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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管理處處長安全生產職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2 11:36:12 查看人數:46

      工程管理處處長安全生產職責

      第1篇 工程管理處處長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管理制度;

      2堅持“管施工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對施工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3在編制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報經上級審查批準后認真貫徹實施;

      4掌握重難點工程進度,組織有關部門解決重難點工程施工中安全技術難題;

      5根據有關行業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技術細則,并根據生產發展、技術進步隨時加以補充;

      6檢查施工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7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8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9按照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使本部門各項管理工作達到標準化要求;

      85.工程管理處施工員安全生產職責

      第2篇 企業管理部工程預決算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嚴格依執行現行定額和取費標準,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二、參與施工方案的制訂,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三、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合理降低工程造價,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公司利益出發嚴格把關、盡職盡責。

      四、負責編制和審核工程預決算,對違反規定和手續不全的簽證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五、負責預決算資料的定期歸檔,按照年度和月度計劃進行嚴格控制,定期將臺帳反映的資金情況向主管領導匯報。

      六、及時掌握市場材料和價格行情,認真把好三大材用料審核關。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建筑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強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一般范圍見附件1;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圍見附件2。

      第四條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氣候和周邊環境等具體情況以及所承擔的施工范圍,在開工前識別并編制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等在內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清單名錄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單名錄中應當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出現的施工階段、潛在的危險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清單名錄應經責任人簽字。

      第五條 因施工圖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動的,應將變更或變動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及時補充和完善,并經企業審查和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六條 應當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顯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可能導致發生的事故類別。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處醒目位置懸掛警示標志。

      第七條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應當逐一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保證措施。

      在辦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應當提交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術力量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設備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總包施工單位審查并簽署審查意見。

      第八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按照《湖南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管理辦法》(湘建建〔2009〕304號)的規定組織專家論證,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編制和重新組織專家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一般范圍見附件3。

      第九條在施工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應當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的安全防護方案及相應保證措施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工程作業特點、具體安全預防措施、相應的安全標準,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安全技術交底應當形成書面交底簽字記錄。

      第十條應當指定專人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施工人員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一條應當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組織對其所有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評估,建立管理臺帳,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對整改結果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設在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相應管理人員)每星期開展一次對其責任管理范圍內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狀況的檢查,作出書面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到位。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總包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組織整改到位。

      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針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每天進行檢查和評估,建立個人檢查、評估工作臺帳,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或報告,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設在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參加總包施工單位組織的應急救援演練。

      第4篇 項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11

      項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十一)

      一、施工單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檢查中,如因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問題,被政府部門下令停工整頓,停工期間主體施工單位須承擔$2000元/天的違約金,并不予工期順延。

      二、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損失,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

      三、施工單位必須認真執行甲方或監理方依據相關規范、標準及《廣州市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見附件二)中的規定發出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整改指令,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指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單位承擔$1000元的違約金。

      四、施工單位必須按甲方批準的施工總平面圖進行場地布置,擅自在施工場地內搭設臨建的,除限期整改外,施工單位還須承擔 $3000元/處的違約金。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的臨建,未按合同約定或甲方指令拆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單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

      第5篇 工程技術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一條 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時,要列入安全生產的指標和措施。公布各項生產指標的同時,公布安全生產指標及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條 負責將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列入各級年度施工生產計劃并安排實現。

      第三條 接收建設單位的新任務時,對有塵、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時應與總工程師或主任工程師詳細研究,以確保安全施工。

      第四條 下達的新建、改建、擴建計劃中,應有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內容。

      第五條 凡新產品、新項目等投產前,不符合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要求的不得下達計劃和安排生產。

      第六條 合理安排施工生產任務,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協調指導施工,以防因搶任務引起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七條 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革新項目和合理化建議時,都要會同安全部門制訂安全技術措施,無保證安全措施項目,一律不得采納和推行。

      第八條 參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和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進行技術鑒定,提出改進措施。

