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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17:30:25 查看人數:10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投資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 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 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

      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 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2篇 企業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 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 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 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 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 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 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 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 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 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 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0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個企業,其合同的管理是做好企業管理的重要部分,所以每個企業對于合同管理方面都要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以下詳細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資料,可供參考。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本文來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費文章請登陸查看)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第4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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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怎么寫

      企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總則公司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 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簽訂

      三、 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 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 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 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 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 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 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4000萬元的;投50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 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 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 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 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 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 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三

      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 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 、文書、傳真、圖表等;

      2、 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 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三

      十二、 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三

      十三、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三

      十四、 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三

      十五、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三

      十六、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三

      十七、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合同的管理三

      十八、 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三

      十九、 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四

      十、 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四

      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 建立合同檔案;

      2、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 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第6篇 鎳業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鎳業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則: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四、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五、程序及時間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六、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七、合同簽署權限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九、訂時間及期限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十、相關規定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十一、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7篇 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怎么寫

      1.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2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1.3 不得違法訂立合同,不得訂立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本公司合法權益的合同,不得與資信不佳,不具備履約能力的單位訂立合同。

      1.4 公司對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為,除及時清結、標的額極小的事務外,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

      1.5 公司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審查,并指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2.1 訂立合同前,公司經辦人員及所在部門應嚴格審查訂立合同相對方的下列情況:

      1) 審查是否領取營業執照,2) 有無法人資格;

      3) 審查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4) 是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或許可證;

      5) 履約能力審查和信用審查。

      經辦人員應收集其營業執照、當年工商年檢記錄、資質證書或許可證復印件備查(如系個人應收集身份證復印件)。

      2.2 訂立合同

      2.3 相對方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2.4 必須出具由其親自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公司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授權事項和范圍并收集備案。

      2.5 一般合同,

      2.6 經辦人員應在做好市場、資信調查的基礎上,

      2.7 與合同

      2.8 相對方充分協商。

      對于標的巨大或涉外的合同,公司應組織專業、技術、財務和法律顧問組成談判小組,做好談判工作。

      2.4 凡本公司作為一方的合同::,除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有專門要求的外,原則上由本公司經辦人員草擬合同。重大或復雜的合同,可以同法律顧問交換意見,由法律顧問草擬。

      2.5 合同內容的約定應明確、具體,充分考慮對本公司是否有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2.6 在少數情況下,確需使用標準格式合同,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合同內容表述是否準確,條款是否完備。

      格式合同表述不準確、條款不完備,或者對公司不利的,經辦人員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或添附相關的內容,或者草擬補充協議予以完善。

      格式合同空白處不需填寫內容的,應劃斜線予以填充,防止合同內容被偽造或篡改。

      2.7 合同必須具有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主要條款,盡可能訂立擔保條款(定金、保證或抵押等)。

      2.8 合同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后承擔繼續履行,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后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時應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合同中可以約定定金條款。

      前述違約責任條款既可以單獨約定,也可以同時約定。

      2.9 建筑勘察、建筑設計、廣告、美術、雕塑設計制作合同中,應盡可能約定相關(含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歸本公司所有。

      涉及商業秘密的合同,應當訂立保密條款,約定保密責任。

      2.1 0合同可以約定下列解除合同的條件:

      1) 一方違約,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2) 其他條件。

      2.1 1合同應當約定下列解決爭議的方式:

      1) 雙方協商;

      2) 提請仲裁;

      3) 訴訟。

      合同應盡可能約定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約定合同的履行地為本公司所在地。

      2.1 2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蓋章),加蓋合同專用章

      或公司公章。

      合同應當有經辦人簽字(蓋章),合同標的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由部門加簽。

      合同附件應當同時簽字(蓋章)確認。

      2.1 3對合同進行修改、增刪,應在修改、增刪處加蓋印章或由經辦人簽名進行

      確認。

      2.1 4合同應當約定由本公司保存的合同文本不少于四份。

      2.1 5兩頁(含兩頁)以上的自行裝訂的合同,應當加蓋騎縫章。

      2.1 6禁止'先履行,后補簽'合同。

      2.1 7合同應當按約定全面、及時履行。

      合同相對方違約,應當及時按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按約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方式應當選擇易被證明的方式。

      2.1 8遇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緊急情況,經辦人及所在部門除及時向公司和法律顧問報告外,應同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3.合同的審查

      3.1 公司合同嚴格實行審查制度。

      合同必須經部門審查、財務審查、法律顧問審查,方可報送總經理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合同或者簡單的合同,可以直接報總經理審批。>

