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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6 07:02:01 查看人數:42

      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制度

      第1篇 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制度

      為了規范礦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管理,加強“一通三防”安全可靠工作,杜絕有害氣體造成的各類事故和危害,以零事故為目標,根據礦井實際情況,經礦辦研究決定,特制訂本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瓦斯檢查地點和檢查次數符合以下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每班至少檢查2次。

      (四)當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六)密閉內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七)監控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值班礦長匯報。

      (八)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二、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下列規定。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三、檢查地點和內容

      (一)總進風、總回風、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掘進工作面進、回風流中,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等。

      (二)井底巷道中有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硐室、變電所等地點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等。

      (三)密閉、柵欄外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氧氣等。

      (四)被串聯回采工作面進風流,被串聯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等。

      (五)處于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檢查點、有人工作地點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等。

      (六)井下臨時停風地點應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等。

      (七)根據井下實際檢查情況,隨時報通風科增減檢查次數。

      四、瓦斯檢查管理

      (一)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礦井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瓦檢員數量的核定,必須由礦長審鑒,保證瓦檢員配備數量充足,核定資料存檔備查。

      (二)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生產、安全、機電的副礦長、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科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瓦斯檢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光干式甲烷檢測儀。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瓦檢員,除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還應攜帶光干式甲烷檢測儀,隨時檢測瓦斯變化情況。

      (三)瓦檢員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杜絕空班、漏檢、假檢等違章行為,要做到井下記錄牌板、瓦檢報表、瓦斯臺帳三對照。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四)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按空班漏檢處理:

      ⑴應檢查點,但沒有進行瓦斯檢查或缺設瓦斯記錄牌板;

      ⑵雖設檢查點,但瓦檢員未檢查瓦斯或未按規定次數和內容完成檢查任務;

      ⑶瓦檢員接班后兩小時未到工作地點檢查瓦斯。

      (五)瓦檢員應認真執行氣體檢查制度,各點瓦斯檢查數據取最高值按規定次數填寫瓦斯臺帳。

      (六)建立對瓦檢員進行查崗制度。通風副總、通風科長應深入現場對瓦檢員工作質量進行抽查。除對重點地方完成檢查和隱患處理外,也要對巡回檢查的瓦檢員上崗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瓦檢員脫崗、睡覺、不按規定執行檢查瓦斯的要,對違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七)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填寫檢查手冊和現場牌板,做到內容齊全,字跡清楚。

      (八)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掘進工作面距磧頭:煤巷30米,巖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位置,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5~10米處。

      3、串聯通風:距局部通風機10米以內。

      4、所有檢查牌板必須設在巷道一側容易被人看見醒目的地點。

      (九)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定點瓦斯檢查員應在本作業地點瓦斯牌板處進行交接。巡回瓦檢員應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十)交接內容包括:

      1、檢查地點當班瓦斯及變化情況,以及存在的隱患和處理情況。

      2、檢查地點及瓦斯記錄牌板變化、移動情況。

      3、領導指示及對下班檢查應注意的有關問題。

      4、管轄區域內的通風、局部通風、監測、防塵、隔爆設施、防滅火等設施完好及損壞情況等。

      (十一)礦井要建立《瓦斯日報表》和《瓦斯監控日報表》,兩種報表均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報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審閱。

      (十二)礦長因故不在崗時,應指定代理礦長審閱瓦斯日報表和監控日報表,總工程師因故不在崗時,由副總工程師代其審閱,其余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十三)瓦斯日報要全面反映當班的所有瓦斯檢查地點規定檢查次數的瓦斯濃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積聚情況及處理結果。

      (十四)由通風科建立瓦斯超限與處理記錄,其主要內容:匯報人姓名、現場主要負責人、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原因,瓦斯濃度、處理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處理時間、處理結果。瓦斯超限與處理記錄由當班調度室,根據井下瓦檢員的檢查匯報、通風科的安排處理結果隨時記錄。

      五、臨時停風地點瓦斯檢查與管理

      (一)凡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導致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所供風區域無風的,統稱為臨時性停風。

      (二)恢復臨時性停風區的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停風區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直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六、井下爆破作業的瓦斯檢查

      (一)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二)“一炮三檢”是指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須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范圍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不準裝藥放炮。

      (三)放炮后,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工作面及回風流中的瓦斯,確認放炮地點以及回風流瓦斯濃度低于1.0%時,方可發出命令恢復送電。

