把關。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監管規定,起草、修訂有關交通執法文件,審核頌發有關證件和安全執法標志服。

      3、監督、指導全系統交通執法和會同安辦共同做好安全執法檢查。

      4、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配合有關科處室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方面指導、支持工作。

      第3篇 藥監局行政監督責任追究制度

      藥監局行政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政務公開

      凡是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職責、政策依據、處罰程序、查辦標準、查辦時限和結果;換(發)證及年審的承辦單位、政策依據、工作職責、申辦(換證)條件、審批程序、執行標準、審批時限和結果;財務收支情況、干部福利;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廉政規定、違法違紀處理;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以文件、會議、專欄、盾牌以及報刊、電視等形式公開。

      第二條、行政執法監督

      1、權力機關監督: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內部層次監督:本單位紀檢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執法督查、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以及進行行政處罰案件回訪、向行政相對人發放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層次監督;

      3、社會監督:聘任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加強我局的行政執法監督。同時,設置舉報箱、舉報電話等措施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4、輿論監督:自覺接受新聞媒介的監督。

      第三條、首問負責制

      1、凡來電、來信、來訪,第一位接待的人為首問負責人。

      2、凡在職責范圍內須及時解決或者承辦。

      3、不在職責范圍內或者超過處理權限的,要及時引導給相關股室或有關領導。

      4、需要移交或傳遞時,要將來電、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地址、事由及要求、聯系方法等記錄清楚,并及時移交或傳遞。

      4、凡首問負責人處理不當或移交不及時,延誤了處理時機;或者在規定承辦時限內未給予解決或答復所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首問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行政處罰案件主辦負責制

      1、股室辦案職能:稽查股負責案件的查處;藥品監督股負責尋日常藥械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適應簡易程序的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對適應一般程序的案件移送稽查股查處。

      2、案件辦理實行主辦負責制。即主管領導交適應一般程序案件指派機關執法人員辦理。其承辦人員必須按照辦案程序和要求,從案件的調查取證、案情的綜合、行政告知、行政處罰(撤案)、處罰到位、直致案件終結報告的制作和審批等全過程。

      3、案件辦結規定時限: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3個月內由承辦股室負責催繳罰沒款。3個月仍未到位的,案件移送案審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條、兩錯追究

      (1)錯案和執法過錯行為(以下簡稱“兩錯”)是指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或因低水平作為,或因玩忽職守不作為,或因循私舞弊亂作為,或越職越權造成錯案和行政執法行為過錯。

      (2)局成立“兩錯”追究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兩錯”責任追究制度和內部評查制度。負責組織開展“兩錯”查評工作(每季度對辦結的案件進行一次集體評議檢查,每半年度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一次案件回訪和行政執法工作問卷調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錯案和執法過錯。負責“兩錯”案件的查處工作。

      (3)發生錯案和執法過錯行為,由“兩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立案調查和查處決定。對重大案件和移送案件,應及時將調查情況報局黨組研究,作出處理意見。

      (4)進行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集體研究界定“兩錯”性質,劃分責任大小,要視其主觀原因、責任大小以及“兩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進行處理,

      (5)對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后,除按規定時限書面通知本人外,并派專人進行談話,認真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條、追究造成下列“兩錯”相關人員的責任

      當事人違法違規行政執法,造成錯案和行為過錯的,應當視其情況,根據責任的大小,“兩錯”的影響程度,分別追究受理(辦案)人、審核人、審定人的責任。

      1、受理(辦案)人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行使職權,或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造成“兩錯”責任的,由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2、審核人員在案件審核工作中,未嚴格把關,致使行政處罰案件有明顯的錯誤,或者不按規定及時反饋審核意見的,由審核人員承擔責任;

      3、審定人員違反法定依據和程序授意、更改或不采納正確意見,造成審批錯誤的,由審定人員承擔責任;

      4、股室應當提交而未提交機關或者案審小組集體討論審定,致造成“兩錯”責任的,由股室負責人承擔責任。已提交而單位領導未安排會議討論導致造成“兩錯”責任的,由單位領導承擔責任;

      5、紀檢監察人員接到舉報或者發現“兩錯”行政執法行為,不及時報告并調查處理的,由紀檢監察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有“兩錯”責任

      經法定程序認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具有下列“兩錯”情形之一的,應負有“兩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不依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或者在調查取證中采取誘供、協迫等違法手段,導致撤案、行政復議更改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敗訴和造成國家賠償的;

      2、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亂攤派的;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攤派錢物、索要贊助、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3、通風報信或故意泄露秘密,包庇違法違規行為,充當違法分子保護傘的;

      4、弄虛作假、假公濟私,實施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的現場檢查驗收結果和錯誤的檢查驗收結論;或者隨意或授意更改事實、證據;或者未能糾正審核人在審核中的明顯錯誤等行為的;