      3.2 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合同進行審查,并對其他部門擬送審的合同進行專業預審。

      3.3 財務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合同中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財務約定進行審查。

      3.4 法律顧問負責對合同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有利性進行審查。

      3.5 建筑設計類、廣告營銷類合同,應當經過銷售部門預審。

      3.6 合同經辦人應當填寫《合同送審表》,經本部門、預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或審查人簽字后,送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合同經辦人員草擬合同后,也可先送法律顧問進行初審,經修改后再按前規定程序送審。

      3.7 法律顧問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非特殊情況,審查時限應不少于4小時。

      3.8 法律顧問應當::全面審查合同。

      對合同中的一般問題,法律顧問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建議。

      對有重大法律隱患或對公司嚴重不利的合同,法律顧問可以直接進行修改。

      3.9 法律顧問在合同審查結束后,應當在《合同審定表》上填寫合同受理、審查時間,審查地點,審查合同名稱,審查意見或處理結果等內容。

      3.1 0對通過審查的合同,法律顧問應當蓋章,注明審查日期。

      3.1 1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違反本規定送審的合同,應當拒絕審批,并責成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予以糾正。

      4.合同的管理

      4.1 公司實行合同管理員、職能部門、行政部三級合同管理負責制。

      4.2 各職能部門應當確定一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整理、保管、信息資料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4.3 職能部門對合同的起草、審查、訂立、履行以及合同文本的管理負直接責任。

      4.4 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合同進行統

      一、綜合管理。行政內勤具體負責合同簽章工作。

      4.5 合同文本應當由主辦部門、財務部門、行政部分別保存一份備查。

      4.6 合同管理將逐步納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合同質量、合同履約率、貸款回收率、糾紛發生率等。

      4.7 因不了解對方資信、履約能力而輕率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的約定存在明顯瑕疵,或者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依照本公司《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8 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訂立合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x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項目部有關對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擔保和承諾)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終止和管理等活動控制。

      本條所稱合同即書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相關文件

      1、《管理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財務部負責合同訂立及執行情況中的財務與審計監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類:

      <1>工程合同:公司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工程物資采購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3>勞動、勞務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2、合同主管部門職責:

      <1>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2>領導、協調合同的訂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4>組織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

      <5>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6>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者,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處罰;

      <7>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3、合同條款、合同申請單位和合同執行單位

      3.1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名稱、住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戶銀行、賬戶;

      <2>標的(指貨物、勞務、服務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4>價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時間、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條件;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9>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10>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性質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必備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3.2申請簽訂合同的單位或部門即合同申請單位,其職責為:

      <1>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信譽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2>具體參與合同的談判;

      <3>參與合同的草擬、會簽、修改、保證合同的可行性;

      <4>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單位的合同臺帳、檔案及統計、分析。

      3.3負責執行合同的單位即為合同執行部門,其職責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時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4.合同簽訂程序

      4.1在具體合同管理過程中執行合同經辦人負責制,由合同經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申請、談判、變更、解除等具體事宜。經辦人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負責合同條款談判、協商的負責人。

      4.1.1合同經辦人在申請辦理合同過程中,應在合同審查表上簽署個人意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最大化地保護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對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盡職守、勤勉認真、并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或挽回經濟損失的經辦人;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獎勵。

      4.1.3對于因經辦人的故意、過失、疏忽等個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追究。

      4.2申請單位或經辦人將合同草案送合同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4.3合同專業管理組審查通過后,需要相關業務部門會簽審查,由合同專業管理組將合同草案報送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會簽審查;

      4.4審查通過后,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同意后,到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屬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可使用單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項目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經公司授權,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對于違反程序規定的分公司、項目部將按照本制度獎勵與處罰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7合同專業審查

      4.7.1合同專業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審查:

      <1>經濟性

      --項目計劃是否具體明確;

      --市場需求情況是否可靠、屬實;

      --經濟效益情況是否真實、可信;

      --資金、資產使用效果的財務是否可行。

      <2>技術性

      --項目技術是否真實、全面、可靠;

      --技術措施是否完備、可行;

      --技術標準、參數是否先進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涉及的知識產權是否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有無損害本公司商業秘密、商業信譽;

      --有無損害本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4.8合同業務部門會簽審查

      工程合同、勞務合同、采購合同等需經公司各部門進行會簽審查;

      4.9合同數量、合同歸檔

      4.9.1合同文本數量

      <1>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同意簽約后,由合同申請單位按規定的份數打印出版,送交辦公室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司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2>合同文