      第九條 在制訂科技發展規劃時,要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要積極引進、推廣職業安全衛生新技術。

      第十條 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6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規定場所除外)。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人員、消防保衛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理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

      6.4.1 施工區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7篇 吹填軟土地基處理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為加強吹填工程軟土地基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軟基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項目部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軟土地基:系指由淤泥、淤泥質土、松軟沖填土與雜填土,或其他高壓縮性軟弱土層構成的地基。軟土地基處理從其原理上分一般分為七類:置換法,排水固結法,灌入固物法,加筋法,冷、熱處理法,托換,糾偏。

      1.3本規定適用于排水固結法軟土地基處理施工現場。

      2、軟土地基處理安全生產管理一般要求

      2.1在軟基處理施工作業前,項目總工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要結合現場特點、工藝流程編制專項安全生產措施。

      2.2開工前,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安排布置各項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明確安全生產分級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崗, 落實到人。

      2.3開工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和工程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性,保證在施工區域和危險部位設置規范、醒目的警示標志。

      2.4對特殊工種上崗人員須進行崗位適任證書核驗, 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2.5施工機械、船舶、特種車輛等設備進場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狀態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操作人員必須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2.6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 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 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2.7施工現場起重設備不得使用國家主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施工現場的起重運輸設備的安裝調試,必須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等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范執行,并經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2.8對施工現場所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特殊作業環境,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證施工現場及其相鄰區域的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2.9有條件的施工現場要進行封閉, 道路平整、通暢,彎道處應設交通安全警示標志。

      2.10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發放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具的作業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2.11按照施工總圖布置方案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物資材料、停放機具設備,不得占用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設施。應急通道應保持通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易于發生火災的地區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有嚴格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和消防應急預案,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2.12應遵守國家有關環保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3、軟土地基處理安全管理規定

      3.1當前國內吹填工程軟基處理常用方法是真空預壓法,真空預壓法進行軟基處理施工工序一般分為6步:

      (1)淺層處理;

      (2)鋪土工格柵、土工布和膜,淺層抽真空;

      (3)砂墊層壓載;

      (4)深層插板(樁機打板);

      (5)鋪膜深層抽真空;

      (6)砂墊層壓載。

      3.2主要存在的風險點為:

      (1)人員陷落溺水;

      (2)吹填砂墊層作業發生水上交通事故;

      (3)樁機施工及吊裝中的機械設備傷害事故;

      (4)臨時用電設施導致的觸電事故等。

      3.3打設排水板安全管理規定

      (1)進場或更換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項目部登記造冊,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后方準上崗作業。

      (2)每天作業前,必須對樁機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電線、電路是否裸露,有無脫焊,螺絲松動,檢查卷揚機等各種傳動、摯動、吊索是否安全、可靠,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并經試車運轉正常后方可施工作業,檢查記錄必須留存。

      (3)所有機械人體可接觸到的轉動、傳動部分、設備或電動工具必須安裝防護罩,以防止人體誤接觸后發生事故。

      (4)所有臨時配電箱應配置雨天防水設施,安裝漏電保護器,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

      (5)進入作業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穿防滑鞋,遇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嚴禁進行高空作業。如在淺層處理軟基地面上施工作業時,必須穿救生衣。

      (6)禁止作業人員在起吊的樁管或樁錘下穿行、站立。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的地方。

      (7)打樁機架應與作業區域內的高、低壓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8)安置打樁機架的施工場地和軌道鋪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導軌連接良好并無明顯彎曲,導軌下方枕木滿鋪,必要時枕木下方要墊鋪鋼板,降低局部壓強,保證承載力。

      (9)若發現打板機在工作時出現異常晃動,或搖擺幅度大,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安全檢查,排除機械故障。

