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和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目標主體責任制,特制訂本礦《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1、礦級領導因身體不適、突發事件等原因不能參加當日現場帶班作業的,可以安排其他礦級領導臨時代班,代表人必須在《礦級領導帶班記錄》中記載代班原因及代班期限。
2、業主或礦長臨時安排他人代班的,現場代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且安排領導和代班人必須同時在帶班記錄上簽字,代班人必須由具有帶班資質或參加過礦山安全培訓機構舉辦的安全、技能培訓的人員擔任。
3、礦級領導現場人班時間不得超過7天,若代班時間需超過7天的,需經業主、辦公室、生產技術科,安監科開會決定,參會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同意,且必須落襯“誰在崗,誰主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落實制。
4、代班原則:按領導級別依次行使安全目標主體管理權,業主為全礦安全生產總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專職安全管理員為全礦安全生產現場第一責任人,各班組長為安全生產現場第二責任人,業主當日不在崗位的由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再崗的由安全員擔任,以上主體職員均不再崗的由班組長匯同各班技術人員按應急機制監督管理,全礦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5、代班期間要經常巡視炸藥倉庫、邊坡、采掘作業點、破碎機等重點部位,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業主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6、把當天發現的問題、上級臨時通知,以及解決的問題,及時傳達給每名工作人員,為第二天的工作做好準備,對工作人員的遲到、早退、漏崗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定帶班記錄備查。
7、代班期間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礦規處罰制度執行,問題嚴重的按相關部門規定處罰。
8、代班制度除適用礦級領導外,各主管人員和班組長一并按此規定執行,以此類推層層落實目標責任。
第2篇 煤礦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系安全平穩運行,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
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 煤礦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 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 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四)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五)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定期進行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
性能。
(六)定期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七)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八)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九)入井人員必須明確自己在危急情況下的逃生路線及避難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十)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難硐室內通訊系統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
(十二)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后,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避難硐室內。
(十四)在發生火災、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第3篇 煤礦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規范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搞好班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或調度和地面設施)專業“班組安全建設 - 制度建設”對班組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工作,班組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三)班組作業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貫徹、簽字齊全有效;
新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熟知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特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作業現場的頂板管理、機電運輸、通風瓦斯、粉塵防治、爆破等符合規程要求。
(五)作業現場的各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配置齊全,各種安全警示標志清晰醒目。
(六)作業現場物品用料擺放整齊,標識清楚,保證安全出口暢通。
(七)按規定佩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八)嚴格落實班前、班后會和交接班制度,工作環境應清潔、衛生。
(九)每月由區隊負責人、技術員及煤礦各業務部門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評定工程等級。
第4篇 煤礦機電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設備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設備的規劃、選購
1.設備的規劃與選購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2.選購的設備應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3.特種設備的選購,設備必須是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建議檢疫局)生產許可證和安全認可證的廠家產品。
4.進口設備應當備有設備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5.對新設備認真驗收、調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建立設備管理檔案
1.對新購設備及調入設備及時建立檔案。
2.建立相應的設備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
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特種設備執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三、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維修
1.設備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后使用。
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
安全技術培訓。
3.特種設備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4.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5.針對設備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設備,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設備由使用者全面負責設備的使用安全。
6.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7.對特種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持證上崗。
8.設備的使用人員,負責設備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9.制定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根據設備的安全性能和技術參數,對設備定期檢驗,確保設備運行過程的安全。
四、設備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設備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備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設備損壞程度,設備
