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礦領導帶班制度,鼓勵全礦員工監督、舉報各級管理干部下井帶班的違規行為,達到制止違規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礦委會舉報。
第三條? 舉報人可采取書信、電話、走訪、網絡等方式舉報,舉報地點設置在礦調度室。
舉報電話:0911-7512868;0911-7512866。
第四條? 舉報內容
1、帶班人員未嚴格執行帶班制度或有弄虛作假、未進行公示等行為。
2、現場帶班干部違章指揮或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行為。
3、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問題。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礦值班室未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
第六條? 實行舉報有獎制度。所有舉報問題一經查實,給舉報人給予100—500元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制度。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礦級領導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為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發【2010】23號文件以及《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之要求:“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扒弓煤礦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天數:
礦長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帶班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礦長、總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帶班不得少于8天。
2、礦級領導實行:“三、八”制,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礦級領導帶班要求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對所經過的路線、工作地點、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發現的“三違”人物的處理;隱患的排除等承當完全責任。
三、?帶班礦長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隱情及時制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組織涉險區域的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4、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進行認真交接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5、帶班礦長要身先士卒、帶頭執行出入井登記、檢身、掛牌上崗制度,月末將本月下井考勤情況張榜公示。
6、要堅持執行二十四小時對井下安全生產現場指揮與管理,嚴禁帶班礦長空班、遲到、早退的事件發生。
7、工作時間要建立礦領導上班當天考勤制度,對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請假制度;因事、病必須執行書面請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備考核。
8、所有副礦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按規定的帶班天數,輪流帶班上崗,并且建立領導干部二十四小時不定時的下井檢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生產、輔助區隊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三八”制帶班下井,地點以本單位分管范圍為重點(機電、皮帶兩個工區因地面有大部分崗位,帶班人員在井下時間不得少于5個小時, 升井后地面崗位3個小時)。24小時必須有副區長以上的工區干部帶班,通防工區早班8小時帶班,中夜班不限時。
2、參與礦值班干部,值班當天必須在調度室聽班,每天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天由值班礦長安排當天每個成員井下帶班時間,并在調度室備案,保證當天24小時井下有人帶班。
3、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時,當天值班期間,根據當天人員情況按時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帶班,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熟悉生產的領導,可以單獨帶班;不熟悉生產的領導帶班,必須有生產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記,嚴格按照各單位指定的交接班地點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升井后,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認真填寫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隱患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詳細登記。安監信息員做好帶班人員的下井登記及隱患篩選反饋工作。
礦值班帶班人員在井下值班室現場交接,并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工區帶班人員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簽到,向礦帶班人員匯報帶班情況。
第3篇 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4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定:
一、帶班人員范圍:公司副總以上領導。
二、公司領導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于五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
所有帶班領導在帶班硐室(地點)填寫交接班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班時間必須一致(即交接班記錄簿填寫的上班交班時間與下班接班時間必須一致)。
三、具體帶班安排由調度室根據礦井生產實際確定,公司領導按確定的帶班表帶班。
月度帶班計劃在公示欄公示,每日公司領導帶班計劃在井口公示,帶班期間發現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司領導帶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實。交接班時間分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帶班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于8小時。
四、帶班領導無出差等特殊情況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確需找人替班時,帶班領導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本人安排相應替班公司領導。
書面請假單一式兩份由請假人負責交到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員和存檔,調度室應即時更改井口公示。嚴禁空崗空班,對發生事故而沒有公司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帶班公司領導責任。帶班人員入井后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中途升井離開崗位。確實需要離開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后方可離開。替班期間井下發生事故,原帶班人員與替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帶班領導必須到指定地點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過程中保持與調度聯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每班與調度室的聯系次數不少于三次,同時調度室要做好相關紀錄。
帶班領導應及時發現、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超能力組織生產。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六、嚴格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隱患和問題沒有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必須交代清楚,并在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上注明,交接班人員要在領導帶班記錄中簽名。安全管理部安排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帶班下井資料至少保存一年時間。
七、礦井在揭煤、貫通、放頂、排瓦斯、交叉點施工、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領導帶班地點由調度室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八、帶班人員下井帶班過程中,當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有做出撤人、停產和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的權利。當發生突水、發火、頂板、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預兆時,帶班人員有權做出全礦撤人的決定和指令。
九、帶班人員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助有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或臨時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帶班期間因不負責任出現安全生產問題,要追究帶班人相應責任。
十、補帶班的公司領導應提前一天向調度室申請,由調度室負責安排補帶班。補帶班領導與當班帶班的領導合并成一組,按一個組進行現場交接班,履行相應的交班記錄和手續。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報副總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將下井帶班期間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成效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必須在帶班硐室(地點)進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帶班硐室進行交接班時,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到指定地點交接班。現場交接班必須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現場交接班情況。公司調度室應建立領導帶班匯報記錄簿,將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時間、地點、人員和重點檢查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情況記錄清楚。沒有按規定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的,每少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沒有在規定時間或地點進行現場交接班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三、在規定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接班的,交班人員應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及時接班,在接班人員未到之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帶班崗位。接班人員遲到的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每延長1小時,加罰1000元,罰款的50%獎勵給堅守崗位的交班人員。無故不參加帶班的公司領導給予罰款5000元。
對于執行公司領導下井及帶班制度不力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作風漂浮、無故不完成下井帶班任務,下井帶班不負責任、不解決問題,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甚至弄虛作假的,一律給予撤職處理。