      (10)非作業人員禁止在作業范圍內逗留。

      (11)打樁作業結束,應將樁管插入土壤內,不準將樁管懸吊在樁架上。

      (12)遇強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打樁作業,必要時放倒機架。強風等惡劣天氣過后,有專人檢查機架損壞情況及時修理。

      (13)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要時刻注意周圍安全,保持警惕性。

      (14)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15)專人收聽天氣預報,提前做好施工現場打板架的抗風工作。

      3.4打板架吊裝、安裝施工時的安全管理規定

      (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禁止疲勞駕駛,違章操作。

      (2)吊裝作業前,應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3)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2007的標準。

      (5)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吊裝作業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信號明確,本標準規定要按gb5082-85《起重吊裝指揮信號》要求進行指揮吊裝作業。

      (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7)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8)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9)若打板架組裝作業附近有高壓電纜線,打板架在組裝完成后,打板架必須立即移出,保證距高壓電纜線30米的距離,確保高壓電纜線不被打板架砸到。

      (10)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

      (11)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2)特別注意,現場吊裝打板架時,應注意高壓電纜,施工時,必須停電作業,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相互關照,確保電纜不被損壞,吊起時人退到安全距離,確保安全。

      3.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現場臨時用電的范圍包括臨時動力用電和臨時照明用電。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及其他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建立相關的管理文件和檔案資料。

      (2)項目部與協作單位應訂立臨時用電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管理及使用責任,項目部應按照協議約定對協作單位的用電設施和日常用電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3)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規廠家、并經過國家級專業檢測機構認證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無安全認證等不合格產品。

      (4)電工作業應持有效證件,電工等級應與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電工作業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并按規定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嚴禁帶電作業和帶負荷插拔插頭等。

      (5)項目部應按規定對臨時用電系統和用電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項目部應建立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a.用電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b.修改用電組織設計的資料。

      c.用電技術交底資料。

      d.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e.電氣設備的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

      f.接地電阻、絕緣電阻和漏電保護器漏電動作參數測定記錄表。

      g.定期檢(復)查表。

      h.電工安裝、巡檢、維修、拆除工作記錄。

      (7)固定式發電機應安裝在室內,底部必須牢固,移動式發電機在發電機運轉前應把下腳墊實平穩,并搭設防雨棚。

      (8)機體附近設置砂箱或干式滅火器等防火設備,發生火警發電機應先停止運轉后再滅。

      (9)發電機到配電盤或通到一切用電設備處的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頭應牢固,用支柱將導線架于空中,不要拖在地上。

      (10)啟動前,應先檢查各部狀況,運轉時禁止在線路上工作和用手接觸高壓線或進行清掃工作。

      (11)檢修后的發電機,在開始運轉前,必須檢查轉子和定子之間有無工具或其它物件遺留在內。

      (12)使用長期停用的發電機,應檢查線圈的絕緣程度,絕緣電阻不得低于規定標準,否則必須烘干后方可使用。

      (13)運轉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發電機,應注意發電機各部位的聲響,留心觀察儀表,發現異常時,立即停機檢查,修復后方可繼續工作。

      (14)運轉時如要檢查整流子和滑環時,應穿戴絕緣手套、膠鞋,在靠近激磁機和轉子,滑環的地板上加鋪膠皮墊,方可進行。

      (15)發電機不允許超負荷使用。

      (16)配電盤應保持清潔,儀表要定期進行校驗。

      (17)運轉時發電機的溫度不得超過原廠家規定的值數,如溫度過高,應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工作。

      (18)發電機所用的內然機應按內燃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3.6淺層處理、鋪土工格柵、土工布和膜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警示牌,

      (2)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方允許其進場作業。

      (3)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4)開工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收工后認真清點核對人數。發現人數不足時立即報告項目部。

      (5)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證作業單元內同時有兩人或兩人以上。

      (6)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全程負責,發現有陷落或溺水事故發生,立即組織救援,必要時啟動現場處置方案。