      七、以上制度請遵照執行,嚴禁違規操作。

      第2篇 礦井瓦斯檢查制度

      礦井瓦斯檢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報表審批制度

      第一條 瓦斯員必須按循環計劃圖認真檢查自己所管轄區域內的瓦斯情況,填寫瓦斯檢查循環報表,嚴禁空班、漏檢、假檢

      第二條 瓦斯報表必須實行“五人聯鎖制”,且必須當日交回瓦斯隊,瓦斯隊長必須于班后認真審查報表,分析掌握瓦斯情況。

      第三條 值班員,應將各檢查圖表匯總,于次日交調度會。

      第四條 各有關領導必須進行審批簽字。

      認真審核報表,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作出批示及處理意見,并嚴格執行。

      第五條 審批后的報表分送礦長、技術礦長及有關領導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條 按規定每月1日、11日、21日進行一通三防大檢查,由通風科組織有關人員,對井下各作業場所及其它地點進行徹底檢查,對存在問題,以三定表的形式,下發到隊組,限期整改。

      第二條 通風技術員,每天對井下一通三防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級上報,對蓄意破壞通風設施的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三條 瓦斯員每班必須對各自所管轄區域進行一通三防巡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報通風科及調度室。

      第四條 各隊隊長是一通三防的具體執行者、實施者,安排工作必須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檢查,應以一通三防為主,徹底杜絕事故的發生隱患。

      第五條 一通三防負責人下井必須佩戴便攜式瓦檢儀,隨時檢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況以及瓦斯員的工作情況,特別是死角地點,更應重點檢查。

      三、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管理規定

      為了杜絕重大瓦斯事故,進一步強化局部瓦斯通風管理,嚴格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發生,特制訂“關于防止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凡是事先未批準隨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壓供電系統突然停電或局扇本身電氣故障以及機械故障而引起的停電停風,無論時間長短都屬于無計劃停電停風,均須登記到調度室和上報有關單位及負責人。

      第二條 礦要建立以技術礦長為首的(生產、通風、機電、安監)四位一體的管理體系,建立崗位責任制,做好局部通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技術礦長對局部通風管理負全面責任,每月23號要開專門會議,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及原因進行專題分析,對存在問題責成專門議題解決,提出整改措施。同時將問題內容詳細記錄,用來備查。

      第四條 通風科及其通風員,應對所轄范圍的局部通風設施(包括局扇、風筒等)作為一項重要日常管理內容,妥善保護,嚴禁損壞。并要對局部通風設施所在地的環境安全管理全面負責,會同生產、機電等部門搞好局部通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通風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時,要監督生產、機電等部門的局部通風管理部門工作,并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的事故及時進行登記。(見表)

      第3篇 j礦瓦斯檢查管理制度

      1、每一礦井必須嚴格劃分瓦檢員巡回檢查區,巡回檢查區要根據生產區域變化隨時調整。兩井(區)之間聯系巷道必須掛標志牌明確界線,設有檢查牌板,由兩井(區)通風段技術員和檢查員排長負責填寫。

      2、各井瓦檢員必須執行密碼交接班,井(區)、段領導定期檢查并有記錄。

      3、瓦檢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采掘地點及附近巷道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區外巷道和通風設施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及時填寫記錄和手冊,嚴格執行三對口。檢查結果每班向井調度室匯報三次。

      4、瓦檢員入井前必須對理研進行檢查,不完好理研嚴禁入井。

      5、認真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一炮四檢制、警戒接送制。

      6、高瓦斯工作面和綜采工作面必須配兩名瓦檢員。

      7、瓦檢員必須攜帶一氧化碳檢定器(巖孔除外),隨時掌握一氧化碳及發火隱患變化情況。

      8、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理研檢查瓦斯,并攜帶不少于3米長膠管。每班必須對斷電儀探頭校對,發現超差,必須向調度室匯報。

      9、瓦檢員必須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通風系統,并且能畫出責任區域系統圖。發現瓦斯超限和積存必須及時處理和匯報。應主動向來檢人員匯報責任區域內的通風及有害氣體情況。

      10、瓦檢員必須有二年以上采掘經驗,并在瓦檢員崗位上實習3—6個月經考核合格后方準獨立工作。瓦檢員的任免、調動必須經礦通風科審查,安全礦長批準。瓦檢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并有考核記錄。

