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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15 07:00:03 查看人數:86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第1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省、市、縣下達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技術總工、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礦長、通風礦長、生產助理礦長。

      2、帶班次數:礦長及技術總工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礦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別在皮帶斜井井底車場交接班,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并發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安全情況、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班組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7、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調度室會同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2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當班未與職工同進同出的,一律按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經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盡事宜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6、本制度從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方。

      四川德福集團俊龍礦業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2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 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 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 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 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 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管理站制度

      第3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環節管理,進一步提升我礦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規定,充分發揮礦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質量,有效制止“三違”行為,真正樹立“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觀念。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根據規定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一、帶班原則

      根據我礦管理人員的配置情況和礦井規劃,帶班的范圍為我礦的主要負責人和礦領導班子成員。煤礦作為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二、帶班下井的內容

      1、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2、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并在礦調度室公示。

      3、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

      4、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下井帶班人員職責

      1.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1)、帶班領導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時要落實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況變化現場必到、存在重大隱患必到、問題最多管理差現場必到;生產新礦區、新采區、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現場要走到,最遠的作業地點要走到。

      (2)、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暫時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填寫在帶班記錄上,帶班區隊長下井帶班時必須到避險硐室查看上一班礦領導帶班記錄并簽名,有本單位隱患和問題的及時整改,否則處罰100元/次。礦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安全科、調度室相關人員要做好跟蹤落實工作。

      (3)、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2.其他帶班人員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當班安全員、瓦檢員、區隊長、班組長以及作業地點特殊條件下科﹙區﹚隊跟班人員按時上崗情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現場各崗位工種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現場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負責當班范圍及巡查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負責當班嚴格按照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及時發現并處理“三違”人員。

      (5)、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和處理,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給予解決。

      (6)、負責解決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四、帶班人員下井巡檢及帶班規定

      礦領導及管理人員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巡檢及帶班,帶班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巡檢時間不低于2.5小時,夜班帶比例不少于總帶班數的1/3。認真填寫下井日志,日志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礦長5個/月,總工8個/月,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掘進副礦長12個/月,通風和機電副總工程師12個/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調度室對下井情況進行考核。

      2. 獎懲標準:

      我礦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帶班數,并對下井反“三違”、查處隱患、搶救事故、處理安全問題成績突出的可根據其事跡獎勵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貢獻的給予重獎。對未完成規定帶班班數的管理人員,少一次罰200元,三次以上給予重罰,每次重罰400元(無出差等特殊原因)。領導出差期間的帶班任務,有調度室分解到其他領導分擔,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者。

      3、考核標準

      (1)建立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并在井下避險硐室準備干部下井帶班記錄薄。

      (2)礦領導帶班完成后,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帶班記錄及信息卡上進行詳細登記,記錄本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存檔備案。

      (3)礦領導下井帶班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與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帶班人員必須詳細交接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加強監督考核,把領導下井帶班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安全績效考核精密掛鉤嚴格考核,并作為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認真履行職責、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5)礦領導帶班考核不考慮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時帶班時,應提前報礦調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備資質的人員帶班。

      (6)礦調度室要將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每月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4篇 煤礦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為貫徹落實各種管理制度,監督各崗位執行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決策處理,切實掌握設備運行狀態和技術情況、以及設備存在的缺陷等,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機電隊級領導應每兩天對所管的崗位上崗檢查,了解和檢查設備的情況并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二、機電部分管領導每周上崗一次,了解檢查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是否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三、機電副總每月上崗一次,了解和檢查設備的運輸情況,檢查上述人員上崗執行任務情況,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見。

      上崗檢查內容:

      1. 檢查了解各種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執行不好和未執行的要及時糾正。

      2. 檢查各種記錄的填寫是否準確和齊全,檢查完后在記錄本填寫評語并登記。

      3. 檢查設備性能、安全運轉情況,檢查試驗各種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各種儀表指示是否準確。

      4. 檢查機房、設備衛生情況,檢查場所工器具是否齊全、整潔衛生。

      5. 檢查值班人員的責任心和精神狀態,對精神狀態不好的和不負責的人員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 處理各種違章現象。

      7.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指派專人迅速處理。

      8. 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內容進行上崗檢查。

      第5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點次。

      2.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有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必需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點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礦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調度室和礦領導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需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督,如發現內容不實,可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6篇 某煤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了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執行徹底;真正達到在交接班時,手交手、口交口、你不來、我不走的原則,特制定本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一、帶班領導要根據本礦具體規定實施現場交接班,除特殊工種和特殊規定的人員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員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時要交清楚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存在的原因,作業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應該加強管理問題等情況,特別交代清楚重大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三、在《入井帶班記錄簿》上要填寫清楚隱患的交接情況、處理情況和在交接班時強調的安全注意事項,寫清交接班時間并簽名。