事故分為:
⑴ 一般設備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⑵ 重大設備安全事故:設備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⑶ 特大設備安全事故:導致設備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2.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⑴ 一般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⑵ 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的措施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⑶ 對各類設備安全事故,堅持“
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⑷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設備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執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設備報廢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國家或行業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機生產安全的設備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2.積極推薦先進的新設備、新材料。
第5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第6篇 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為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發生,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加強管理是至關重要的,為此特制定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請礦屬各單位及全體干部員工認真貫徹執行。
一、總則? 對員工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包括對不安全行為的檢查(互檢、自檢、抽檢)、觀察預警、識別研究、評審等。對不安全行為的責任追究執行礦安全問責制度。
二、對不安全行為的檢查
1 安監科作為本礦的安全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全礦井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管理。礦、區隊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均負有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現場作業中首先要確保個人按章作業,同時也要互相監督提醒其他人員不違章作業。
2 檢查執行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周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時具體調整;動態檢查由職能科室人員、機關跟班人員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點進行巡回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全方位。
3 定期檢查每周與綜合管理體系檢查相結合,具體由各專業檢查組組長召集,檢查線路、人員安排由專檢組組長安排。
4 動態檢查除礦領導及各職能部門、專檢人員日常隨機進行檢查外,還要以“小分隊”的形式組織突擊抽查,“小分隊”的檢查具體由安監科負責牽頭組織,檢查成員根據檢查范圍和專業由組織人隨時召集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機動性的組合。
5 不定期檢查要重點突出中夜班的檢查,“小分隊”檢查頻次原則上每旬組織一次。
6 檢查必須對照煤礦安全規程、規程措施、崗位標準、崗位責任制等進行,要高標準、嚴要求。
7 檢查要把重點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運輸、輔助運輸和外委施工隊伍現場管理上,對于井下重點工程和安裝回撤、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長距離運輸等易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作業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8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應現場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給予當事人及責任單位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提出經濟處罰、待崗培訓直至行政處理意見,并要及時通報全礦。
9 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區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一切作業活動。
10 各單位每周由單位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一次定期的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蓋所管轄區域生產作業全過程、全方位。
11 跟班隊長負責對每班人員的作業行為不定時的進行巡回檢查,特別對重點崗位、關鍵作業環節要采取重點監控。對本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要給予處理,對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要上報安監科進行處理。
12 區隊要建立自檢記錄,要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存在問題、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復查整改落實情況。區隊要建立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臺帳,對不安全行為要有分析改進計劃。
13 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了解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察覺他們工作中的情緒變化。不定時對全班人員作業行為進行抽查,不時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項,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生。
14 班組成員要相互關照,發現不安全行為立即給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時要進行強行制止。班組作業崗位各自分工負責、責任明確,又相互制約,必須形成無隱患、無缺陷、無違章的作業氛圍。
15 每周班組要在區隊管理人員的指導下開展一次安全活動,組織討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日常作業中的不安全行為班組成員要客觀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絕。
16 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不安全行為管理分析會,對本單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從制度、崗位職責、人員家庭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7 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等日常檢查要使用文明用語,檢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員工的原則,不能給被檢違章人員造成心理壓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發二次違章造成事故。
18 各部門對每次檢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要上報安監科,由安監科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姓名、所在單位、違章時間、違章情況、處理結果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三、員工不安全行為觀察與預警? 健全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機制,通過觀察及預警,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糾正不安全行為,降低不安全行為的發生率。
1 針對新上崗、經常出錯、喜歡冒險等容易出現不安全行為的員工,各單位要制定作業任務觀察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2 由單位的管理人員按照規程、任務工序對觀察對象的作業全過程進行觀察。
3 觀察時要根據編制的觀察表進行,確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并詳細記錄。
