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瓦斯檢查、匯報制度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每班不少于3次的檢查,每次檢查后應立即向監測調度匯報,同時還要匯報二氧化碳濃度、風流的溫度、瓦斯探頭顯示的濃度。
2、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時間分別定為:
捌點班:9-10、11-12、13-14、交班
肆點班:17-18、19-20、21-22、交班
零點班:1-2、3-4、5-6、交班
3、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一定要設柵欄。
4、瓦檢員必須按規定地點、次數進行檢查,每檢查一個地點要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并對該檢查區域內瓦斯探頭顯示濃度用攜帶的瓦檢儀進行同位置濃度檢查核對,并記錄同一時間的對應數據,及時匯報。
5、瓦檢員每班匯報次數要對應檢查次數,必須做到手冊、牌板和調度臺帳三對照。
6、瓦斯檢查員在檢查過程中,只要發現瓦斯超限,有權先行停止該工作面的作業,按規定采取撤人、斷電等措施,然后匯報。
第2篇 瓦斯檢查交接班制度
交接地點:巡回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進行交接班。各工作面專職瓦斯檢查員的交接班地點在該工作面懸掛瓦斯牌處。
交接內容:交接當班工作面通風、瓦斯、生產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交接要求
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交接班。
交接班要做到“手對手”、“口對口”,把遺留的問題交接清楚,雙方簽字。
交接班雙方在指定地點交接完畢后,就地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匯報,調度員要做好匯報記錄,同時打回鈴,以確定瓦斯檢查員是否在規定地點匯報。
填寫“交接記錄”要字跡清晰,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現場存在問題等要填寫清楚。
第3篇 井下瓦斯檢查掛牌管理制度
一、瓦檢員負責井下有毒害氣體檢測任務,在礦長、副礦長、技安員(管廂)領導工作。
二、必須堅持按時上下班,堅持跟班作業,實事求是地做好有毒有害氣體檢查記錄、公布,嚴禁虛報,謊報、瞞報檢查結果真實情況,嚴禁空班漏班,嚴禁超濃度作業,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制”和兩人一道前后錯開一定距離進行檢查。
三、對檢測儀器應正確使用,精心愛護,妥為保管。
四、如丟失零件或故意損壞,在工資中扣除賠償。
五、應定期換藥、送檢,確保檢測儀器的可靠和準確性,對通風系統應隨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礦領導匯報,提出維修整改方案,保持通風良好、巷道暢通,確保正常生產,并嚴格按照本人崗位責任制辦事。
第4篇 檢查瓦斯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1、 下井前攜帶好瓦斯檢測儀、探仗、膠皮管、溫度計等其他規定儀器、用具,并仔細對所攜帶儀器進行檢查、校正。否則查出一次罰款50分。
2、瓦斯檢查員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不匯報的查出一次罰款50分。
3、瓦斯檢查牌:不按標準吊掛或牌板臟、字跡不清的處罰責任瓦斯員30分每人。
4、每次檢查完瓦斯后,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匯報所測數據及有關情況。 “牌板”、“記錄手冊”字跡必須工整清晰,否則查出一次處罰20分。
5、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監督裝藥并嚴格要求使用“水泡泥”封堵炮眼,否則處罰50分;
6、瓦斯員負責監督檢查巷道定期沖洗情況,巷道內管路上或皮帶架上煤塵堆積厚度超過3mm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匯報,否則查出一次處罰瓦斯員50分。
第5篇 礦井瓦斯檢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 每班瓦斯員檢查的次數:
按規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機電硐室每班至少檢查三次,不生產的工作面至少檢查一次,個別瓦斯涌出量較大的工作地點必須有專人負責巡回檢查。
第二條 瓦斯員按巡回檢查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檢查制度:
1、瓦斯員按巡回檢查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檢查,要求每次巡回檢查時間不超過1小時,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分鐘,不得漏過一個地點。
2、檢查的內容是負責檢查責任區內瓦斯、二氧化碳的濃度、通風系統、灑水系統、局扇、通風設施、檢查放炮制度的執行情況、火工品的管理、檢查巷道失修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匯報瓦斯隊或調度室,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條 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巡回圖表上
瓦斯員把每次的檢查結果認真填寫在瓦斯報表、檢查地點記牌、檢查手冊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由代班長簽字,并必須做到“三對口”,當瓦斯濃度超過《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斯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第四條 規定瓦斯員在現場交接班的地點: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員在工作面進行現場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來,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雙方都簽字,嚴禁脫崗、漏崗、逃崗。