      5、不依法行政,秉公執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6、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公平地執行公務宴請的,或者有案不辦、拖案不結,向行政相對人敲詐勒索,嚴重影響公正執法的;

      7、執行公務不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或者一人執法,私自執法,或者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的;

      8、玩忽職守,對應予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不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移送行政審批材料或反饋審批結果的;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解答、不辦理,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或不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理由及補救、申訴渠道的;

      10、對不屬本股室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股室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的;或者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

      11、執行公務態度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

      12、不履行公開承諾內容;設置公開的舉報、投訴、監督、服務電話在工作期間長時間無人接聽的;舉報不登記、不回復的、引導來訪人員錯誤或借口壓制、限制人民群眾信訪和舉報;打擊報復信訪和舉報人員;將信訪、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人;沒有切實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權利和人身安全的。

      13、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損毀、丟失當事人申請辦理事項的有關資料和執法文書的;;

      14、執法文書制作不規范,擅自更改執法文書的,執法文書管理不善,出現文書遺失或發函錯誤的,,未按規定制作執法文書或遺失執法文書,或罰沒款收繳不力,嚴重影響行政執法公正公平的;

      15、不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私設“小金庫”,扣留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以收代支;罰沒收入不出具《湖南省當場收繳罰沒款收據》,以收代罰,以贈代罰的;

      16、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公平地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的。

      第八條、“兩錯”的種類及責任追究

      (1)未造成影響的,領導誡勉談話、口頭批評。

      (2)造成不良影響或影響單位形象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獎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3)造成嚴重影響的,引咎辭職、離崗學習、調離執法崗位。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4篇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工程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工作質量責任事故處理:

      (1)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原始記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2)由于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檢測方法錯誤,造成數據差錯而導致檢測結論錯誤的;

      (3)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4)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

      (5)在監督、檢測工作過程中因疏漏部分結構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或缺陷,造成受監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

      2、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有責任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以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

      3、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事故責任人如實填寫事故報告,科室負責人核查后,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根據事故的性質召集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確定性質作出適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站長。

      4、對確認的責任事故,應追究責任,并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和影響的大小,按規定給予事故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5篇 某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zz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品安全負總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2、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3、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4、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

      5、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態擴大的;

      6、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的原則 :

      1、發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2、發生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前已將食品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學校的,應減輕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3、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或出現≥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

      第6篇 綜合防塵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規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督檢查不力出現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現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域出現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現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7篇 公司安全監督部安全責任制度

      *負責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策劃工作,負責檢查重要環境因素、重大危險源預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情況;

      *負責制定重大潛在事故或可能發生緊急情況的總的應急處理控制預案;

      *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情況的資料數據匯總、統計和評價;

      *參加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事件、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對各種檢測檢查發現的不符合情況進行通報,指導并監督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

      第8篇 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員崗位責任制度

      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員崗位責任

      一、企業質安處的質量監督檢查員,負責整個項目工程的質量監督與檢查。檢查分自檢與同監理工程師檢查兩個階段。填寫質檢表,質量監督檢查員對工程質量認可簽字后,交代表甲方的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簽字。如需補救、返工的,立即補救、返工。補救、返工過程分清責任,是甲、乙方任何一方的責任,其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督促本處質量檢測員,對施工的每一個部位,進行有關規定的檢測方式檢測。該取樣試塊檢測的,定期、定量取樣,試塊檢測。取樣試塊應有代表性,如不合格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嚴重的返工重作。

      三、經常學習關于工程質量方的規定、規范和有關文件,不斷改進工作,提高質檢工作的質量。

      四、搜集質檢資料,質檢表、檢測試驗報告、設計修改通知、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的會議記要、其它資料等。

      五、參加總經理召開的有關會議,主動匯報質檢方面的工作,存在的問題,希望得到及時解決。

      六、質量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大事,質量是鑄造企業信譽的魂,企業的質檢員肩付此重任,應以自豪。質檢工作有什么困難和問題,總經理應迅速地予以解決。

      第9篇 安全監督科主管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一)貫徹、落實國家、地方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規和標準,并組織、監督、檢查燒結廠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推行安全科學管理方法,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組織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項目的實施。

      (三)組織制訂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實施。

      (四)組織并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下達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及時報告廠領導及公司領導。

      (五)策劃并參加制訂、完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同時組織對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六)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并參加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參加設備、火災等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參加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三同時”審查,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引進技術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項目的方案審定、設計審定、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督促勞動防護設施和主體工程按“三同時”制度執行。