4 觀察結束后,與作業人員進行溝通和交流,將觀察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控制措施和處理意見。
5 班組要按擬定的控制措施進行分解落實,限期糾正,對于當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6 在不安全行為管理例會上,對發生頻率高、危險性高、涉及到多工種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重點通報,明確不安全行為的糾正焦點,積極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及時扭轉不安全行為頻發的趨勢。
7 通過征集和民主討論,掌握易于操作、切實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斷改進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工作。
四、對員工不安全行為識別與研究
1 行為痕跡主要是看不安全行為發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為 的特點是:人員發生不安全行為在一定時間內會留下一定的行為痕跡;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特點是:只有在行為發生的過程中才能發現,而不會留下可追溯的痕跡。
2 針對不安全行為痕跡的特點,對于無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控制必須要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不安全行為的處罰打擊力度。
3 對于有痕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各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不安全的行為痕跡后,要立即通知當班職能科室、機關跟班人員到現場進行責任認定。
4 職能科室、機關跟班人員到現場后,要及時聯系責任區域跟班隊長到現場,根據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痕跡,落實具體的責任人及責任區隊。對于痕跡的認定存在技術難度的,要通知礦生產辦、設備辦等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到現場進行認定。
5 對于一般的不安全行為,按照不安全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處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機電運輸事故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落實,并下發通報進行處理。
6 采掘、機、運、通各專業檢查人員,必須對所管范圍進行經常性抽查,及時準確進行不安全行為痕跡識別,對易發生事故地段要重點監督,對有不安全行為跡象的人員進行特別關注,反復提醒警告。
7 對不安全行為的痕跡識別主要管理部門為安監科,要建立“三違”及事故管理臺帳,劃分不安全行為類別,通過對不安全行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為發生的規律,制定相應的控制管理措施。
五、員工不安全行為評審
1 安安監科每月對各單位員工出現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匯總,分析不安全行為發生的原因及規律,采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
2 通過每月召開的安全例會針對不安全行為情況的動態分析等管理審查,尋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體的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
3 每年底對不安全行為發生的原因進行研討,找出不安全行為引發的心理狀態,掌握發生的規律,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4 安監科每年底對全礦不安全行為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對于管理制度、措施、檢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修訂完善和改進。
5 日常員工安全行為規范按照《員工崗位行為規范》執行,各級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要不斷進行補充完善。
六、員工不安全行為獎罰考核辦法? 為了激勵員工自覺做出安全行為,對員工不安全行為實行獎罰考核。
1. 根據《員工主要不安全行為表現及其分類》,對各類不安全行為進行量化獎罰 。
1)每發生一人次可能導致特大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500元;不安全行為累計罰款達到1000元人員定為“三類不安全人員”,停止工作,離崗培訓30天,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800元。
2)每發生一人次可能導致重大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400元;不安全行為累計罰款達到800元人員定為“二類不安全人員”,停止工作,離崗培訓15天,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500元。
3)每發生一人次可能導致中等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300元;不安全行為累計罰款達到500元人員定為“一類不安全人員”,停止工作,離崗培訓7天,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300元;
4)每發生一人次可能導致一般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2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100元;
5)每發生一人次可能導致低風險的不安全行為罰款1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50元。
2. 不安全行為考核方法
1) 全礦不安全行為考核管理由安監科統一負責。安監科建立不安全行為人員檔案,專人負責罰款登記,每月公布一次罰款情況。
2) 連續一年未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井下作業人員給予400元獎勵,地面作業人員給予200元獎勵;對于連續未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井下作業人員每增加一年獎勵金額遞增200元,地面作業人員遞增100元。
3) 對于年度每發生一次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全年績效安全獎按30%扣除兌現,不得進行評優選先。
第7篇 x煤礦安全活動制度范本
1、每星期一定為安全活動學習日。
2、學習內容:《煤礦安全規程》、《管理制度》、《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等安全知識以及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內容。
3、學習必須有活動記錄,應學習人員必須參
加,不得缺勤。
4、定期抽查活動情況,進行書面考試和口試。
5、每季度由機電科等部門組織一次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并作為評先、升級的條件。
6、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區隊領導,要進行巡回檢查,現身說教。
第8篇 某煤礦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采掘、巷修、安裝作業地點的安全管理,明確施工過程中各自的職責范圍,礦決定在采掘、巷修、安裝等作業地點建立《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特規定如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三位一體”安全檢查
(一)“三位一體”安全檢查形式
每班開工前,由當班班長組織,副班長、安監員協同,共同對生產區域內的頂板支護、機電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束后,正副班長、安監員共同在檢查表上簽字認可,方可開工生產,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正班長要及時組織職工進行處理,待處理完畢安監員確認后再開工生產。
(二)正副班長、安監員職責