      四、凡是入井帶班的煤礦領導,要自覺地遵守礦上的一切規章制度,特別是按要求填寫好各種記錄在案,不準弄虛作假,否則后果自負。

      五、煤礦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職工的榜樣,自覺接受群眾和上級安監部門的監督。

      第7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第8篇 煤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了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執行徹底;真正達到在交接班時,手交手、口交口、你不來、我不走的原則,特制定本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一、帶班領導要根據本礦具體規定實施現場交接班,除特殊工種和特殊規定的人員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員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時要交清楚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存在的原因,作業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應該加強管理問題等情況,特別交代清楚重大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三、在《入井帶班記錄簿》上要填寫清楚隱患的交接情況、處理情況和在交接班時強調的安全注意事項,寫清交接班時間并簽名。

      四、凡是入井帶班的煤礦領導,要自覺地遵守礦上的一切規章制度,特別是按要求填寫好各種記錄在案,不準弄虛作假,否則后果自負。

      五、煤礦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職工的榜樣,自覺接受群眾和上級安監部門的監督。

      第9篇 h礦領導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安全管理行為,督促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現場抓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5〕53號)、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企業領導深入井下現場管理安全生產的考核規定>的通知》(寧安委發〔2005〕13號)及寧煤集團〈〈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屬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重點工程管理上必須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礦副總以上領導及區隊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條 日常生產作業,如: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由區隊管理人員帶班進行。

      區隊級管理人員(指區隊長、書記、副隊長、技術員等)必須每班有1人下井帶班作業。每人每月帶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條 科、隊(區)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

      ⑴負責各級安全生產會議、一通三防例會決議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⑵負責檢查并督促規程、規定、標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⑶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班組長跟班情況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⑷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安全工作和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負責本區隊當班機電設備完好狀況檢查,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和缺陷;

      ⑹負責本區隊在安全生產方面人、財、物的調配和供應情況;

      ⑺監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

      ⑻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礦級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

      第六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為:

      ⑴負責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等其他科隊跟班管理人員按時上崗情況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⑵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頂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⑶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負責當班嚴格按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及時發現和處理“三違”人員;

      ⑸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

      ⑹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礦井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

      第八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必須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礦級領導每月必須按照〈〈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要求完成規定的下井次數,即:正職10次/月,分管安全、生產、技術、機電等方面的副職15次/月,其他副職不少于6次/月。

      第十條 礦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執行礦入井管理規定,即副總工程師16次/月,業務部門管理人員正職18次/月,副職、主任工程師、技術員20次/月。區隊級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區隊長、書記18次/月,副隊長、技術員20次/月;上述人員中夜班入井次數各不少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薄。

      第十二條 建立干部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的交接班記錄和下井帶班檔案,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從嚴考核。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記錄及礦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帶班情況由礦安全管理處具體負責管理與考核,同時設立“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天數公開欄”,每月檢查通報一次,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干部入井帶班作業當月沒有達到規定次數的,由本礦相關部門通報批評;連續三個月沒達到規定入井帶班作業次數的,在礦調度會上做出檢查并處以罰款;半年之內達不到下井帶班作業時間規定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員,一律免職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領導下井檢查安全工作必須完成規定的入井次數,按季度累計計算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應當有書面說明,報相關部門備查。

      第10篇 礦級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帶班人員是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要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2、發生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

      3、當班出現安全、生產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組織追查,并與有關部門拿出事故處理意見。

      4、凡走過的地方就要保證作業地點的安全,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

      5、每班領導入井帶班要做到與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帶班入井人員要認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時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帶班入井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處理辦法、注意事項等。

      8、認真填寫井下交接班記錄,寫清當班發現的問題、處理、解決、落實等情況。

      第11篇 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工作,煤礦領導要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領導思想;特制定本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機電、通防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以及跟班作業的礦領導班子成員。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法人、礦長、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個,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15個,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個;每個小班保證至少有一名煤礦領導在現場帶班。

      三、煤礦領導藝術帶班入井要與同班工人同時入井、同時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現場,抓住安全生產重點環節,排查處理現場隱患。制止違章作業行為遇到險情時,有序地組織工人撤到安全地點。

      四、煤礦帶班領導在入井前要參加班前會、安排安全注意事項、在檢身窗口掛上“入井帶班姓名牌”填寫出入井時間,認真填寫《煤礦企業領導入井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簽名,行走經過路線、檢查出的隱患及隱患處理情況。

      五、煤礦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間入井帶班時,要書面請假、說明原因,并向上級監督部門報告情況。否則無故完不成下井任務的要給予處罰。對超額完成入井帶班任務的要給予獎勵。

      第12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吉煤集團有關文件的規定,搞好領導帶班下井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礦領導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員下井記錄本和下井考勤記錄。下井記錄本的內容為:下井人員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時間、井下行走路線、發現的問題情況和隱患、問題和隱患的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交班情況等。

      2、礦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認真填寫下井記錄,其記錄要真實,不準弄虛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時填寫,嚴禁超過當天后補填寫的。

      3、每個下井帶班人員,對自己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特別是對隱患的處理情況要作詳細說明,以便備查。

      4、領導下井記錄、交接班記錄,反“三違”記錄等,每月由礦安監科匯總,各種記錄要裝訂成冊,存檔保管、備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歷年領導帶班下井記錄、交接班記錄及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一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6、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毀損,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十二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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