      11、必須執行井(區)長區域瓦斯負責檢查制度。

      第4篇 通風隊瓦斯檢查員查崗處罰制度

      為加強瓦斯檢查員管理,杜絕不執行交接班制度、脫崗、漏檢、謊報瓦斯數據等現象發生,制定以下制度:

      1、通風隊瓦斯管理由技術員負責,主要負責瓦斯檢查員的學習培訓及查崗標、瓦斯管理等事務,其他副隊長協助負責。

      2、每日班前會由值班隊干強調瓦斯檢查當日安全工作重點,及時下井對瓦斯員崗位標準化操作進行檢查。

      3、瓦斯員攜帶工具不全的缺少1件處罰其30分,睡崗、脫崗、三違、不按規定時間檢查瓦斯的每次處罰100分,對于違章作業并造成嚴重事故影響的瓦斯檢查員給予300分的處罰,4、不在現場交接班的每查出一例處罰責任人50分。

      5、對于瓦斯員、分管副隊長管理責任區內瓦斯隱患問題,未檢查出來和未及時安排處理的處罰瓦斯員、分管副隊長各50分,對于知情不報的查出1次處罰100分。

      6、嚴格執行《潞寧公司瓦斯檢查管理規定》的各項管理規定和處罰條例。

      第5篇 瓦斯檢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由于與檢工遲到、早退、使分工地區無人檢查、監管的狀態,為了便于瓦檢工交接清楚現場情況和責任,保障瓦斯檢查工作的順利銜接,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檢工交接班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礦瓦檢工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交接班,如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將依據本礦《瓦斯檢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給予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一)交接班地點:

      瓦斯檢查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掘進工作面在掘進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內,回采工作面在工作面風巷入口處,瓦斯檢查工未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的處以50元罰款,連續三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進行此制度的學習教育。

      (二)交接班時間:

      瓦斯檢查工交接班時間為:夜班0:30,早班8:30,中班16:30,前后相差不得擅自離開,必須等到接瓦檢工到交接地點履行交接手續后方準許離開。

      瓦斯檢查工未按規定時間交接的(特殊情況除外)或接班人未到指定交接地點擅自離開的處以50元罰款并批語教育,連續3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接受本制度學習教育。

      (三)交接班內容:

      交接班時,交班人要交待清以下內容:

      1、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及生產情況是否有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處理完畢,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2、交清分工區域內的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局部通風以及瓦斯監測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撤除。

      3、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情況如何,如何處理的和如何繼續自理。

      4、交清有關領導對某項工作指示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5、其它應交接的工作內容。

      瓦斯檢查工如違反第3條關于交接班內容的規定,不報、漏報、假報交接班內容予以50元罰款,連續3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四)交接班原始記錄的填寫:

      交接班時,交接人員必須在瓦斯檢查原始記錄上簽字,并填寫有關注意事項,不得漏填、假填或他人代填。

      瓦斯檢查員如未在檢查原始記錄上簽字或漏填、假填、他人代填的予以50元罰款,連續3次處罰的予以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五)交接班記錄的填寫:

      交接班記錄應標明交接班地點、時間、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隱患(問題)及整改情況,同時將交接情況填入交接班記錄。

      第6篇 瓦斯檢查制度

      1.瓦斯檢查點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應包括礦井及采區回風、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以及有人作業的其它地點。

      2.隊長以上干部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檢查沿途瓦斯情況,瓦斯超限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并盯在現場處理,干部填卡必須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況。

      3.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電機車司機、流動電鉗工、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爆破工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負責本隊組工作責任范圍內或本人工作地點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檢修中的機電設備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空間的瓦斯檢查工作。

      4.采煤隊跟班付隊長(或班長)下井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懸掛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機司機下井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設置于采、掘機規定的位置上。爆破作業過程中,爆破工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并及時認真填寫記錄。瓦斯檢查員下井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負責本責任區內各地點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檢查工作,認真填寫記錄并及時匯報通風區調度。

      5.各檢查人員發現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限后,必須立即與現場帶班人員取得聯系,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匯報礦調度,督促協助通風科進行處理。

