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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管理制度企業(九篇)

      發布時間:2024-02-12 13:04:25 查看人數:26

      職工管理制度企業

      第1篇 職工管理制度企業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

      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11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4條 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

      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

      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31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3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

      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7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3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39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于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 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告誡1次,并經濟處罰___至____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

      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告誡1次,并經濟處罰____至____元;

      一個月內違規__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

      經批準后,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

      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 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

      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59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則

      第63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64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65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 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第2篇 企業公司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

      公司(企業)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

      為培養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安全生產的業務。技能。確保職工和我庫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有關人員積極安全生產有關部門的各種培訓。

      二、對重點崗位、重點生產環節的職工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技能知識培訓,并加以考核。

      三、全體職工每年舉行一次消防、治安知識培訓,每年舉行一次消防演習。

      四、把職工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納入職工獎勵,憑先進的依據,從而調動職工的參與意識。

      五、對在安全生產檢查和考核中,不達標的科室崗位人員,要及時整頓,調整責成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直到達成崗位要求。

      第3篇 企業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一、企業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二、企業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三、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月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四、企業應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和在校學生,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五、企業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4篇 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報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處,并同時報保險公司,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單位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死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分公司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第三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條: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一)、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三)、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5篇 公司企業職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82]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并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頒發書面嘉獎證書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范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并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布。

      第五條成果獎范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水表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志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并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并給予獎勵。對于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于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志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范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并用。

      第九條處罰范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干私活、玩電子游戲、看小說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準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并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干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干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并征求工會意見后,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后,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后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并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復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并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后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6篇 企業職工獎懲制度范本

      每一個企業在職工管理方面都有不同的管理制度,有考勤制度,有獎懲制度等。以下整理了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82]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并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頒發書面嘉獎證書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范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并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布。

      第五條成果獎范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水表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志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并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并給予獎勵。對于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于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志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范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并用。

      第九條處罰范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干私活、玩電子游戲、看小說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準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并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干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干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并征求工會意見后,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后,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后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并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復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并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后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7篇 施工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后,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當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填報事故卡片,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施工現場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負責人必須在當天向本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填報輕傷事故報表。

      3.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施工現場有關人員應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應實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分包隊伍發生工傷事故,總分包單位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職工工傷事故臺帳。

      7.各項各級人員應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不得違反。

      第8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

      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稱參保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與發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 發改委、財政、審計、統計、質監、人事、民政、稅務、國資委、工商、公安、建委、經委、監察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金兩部分組成,實行全市社會統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省級調劑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從參保單位繳費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金的利息;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個人賬戶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均應當以其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月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高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應當按月在參保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參保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償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年齡離退休的,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參保人的繳費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實行個人繳費時的企業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其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不視為本人的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具體條件和計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離退休的,其離退休時核定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離退休后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離退休后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原核定標準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應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對其繳費年限應當累計計算,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死亡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離退休前離開本市時,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轉移條件的,按規定轉移,終止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二)不符合轉移條件的,保留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離退休前出國或者赴臺、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者離退休后死亡,其參保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參保人死亡時,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畢的個人賬戶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個人賬戶金中單位繳費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使用規范。

      第三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

      第三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項目:

      (一)參保人離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離退休后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因參保人出國或赴臺、港、澳地區定居而清退的個人賬戶金;

      (四)個人賬戶金中應當由參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的個人繳納部分;

      (五)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用于支付基本養老保險事項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以參保單位、參保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為基礎,為參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唯一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按繳費年度,向參保人發放個人賬戶繳費記錄對賬單。

      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對繳費記錄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并予以書面答復,對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保單位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和基本養老金征收情況的核查。檢查、核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為其單位保密。

      被檢查、核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存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參保登記手續、繳費記錄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基礎信息資料,并設置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繳納、發放標準和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參保人、參保單位因基本養老保險事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參保單位應當建立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繳費總額和繳費基數,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參保人書面告知其個人繳費基數及數額,接受監督。

      參保人對其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繳費申報中虛報、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行為,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參保單位應當對擬離退休的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申報離退休類別、擬審核的離退休時間、擬審核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事項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

      擬離退休參保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公示期內發現公示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并書面答復,對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于公示期滿無舉報、投訴或者舉報、投訴內容不實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離退休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發放等情況向社會公告。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誠信評價制度。對嚴格執行養老保險制度和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等其他嚴重違反養老保險制度的用人單位,應定 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侵犯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的行為,均有權向監察、審計、財政、勞動保障、工會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十五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