      (八)組織制訂勞動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發放標準及制度。組織編制燒結廠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發放計劃,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監管。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按標準發放,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九)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十)負責指導各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組織開展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競賽、評比、獎懲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職業安全衛生技術科學研究,總結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科研成果和職業安全衛生先進經驗。

      (十二)協助廠領導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和專業性、季節性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整改,對其中需要采取技術措施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十三)組織接觸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體格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癥人員,督促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按規定處理。

      第10篇 質量技術監督局首問責任制度

      質量技術監督局首問責任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質監系統工作作風, 提高質監系統公信力和執行力,提高行政效能、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質監系統的良好形象, 根據《z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 首問責任制 限時辦結制的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的首問責任制,是指服務對象或人民群眾到全省質監部門(含各級各類直屬事業部門)來訪、辦理相關事項或通過電話咨詢、反映問題時,在崗接待或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員認真解答、負責辦理或引薦到相關部門的責任制度。

      第二條 該首問責任制適用于全省質監系統行政機關(含各級各類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各級質監系統直接服務于社會的窗口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上崗,公示姓名、職務、工作崗位、業務范圍和投訴方式,以便服務對象了解工作人員的身份,接受監督。

      第三條 首問責任制要以“首問負責,對口接待”為原則。首問責任人要熱情接待辦事人員,負有為其服務的責任,嚴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敷衍搪塞或簡單生硬地對待服務對象的請求和詢問。屬于業務辦理事項的,首位業務受理人即為首問責任人。

      第四條 各業務部門應當根據業務職能確定責任內容,實行登記制度,對來訪人員的姓名、單位、時間、咨詢或辦理事項、辦理結果等進行登記,以備查詢和考核。

      第五條 咨詢或辦理事項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處室職責范圍內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接洽,能馬上辦理的即予現場辦理,屬于政策、法規規定不能及時辦理的,應詳細耐心地說明相關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有關辦理事項及所需材料和辦理方法。

      第六條 咨詢或辦理事項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但屬于本單位其它處、科、室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首問接待人不負有首問責任,但要主動告知或及時引薦到相關處、科、室辦理;若經辦人(業務受理人)不在,首問接待人應主動與其聯系;若聯系不上,首問接待人應先將服務對象的有關材料收下,做好記錄,隨后移交給經辦人(業務受理人)。

      第七條 屬于業務不明確或涉及交叉業務,首問責任人不能立即處理的,要及時請示領導,協調有關業務處室一同解決。

      第八條 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予以說明,并盡己所能給予指導幫助。

      第九條 對于服務對象通過電話詢問、反映問題、投訴或舉報的,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接待人。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應認真負責回答;屬于本單位其他處、科、室的,應將有關電話告知來電人,盡可能地為來電人提供幫助。

      第十條 對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或經其他單位、部門轉辦的事項等,一時無法做出明確答復的,首位接待(受理)人要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并及時查詢落實,主動向群眾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和反饋工作,讓群眾滿意。

      第十一條 省局監察室將不定期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凡在接待中因態度惡劣引起糾紛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后果的,一經舉報查實,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局工作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或發現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可向駐省質監局紀檢組、監察室投訴和舉報,投訴電話:z,電子郵箱z。

      第十三條 各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單位的首問責任制度或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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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篇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責任制度

      為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貫徹實施《勞動法》《工會法》和《建筑施工安全工會檢查標準》,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特制定工會,項目工會支會、班組(作業隊)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職責。

      分公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職責:

      1、負責分公司勞動保護工作,建立分公司工會、項目工會支會、班組三級勞動保護網絡。

      2、負責制定年度勞動保護工作計劃,定期研究勞動保護工作,做到每季對項目進行檢查制度,半年有總結。

      3、制定勞動保護工作的會議制度、檢查考核制度、教育制度、信息反饋制度、基礎資料管理制度。

      4、每年負責對分公司、項目兩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一次,做到有計劃、有小結、資料齊全。

      5、指導項目經理開展有針對性的,形式多樣的勞動保護方面的競賽活動,動員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活動。

      6、分公司、項目勞動保護經費投入、安全生產制度必須提交職代會項目民營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7、每年組織分公司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有關部門及職工代表參加巡視現場安全制度,并寫出檢查報告,向分公司及上級工會報告。

      8、做好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跟蹤檢查工作,建立隱患、職業危害情況登記整改檔案。

      9、按照公司《集體合同》的約定,每年兩次對職工安全生產、勞動工作進行檢查,并向上級報告。

      10、認真落實公司“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保障女工合法權益。

      11、會同有關部門參加對工傷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12、檢查項目施工現場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加強對職工宿舍、外聯隊伍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12篇 綜合防塵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規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督檢查不力出現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現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域出現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現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十二篇)

      1、工程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工作質量責任事故處理:(1)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原始記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的;(2)由于人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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