      本數量一般為:我方合同文本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由合同專業管理部門一份,同時一份副本報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4.9.2合同管理檔案

      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管理權限建立合同管理檔案,負責整理收集的合同檔案包括;

      --合同文本、各文本存檔記錄

      --合同臺帳

      --承辦人變更記錄

      --合同附件、審核意見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4.10合同履行、變更

      4.10.1合同交底

      合同簽訂后,由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會同業務相關部門對合同執行單位進行合同交底。

      4.10.2財務部應嚴格依照合同和合同履行情況,仔細審查所履行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與所簽合同是否一致,確定無誤后付款。如不一致,拒絕支付;

      4.10.3合同變更

      合同的變更:凡合同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項發生變化均屬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應由締約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程序與簽訂正式合同相同,且應由原審批部門或人員簽字后生效。

      4.10.4合同終止

      4.10.4.1合同的終止

      <1>簽約各方按合同規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合同自然終止;

      <2>經合同簽約各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簽字認可之日起合同終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請單位按本制度執行;

      <3>按照合同約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4.11獎勵與處罰

      <1>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10000元):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恪盡職守、謹慎勤勉,做出顯著成績的;

      --為本單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檢舉、揭發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功的;

      --及時處理合同沖突、合同管理矛盾、合同糾紛,為企業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其它應給予獎勵的情形。

      <2>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處罰金額為500元-10000元):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欺詐、故意、重大過失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未經授權或越權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將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標準的。

      --先行為后補辦合同審查或合同授權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財務專用章或其他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

      --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或把整體合同分解以規避書面合同或以其他單據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經辦人或合同參與人簽約時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包括招標、議標、選擇合作方時)泄露標底和商業秘密的。

      --在經濟往來中收受賄賂、回扣,影響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違反公司規定擅自為他方提供擔保保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結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規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驗收中履行其職責,把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對方違約不追究違約責任或擅自處理,損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變更審查中,玩忽職守或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損害的。

      --其他各種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為。

      第9篇 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企業合同信用評比方式,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機制,促進上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是指,由本市企業自愿申報,經企業合同信用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由企業合同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根據評估報告認定該企業申報期內的合同信用等級的評價活動。

      本辦法所稱“促進會”是指,由企業自愿組成,以倡導誠信守約、提升企業合同信用水平為宗旨,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的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具有資信評估資質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指定的數學模型和軟件,從事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認定原則)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

      本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工商局統一 規制、指導和監督。市工商局負責制定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規則, 監督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過程,指導評估機構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綜合指數評估和指導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采用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結果。

      市促進會負責年度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指導區、縣促進會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和管理工作。區、縣促進會負責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輔導,受理企業參加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審核企業申報的資料,根據評估報告認定企業合同信用等級。

      評估機構應當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統一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件),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評估,并出具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可以應企業的要求,為該企業有償提供咨詢服務。評估機構對被評估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申報條件、評價內容和等級

      第五條(條件)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申報認定的主體條件為:

      (一)本市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開業已滿兩個會計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進會會員資格。

      (四)具有本年度認定資格。

      第六條(認定內容)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內容為:

      (一)企業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合同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合同管理各級負責人職責落實情況;合同管理人員崗位資質情況;合同管理人員業務考核情況;合同條款的規范和格式合同的應用水平;合同簽約率。

      (二)企業合同履約能力,包括:企業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企業現金流動負債比;企業總資產報酬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

      (三)企業合同履行狀況,包括:企業合同履約率;企業合同變更率;企業合同履約率變動指數;企業合同履約客戶滿意度;企業之間逾期賬款比率;企業逾期貸款比率。

      (四)企業社會信譽。

      (五)認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認定等級)

      企業合同信用等級分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級。等級含義為:aaa,很好;aa,優良;a,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較差;cc,很差;c,極差。

      第三章認定的程序

      第八條(提交材料)

      申報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應向企業注冊地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合同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審核、擬定)

      促進會依據本辦法審核《企業合同信用評估報告》,擬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條(征詢意見)

      促進會將擬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名單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征詢意見,在15日內了解企業在申報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形: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促進會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核查,作出是否調整擬定等級的決定。

      第十一條(認定)

      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認定申報企業的合同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等級認定期限)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兩年開展一次。在不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的年度內,如有企業需要對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可由促進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認定;如該企業繼續參加下年度的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工作,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