2、上一班發現或遺留的問題必須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員著手處理,接班人員接班后必須對自已所管轄區域內的瓦斯、通風設施、安全監測等逐一檢查,各班瓦斯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違反制度者嚴肅處理。
第五條 瓦斯圖表、牌板、日報表要三對口:
瓦斯員每檢查一個地點,都要將檢查時間和結果分別填寫在牌板、報表、工作手冊上,并且內容和時間必須一致,做到三對口。
第六條 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沼氣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
第七條 礦井因停電和檢修,主扇停止運行或通風系統受到破壞以后,嚴禁工人下井作業,送風后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檢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八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通風調度室匯報,嚴禁在瓦斯濃度超限的區域內進行機電設備回收等工作。
第九條 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進行處理。
第十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的沼氣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采區回風道、采掘工作面回風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技術礦長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凡通風系統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員必須審查圖表,看是否三對口,并注明合格,發現問題要注明具體問題的內容,審查人要在所查圖表上簽名,發現隱患必須幫助瓦斯員處理完隱患或提出處理意見,匯報通風科后,才準離開現場。
第十五條 瓦斯報表必須有帶班長簽字,且當日交回監控中心,監控值班人員認真填寫于匯總表上并于次日將瓦斯匯總表交回調度會上,礦長、副礦長、技術礦長及各有關領導審查簽字。
第十六條 瓦斯隊長必須當日檢查瓦斯員巡回檢查瓦斯的工作質量,分析審查圖表和牌板,幫助處理問題。
第十七條 通風科長、技術礦長必須當日審閱瓦斯匯總表,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批示處理,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直到問題處理完畢。
第十八條 嚴格瓦斯巡回檢查制度的監督考核,凡發現瓦斯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堅決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一班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貫通制度,按要求適時搬開回采工作面回風和尾巷貫眼,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于易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于0.5m3,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二十二條 對于局部積聚的瓦斯,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經礦各級領導、安監、機電、調度室等部門會審,方可執行。
第6篇 瓦斯檢查制度范本
1.瓦斯檢查點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應包括礦井及采區回風、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以及有人作業的其它地點。
2.隊長以上干部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檢查沿途瓦斯情況,瓦斯超限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并盯在現場處理,干部填卡必須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況。
3.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電機車司機、流動電鉗工、采掘機司機、安全員、爆破工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負責本隊組工作責任范圍內或本人工作地點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檢修中的機電設備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空間的瓦斯檢查工作。
4.采煤隊跟班付隊長(或班長)下井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懸掛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機司機下井必須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設置于采、掘機規定的位置上。爆破作業過程中,爆破工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并及時認真填寫記錄。瓦斯檢查員下井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負責本責任區內各地點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檢查工作,認真填寫記錄并及時匯報通風區調度。