第5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的規定精神,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照《領導帶班下井巡回檢查交接班記錄》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
2、帶班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早退對待(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6、領導帶班下井巡回檢查交接班記錄本,每月由安通科負責發放和管理。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某礦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 領導干部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崗檢查,上崗時要認真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二、 礦機電總工、機電礦長每月上崗不少于一次。
三、 機電科長、技術員每月到崗檢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崗時,檢查值班人員對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五、 檢查保護用具、防護用具是否齊全。
六、 檢查各種記錄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七、 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指定專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必要時安排檢修。
八、 對違章值班人員違反規定、規程和制度、檢修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必須立即制止。
第7篇 某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定:
一、帶班人員范圍:公司副總以上領導。
二、公司領導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于五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
所有帶班領導在帶班硐室(地點)填寫交接班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班時間必須一致(即交接班記錄簿填寫的上班交班時間與下班接班時間必須一致)。
三、具體帶班安排由調度室根據礦井生產實際確定,公司領導按確定的帶班表帶班。
月度帶班計劃在公示欄公示,每日公司領導帶班計劃在井口公示,帶班期間發現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司領導帶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實。交接班時間分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帶班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于8小時。
四、帶班領導無出差等特殊情況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確需找人替班時,帶班領導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本人安排相應替班公司領導。
書面請假單一式兩份由請假人負責交到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員和存檔,調度室應即時更改井口公示。嚴禁空崗空班,對發生事故而沒有公司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帶班公司領導責任。帶班人員入井后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中途升井離開崗位。確實需要離開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后方可離開。替班期間井下發生事故,原帶班人員與替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帶班領導必須到指定地點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過程中保持與調度聯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每班與調度室的聯系次數不少于三次,同時調度室要做好相關紀錄。
帶班領導應及時發現、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超能力組織生產。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六、嚴格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隱患和問題沒有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必須交代清楚,并在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上注明,交接班人員要在領導帶班記錄中簽名。安全管理部安排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帶班下井資料至少保存一年時間。
七、礦井在揭煤、貫通、放頂、排瓦斯、交叉點施工、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領導帶班地點由調度室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八、帶班人員下井帶班過程中,當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有做出撤人、停產和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的權利。當發生突水、發火、頂板、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預兆時,帶班人員有權做出全礦撤人的決定和指令。
九、帶班人員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助有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或臨時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帶班期間因不負責任出現安全生產問題,要追究帶班人相應責任。
十、補帶班的公司領導應提前一天向調度室申請,由調度室負責安排補帶班。補帶班領導與當班帶班的領導合并成一組,按一個組進行現場交接班,履行相應的交班記錄和手續。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報副總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將下井帶班期間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成效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必須在帶班硐室(地點)進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帶班硐室進行交接班時,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到指定地點交接班。現場交接班必須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現場交接班情況。公司調度室應建立領導帶班匯報記錄簿,將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時間、地點、人員和重點檢查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情況記錄清楚。沒有按規定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的,每少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沒有在規定時間或地點進行現場交接班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三、在規定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接班的,交班人員應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及時接班,在接班人員未到之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帶班崗位。接班人員遲到的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每延長1小時,加罰1000元,罰款的50%獎勵給堅守崗位的交班人員。無故不參加帶班的公司領導給予罰款5000元。
對于執行公司領導下井及帶班制度不力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作風漂浮、無故不完成下井帶班任務,下井帶班不負責任、不解決問題,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甚至弄虛作假的,一律給予撤職處理。
第8篇 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第9篇 礦山建設領導跟班作業制度
礦山建設公司領導跟班作業制度
為了加強礦山安全管理,落實礦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制定領導帶班作業制度。
一、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指定一名領導進行 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12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擅自離崗、串崗。
四、帶班領導必須對當班時的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及時了解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己帶班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立刻通知公司主要負責人、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必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己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而造成公司財物損失的,必須接受公司相應的處罰,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第10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 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 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 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 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 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管理站制度
第11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第12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吉煤集團有關文件的規定,搞好領導帶班下井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礦領導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員下井記錄本和下井考勤記錄。下井記錄本的內容為:下井人員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時間、井下行走路線、發現的問題情況和隱患、問題和隱患的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交班情況等。
2、礦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認真填寫下井記錄,其記錄要真實,不準弄虛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時填寫,嚴禁超過當天后補填寫的。
3、每個下井帶班人員,對自己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特別是對隱患的處理情況要作詳細說明,以便備查。
4、領導下井記錄、交接班記錄,反“三違”記錄等,每月由礦安監科匯總,各種記錄要裝訂成冊,存檔保管、備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歷年領導帶班下井記錄、交接班記錄及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一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6、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毀損,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