1.正班長職責(1)開工前組織副班長、安監員、生產骨干檢查作業地點范圍內的通風、瓦斯、機電、運輸、頂板、支護等工作,并簽字認可。(2)協助跟班副區長并督促副班長、各崗位操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3)保證當班各崗位操作人員無酒后、疲勞上崗現象。(4)保證各類機電設備完好,杜絕井下失爆;確保各類安全設施齊全、靈敏、可靠。(5)作業地點范圍內發生險情,不能保證安全時,及時協助跟班副區長組織人員撤離。(6)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7)發生事故時,協助跟班副區長保護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傷員,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2.副班長職責(1)開工前協同跟班副區長、班長、安監員檢查作業地點范圍內的通風、瓦斯、機電、運輸、頂板、支護等工作,發現問題積極組織整改,確認安全后方可開工。(2)根據當班出勤人員的技能水平、崗位熟悉程度和技術特長合理安排人員。(3)開工前負責組織對作業地點范圍內的機電設備進行試運轉,保證設備運轉正常,信號暢通。(4)根據“三大規程”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5)對當班施工的巷道頂板、工作面支護質量負責。(6)作業地點范圍內發生險情,不能保證安全時,及時協助跟班副區長、正班長組織人員撤離。(7)發生事故時,協助跟班副區長、正班長保護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傷員,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3.安監員職責(1)開工前協同跟班副區長、班長檢查作業地點范圍內的通風、瓦斯、機電、運輸、頂板、支護等工作,并簽字認可。(2)對檢查出的安全問題及時督促當班班長進行整改,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通知班長進行生產。(3)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4)監督作業地點范圍內的安全設施、設備、監控儀表的使用情況。(5)堅持巡回檢查,排查作業地點范圍內各生產環節存在的隱患,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全過程監督,確保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按時、有效整改。(6)發生事故時,參與事故現場保護、傷員搶救,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井下爆破的監督檢查
(一)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在安監員的監督下進行,否則嚴禁爆破作業。
(二)安監員監督爆破的主要內容:爆破工領用爆破材料的儲存情況;爆破作業前引藥制作情況;裝藥時是否按規定進行操作,并按規定裝填水炮泥,炮眼封泥長度是否符合規定;爆破前班長是否按規定設置警戒,是否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爆破母線與腳線的連接是否符合規定;爆破距離是否符合規程規定;爆破后是否按規定進行通風和檢查拒爆情況;處理拒爆是否符合規程規定;爆破結束后是否按規定撤除警戒。
(三)爆破工必須經依法培訓、考核合格,具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并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工作業證》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
(四)制作引藥和裝炮可在正副班長的幫助下進行,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按規定裝填水炮泥,炮眼封泥達到規程規定長度。
(五)爆破時母線與腳線的連接工作必須由爆破工獨立完成。
(六)一個采煤工作面只準使用一臺發爆器進行爆破,安監員必須全過程地監督放炮員逐炮進行爆破,保證每一炮的放炮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七)掘進工作面爆破連線前,工作面所有機電設備必須停電,安監員監督爆破工向外拉線,達到規定的爆破距離,并嚴格執行“三級信號、三保險”規定。
(八)其他非正規地點爆破時,班組長必須安排在所有通往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布置警戒,安檢員監督,其爆破距離達到規程規定距離。
(九)安監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監督爆破工按規定進行操作,對不負責任造成不按規定進行爆破的,除對爆破工進行處理外,對安監員也要進行嚴肅處理。對監督不力造成爆破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作業現場紅黃牌執行標準及監督檢查
(一)掛紅牌停止作業或設施停止使用執行標準:1.風量不足的工作地點;瓦斯超限作業地點。2.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地點;出現循環風的局部通風地點。3.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設置風電、瓦斯電閉鎖的;局部通風機供電不符合規定的。4.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的。5.高低壓饋電線路或電氣設備缺少過流、漏電、接地保護的;井下電器設備超整定值運行的。6.主要提升絞車、膠帶輸送機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保護失效的。7.井下電器設備不符合礦用標準和防暴性能要求的。8.井下帶點修理或搬遷電氣設備的;高壓電器設備的修理和調整無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的。9.斜巷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不符合規定的。10.小絞車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電機車的閘、信號、連接裝置不符合規定的。11.斜巷人行車、斜巷架空乘人裝置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的。12.裝封車不符合規定的。13.起吊裝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1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護罩和遮攔等防護設施不全或防護功能失效的;井下作業地點防墜等防護設施不全的。15.采掘工作面支護質量低劣,危及安全的。16.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17.采掘機械裝備緊停閉鎖裝置失效的。18.斜巷施工耙裝機固定不合格的;耙裝機回頭輪固定不合格的。19.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區,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統不完善的。20.工作面過斷層、老巷、沖刷帶及二合頂等特殊構造區,未采取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的。
(二)掛黃牌限期整改執行標準: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設施不全的。2.通風設施質量低劣的;風門不閉鎖的。3.礦井安全監測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設或示值超差的。4.大型固定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性能測試的。5.排水系統未按規定進行水泵聯合排水試驗,或實驗結果不能滿足要求的。6.軌道鋪設及架空線安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7.電氣設備接地裝置不合格的。8.未按規定進行高壓電氣設備、設施性能試驗和繼電保護整定試驗的。9.未按規定要求設置通訊設施的。10.提升、運輸系統或行人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的。11.斜巷各車場無提升行車聲光報警信號的;電機車運輸巷道交叉道口、彎道無機車行車聲光報警裝置的。12.車場坡度或過卷距離不符合要求的。13.采掘工作面支護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14.采掘工作面支護質量檢測手段不滿足要求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達不到規程要求的。16.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頭區空定距超過規程規定的。17.乳化液自動配比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規定使用乳化油的。1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護未按規定使用連鎖防倒裝置的;17層掘進工作面掘進時未按規程規定探測頂板石灰巖厚度的。19.采煤工作面語言信號未安裝或裝置失效的。20.掘進工作面耙裝機護欄和封閉式擋繩欄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耙斗鋼絲繩斷絲超過規程規定的。
(三)監督檢查及考核辦法
按《xx煤礦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執行。
第9篇 非煤礦山排碴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第10篇 論煤礦安全事故與礦山監察安全管理制度
我國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國之一,煤礦多,分布地域寬,涉及面廣,就業人員多,是世界上其它國家無法相比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礦安全管理的難度。近年來,受經濟快速發展的強勁拉動以及煤炭作為我國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戰略地位的影響!煤炭產量激增,未來仍將處在高位增長階段,而與此同時,煤礦安全事故也頻發不斷,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過去經常見諸中小型鄉鎮煤礦的礦難,現在卻開始向國有大礦蔓延,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在國內外產生惡劣影響。本文就我國近年來國有大礦事故頻發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超能力生產與設備老化