5.各檢查人員發現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限后,必須立即與現場帶班人員取得聯系,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匯報礦調度,督促協助通風科進行處理。
6.瓦斯循環檢查制度
⑴.檢查次數:對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鉆場、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不得少于三次,對瓦斯涌出異常的工作面可根據具體情況設專人經常檢查,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地點及臨時停風地點柵欄處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每班不得少于一次,臨時閉處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防火墻(密閉)外柵欄處、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⑵.循環路線: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檢查的隊組負責制定所轄范圍內瓦斯、二氧化碳檢查循環路線計劃表,并且在生產中要根據采掘隊組的變化及時更改;瓦檢員必須按規定的檢查路線,進行正規循環檢查,不得逆著檢查路線檢查。
⑶.班中三次檢查時間規定:對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業地點第一次檢查匯報在接班后的一個半小時內完成;第二次檢查匯報在班中前后一小時內完成;第三次檢查匯報在本班到點前一個小時內完成,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檢查,按設計循環路線進行。
⑷.無特殊情況,瓦斯檢查員不得隨意改變檢查路線以及提前或推后檢查時間。
⑸.通風科長必須每月審查一次瓦斯巡回檢查路線計劃表(月中變更也要及時審查),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瓦斯檢查員現場交接班制度
⑴.瓦斯檢查員要在現場交接班,不得私自改變交接班地點,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⑵.交接班時,瓦斯檢查員要分別在對方瓦斯檢查循環圖表上簽字認可,不得代簽,同時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當班工作地點的通風瓦斯情況和所存在的隱患以及下個班需要注意的問題。
⑶.接班后,當班瓦斯檢查員要按時進入規定的檢查地點,中途不得逗留。
8.堅持“三檢查”、“三匯報”、“三對口”相互制約制度
⑴.瓦斯檢查員下井要帶好瓦斯循環檢查計劃路線圖表,瓦斯檢查員在進行第一次檢查前,先要將瓦斯檢查牌板上的上個班的檢查時間及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抄寫到自己瓦斯循環圖表背面相應的欄目內。
⑵.瓦斯檢查員每檢查完一次,都要及時在循環圖表上填寫檢查路線、檢查時間和相應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隔爆設施使用管理情況,同時向通風調度進行匯報,并在指定的“瓦斯記錄牌板”上填寫檢查時間、各檢查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瓦斯傳感器示值,當光學瓦斯檢查儀與瓦斯傳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讀數誤差超過有關規定時,要以讀數較大者為準同時要及時向通風科匯報。
⑶.瓦斯檢查員要按規定進行檢查、填寫、匯報,不得推遲,不得兩次或三次一起匯報,也不得虛報、謊報數據。通風調度員在接聽瓦斯檢查員的匯報時必須聽清、問清,及時將匯報時間、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隔爆設施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記錄在“通風調度臺帳”或調度日志上,要求記錄清晰、完好,以防數據虛假。
⑷.通風隊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須審查“瓦斯檢查循環圖表”,并在瓦斯檢查循環圖表上簽名和簽注審閱時間,若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后,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⑸.生產隊組當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檢查循環圖表”上簽字,對圖表上及瓦斯檢查員所反映和提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處理。
⑹.生產隊組當班工長應每班三次對工作面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對有異常的地點應隨時進行檢查,對瓦斯檢查員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積極組織實施。
⑺.通風科干部檢查過程中遇到瓦斯檢查員必須審查圖表,審查瓦斯檢查員是否按計劃巡回路線進行檢查;同時檢查現場的“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情況。
9.瓦斯日報審閱制度
⑴.通風科每天將一個圓班內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進行綜合,填寫到“原相礦瓦斯日報表”上(每個檢查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取一個圓班的最大數值)。