      4、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5、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牽引供電工程等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一、 按牽引供電工程施工性質分類

      1、 既有電氣化線路區段基本建設工程施工及施工配合;

      2、 局管轄牽引供電大修及更新改造施工;

      3、 牽引供電設備維修施工作業;

      4、 路內外其它相關專業施工配合及其結合部施工。

      二、 接觸網工程施工等級分類

      1、 第一類施工:

      大型施工:指在整區間、整站場內的作業,站場跨入區間或區間跨進站場的作業,一張工作票上涉及三個及以上作業小組的較大規模施工。

      (1)整錨段更換接觸線;

      (2)整錨段更換承力索;

      (3)在1000m及其以上的隧道內施工;

      (4)在500m及其以上的橋上施工。

      2、 第二類施工

      重要施工:指在樞紐、咽喉地帶、交分道岔區、跨越站場股道、不同供電臂的接口處的施工。

      (1)更換整組分相絕緣器;

      (2)更換整組軟橫跨;

      (3)更換上下行間或不同供電臂間的分段絕緣器。

      3、 第三類施工

      重點施工:指改變線路張力的作業,重點設備上的作業,在線路條件復雜地段、接觸網設備較特殊區段的施工。

      (1)更換橋鋼柱;

      (2)更換中間柱、錨段關節支柱、道岔柱;

      (3)更換部分接觸線或承力索;

      (4)更換補償裝置;

      (5)更換接觸線或承力索上的絕緣子。

      4、第四類施工

      復雜施工:

      (1)更換腕臂裝配、定位;

      (2)更換隧道懸掛、定位;

      (3)更換整組電聯接;

      (4)基坑開挖、回填、培土、基礎帽制作。

      5、第五類施工

      一般施工:

      (1)測量接觸網參數,支柱劃線,填寫參數牌;

      (2)接觸網粗調、細調、限界門維護;

      (3)更換部分定位、吊弦及線夾;

      (4)工務及路內外其它專業施工配合及其結合部施工。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一、落實安全責任制,突出施工安全的管理

      l、貫徹落實鐵道部修訂頒布的《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規定》,抓好各項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杜絕專業層檢查指導不嚴,專業負責制不落實;杜絕作業層兩紀不嚴;崗位責任制不落實;杜絕重施工過程中的設備安全管理,忽視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行車安全管理。

      2、成立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領導小組,針對具體施工,制定具體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領導小組,審查會簽大修(更新改造)施工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并在大修(更新改造)施工中逐條督促落實。

      3、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第一類施工的工作領導人必須是領工員(車間主任)及以上行政級別的干部擔任。施工作業工作票應寫明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名單(包括段參加施工的干部),明確參加作業人員的分工、責任和義務,實施安全和質量的卡控措施,同時要讓現場每一個人都清楚明了施工作業方案,工作領導人不能隨意改變施工作業方案,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時,必須通知全體施工作業人員。

      4、施工作業要必須召開施工前的責任分工會,落實崗位責任制,結束后要開好收工小結會。

      5、現場干部在施工人員和機具沒有撤離至安全地帶時不能離開作業現場。

      二、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按照下達的工程計劃,工程數量,根據設計文件做好以下工作:

      l、成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領導小組,建立施工組織機構,明確參加施工人員名單,組織全員培訓和技術交底。

      2、對使用的民工要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后才能聘用上崗。

      3、按區間、站場、施工項目制定技術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對復雜和特殊的施工地段,要制定專項的技術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

      4、在施工駐點設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辦公室,將施工的組織機構、分工負責表、工程數量表、施工平面圖、施工進度表、技術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作業紀律進行公示,使每一個參加施工的人員心中有數。

      5、對軌道車、作業車、軌道吊車,張力工具、作業機具、作業工具、絕緣工具、輔助工具等進行全面的檢查和維護保養。

      6、對導線、絕緣器件、受力零部件、金具等材料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核查。

      7、按規定與有關配合單位簽定施工安全協議。

      8、完成準備工作后將開工報告報分局機務分處,并同時報以下資料:施工前調查的技術資料、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平面圖,供電示意圖。