      6.瓦斯循環檢查制度

      ⑴.檢查次數:對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鉆場、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不得少于三次,對瓦斯涌出異常的工作面可根據具體情況設專人經常檢查,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地點及臨時停風地點柵欄處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每班不得少于一次,臨時閉處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防火墻(密閉)外柵欄處、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⑵.循環路線: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檢查的隊組負責制定所轄范圍內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循環路線計劃表,并且在生產中要根據采掘隊組的變化及時更改;瓦檢員必須按規定的檢查路線,進行正規循環檢查,不得逆著檢查路線檢查。

      ⑶.班中三次檢查時間規定:對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業地點第一次檢查匯報在接班后的一個半小時內完成;第二次檢查匯報在班中前后一小時內完成;第三次檢查匯報在本班到點前一個小時內完成,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檢查,按設計循環路線進行。

      ⑷.無特殊情況,瓦斯檢查員不得隨意改變檢查路線以及提前或推后檢查時間。

      ⑸.通風科長必須每月審查一次瓦斯巡回檢查路線計劃表(月中變更也要及時審查),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7篇 瓦斯檢查員現場交接班制度

      為了使瓦檢員能在交接班時雙方見面、交接清楚現場情況和責任,避免誤會,避免分工區域出現無人檢查、監視的空崗狀態,從而保證能及時發現,處理通風瓦斯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點:采煤工作面在回風巷入口的新鮮風流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面在局部通風機處交接班,巡回檢查員在井底水倉交接班;

      2.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時間:瓦斯 檢查員提前入井接班檢查瓦斯,瓦斯檢查員不能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應避免分工區域出現長時間無人檢查監視通風瓦斯的狀況;

      3.交班內容:

      ① 分工區域的通風系統,瓦斯、煤塵、防火、爆破、局部能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② 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維修、增加或拆除;

      ③ 分工區域內發生的各種”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維修處理的內容;

      ④ 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提交的問題。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班內容了解清楚后,在交班手冊上簽字;

      5、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檢員未到班,交班瓦檢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

      第8篇 恢復通風時瓦斯檢查制度

      主扇停電造成井下停風、停電時,在恢復井下送電前,瓦斯檢查員必須進行檢查。

      對中央變電所進行檢查,若無問題時,可由地面向中央變電所送電。

      對采區變電所及供電線路所經巷道進行檢查,若無問題時,可向采區變電所送電。

      對作業地點及電器設備附近進行檢查,若無問題時,可向各用電地點送電。

      在恢復臨時停風區的通風前,必須對局扇開關,局扇供風地點進行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在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

      在恢復臨時停風區的通風時,通風前瓦斯檢查員須在安全員監護下相隔5米,由兩人以上人員前后相隨逐段進行瓦斯和氧氣的檢查,當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了3%或氧氣濃度低于17%時,檢查人員必須停止繼續進入停風區,嚴禁單獨一人進入停風區進行檢查。

      在恢復通風前的檢查中,如果發現瓦斯超限或氧氣濃度低于17%時,必須進行瓦斯排放或通風供氧。

      第9篇 某礦巡回檢查瓦斯制度

      1、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認真檢查所負責區域內的通風瓦斯情況。每班開工前,瓦檢員必須先檢查工作面的瓦斯,工作面未檢查瓦斯不準工人進入工作面工作。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業地點,要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空班漏檢、無瓦斯積聚,每個工作面至少檢查3次,空的工作面至少檢查1次。每班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的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3、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均要檢查瓦斯、并做好記錄、瓦斯超限不準放炮。

      4、做好瓦斯檢查記錄,做到井下瓦斯記錄牌,班報手冊,瓦斯日報“三對口”。

      5、瓦檢員要認掌握本班的通風、瓦斯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自己不能處理時,必須立即用電話向井口調度室或單位領導匯報解決。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出班后還要向單位領導匯報一次。

      6、對瓦斯檢定器要及時檢查校驗并定期送儀修房維修保養,及時更換藥品,愛護儀器,以保證儀器的準確性。

      7、瓦斯檢查員必須堅持與工人同進班、同出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休息,必須堅持原則、向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行為作斗爭,應堅決制止“三違”行為。

      8、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指點交接班,交接班時情況要交待清楚,實行雙方簽字制度。

      第10篇 瓦斯檢查工作井下巡回檢查制度

      礦井瓦斯檢查是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監測手段,及時有效的檢測能夠及時發現瓦斯超限,進行瓦斯治理。為了約束瓦斯檢查員的不規范行為,防止錯檢、漏檢、假檢等不規范的工作行為等的發生,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斯工井下巡回檢查的規定,特制定本礦的瓦斯檢查工井下巡回檢查制度。