      (二)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三)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四)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七)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的;

      (八)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第四十五條 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制度及離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違反有關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不按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的;

      (五)其他違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9篇 在崗職工培訓:企業管理制度真實用途及有效應用方法

      企業“管理制度”的真實用途及有效應用方法

      --在崗職工培訓課程提要

      第一章、企業“管理制度”的真實用途

      何為企業“管理制度”

      ――是指企業為了實現某種愿望和目標而制定的企業“控制管理”規定。

      企業“管理制度”通常是以

      ――“規章制度”、“執行標準”、“工作程序”、“行為管理規定”、“職工崗位職責”、“企業員工手冊”、“企業內部通知”等加以體現。

      企業“管理制度”的特性

      ――企業“管理制度”普遍帶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企業“管理制度”的作用

      ――滿足企業經營活動運行,確定產品質量標準,明確員工崗位責任,明確生產流程工藝,提高生產工作效率,規范操做工作程序、保證生產產品品質,確保品牌生存能力,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獲得生產經營回報,促成企業發展的作用。

      第二章、企業“管理制度”的有效編制思路

      有效編制思路應符合

      ――編制目的明確

      涵蓋范圍準確

      采用方法有效

      相互關聯性強

      約束措施得力

      執行過程簡便

      企業“管理制度”編制目的

      希望通過企業“管理制度”“約束”職工工作行為,控制企業“生產、經營”過程,明確“產品”質量標準,確定“管理、控制”工作程序,提高“勞動工作”效率,達到“產品”標準質量,解決“管理、服務”問題,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獲得理想“生產、經營”利潤,保證企業生存的目地。

      企業“管理制度”涵蓋范圍

      1、企業工作行為“約束”:

      如:職工“工作”、“服務”禮儀;職工“工作考勤”等。

      2、企業“崗職工作”要求:

      如:職工“崗位工作職責”;職工“工作手冊”等。

      3、企業“管理控制”程序:

      如:“人事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采購及物品領用管理”制度;“處罰、獎勵管理”制度;“職工績效考評管理”制度;“辦公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外包服務管理”制度:“成本控制管理”等。

      4、“質量控制”管理:

      如:“產品”、“服務”質量標準;“產品”、“服務”工作質量程序;“產品”、“服務”工作質量記錄;“產品”、“服務”質量檢驗標準;不合格品(項)處置方法;不合格品(項)質量整改規定(程序);不合格品(項)質量整改復檢規定(程序);“產品”、“服務”質量檔案等。

      企業“管理”采用的方法

      企業“管理制度”通常可以分為:以工作程序要求為主的“程序管理”方法和以工作崗位要求為主的“崗職管理”方法。在從事高危生產和服務領域的企業管理中,也有采用崗職、程序合二為一的“崗位程序”管理方法。

      企業“管理制度”的相互關聯

      企業在制定“管理制度”時應使“制度”產生相互關聯,并且目標、方法一致,不可自相矛盾。

      企業“管理制度”的約束措施

      針對企業“管理制度”所具有的“強制”及“約束”之雙重特性,“管理制度”中所采用的所有方法,應該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只有這樣,“管理制度”才能產生其所需要的“特定約束”能力。

      企業“管理制度”應該執行過程簡便

      企業“管理制度”在編制過程中,應該注意要使執行過程盡可能的附合“簡單”、“方便”的編制工作準則,得以實現其所希望的,“有效管理”的目地。

      第三章、企業“管理制度”的有效應用方法

      任何“管理制度”在其進入應用管理中,都需經過:管理制度公示管理制度培訓應知應會考核執行需要檢查處置違規及時處置應有通告通告應入檔案應與工資掛鉤作為提升評定等,才有可能真正起到使用它的有效“控制管理”作用。

      管理制度“公示”

      任何企業決定執行某項“管理目標”前,都應將要執行的制度盡可能的在所執行范圍之內提前進行“公示”。以使“制度”有關聯職工,知道將要執行“制度”所包涵的“目標管理”“制度”內容,用應形成“制度”執行前所應有的,感知“心理承受”準備。

      管理制度“培訓”