      9、 建立和保存好大修(更新改造)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施工日志、原始記錄。

      10、開工報告經分局審核批準后方可按分局下達的計劃施工。

      三、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1、段領導:對整個施工的人身、施工安全負責,檢查施工安全措施、技術組織措施落實情況。

      2、技術干部:督促技術組織措施的落實、檢查施工機具的準備、施工人員的技術培訓、施工環境是否合符合要求。

      3、安監干部: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審核施工人員安全等級是否符合規定;檢查工作票的內容及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細致、全面,并具有針對性;施工機具是否安全可靠;應急措施是否完善;施工場地安全情況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防爆措施和設備是否完好等。

      4、勞安監察:督促施工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對施工中人身安全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杜絕違章違紀現象的發生。

      5、 行安監察:督促車輛運行方案,安全、應急措施落實,確保行車安全。

      6、 領工員:負責整個施工過程中的施工作業,檢查施工安全、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協調與相關單位的關系。

      7、 車間技術員:負責整個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工作(工藝標準、技術資料、記錄、臺帳修改等),現場施工質量把關,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對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上級相關部門解決;

      8、 工長: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具體作業;負責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的落實,復核工作內容;負責檢查、監督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的實施。

      9、 工區材料員:負責整個施工過程中材料管理,檢查施工中材料質量,不合格的材料不能進入施工現場;組織回收廢舊材料。

      10、 工區安全員:負責整個施工過程中現場的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的落實,對整個施工過程中每一道施工工序的安全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整改;檢查現場的各種施工工具是否合格。

      11、 作業人員:按照工作票的有關安全措施,認真辦理安全手續,施工中注意自我保護。

      12、 車輛負責人:接施工要求制定車輛運行方案、督促車輛出車前收車后的檢查保養。

      四、施工現場人員管理

      第一類施工:段領導、主管工程師、行安監察、勞安監察、領工員、車間技術員必須到施工現場;

      第二類施工:牽引技術科主任(副主任)、主管工程師、行安監察、勞安監察、領工員、車間技術員必須到施工現場;

      第三類施工:領工員、車間技術員、工長必須到施工現場。

      第四類、五類施工:工長指定人員現場負責。

      五、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十不準的原則

      1、沒有段指定的施工領導小組成員到崗到位不準開工。

      2、沒有具備條件的工作領導人不準開工。

      3、沒有制定完善的施工技術組織措施、安全措施,技術交底不清的不準開工。

      4、沒有認真審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工作票的崗位沒有落實或分工不明確不準開工。

      5.沒有準備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機具、工具、材料,準備工作不到位,無施工預案不準開工。

      6.沒有進行施工人員全員培訓不準開工。

      7.沒有進行民工培訓合格,施工作業中沒有專人負責監護民工安全不準開工。

      8.沒有保證行車安全的應急措施不準開工。

      9.沒有實施每一個作業小組都設有安全監護員的有關規定,監護不到位不準開工。

      10.沒有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不準開工。

      第9篇 煉化企業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安全環保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煉化企業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的安全環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保證人身安全和環境安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裝置設備的檢維修及相關服務項目。相關服務項目包括工業安裝、水電安裝、室內外裝飾、房屋修繕、土石方開挖、基礎打樁、道路維修、防腐保溫、裝置及設備拆除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煉化企業從事服務項目的外來施工隊伍,包括設計方、設備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檢維修承包方、工程建設承包方、工程監理承包方等。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煉化企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煉化企業法律管理部門負責對承包商資質的法律審查,并負責合同管理。