      本礦瓦斯檢查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井下巡回檢查制度規定及本礦井下巡回檢查制度,對井下有關地點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的巡回測定,對于有關瓦斯檢查員的不規范工作行為,依據本礦巡回檢查制度予以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

      (一)瓦斯檢查工井下巡回檢查制度測定的地點:

      1、采取回風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進工作面和掘面回風流。

      4、盲巷、臨時板閉地點。

      5、硐室、機電設備設置地點。

      6、停風地點。

      7、有人工作的地點。

      8、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其它巡回檢查地點。

      瓦斯檢查員為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巡回地點進行檢查測定的予以200元罰款并停止工作進行相應制度學習教育。

      (二)瓦斯檢查工作對上述地點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巡回檢查測定具體要求及違反具體要求的處罰決定:

      1、堅決杜絕空檢、漏檢、假檢。

      空、漏、假檢是一種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瓦斯檢查制度的行為,瓦檢員如沒有上崗、空崗、遲到或早退,沒有按分工區域和地點進行巡回檢查,沒有按規定次數檢查測定,未能及時發現瓦斯積聚隱患或沒有進入實地檢查測定而填寫假記錄,匯報假情況,弄虛作假的,予以200元罰款并停止工作進行相應制度學習教育。

      2、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次數和路線必須嚴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檢查設置計劃執行。本礦為低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次數為兩次。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路線必須嚴格按設置的路線行走,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檢查地點,時間誤差不得超過十五分鐘。出現特殊情況要在檢查手冊中注明。本礦瓦斯檢查員未按本制度規定次數、路線、時間檢查的,每發現一次予以100元罰款,并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3、巡回測定的數值要準確。

      瓦斯檢查工對檢查測定的地點要科學、客觀的反映如實數值,不得假報或不報。

      瓦斯檢查工如違反關于上款的規定予以100元罰款,并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4、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測定時要“三對口”。

      瓦斯檢查工的瓦斯檢查手冊、瓦斯記錄板、瓦斯臺帳數值必須一致,瓦斯檢查工哪違反關于上款的規定的予以50元罰款并批評教育。

      5、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完畢交接班時遵守本礦的《瓦斯檢查員交接班管理制度》。

      本礦瓦斯檢查工應盡職盡責,做好本礦井下的巡回檢查測定工作。

      瓦斯檢查工必須親自認真填寫,對于漏記、錯記、假記、他人代記的予以50元罰款,連續3次處罰的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6、對于違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條或任一一款累計超過5次的予以罰款100元并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瓦斯檢查工必須認真遵守本制度,做好瓦斯檢查工作。

      第11篇 瓦斯巡回檢查制度規定

      1、建立瓦斯巡回檢查制度,每月由通維區對瓦斯巡回檢查點修訂一次,經通防科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綜采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兩名專職瓦檢員,其中一名跟機跟放瓦檢員,隨時檢查機組和放煤口前后20米范圍內風流、煤壁的瓦斯濃度;一名巡回檢查工作面及進回風巷、落山角風流氣體(ch4、co2、co、溫度)濃度,每班至少檢查、匯報四次。跟機跟放瓦檢員不在現場,嚴禁開機割煤、開窗放煤。

      3、礦井在巖巷見煤段或煤巷掘進工作面遇褶曲、斷層等地質構造或瓦斯異常涌出帶時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增設專職瓦檢員,隨時掌握氣體變化情況。

      4、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地點:工作面進風流、移變、工作面下隅角、煤墻、工作面風流、放煤口、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風流、工作面運(回)順各橫川、工作面回順各電氣設備附近20米內和該工作面系統內的高冒、背風、死角以及放炮地點的瓦斯濃度。

      5、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地點:局扇及開關地點附近10米、工作面風流、工作面回風流、工作面掌子頭、工作面回風流內所有電氣設備附近20米和該掘進頭內的高冒、背風、及放炮地點的瓦斯濃度。

      6、其它瓦斯檢查地點:礦井(或采區)總回風道、總回風道內所有電氣設備附近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其它回風道和回風道內所有電氣設備附近2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