      對于任何“管理制度”而言,只有被“制度”人,對其“制度”真實管理目地,了解“制度”具體管理方法,清楚“制度”執行檢查力度,明白違規處罰輕重后,才能引起執行前思想上所應有的足夠重視態度。

      在進行管理制度“培訓”時,應該根據不同“制度”管理目地,結合“制度”執行條款多少,是否具有崗位銜接上的“具體、明確”方面要求等,分別采取可對應的“制度培訓”方式。用以獲得所需要的,“培訓”目地效果。

      對被“制度”涵蓋范圍廣的:“職工工作、服務禮儀”“職工工作考勤”“職工崗位工作職責”“職工工作手冊”“人事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采購及物品領用管理制度”“處罰、獎勵管理制度”“職工績效考評管理制度”“辦公管理制度”等,就較適合采取集中“培訓”方式,用以達到節約“集中培訓”時間,提高“培訓效率”的目地。

      企業每位新入職的員工,都應對其進行“管理制度”的“培訓”。如新人入職人員較多,可由人事管理部門組織新人進行“集中培訓”;如果入職人員較少,可以要求其任職部門經理/主管承擔對其進行“培訓”的責任。

      對被“制度”涵蓋范圍相對較窄的:“合同管理制度”“外包服務管理制度”“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崗位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產品、服務質量標準”“產品、服務工作質量程序”“產品、服務工作質量記錄管理”“產品、服務質量檢驗標準”“不合格品(項)處置方法”“不合格品(項)質量整改規定(程序)”“不合格品(項)質量整改復檢規定(程序)”“產品、服務質量檔案管理”“崗位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等,可根據被“制度”所涵蓋的各個崗位工作職責,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項“培訓”。

      “管理制度”應知應會考核

      只有被“制度”人牢記“管理制度”,才能滿足“制度管理”的需要。

      “管理制度”需要執行檢查

      對于任何“管理制度”,只有結合日常管理對其不間斷的執行情況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制度”執行情況,定期做出執行情況講評,才能發揮“制度”所應起的“制約管理”做用。

      處置違反“管理制度”要及時

      只有對于任何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依照“企業職工處罰管理規定”做出及時相應處罰,才能有效建立、維護“管理制度”所應有的“強制、約束”做用。

      違規處置應有通告

      處罰管理決定應以書面文件形式進行下達,處罰管理書面文件應送達至被處罰人。同時也可根據違規情結輕重,做出是否需要“通告”的決定。

      違規處置通告應入檔案

      “處罰管理決定”書面文件應存入企業人事管理檔案,檔案保存期應不少于兩年。

      “執行制度”應與工資掛鉤

      “執行管理制度”好/壞,應與職工(特別是管理人員)工資收入掛鉤,用以提醒職工遵守“管理制度”可以保證甚至增加自己個人收入。反之,將會減少自己個人收入。

      執行管理制度“好、壞”可以作為提升評定依據

      “執行管理制度”情況的好/壞,應該作為企業職工職務升遷評定的依據。試想一個不能自覺遵守企業“管理制度”,缺少自我人“約束”能力的人,又能如何指望他(她)來帶領職工執行企業規章制度,又能如何承擔保證生產產品質量的責任。

      第四章、管理制度的修正與補充

      “管理制度”的修正與補充

      由于我們擬定管理制度時很難做到涵蓋范圍全面,所用措施準確、有效。而且,經營過程之中,也總會有新的問題需要我們不斷面對,并且加以進行解決。

      在現實經營管理中,任何一種“管理制度”都不可能也根本無法永久性的滿足企業管理的需要。所以,企業管理人應該針對管理工作中所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只有及時的對“管理制度”進行有針對性的“目標內容”做出修正之后,才是保證管理可以持續、有效運行的正確工作方法。

      “管理制度”應該適時的更新

      任何一種“管理制度”,都不可能也根本無法永久性的適應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在企業管理工作中,企業應該根據其管理目標的調整,對所使用的“管理制度”進行必要的更新,用以適應企業達到所擬定的經營管理預想。

      在進行企業“管理制度”更新時,對以不適合企業管理目標的制度條款,應以下達更新、作廢文件方式完成所需更新過程。過期“管理制度”應做及時收回、銷毀處理。

      對于剛更新的“管理制度”,在一定時期內應加大執行檢查力度。

      更新后的“管理制度”應與企業管理目標相一致。

      結束語

      職工管理制度企業(九篇)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 本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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