      第六條 各級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資本性支出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治理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交底,組織承包商進行服務項目施工作業安全環境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制訂風險削減措施,并檢查落實,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工作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是日常檢維修項目及修理費支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治理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備技術進行工程交底,組織承包商進行服務項目施工作業安全環境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制訂風險削減措施,并檢查落實,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工作負責。

      第八條 各級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對承包商安全環保管理進行監督,負責對承包商施工作業過程中的風險評價及現場安全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對承包商的資質準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條 服務項目合同簽訂前,由煉化企業法律部門、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與確認,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承包商不準承擔服務項目。

      第十條 對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省、市級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人員操作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達到從事服務項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的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三)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環保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環保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環保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可靠的安全環保保證體系,并提供服務項目安全環保負責人、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名單和安全環保組織機構網絡圖;

      (五)安全設施、急救器材、職業安全衛生防護用品能夠滿足從事服務項目的需要;

      (六)安全環保業績、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夠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施工機具、設施符合安全規范和標準,能夠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項目承包經歷;

      (八)禁止無證和臨時性的農民工進入石油化工裝置現場從事涉及到工藝和設備的檢修工作。

      第十一條 由煉化企業法律部門、服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合法性、技術水平、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審查確認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到安全環保處提交資質等級證明書(提交復印件)、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現場安全環保負責人安全環保監督管理網絡名單、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特種設備、廠內專用機械及安全設施登記表等相關資料備案。經過相關資質審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簽訂《檢維修﹙施工)安全環保合同》和《服務項目合同》。未辦理安全審查和簽訂安全環保合同者,禁止簽訂服務項目合同。

      第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臨時追加的項目,應按程序補簽安全環保合同和補充安全環保措施后方可實行。嚴禁未簽安全環保合同就進入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環保合同到期后不辦理補簽手續的,項目所在單位有權終止作業。

      第十三條 凡未簽訂安全環保合同的服務項目,各級安全環保部門不予進行入廠教育,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不得安排施工,審計監察部門不予審計,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環保教育

      第十四條 煉化企業與承包商簽訂服務項目合同和安全環保合同,兩個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項目所在單位接受入廠安全教育和考試,由雙方建檔登記,考試成績存檔一年,考試合格后辦理相關證件。承包商各類人員未經安全環保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進廠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由業主主管部門備案檢查。

      第十五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各類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必須隨身攜帶項目所在單位辦理的有關證件,作業中發現無證指揮者和無證操作者,一律按違章作業處理,項目所在單位有權停止其作業。

      第十六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按規定對變動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

      第五章 對承包商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檢修施工進入有限空間、動火、高空作業、起吊作業、臨時用電等每一個作業過程裝置檢維修要嚴格執行生產受控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施工承包商嚴格遵守生產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要全面掌握作業點的生產工藝情況和安全狀況,及時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嚴格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生產與施工雙方,要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檢維修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和乙方人員應該全過程現場監督,監護人員要全程在施工作業點監護。對于裝置檢修存在交叉作業的區域,作為重點監控對象,采取有效的隔離和警戒措施,夜間施工做到照明和聯絡等手段有效,現場有專人統一協調工作情況,做到監護到位。

      第二十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根據服務項目所在單位在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告知的作業危險源,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和評價,提出作業風險因素削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圖的布置,安排作業區、預制場地、材料堆放場地等。所有布置須經工程服務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請(并附有具體相鄰建筑、管線位置圖),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組織設計完成后,承包商和項目所在單位到現場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危險區域,如坑、井、溝等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設有紅燈警示,并做好防護。施工和檢修機械、施工器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要嚴格實施制定的控制環境污染的措施。對重要環境因素,要制定應急預案,并落實應急措施。在施工作業、清理設備等過程中確需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其預處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線要按照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環保部門的審批要求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進行用火、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要按規定辦理“作業票”。各種特殊作業人員要隨身攜帶“作業票”,以備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進入作業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按作業性質佩戴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中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準占用消防通道。如作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時,承包商必須到消防等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在規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復。