      7、各地點檢查內容為:瓦斯、co2濃度及溫度(特殊區域co)。

      8、所有瓦斯檢查地點必須懸掛瓦斯記錄牌,其中采煤工作面瓦斯記錄牌懸掛距回風巷上隅角50米內,掘進工作面瓦斯記錄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面正頭70米內,礦井(采區)總回風道的瓦斯記錄牌板懸掛在測風站。其它輔助點牌板懸掛在需檢查地點處,每缺少一塊瓦斯記錄牌板罰通維區50元。

      9、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專職瓦檢員檢查瓦斯,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三管兩監督”,發現問題立即制止并及時匯報。

      10、所有檢查地點的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嚴禁違章蠻干。

      11、瓦檢員必須嚴格按規定時間、次數、項目和巡回路線進行檢查,都要將檢查的時間和結果分別填寫在牌版和記錄本上,并記錄該區域監測斷電傳感器顯示數值,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否則每次罰瓦檢員50元。

      12、凡采掘工作面出現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積聚、瓦檢員未查出或查出未及時停電撤人,未匯報未停電撤人者,罰通維區長、瓦斯班長各50元,罰瓦檢員100元,嚴重者開除礦籍。

      13、凡瓦斯超限或瓦斯局部積聚、瓦檢員、通風部門等有關人員通知撤人、停電措施時,施工單位拒不執行或行動遲緩者,罰其單位1000元,罰跟班干部、班長各100元,在場其他人員各50元,嚴重者直至開除。

      14、凡在停風區域瓦斯超限區域進行回收、檢修電器設備等工作,每次罰施工單位3000元、指揮者500元,造成事故的嚴肅處理。

      15、井下放炮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否則罰班長、放炮員、瓦檢員各50元。

      16、瓦檢員必須認真檢查各自范圍內的瓦斯,嚴禁空班漏檢、謊報,否則,發現一次罰通風班長、瓦斯班長及責任者各100元。

      17、瓦斯檢查必須執行“三對口”制度,否則每處罰瓦檢員、通風調度員、瓦檢班長各50元。

      18、瓦檢員在井下攜帶的瓦檢器必須完好,開關、防護套齊全且帶有不少于2米長的輔助管和檢查杖,否則罰瓦檢員50元,儀器修理工50元。

      19、每次檢查完畢,及時向通風調度室匯報。

      20、跟班區隊長、放炮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監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報警儀檢查瓦斯,一次不帶罰責任者50元。

      21、必須建立瓦檢員查崗制度,每班必須有“一通三防”部門的管理人員或班組長進行查崗,防止出現空班漏檢。

      22、回采工作面前后落山不允許有遺漏的金屬網,頂部錨桿或錨索必須回收或卸載,運回順金屬網必須每50米斷開或絕緣。

      第12篇 瓦斯檢查儀器的使用、管理、校驗制度

      1、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儀器發放范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干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電機車司機、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監控工、瓦斯檢查員。

      3、通風科設置瓦斯檢查儀器發放室、儀器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所有儀器要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于各自區域內。

      4、在使用儀器裝備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儀器管理規定,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風科負責儀器的配備、收發、充電及維護。

      6、發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使用的儀器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完好檢查,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示值,至少使用1%的標氣進行檢測,檢查儀器的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完好或誤差超標儀器不得發放。使用人員領取儀器后,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7、儀器檢修人員對光學瓦斯檢查儀每半個月校驗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0.5%、1%、2%)和空氣樣進行一次調校,并做好記錄。同時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準確可靠,誤差在規定范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儀器每年必須接受省技術質量監督局強制檢定一次,保證儀器在強檢有效期內。

      9、相關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本辦法儀器發放范圍的要求提供本單位應配儀器的職工名單及相關工種的變化情況,通風科按名單核發或撤回儀器領用牌,使用人員憑牌領用。

      10、相關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查儀器,當班領用當班交回,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調校和拆開儀器。丟失或損壞儀器要照價賠償,丟失儀器領用牌要立即到儀器收發室掛失,并交工本費由通風科補辦儀器領用牌。

      11、標校儀器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瓦斯標準氣樣。

      12、備用裝置的數量不小于20%,并應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表。

      13、儀器的報廢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細則執行。

      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制度(十二篇)

      為了規范礦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管理,加強“一通三防”安全可靠工作,杜絕有害氣體造成的各類事故和危害,以零事故為目標,根據礦井實際情況,經礦辦研究決定,特制訂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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