年我國煤炭產量為19.56 億噸,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億噸,其余將近8 億噸的煤炭是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條件下生產出來的。 年我國原煤產量可能按近22億噸,沒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產量將會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礦生產能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中心發布的《全國國有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調研報告》將此定義為:一是生產具有合法性,證照齊全;二是安全管理體系完整有效;三是礦井生產系統協調、合理;四是礦井災害防治系統健全,安全技術措施完備;五是應急救援體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標準,許多國有煤礦在某些方面都難以達標。
當前,煤炭價格大幅上揚,受行情看好與高額利潤刺激,煤炭行業超設計能力生產與頻繁“擴能改造”現象成風,許多煤礦紛紛挑戰生產能力的“極限”,這不僅造成大量資源浪費和加速煤炭資源枯竭,更成為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禍首”。
據統計,在全國27 個產煤省區中,有20 個省區超產,其中19 個省區超產10%以上,有些甚至達到了50%。據國務院安委會煤礦安全檢查組對某省四大煤業集團進行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顯示,這些煤炭企業 年超產情祝十分嚴重,最多的超產達800 萬噸,最少的超產也達400 萬噸以上,而在這些企業的 年生產計劃中仍表現出了相當嚴重的超產傾向,這都將為煤礦的安全生產帶來極大的隱患。超能力生產另一個突出表現是嚴重的超通風能力生產。據某煤業集團提供的資料,該集團目前所屬的四個礦井都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產情祝,超產范圍在20%~32%。在當前煤炭如此緊俏的形勢下,全國其他煤炭集團所屬礦井平均超通風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國煤炭賦存和開采條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開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礦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礦通風能力是安全生產的前提,對此國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監測監控”方針。如果煤炭生產企業將通風能力置于不顧,勢必給安全生產埋下極大隱患。
談到煤礦的安全生產能力,讓我們追溯歷史,不難發現其中諸多歷史的深層次原因。自上世紀80 年代初起,由于國家實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礦濫采亂挖現象十分嚴重,煤炭生產逐漸出現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煤炭市場則呈現蕭條景象。加之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到1998 年煤炭市場陷入歷史最低潮。20 多年來,煤炭工業滿足了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但十幾萬煤礦工人為此付出了生命代價。目前,1/4 的礦井通風壓力偏大或通風困難,只有60%的國有煤礦建有集中監測監控系統,國有煤礦高瓦斯礦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統,而且主要是原國有重點煤礦。1/3 的煤礦存在防塵設施不足、老化的問題,部分國有煤礦機電設備超期服役。根據對某省四大礦業集團的調查,其主要設備超期服役率高達40%,其中上世紀50 年代的設備占30%,機電固定設備新度系數僅為0.5。各地煤礦的防災減災能力很難令人滿意。近年來,國家在煤炭的安全生產上不論從財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氣。 年到 年國有煤礦安全資金投入總計124.14 億元,雖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遠遠沒有滿足產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與監督不到位
長期以來,原國家勞動部一直是國家職業安全監察的執法主體。1998 年政府管理體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不再履行這一管理職能,煤礦安全監察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能,交由國家經貿委新設立的安全生產局承擔。由于煤礦事故頻發,1999 年12 月30 日,國務院批準了《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履行全國煤礦行業安全監察職能。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基礎上成立,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歸國家經貿委管理,但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體制不變,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
第11篇 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和管理辦法
為加強礦井技術基礎工作,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實現礦井安全技術的編制、審批,流程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和管理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礦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防突隊、地測科、企管科、人勞科、供應科等有關科室和區隊技術人員
(二)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科具體負責、機電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具體負責、“一通三防” 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通風科具體負責。
(三)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日常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會審、審批。
2、負責對安全技術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二、安全技術審批內容
(一)安全技術內容分類
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按照安全技術涉及的范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實施后時效性長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礦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并報公司批準。
重要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問題。
一般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時間短的安全技術問題。
(二)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10、礦井、采區、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設計;
11、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三)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工程設計;
2、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貫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四)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煤、掘進、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局部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復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系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托書等。
三、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一)重大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科室論證、設計優化→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礦長審批→擬文呈報公司審批。