      企業合同信用評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企業分類管理相結合。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結果為a級以上(含a級)的,如實行年檢申報備案制,該類企業可予以當場備案通過。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建立企業合同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眾提供公開查閱、查詢。

      促進會應對參加合同信用評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并歸入該企業的合同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等級管理)

      如發現企業在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促進會應認定或重新認定該企業為cc或c級,并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申報。

      未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偽造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并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已取得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冒用其他等級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促進會應予以記錄、存檔,并在下一個認定年度內不受理該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的申報。

      第十六條(再次認定)

      企業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級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進會應及時對該企業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再次認定:

      (一)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公示)

      促進會可向社會公布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的名單;經市工商局認可,促進會也可向社會公布 “ 守合同、重信用” 企業的名單。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類管理中被認定為三、四類企業的,不得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也不得認定為合同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

      促進會可向社會披露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企業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不予采用)

      評估機構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評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權促進會不采用其評估結果。

      促進會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合同信用等級認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認定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購銷網絡的經營行為,有效地控制商品購銷過程中的信用風險,減少購銷網絡的呆壞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用風險是指××公司購銷網絡客戶到期不付貨款、不發貨或者到期沒有能力付款、無法發貨的風險。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客戶信用管理是指對××公司購銷網絡客戶所實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風險的管理。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客戶是指所有與×××公司及相關部門發生商品購銷業務往來的業務單位,包括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

      第六條公司相關部門及機構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對客戶實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貨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廠商按時發貨,有效防范信用風險,減少呆壞帳。

      第二章 客戶資信調查

      第七條本制度所稱客戶資信調查是指公司相關部門及機構對購銷客戶的資質和信用狀況所進行的調查。

      第八條 客戶資信調查要點主要包括:

      1、客戶基本信息

      2、主要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3、主要往來結算銀行帳戶

      4、企業基本經營狀況

      5、企業財務狀況

      6、本公司與該客戶的業務往來情況

      7、該客戶的業務信用記錄

      8、其他需調查的事項

      第九條 客戶資信資料可以從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戶尋求配合,索取有關資料

      2、對客戶的接觸和觀察

      3、向工商、稅務、銀行、中介機構等單位查詢

      4、公司所存客戶檔案和與客戶往來交易的資料

      5、委托中介機構調查

      6、其他

      第十條營銷部業務主管負責進行客戶資信前期調查,保證所收集客戶資信資料的真實性,認真填寫《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上報部門經理審核,公司財務部門備案。填表人應對《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內容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相關部門對報送來的客戶資信資料和《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資信資料之間有無相互矛盾

      2、我公司與該客戶的業務往來情況

      3、該客戶的業務信用記錄

      4、其他需重點關注的事項

      第十二條客戶資信資料和《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間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相關資料進行補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戶abc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所有交易客戶均需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四級客戶信用等級分a、b、c三級,相應代表客戶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條 評為信用a級的客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雙方業務合作一年或以上。

      (2) 過去2年內與我方合作沒有發生不良欠款、欠貨和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 守法經營、嚴格履約、信守承諾。

      (4) 最近連續2年經營狀況良好。

      (5) 資金實力雄厚、償債能力強

      (6) 年度回款、發貨達到我公司制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出現以下任何情況的客戶,應評為信用c級:

      (1) 過往2年內與我方合作曾發生過不良欠款、欠貨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 經常不兌現承諾;

      (3) 出現不良債務糾紛,或嚴重的轉移資產行為;

      (4) 資金實力不足,償債能力較差

      (5)生產、經營狀況不良,嚴重虧損,或營業額持續多月下滑;

      (6) 最近對方產品生產、銷售出現連續嚴重下滑現象,或有不公正行為;

      (7) 發現有嚴重違法經營現象;

      (8) 出現國家機關責令停業、整改情況;

      (9) 有被查封、凍結銀行賬號危險的。

      第十七條 不符合a、c級評定條件的客戶定為b級。

      第十八條 原則上新開發或關鍵資料不全的客戶不應列入信用a級。

      第十九條 營銷部經理以《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等客戶資信資料為基礎,會同經辦業務員、財務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評定客戶的信用等級,并填寫《客戶信用等級分類匯總表》,報公司主管副總、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條 在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時,應重點審查以下項目:

      1、客戶資信資料的真實性;

      2、客戶最近的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

      3、與我公司合作的往來交易及回款情況。

      第四章 客戶授信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授信是指公司對客戶所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回款、到貨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用額度是指對客戶進行賒銷、預付款的最高額度,即客戶占用我公司資金的最高額度。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回款、到貨期限是指給予客戶的信用持續期間,即自發貨至客戶結算回款、自預付款至客戶發貨到我公司倉庫并驗收合格的期間。