      第二十七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的進入廠區的施工車輛要按規定辦理“臨時通行證”、攜帶滅火器、配帶阻火器,在規定的路線上行駛。遇有異常情況,施工車輛要聽從項目所在單位的指揮。

      第二十八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項目所在單位,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

      第二十九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期間應文明施工,施工完畢后要及時恢復施工作業場所原有的環境面貌,并經項目所在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必須組織好作業現場的安全環保檢查,堅持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特殊任務作業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 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應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承包商作業期間的違章違紀,應由項目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在作業期間發生的事故,按“安全環保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程管理科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遵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標準、規定,編制設計、施工、工藝等技術文件,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在遵守國家安全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工程特點有針對性地編制和修訂工藝規程、操作規程。

      3、負責審查施工項目編制的安全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方案。

      4、在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采用等項工作中,都必須考慮勞動保護方面的要求,應盡量采用無毒、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

      5、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進行技術鑒定,提出改進措施。

      6、審核批準分包單位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第11篇 工程安全、工地現場管理

      1. 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規范、條例,遵守甲方的現場管理規定。甲方將定期按《 市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及檢查評定標準》及招標單位安全文明現場管理程序等要求進行檢查,達不到文明工地標準,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相應給予違約經濟處罰。

      2. 乙方應在本項目執行iso9002質量管理體系,甲方將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不合格項目,除通報認證單位外,乙方還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

      3. 乙方辦公室應配置齊全、完好的辦公設備,包括復印機、電腦(可上網)、打印機、傳真機等等

      4. 乙方在危險環境下施工之前,應制訂完善的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批準后實施。

      5. 考慮到工地可能出現停水停電,乙方應準備備用發電機、水池等設施。

      6. 乙方應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施工現場環境衛生和場外污染等管理規定并辦理有關手續,乙方造成的罰款等全部責任由乙方負責。

      7.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預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對周邊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各種影響,尤其避免對周邊房屋和構筑物產生不良影響。

      8. 本工程外腳手架全部采用滿堂腳手,不得采用提升架,且從二層(按銷售樣板工程條款執行)開始懸挑,具體按規范執行。

      9. 施工期間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而導致停工,乙方應按停工時間支付10000元/天的違約金。

      10. 施工期間由于乙方違反安全操作規范,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如通報批評、警告和罰款等,乙方應支付5000元/次的違約金。

      11. 甲方或監理有權對乙方的違章現象提出整改,乙方接書面整改通知后24小時內未采取相應整改措施,每次支付違約金1000元。累計3次后,每次支付違約金5000元。

      12. 施工期間未受安全方面的任何處罰,待乙方人、機、物退場后甲方將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0元。

      13. 必須由乙方組織,每月進行一次施工安全檢查及安全教育,3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匯報。

      14. 針對不同的分部分項工程,乙方在開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監理人員參加),并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匯報,經認同后方可開工。對安全有特別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乙方必須按甲方、監理的要求及時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開展后續工作。

      15. 施工中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傷事故,甲方將暫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畢。

      16. 乙方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競賽,甲方將根據結果給予獎罰。

      17. 工地內在甲方指定位置設專門吸煙室。除在該室內,在工地其它地方發現吸煙者一次一次支付違約金100元人民幣,從當月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當同一人被連續發現三次者趕出工地,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

      第12篇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1、塔吊

      (1)基礎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2)拆裝

      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拆裝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拆裝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拆裝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拆裝作業之前: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檢查拆裝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拆裝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拆裝作業條件;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起重機的拆裝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拆裝人員在進人工作現場時,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在拆裝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拆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護。

      (3)塔身升降

      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會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 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于)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口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4)塔與附著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自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與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 應符合出廠規定;

      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

      塔機使用過程的注意事項:每月或連續大雨后,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供電電纜無破損。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交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

      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口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口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2、施工升降機