(二)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查→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總工程師批準。
(三)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局部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措施通風隊要參與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總工程師批準。
(四)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序:
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通風科、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隊、救護隊進行會審。
(五)井下電氣焊、氣割措施審批程序: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安檢科、通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通風隊、施工單位進行會審、簽字→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
四、安全技術審批權限
(一)礦長審批權限:
井下電氣焊、氣割、錄像、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二)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
(3)綜采工作面調斜、旋轉安全技術措施;
(4)綜采工作面延長、縮短、對接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安全技術措施;
(6)采煤工作面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7)采煤工作面過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8)采煤工作面過陷落柱、火成巖、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面過無煤帶、薄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0)采煤工作面過鉆孔安全技術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3)改變兩巷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形式安全技術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5)采煤工作面安裝作業規程;
(16)采煤工作面設備回撤作業規程;
(17)采空區強制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8)采煤工作面托偽頂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
(1)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2)泵房、水倉、變電所、煤倉、火藥庫、機頭硐室等大型硐室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術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8)大傾角(≥25°)上、下山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9)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推廣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2)改變一個采區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措施;
(4)主要通風機檢修停運、改變轉速或葉片角度的措施;
(5)礦井阻力測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6)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8)礦井主要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9)深孔爆破、松動爆破、震動爆破、崩溜煤眼措施;
(10)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報告;
(11)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
(12)礦井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
(13)礦井綜合防塵安全技術措施;
(14)礦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術措施;
(15)礦井安全監控設備檢修、故障處理安全技術措施。
4、機電、運輸
(1)礦井主要通風機單回路供電、單機運轉、檢修措施;
(2)中央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措施;
(3)采區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水平大巷軌道整修安全技術措施;
(5)乘人裝臵安裝與運行安全技術措施。
5、地質測量
(1)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
(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
(3)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
(4)采掘工作面底板改造(打鉆、注漿)設計;
(5)井上、下供水孔設計;
(6)礦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地質報告的修訂和完善;
(8)重要貫通測量設計或說明書;
(9)各種測量觀測站設計。
6、井巷維修
(1)井筒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開口、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交岔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施工硐室、車場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過斷層、松軟巖層施工補充措施;
(5)巷道擴大斷面安全技術措施;
(6)臨時工程(絞車窩、矸石硐、水窩、鉆機窩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挑頂、拉底、加固和處理大塊巖石等補充措施;
(8)采、掘工作面處理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9)掘進工作面使用溜子、小絞車、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的安裝、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面停、開(復)工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3)推廣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等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施工方式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5)爆破材料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6)局部施工設計修改;
(7)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四)通風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通風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期間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風機運輸、安裝及臨時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3、通風設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貫通巷道時通風系統調整的安全技術措施;
5、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五)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機電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超長、超重材料及設備的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固定設備自檢、事故性檢修、停產檢修安全措施;
3、機電設備安裝及回收安全技術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膠帶機尾、膠帶掐接安全技術措施;
5、大巷運輸、斜巷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及實驗措施;
6、井下停、送電及檢修措施;
7、采掘工作面供電管理;
8、井下電纜調整懸掛,變電所拆接電纜,調整負荷安全技術措施;
9、井下電機車架空線路安裝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0、更換高強膠帶、鋼絲膠帶、鋼絲繩、硫化接頭安全技術措施;