⑵.通風科值班干部要認真審核當日“原相礦瓦斯日報表”的內容,在確認日報表準確無誤后,報送礦長、總工程師進行審核。對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偏高或涌出異常的地點,通風科要制定具體措施,及時組織處理。
10、瓦斯臨界狀態的處理
⑴采掘工作面檢查點瓦斯濃度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全值的95%時,稱為瓦斯臨界狀態。
⑵各種瓦斯測量儀器中有一種測得瓦斯濃度達到規定安全值的95%,即稱此點達到瓦斯臨界狀態。
⑶采掘工作面的測點中有一點達到瓦斯臨界狀態,該工作面就必須停止生產,切斷電源。
⑷通風科必須及時查明達到臨界值的原因并組織處理,處理完畢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復生產。
第7篇 瓦斯檢查匯報制度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每班不少于3次的檢查,每次檢查后應立即向監測調度匯報,同時還要匯報二氧化碳濃度、風流的溫度、瓦斯探頭顯示的濃度。
2、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時間分別定為:
捌點班:9-10、11-12、13-14、交班
肆點班:17-18、19-20、21-22、交班
零點班:1-2、3-4、5-6、交班
3、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一定要設柵欄。
4、瓦檢員必須按規定地點、次數進行檢查,每檢查一個地點要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并對該檢查區域內瓦斯探頭顯示濃度用攜帶的瓦檢儀進行同位置濃度檢查核對,并記錄同一時間的對應數據,及時匯報。
5、瓦檢員每班匯報次數要對應檢查次數,必須做到手冊、牌板和調度臺帳三對照。
6、瓦斯檢查員在檢查過程中,只要發現瓦斯超限,有權先行停止該工作面的作業,按規定采取撤人、斷電等措施,然后匯報。
第8篇 j礦瓦斯檢查管理制度
1、每一礦井必須嚴格劃分瓦檢員巡回檢查區,巡回檢查區要根據生產區域變化隨時調整。兩井(區)之間聯系巷道必須掛標志牌明確界線,設有檢查牌板,由兩井(區)通風段技術員和檢查員排長負責填寫。
2、各井瓦檢員必須執行密碼交接班,井(區)、段領導定期檢查并有記錄。
3、瓦檢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制度,采掘地點及附近巷道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區外巷道和通風設施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及時填寫記錄和手冊,嚴格執行三對口。檢查結果每班向井調度室匯報三次。
4、瓦檢員入井前必須對理研進行檢查,不完好理研嚴禁入井。
5、認真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一炮四檢制、警戒接送制。
6、高瓦斯工作面和綜采工作面必須配兩名瓦檢員。
7、瓦檢員必須攜帶一氧化碳檢定器(巖孔除外),隨時掌握一氧化碳及發火隱患變化情況。
8、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理研檢查瓦斯,并攜帶不少于3米長膠管。每班必須對斷電儀探頭校對,發現超差,必須向調度室匯報。
9、瓦檢員必須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通風系統,并且能畫出責任區域系統圖。發現瓦斯超限和積存必須及時處理和匯報。應主動向來檢人員匯報責任區域內的通風及有害氣體情況。
10、瓦檢員必須有二年以上采掘經驗,并在瓦檢員崗位上實習3—6個月經考核合格后方準獨立工作。瓦檢員的任免、調動必須經礦通風科審查,安全礦長批準。瓦檢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并有考核記錄。
11、必須執行井(區)長區域瓦斯負責檢查制度。
第9篇 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
1、瓦斯檢查員應在隧道口值班室交接班,不得提前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接班,避免分工區域無人檢查、監視通風、瓦斯狀況。
2、交班人員應檢查接班人員是否班前酗酒、勞保用品、瓦檢設備是否齊備,否則不予交班,同時向項目部有關領導進行匯報。
3、交接班內容:
1)分工區域內通風、瓦斯、防突、防火、局部通風及生產情況有無異常,以及需要下一班處理和采取的措施。
2)分工區域內發生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及需要下一班繼續處理的內容。
3)分工區域內各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轉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4)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4、接班人員必須做到“上一班不交清,下一班不接班”。交班后交接班人員必須共同在交接班手冊上簽字,記錄備查。
第10篇 瓦斯檢查工作井下巡回檢查制度
礦井瓦斯檢查是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監測手段,及時有效的檢測能夠及時發現瓦斯超限,進行瓦斯治理。為了約束瓦斯檢查員的不規范行為,防止錯檢、漏檢、假檢等不規范的工作行為等的發生,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斯工井下巡回檢查的規定,特制定本礦的瓦斯檢查工井下巡回檢查制度。
本礦瓦斯檢查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井下巡回檢查制度規定及本礦井下巡回檢查制度,對井下有關地點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的巡回測定,對于有關瓦斯檢查員的不規范工作行為,依據本礦巡回檢查制度予以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
(一)瓦斯檢查工井下巡回檢查制度測定的地點:
1、采取回風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進工作面和掘面回風流。