      施工升降機應為人貨兩用電梯,其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負責,并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地基應燒制混凝上基礎,其承載能力應大于150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10m,并應有排水設施。

      應保證升降機的整體穩定性;升降機導軌架的縱向中心線至建筑物外墻面的距離宜選用較小的安裝尺寸。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升降機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其高度的 5/10000。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壁距離、導軌架的兩附壁連接點間距離和最低附壁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出廠規定。

      升降機的專用開關箱應設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饋電容量應滿足升降機直接啟動的要求,箱內必須設短路、過載、相序、斷相及零位保護等裝置。

      升降機梯籠周圍2.5m范圍內應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樓層平臺通道應平整牢固,出人口應設防護欄桿和防護門。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中間時,應在全行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樓層編號標志燈。

      升降機安裝后,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并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簽證后,方可投入運行。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檢調整,需要拆檢調整時或每用滿1年后,均應由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調整、檢修或鑒定。

      新安裝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以及經過大修后的升降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墜落試驗。升降機在使用中每隔3個月,應進行一次墜落試驗。試驗程序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當試驗中梯籠墜落超過1.2m制動距離時 應查明原因,并應調整防墜安全器,切實保證不超過1.2m,制動距離。試驗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發生一次防墜動作,均必須對防墜安全器進行復位。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齒條與齒輪、導向輪與導軌均接合正常;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無異常磨損;運行范圍內無障礙。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電纜、接地線完整無損,控制開關在零位、電源接通后,應檢查并確認電壓正常,應測試無漏電現象。應試驗并確認各限位裝置、梯籠、圍護門等處的電器聯鎖裝置良好可靠,電器儀表靈敏有效。啟動后,應進行空載升降試驗,測定各傳動機構制動器的效能,確認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

      升降機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當梯籠升離地面工1~2m時,應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當發現制動效果不良時,應調整或修復后方可運行。梯箱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不得偏重。嚴禁超載運行。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應鳴聲示意。在升降機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當升降機運行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梯籠降到底層,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在運行中發現電氣失控時,應立即按下急停按鈕;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開急停按鈕。

      升降機在大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以及導軌架、電纜等結冰時,必須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升降機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運行。

      升降機運行到最上層或最下層時,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當升降機在運行中由于斷電或其它原因而中途停止時,可進行 手動下降,將電動機尾端制動電磁鐵手動釋放拉手緩緩向外拉出,使梯籠緩慢地向下滑行。梯籠下滑時,不得超過額定運行速度,手動下降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操縱。作業后,應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3、攪拌機及砂漿機

      (1)必須搭設防雨操作棚,機體架設牢固堅實平穩。

      (2)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防護罩必須安全可靠有效。

      (3)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操作。

      (4)必須有良好的單獨接地,接地電阻應符合規定。

      (5)攪拌機操作桿必須裝有保險裝置,進料斗應有掛鉤及鐵鏈。

      (6)攪拌機拉鏟必須使用安全電阻。

      (7)砂漿機筒防護棚齊全,出料應配備圓盤式手轉盤。

      4、木工圓鋸

      (1)傳動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護罩和安全防護擋板及月牙罩。

      (2)圓鋸要設松口刀(分料器)

      (3)操作必須使用單向電動開關。

      (4)要有良好的接地保護,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5、手持電動機具

      (1)必須單獨安裝漏電保護器。

      (2)防護罩殼齊全有效。

      (3)外殼必須有效接地或接零。

      (4)橡皮電線不得破損。

      6、電焊機

      (1)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2)一、二次線(電源、龍頭)接線處應有齊全的防護罩,二次線應使用線鼻子。

      (3)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保護。

      (4)配線不得亂搭亂拉,焊把絕緣良好。

      7、潛水泵

      (1)電源線不得破損。

      (2)有良好的接零保護裝置。

      工程管理處處長安全生產職責(十二篇)

      1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管理制度;2堅持管施工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對施工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導;3在編制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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