11、用膠帶運輸設備及材料安全技術措施;
12、高空作業、起吊大件措施。
13、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六)地測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地測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地質測量”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鉆孔設計變更;
2、采掘工作面地質、水文地質預報;
3、采掘工作面水害預測預報;
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七)業務科室審批人員權限
1、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采掘類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工程概況、工程設計安全、技術先進性、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標準、防治水及過地質構造帶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2、機電科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綜采工作面的安裝、拆除、運輸、使用電焊、氣割、電錘等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設備選型計算,供水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供風系統、主、輔助運輸系統、設備運行方式、安裝、拆除、運輸(軌道以及膠帶運輸等)方式、設備選型、設備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內容的審批。
3、通風科負責組織“一通三防”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筑、風機選型,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防滅火、防塵系統,爆破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4、安全科主要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安全規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否滿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批。
5、調度室主要負責施工組織的安排及協調,通訊系統、監測監控系統,施工條件對規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響,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撿矸、分矸裝臵的設計、設臵、安裝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內容的審批。
(八)審批人員資格
1、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為:參與審批科室科長(或主任)、副科長(或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人員。
2、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為:參與審批科室具有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3、參加審批人員必須具有在井下工作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五、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辦法
(一)會審辦法
1、準備會審的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設計或編制單位必須至少提前2天在辦公網上發布并通知相關人員進行預審。
2、責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關科室人員按時參加會審。
3、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已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的人員。
4、有關人員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時,應自行詳細記錄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
(二)傳審辦法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必須由主管科室首先審批,編制人員根據審批人員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科室審批人員簽字確認后,方準傳審到其它科室。
(三)審批意見簽署要求
1、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否則出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100元。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審批意見由分管副總把關審核,各部門將意見集中到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歸納分條目列出,并提出整改措施,由編制人負責整改,作業規程審批意見和整改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打印,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3、會審意見統一簽署,統一日期,參加會審人員要簽字。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主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2天內應補簽。
(四)會審時間定為每周二、周五下午進行審批,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單獨審批作業規程和措施,因特殊原因審批規程或措施要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提前通知各單位和編制人。
(五)會審作業規程時,參審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罰款100元,若由于單位負責人沒有通知到參加審批人員則罰款由該單位負責人承擔。
六、本制度適用于濫壩煤礦井下所有的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務
安全生產責任約談,是指我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整改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形勢,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對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二、約談對象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二)發生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三)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四)發生瓦斯超限以及連續發生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五)未按規定執行“先探后掘”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六)上級領導檢查通報問題無故整改不到位的區隊負責人或業務科室負責人;
(七)隱患整改不及時以及現場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十)作業規程措施現場嚴重不兌現、存在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及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三、約談內容:
約談時要聽取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原因,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重點聽取安全預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必須準備書面材料。
四、約談時間
約談必須在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后立即組織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約談時間。
五、約談程序
(一) 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 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 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礦安監科。
六、約談紀律
(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二) 約談對象必須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