4、盲巷、臨時板閉地點。
5、硐室、機電設備設置地點。
6、停風地點。
7、有人工作的地點。
8、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其它巡回檢查地點。
瓦斯檢查員為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巡回地點進行檢查測定的予以200元罰款并停止工作進行相應制度學習教育。
(二)瓦斯檢查工作對上述地點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巡回檢查測定具體要求及違反具體要求的處罰決定:
1、堅決杜絕空檢、漏檢、假檢。
空、漏、假檢是一種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瓦斯檢查制度的行為,瓦檢員如沒有上崗、空崗、遲到或早退,沒有按分工區域和地點進行巡回檢查,沒有按規定次數檢查測定,未能及時發現瓦斯積聚隱患或沒有進入實地檢查測定而填寫假記錄,匯報假情況,弄虛作假的,予以200元罰款并停止工作進行相應制度學習教育。
2、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次數和路線必須嚴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檢查設置計劃執行。本礦為低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次數為兩次。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路線必須嚴格按設置的路線行走,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檢查地點,時間誤差不得超過十五分鐘。出現特殊情況要在檢查手冊中注明。本礦瓦斯檢查員未按本制度規定次數、路線、時間檢查的,每發現一次予以100元罰款,并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3、巡回測定的數值要準確。
瓦斯檢查工對檢查測定的地點要科學、客觀的反映如實數值,不得假報或不報。
瓦斯檢查工如違反關于上款的規定予以100元罰款,并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4、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測定時要“三對口”。
瓦斯檢查工的瓦斯檢查手冊、瓦斯記錄板、瓦斯臺帳數值必須一致,瓦斯檢查工哪違反關于上款的規定的予以50元罰款并批評教育。
5、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完畢交接班時遵守本礦的《瓦斯檢查員交接班管理制度》。
本礦瓦斯檢查工應盡職盡責,做好本礦井下的巡回檢查測定工作。
瓦斯檢查工必須親自認真填寫,對于漏記、錯記、假記、他人代記的予以50元罰款,連續3次處罰的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6、對于違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條或任一一款累計超過5次的予以罰款100元并停止工作進行本制度的學習教育。
瓦斯檢查工必須認真遵守本制度,做好瓦斯檢查工作。
第11篇 煤礦瓦斯檢查制度
礦井瓦斯檢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1)每月根據礦井生產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風部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編制礦井瓦斯檢查計劃圖表,其內容應包括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的安排等。計劃圖表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2)瓦斯檢查員的配備必須符合《規程》中有關規定和安全生產的需要。
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符合《規程》規定,經批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的,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二氧化碳)。《規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礦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l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點)瓦斯檢查員的配備,可以執行巡回檢查。但必須滿足“三人聯鎖放炮制”和安全生產的需要。
(3)瓦斯檢查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和技能,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在崗的瓦斯檢查員要進行定期培訓,每次培訓后都要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4)瓦斯檢查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于1.5 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采掘與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流動電工、班長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5)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瓦斯檢查計劃圖表的要求執行。每次檢查的結果必須認真準確地記人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或超過處理權限時,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人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并及時向地面報告。