      第二十四條 授信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營銷部應堅持現款現貨的原則,原則上不進行賒銷業務和預付貨款。

      2、在確實需要授信時,應實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對實施授信總額控制,原則上授信總額不能超過2007年1月1日應收帳款的余額數。

      ② 公司應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實施區別授信,確定不同的信用額 度。

      ③ 在購售合同中注明客戶的信用額度或客戶占用我方資金的最高額度,但在執行過程中,應根據客戶信用變化的情況,及時調整信用額度。

      第二十五條 授信中有關預付、賒銷概念的界定:

      1、預付、賒銷:指我方以支付貨款,貨物尚未到運到倉庫驗收、客戶未支付貨款,貨物已經由我方向客戶方發生轉移的購銷業務活動;

      2、長期預付、賒銷:指在簽署的購銷合同中,允許客戶按照一定的信用額度和發貨、回款期限進行預付、賒銷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于a級客戶,可以給予一定授信,但須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原來沒有賒銷行為的客戶,不應授信;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況下,由營銷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后可以給予臨時預付、賒銷,原則上預付、賒銷信用額度最高不超過該客戶的平均月回款額,預付、回款期限為1個月以內;

      2、對于原來已有預付、賒銷行為的客戶,由營銷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后,可以根據其銷售能力和回款情況給予長期預付、賒銷信用,原則上預付、賒銷信用額度最高不超過該客戶的平均月發貨量和回款額。如果原有預付、賒銷額低于本條款標準的,信用額度按從低標準執行,并應逐步減少,發貨、回款期限為1個月以內。

      第二十七條 對于b級客戶,原則上不予授信;確有必要,必須嚴格辦理完備的財產抵押等法律手續后,由營銷部經理上報營銷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才可執行長期賒銷或臨時賒銷,其賒銷信用額度必須不超過該客戶的平均月發貨量、回款額,同時不超過抵押資產額度。如果原有預付、賒銷額低于本條款標準的,信用額度按從低標準執行,并應逐步減少。其長期預付、賒銷回款期限為1個月,臨時預付、賒銷回款期限為15天。

      第二十八條 對于評為c級的客戶,公司不予授信,不給予任何預付款和賒銷。

      第二十九條 依據《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及營銷部目前交易客戶的預付、賒銷情況,營銷部還應將預付、賒銷客戶(包括授信客戶和雖不是授信客戶但已發生預付、賒銷行為的客戶)進行匯總,并填寫《預付、賒銷客戶匯總表》,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第三十條 客戶授信額度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客戶信用調查評定表》、《客戶信用等級分類匯總表》、《預付、賒銷客戶匯總表》和購售合同、相關資料原件交給財務部保管,作為日常發貨收款的監控依據。

      第五章 客戶授信執行、監督及往來賬管理

      第三十一條 營銷部應嚴格執行客戶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權批準的授信范圍和額度區分abc類客戶進行預付和賒銷,加大貨物催收入庫和貨款清收的力度,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 營銷部經理和財務部信用控制主管具體承擔對營銷部授信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職責,應加強對業務單據的審核,對于超出信用額度的預付款和發貨,必須在得到上級相關部門的正式批準文書之后,方可辦理。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三十三條 對于原預付款、賒銷欠款金額大于所給予信用額度的客戶,應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較短的期間內壓縮至信用額度之內。

      第三十四條 對于原來已有預付款、賒銷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額度的客戶,應加大貨款清收力度,確保預付款、欠款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同時采取一定的資產保全措施,如擔保、不動產抵押等。

      第三十五條 對于預付、賒銷客戶必須定期對帳、清帳,上次欠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再進行新的預付款、賒銷。

      第三十六條 合同期內預付款發貨、客戶的賒銷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營銷部應與客戶確定下一個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對客戶欠貨、欠款全部進行清收。

      第三十六條 營銷部應建立欠貨、欠款回收責任制,將貨、款回收情況與責任人員的利益相掛鉤,加大貨、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須稽核營銷部的授信及執行情況。