(6)瓦斯檢查員不得發生空班(由于瓦斯檢查員未上班,造成分工區域當班一次都未檢查瓦斯)、漏檢(由于瓦斯檢查員粗心大意、不負責任或其他原因,沒按巡回檢查的規定檢查,造成分工區域應檢查的地點有一處或多處當班一次都未檢查瓦斯)、少檢(由于瓦斯檢查員不負責任,沒按規定的次數檢查,造成分工區域一處至全部檢查點所檢查的次數少于規定的檢查次數)、假檢(瓦斯檢查員沒有在實地檢查瓦斯,填寫假檢查記錄,匯報假情況),并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臺賬 (或瓦斯班報表)“三對口” (三種記錄上的檢查地點、檢查日期、每次檢查的具體時間、班次、檢查的內容和數據、檢查人姓名等必須完全一致)。
(7)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9)瓦斯檢查員每班必須向通風值班室匯報檢查的情況。匯報的次數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生產、安全狀況、井下環境條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瓦斯檢查員發現問題或隱患時必須及時匯報。
(10)任何人檢查瓦斯時,都不得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的區域、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的區域。否則,必須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按措施的要求執行。
(11)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通風部門應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12)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12篇 瓦斯跨班檢查制度
為加強瓦檢員交接班期間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接班期間不安全隱患發生,根據《關于跟班瓦斯員、安監員跨班次現場交接班的決定》棗礦便字[2005]68號文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瓦檢員交接班制度。
1、瓦檢員交接班地點:
所有瓦檢員必須在井下瓦斯交接室內交接班。
2、瓦檢員交接內容:
⑴瓦檢員應交清所檢查地點區域采掘工作面生產狀況及其它地點的開工、復工等內容。
⑵交清所檢查地點區域內氣體、溫度、風流有無異常,通風設施是否完好,使用正常。
⑶交清瓦斯檢查點的增減及牌板完好情況。
3、接班人員必須分別在早班上午9時30分,中班下午17時30分,夜班零晨1時30分準時到隊點名,根據巡回檢查排列順序在瓦檢員鑒到記錄上填寫名字,當天要去的采區和地點,30分鐘后到達交接班地點,如無故晚下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超過20分鐘不下井的,視曠班處理。
4、井下交接班時間:
早班上午10時,中班下午18時,夜班零晨2時
5、所有交班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對所檢查區域內出現的各種情況和下班應特別注意的情況要當面交接清楚,并且在交接班記錄上雙方鑒字;若再出現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6、瓦斯檢查的內容
(1)瓦檢員必須嚴格按照所劃分區域和地點認真檢查各掘進、回采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等變化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向通防科、礦調度請示報告。
(2)北三瓦斯異常區每班檢查三次,間隔時間2-3小時,其它地點每班檢查二次,間隔時間3-5小時。瓦斯異常區域回風隅角、架檔等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
(3)當班瓦檢員負責檢查所巡檢區域內沿途通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向礦調度室、通防調度及通風隊匯報。
(4)井下各掘進、回采工作面等施工地點的瓦斯牌板要掛在規定位置,如實把各種氣體含量寫在瓦斯檢查牌板上,并做好記錄,填寫字跡清晰、工整,一旦發現損壞和丟失必須匯報補齊。
(5)當班瓦檢員發現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有權責令現場施工人員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并向礦、科調度、隊匯報。
(6)采區、水平、一翼回風和礦井總回風流中每班瓦斯檢查至少1次,且每班檢查時間間隔不得小于6小時。
(7)每次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地點、電動機及開關附近20米范圍內的風流至少進行一次瓦斯檢查。
(8)進入串聯工作面或機電峒室的風流,每班檢查2次,瓦斯異常區每班檢查3次。
(9)井下臨時停風區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每天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每周檢查一次。
(10)峒室及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處于回風流中)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班檢查一次。
(11)井下溜煤眼及煤倉上、下口前后20米范圍內的風流,在施工前后及施工過程中至少各檢查一次瓦斯濃度。
(12)其它地點的瓦斯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瓦檢員上井后立即把瓦檢儀器交到發放室進行檢修;把瓦檢記錄手冊交到通風隊,便于填寫瓦斯日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