      第六章 客戶授信檢查與調整

      第三十八條 營銷部必須建立授信客戶的月度、季度檢查審核制度,對客戶授信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客戶信用情況的變化及時上報公司調整授信額度,確保授信安全,發現問題立即采取適當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九條 業務主管每月度要對享有信用額度客戶的經營狀況做出書面匯報,并對匯報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條 財務部負責提供相應的財務數據及往來情況資料,每月填寫《客戶授信額度執行評價表》后交營銷部經理核對,財務部門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營銷部經理審核業務主管的書面匯報后,簽署書面評價意見,上報營銷主管副總,必要時可對客戶的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作為營銷部、財務部門下一步的監控依據。

      第四十二條 原則上調整后的信用額度應低于原信用額度。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和營銷部在其權限范圍之內,對被授權人超越授信范圍從事業務經營的行為,須令其限期糾正和補救,并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經濟處罰;

      (五)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10篇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本文來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費文章請登陸查看)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第11篇 化工企業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職責

      2.1、行政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安檢部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2.3、安檢是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3、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3.1、勞動者被本廠錄用后,應在行政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3.2.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3.2.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2.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簽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并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安檢部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2.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4.2.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4.2.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3.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定,按考核條款執行。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1.?總則

      (1)?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等。

      2.?合同簽訂的基本要求

      (1)?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不搞違法活動。

      (2)?簽訂合同前,首先審查對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及其社會信譽,確認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與其簽訂合同。

      (3)?簽訂經濟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

      (4)?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為有關文件、資料、國家及各級政府批準的計劃任務書、設計圖紙及施工圖預算書。

      (5)?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重要條款:

      ①?工程名稱和地點。

      ②?工程承包的性質、范圍及內容。

      ③?開、竣工的日期。

      ④?工程造價。

      ⑤?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竣工結算的方法。

      ⑥?業主開工條件、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提供的時間。

      ⑦?材料和設備的價格結算方法。

      ⑧?取費標準。

      ⑨?質量承諾標準及保修條件。

      ⑩?互相協作事宜。

      ○11 違約責任。

      (6)?合同條款的內容必須用語確切、責任明確、字跡工整。

      3.?合同簽訂的工作簽訂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項目,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文件、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足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評審。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的方案。

      (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本,交相關部門(項目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后,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準簽字。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由業務部負責辦理。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批準后才能簽訂。

      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質證書、勞動隊伍資質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2)項目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并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征得業主同意,由項目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項目部在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3)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后,由采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后,由總經理批準簽訂。

      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 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項目)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項目)經理權限范圍內的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批準,由部門(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簽署意見后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準簽訂。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縷析執行情況臺賬。

      (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本、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公司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當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帳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當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索賠報告、對賬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咨詢,并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事的確認:

      ①在重大、復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②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4.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處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門或領導審核后,認為已出現了上述規定的情形的,應提出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并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到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

      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

      (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序也應按規定的程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的索賠,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5)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保存。

      5.合同的日常管理

      (1)所有合同必須交工程管理部備案存檔。

      (2)一般項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蓋章。

      (3)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經有關部門會簽后,分管領導審核并報總經理批準,方可蓋章。

      (4)嚴格履行合同登記蓋章手續,核對審批程序,對無簽字手續的有權拒絕。

      (5)合同的簽訂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任何人不得越權使用其印章簽訂經濟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6)建立合同檔案,對個單項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記錄的簽證。

      (7)對于登記上賬的合同,按月轉送統計人員以便按規定上報各有關部門。

      (8)建筑施工企業基層單位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定:

      ①個基層單位合同必須由專人管理,并建立檔案。

      ②簽訂的工程合同必須執行合同的審批手續后由總公司簽字、蓋章。

      ③各子公司所洽談的重大工程項目或因資質需要的工程項目,必須執行合同審批手續后由總公司簽字蓋章。

      ④凡到總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合同的,必須同時報送內部承包合同,一并審核、簽字蓋章。

      ⑤嚴格執行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對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指標的,要按相關合同條款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⑥對于聯營協議,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對聯營單位的信譽、業績、資信、施工能力等進行調查,并附有一定的風險抵押,且執行合同審批程序方可簽字、蓋章。

      6.合同與獎懲

      (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給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想責任人追償損失:

      ①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②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③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①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騙的。

      ②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的。

      ③遺失重要證據的。

      ④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⑤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告和報案。

      ⑥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⑦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行為。

      (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7。合同考查

      (1)工程合同必須在開工前簽訂,合同簽訂率達到100%。

      (2)內部承包合同與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0天內,簽約率達100%。

      (3)合同條款要真實準確、責任分明,企業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經辦人簽字要齊全有效,不允許出現無效合同和違法合同。

      (4)合同履約率達到80%以上。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十二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5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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